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比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方法处理。
结算备付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因证券交易与清算代理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等,可以单独设置“证券清算款”科目。
(2)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3)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3)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在取得时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等对其进行分类,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存出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2)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代理兑付证券
(1)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2)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代理兑付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1)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收到客户交来的无记名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
代理兑付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证券收到的兑付资金。
(2)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代理兑付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兑付记名证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兑付无记名证券的,还应通过“代理兑付证券”科目核算。
(2)收取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收入,向委托单位单独收取的,按应收或已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手续费与兑付款一并汇入的,在收到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应兑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事先取得的手续费,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兑付证券业务完成后确认手续费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但尚未兑付的代理兑付证券款项。
代理买卖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企业(证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理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客户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3)代理买卖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提取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本科目等,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3)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交来的认购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划付证券交易所,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客户办理申购手续,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时,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
(4)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采用当日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当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采用定期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按配股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存放的代理买卖证券资金。
代理承销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2)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承销记名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1)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证券发行总额,按承销价款,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
(2)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承销期结束,将承销证券款项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按承销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承销手续费,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承销期结束有未售出证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按合同规定由企业认购,应按承销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承销期结束,应将未售出证券退还委托单位。
(4)企业承销无记名证券,比照承销记名证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销证券应付未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
第四(节)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列示和详解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如表2—3所示。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列示说明:
本表反映保险公司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上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本表“期末余额”栏内各项数字,一般应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期末余额列示。
“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总额。企业持有的原始存款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定期存款,也在本项目反映。
“应收保费”、“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户质押贷款”等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相应资产的实际价值。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扣减累计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存出资本保证金”、“独立账户资金”等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相应资产价值。
“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应收股利、应收代位追偿款、预付账款、存出保证金、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已计提准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扣减累计减值准备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净额、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净额、损余物资账面余额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预收保费”、“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分保账款”、“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独立账户负债”等负债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等。
“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余额。
“其他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存入保证金、预计负债等负债的账面余额。
长期应付款账面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比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方法处理。
库存现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2)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2)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企业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2)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应收分保账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2)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2)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3)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5)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4)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确认再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2)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3)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5)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应付分保账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2)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再保险分出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