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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利与义 (2)

第五章 利与义 (2)

如果每个人都为了个人利益而将集体或是他人出卖,那么我们的社会最重将会完全垮塌。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自己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相顺应为首要的出发点。

假如自然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他人的利益作出让步,那么我们就敢推断,这样的结果就是整个社会利益的和谐一致。如果这一结论成立,那么我们每个人都会顺应自然,并且愿意受自然的支配。假如这后一种结论也同样成立,我们还会得出:自然的法则让人与之之间不能相互倾轧。由第一种假设一直到最后的结论得出之前,由于这其中的每一个假设都是真实的,而且之前的结论也是真实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最后一个结论也同样可信。

那种可以不侵犯自己亲属的财产,但是始终觊觎其他民众财产的人,他们对顺应自然这一观念进行了曲解,他们的想法和行为由于伤及社会利益,而且没有尽到对社会应尽的责任,所以将会导致社会关系的瓦解。与他们这些人类似的是那些尊重本国国民利益,而侵犯外国国民利益的人。这种人实则是在损毁牵连人类友爱的那条纽带。一旦这条纽带松弛或是断裂,那么整个人类的高尚情操,如仁爱、慷慨、善良以及公正等,都通通不复存在,而这些至高的道德情操正是神明给予人类的恩赐。假如有人将它们破坏,那他的行为就是在摧毁神明降于人类之间友爱情感的纽带,他一定会被公众唾弃为罪恶的反动势力。人与人之间的这种纽带可以理解为我们上面所讲的顺应自然规律的行为,即为自身利益而牺牲他人利益的行为比死亡、贫穷等灾难更加有悖于自然;前提是后面所涉及的灾难都与违背公正而遭受的灾难无关,因为最崇高的美德就是公正。

或许有人会举例反驳,如有人认为当一个智者由于饥饿而快要死去的时候,他可以通过抢夺他人手中的面包来让自己的生命延续下去。然而我认为这种观念完全是错误的,因为在我看来,那种能够制止某人做出罪恶之事的灵魂要比他的生命更为可贵。还有人说,假如一个人为了自己不至于被冰天雪地所冻僵,假如他因此将暴君法拉利斯身上的衣服拔去,那么他的行为就不算是与自然相悖逆。其实要对这类行为作出判别是非常容易的一件事,因为对方即使是再凶狠、再一无是处,如果一个人对他的剥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是罪恶的,也是背反自然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将自己的灾难承担,而不是通过掠夺他人财产而将灾难避免。

但是,假如这个人做出刚才所讲的那些事完全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而且他的行为也能够将这些利益维护,那么我们就不应该认为这种行为与自然不适宜。虽然我们不能认为死亡、困苦等灾难比侵犯他人的财产更与自然相悖,但是倾轧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就是与公正相违。因此,一个好人在危难时刻可以将无用之人的物品拿来救急,因为假如不这样做的话,这个好人可能就会丧失生命,而他生命是对国家和集体利益十分宝贵的。但是这个好人在拿他人物品救急的同时必须保证不能做出有违道义的事情。自然至始至终都是在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自然也会做出这样的抉择。这个好人如果能用自然的守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也就是在履行责任,是在维护公众的利益。

对于法拉利斯那种暴君,因为他的行为完全与公众的利益相违背,也与自然的规律不相顺应,因此公众始终都是以他为敌。假如有人在这个时候将他惩治或者杀死,那么公众一定会皆大欢喜,因此杀死他的行为就是在维护公众的利益,也是与自然相顺应行为。对于法拉利斯这种昏残暴虐的人,我们就应该把他置于死地,这也就像把身体内部已经坏死的器官摘除掉一样,道理相同。

总而言之,在判决任何问题前我们都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与道德责任的关系,然后再以与自然相适应的方法来解决对应的问题。

“利”与“义”的冲突

假如帕奈提奥斯不是被偶然事件所阻而不能继续写完第三章,那么我相信他一定会给我们一个完整的阐释的。而且我们也可以从他之前的著作中寻找解释这些问题的原则,什么事具有道德,什么又与道德违背,什么事情不应该去做,而什么事情应该去做,等等。

在我们探讨利义的这个阶段,正如为建筑物上拱顶石的阶段是一样的,我们虽然还没有最终完成任务,但是也差不多接近尾声了。数学家们为了证明一个公理是正确的,往往先是假设一个命题成立,然后再一步步地加以证明。我们也是一样,也应该假设义是最值得追求的东西,亲爱的儿子,请你也跟随我一同假设这个命题成立吧。即便你的导师不同意你这么做,那你最起码也应该承认义是最值得为其自身所追求的东西。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我也时常会游移在这两者之间,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出现第三个假设。

帕奈提奥斯所讲的利与义的冲突实际上是讲表面的利与义的冲突,在这上面我想我应该为他说明,因为本质中的利是不会与义相冲突的。而且帕奈提奥斯还常常讲到,真正有利的事物同时也是有义的,反之也同样成立。他还认为将这两者分开来谈的那些人的行为时在危害人类生活。帕奈提奥斯之所以将表面上的利与义的冲突提出来,其实是为了让我们能够在利义冲突的时候做出果断的判决,而不是让我因此对利更加重视。其实为帕奈提奥斯做出说明的人也有许多,但是他们的表现都不能完全符合我的意愿,因此我才要再次做出阐述。然而想要完成这项工程是非常艰难的,毕竟一个人的力量十分有限。

大多数人都会被表面上的利所蒙蔽,也因此而为之心动。如果在仔细思量之后,发现这样的表面之利与不道德有着一些关联,那么也不必就将其抛弃,因为这种表面之利根本不可能是利,因为真正的利都是道德的,只要那些与道义相违的表面之利才不会有利。利与不道德根本无法共同存活于相同的对象之中,因为自然最大的敌人就是不道德,而自然最亲密的朋友就是与其相适宜的利。我们之所以能够认为义是至高无上的善,就是因为我们与生俱来的对道义之善的苦苦追寻。芝诺说道德上的善是唯一值得我们去追寻的事物,亚里士多德也认为,道德上的善比其他任何事物都要高尚。具有善和义的事物都是有利的。

杀人、下毒、捏造遗嘱、偷抢、贪污以及剥削本国或是外国公民等,这所有的罪恶都是源于被表面上的利所蒙骗,而正是那些不是完全正直的人才会犯这样的错误,而且他们觉得这是不关道义的事的。他们的错误认识还滋生出更加强烈的可怕欲望,即对巨额财富和专断权力的追求,甚至是成为最高统帅。这些人终将要受到惩罚,而且不是法律加之于他们的惩罚;因为他们只看到了物质上的利益,而看不到自身道德的沦丧,这就是自然给予他们最严厉的惩罚。

一些犹犹豫豫的人往往会考虑究竟选择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道义还是违背道德。其实即便他们的罪恶之念没有真正地实施过,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做过这类的事情,但是他们的思考过程就已经是一种罪恶了。因为那些与道义相悖的行为根本不值得人们去思考,所以既然思考了,那就是犯罪了。不仅如此,我们在权衡问题利弊的时候还应该将那些无谓的愿望驱走,因为我们的行为永远都是向自然暴露的,所以不能将它们掩饰。就算我们能够侥幸地逃脱自然这一神眼,我们也不应该做出任何与道义相违的罪恶之事,如含有贪念、不公正、淫欲或是放纵等,那些对哲学有过一点研习的人都会明白这个道理。

柏拉图曾经引用了古革斯的故事,用来说明这个真理。一天,由于暴雨侵袭,地面裂了一道缝,古革斯不小心掉了下去。但是他在下面居然发现了一匹铜制的马,而且肋部那里有一扇门可以打开。门里面是一具巨人的尸体,他的手上戴着一枚金戒指。古革斯将金戒指取下来并且给自己带上,接着就去参加侍卫的宴会。他在宴会上发现假如把戒指的宝石朝向手掌,他就消失在别人的视线里了。于是他借助自己的隐身引诱了王后,后来又将国王杀死,还杀害了所有他认为阻挡他坐上宝座的人。不久之后,他就成了吕狄亚的国王,然而他之前所犯下的罪行却无人知晓。

上面的例子是关于恶人的。反过来,假如一个智者也捡到这样的戒指,会发生什么呢?我想他肯定不会用它来做坏事,因为只有义才是好人所致力追求的,那种阴暗的手段他绝对不会使用。一些洞察力不是太好的哲学家认为柏拉图这个故事是虚构的,因此不能说明什么。但是柏拉图也没有说过这个故事是真实的啊!一个虚构的故事也有着其深刻的寓意,古革斯这个故事就意在说明:如果连神明都不知晓你为得到财富、权力和肉欲而犯下的罪行,那么其他普通人就更不用说了。这种故事确实不会在现实中发生,但假如可能呢?我们可不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真的发生了,人们将会有怎样的表现?但是那些哲学家对我的假设不予理睬。然而我是在假设了他们不会被发觉的情况下提出了问题,他们会怎么做?而不是追究他们是否会被察觉。这就好像给他们带上拉肢型架严刑拷问,如果得到的答案是会,那么说明有犯罪的意向;如果回答不会,那他们就是反对罪恶的行径。

好了,这个故事就到这里,接下来回到正题。

“利”与“义”的抉择

(1)“利”、“义”抉择之友谊

究竟能不能在道义许可的范围内获得表面上的利,这是我们在面对表面上的利时常常会产生的困惑,这种困惑不是为了利而将道义舍弃,因为这种做法完全不合情理。举个例子来说:布鲁图斯当初将同僚科拉提努斯的官位罢免的行为,在很多人的眼中是不可理解的,因为被罢免的科拉提努斯是他的合作伙伴,而且还帮助他赶走王室。但是我想科拉提努斯本人也应该认为布鲁图斯的做法是符合正义的,因为他与王室有着亲属关系,而且王室已经被驱逐了,那么就不能残留有任何让人能够想起王室的因素。所以说,将科拉提努斯罢免就是完成这一项任务的合理举措,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毕竟没有道德上的正直就不可能会产生利。还有一个例子是讲罗马城的国王,他为了获得表面上的利而将自己的兄弟杀死,还借口说这位兄弟跳过了他新建的城墙,其实是因为他想一个人掌管天下。我始终对这位国王的行为保留意见,即便大家还对他有所尊敬,但是我认为他是犯了罪的人,哪怕他是神呢。

当然了,我们也没有必要为了他人获利而将自己的正当利益牺牲掉,只要不是损害他人的利益,我们自身的利益也应该去追求。就比如克里希波斯说的那样:“在竞走赛场上的选手都应当全力以赴地向前冲刺,而不应该中途助他人一臂之力。”其实,无论是竞技场还是生活中,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我们都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和追求自身的利益。

然而当问题转向友谊场上时,人们脑中的责任观念就没有那么强烈了。有的人帮助朋友做了不法勾当,有的人甚至能够给予朋友一臂之力,但是他还是不愿意帮忙。在解决这类问题时,我们应该秉承这样一条准则:在表面上的利与对朋友的责任发生冲撞时,我们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但是像前面说的为了朋友去干不法勾当,这种事情对于一个充满正义感的人来说是绝不会发生的;假如他是一名法官,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或许他能够安排一个合适的时间为朋友的案子开庭,他也可能希望朋友能够找到正当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是当他在法庭上审讯自己朋友的时候,还是要把法官的职责放在第一位。而且在他宣读判决的那一刻,他的良心会作为他的见证人,良心也是神明赐予他的最高尚的礼物。因此,我们前人流传下来一个好的习俗,那就是做一切有益于神明赐予我们的荣誉的事情。法官和陪审员同样应该按照这个原则行事。因为如果姑息纵容朋友,那么法官可能就成了他朋友的同谋,这样的友谊也不称之为友谊了。

当然了,我刚才所讲的友谊也是指一般人之间的友谊,至于智者们的友谊,我们根本无需担心他们是否也会发生类似的事情,因为那完全不可能。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达蒙和芬蒂阿斯就有着一种纯洁而且高尚的友谊,然而迪奥尼西乌斯却要判他们中的一个人死刑,甚至行刑的日子都订好了。被判死刑的那个人要求回家安排身后之事,而且让他的朋友作担保,假如他到期没有按时回来,朋友就替他受刑。后来他在行刑的时候准时归来,连要杀他的迪奥尼西乌斯都被他们之间的友谊所感动,最后不仅将他的罪行赦免,而且还想与他们推心置腹。

看过了这么多事例,我们应该已经懂得了在友谊与义发生冲撞时应该如何去做。那就是把道义放在朋友的不正当请求之前,不能为了朋友的非正义要求而去违背义和良心。所以,在我们衡量表面上的利与义时,就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2)“利”、“义”抉择之国事 (1)

我们处理国际关系时,常常利令智昏,而这利却不是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些肤浅的表面上的利益。在处理与邻国的关系是我们又常常“恶小而为之,善小而不为。”殊不知,好事要从小事做起,积小成大,也可成大事;坏事也要从小事开始防范,否则积少成多,也会坏大事。雅典人就干过以邻为壑的事情,他们觉得艾吉那人离皮埃夫斯很近,由此对他们的生存空间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所以便下令剁掉艾吉那人的拇指以示惩戒。

人之初,性本善,任何用残虐的手段使别国(别人)屈服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因为它违背人性善良的本质。有些国家的城市因其发达的经济条件及完善的保障体系深受别国国民垂青,但为了维护我们的执政官克拉苏和斯凯沃拉制定的关于“公民与非公民之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相关论述,政府会采取极端的措施把这部分外国人驱逐处境。但这样的做法诚然不能使人信服,因为他违背了基本的人性法则: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当然,我们也有鄙视表面上的利益的例子,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当我们的坎尼防线被攻破时,我们没有被失败所吓到,相反我们拿起了罗马人不屈不挠的斗志,誓死保卫祖国,最终战胜了敌人。这就是有别于表面上的利益的道义和正义。

还有就是“波希战争”中,当波斯人举全国之矛插向雅典时,其潮水般的进攻雅典是根本抵挡不了的,于是大家决定弃掉孤城,将妇女儿童送到安全的地方,其余能上战场的都准备上船,在海上决一死战,明知不是对手,也要拔出手中的剑与敌同归于尽,这就是“亮剑”精神。这时有一个人认为这种玉石俱焚的做法不妥,他提出:勿让无辜百姓徒遭战乱,生灵涂炭。于是建议百姓都留在家里并且打开城门让波斯人进城,结果他被乱石砸死。这就是道德的正直战胜表面上的利益的例子。

还有一个例子:“波希”战争结束不久,雅典召开公民大会,期间蒂米斯托克里向大家宣布他有一个对国家有利的计谋,为了保密起见他不便详细说明计划的内容,但他要求人民可以推举一位代表和他共商大计。阿里斯提得斯被推举为代表来了解这一计划,计划是这样的:斯巴达舰队停泊在吉赛恩港,暗中派人去港口把战船付之一炬,斯巴达军不战自破,阿里听完计划后轻蔑地笑了,然后早出去告诉广大民众,蒂米的计划虽然有利于国家,但其方法不按套路出牌,违背了道义。雅典人们义正言辞地且断然拒绝了这一提议。其结果直接导致了不向海盗纳税,却向盟友进贡。

对真相的隐瞒

从上一节中蒂米斯托克里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凡是违背道义的行为和东西是无利的。这其中甚至包括我们主观认为有利的东西,其实也是无利的。因为无利不起早的思想作祟,人们认为某事虽然存在不义的因素但因其有利可图,人们便会去做。从上一节我们还得到一个结论:正直的道德往往和私利是矛盾的。这样的矛盾是否可以调和还是截然对立呢?下面我们将设一命题对这一矛盾体进行研究:

假如罗得岛现正闹饥荒、市场粮价飞涨,许多商人都觉此间有利可图,都从亚历山大城运来大批粮食,有个诚实的商人也在这批商人之中,现在面临一个选择,这位商人应该把这个情况告诉罗得岛的人呢还是保持沉默以便使自己的粮食在该岛卖个好价钱。他是个厚道的人,如果他确定隐瞒事实是不道德的,他决然不会那样做到,但问题是,他不能确定保持沉默是否真的是不道德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会怎样抉择?

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产生了不同的反应,基本可以归为两类:第一是第欧根尼派和其弟子安提帕特派,双方的观点大致如此:“第欧根尼:以理性经济人的代表出现,他认为,卖方的义务是:标明商品的优缺点,同时要童叟无欺,至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卖方完全可以自由追逐。因此其并不反对隐瞒大量粮食进入罗得岛这一事实。安提帕特:把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纳入社会整体利益的范畴,着重从社会效益方面考虑。因此其主张绝不能隐瞒大量粮食进入罗得岛这一事实。”

双方辩论:“第欧根尼:隐瞒和沉默不是一回事,不可同日而语。安提帕特: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生下来就处在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因此你有义务告诉真相。第欧根尼:我承认社会关系的重要性,但我绝对捍卫自身对私有财产的处置权即物权。如果没有物权,那就不用市场经济了。”

评价:经济活动中存在一种现象那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因此对与信息的不对称,卖家在合法的范围内是否可以披露其他信息?是现代经济学界的假定,那就是,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都是理性的独立经济人。因此隐瞒并不是非正常的市场活动,其背后是一条真理:价值规律。

争论并没有停止,因为双方都回避了争论的焦点:经济行为违背道德,但却能产生经济利益就会有主体去做。双方的争论变成了一方认为:存在这种行为即对经济主体本身有利而且无不道德行为发生;另一方认为:不道德的行为,绝不做。

再举一个例子。假设有个诚实的人要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卖掉,但这个房子的真实情况只有出卖人知道,其他经济主体都不知道即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下面假设这个房子有如下问题:一是这个房子的卫生标准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是这个房子存在安全隐患,盖房子用的木材是朽木;三是这个房子有跳蚤。假如以上三个假设都成立,但所有买主并不知情。问题是,卖主这样做是否有失公平、正当?

“安提帕特:这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交易行为,其直接将给买方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这样的行为是极不道德的。第欧根尼:买卖双方自愿买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卖方并无欺骗行为,买方具备正常的判断事物好坏能力,卖方只是在进行正常的经济行为,即使其提供过与其商品不否的信息,也无须负责。难道让卖方直接告诉买方‘有一所危房要出售’?”

因此,在这种暧昧的争论中,一方捍卫道德的底线;另一方强调追求自身利益,而且承认:做获得表面上的利益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并且不作为是及其愚蠢的。

利和益的博弈是我们经常会面临的问题,我们必须在两者之间做出抉择。我对两个例子的评价:第一、卖粮食的商人应该向罗得岛的民众告知大量粮食进城的消息;第二、卖房人更不能不把房子的缺点隐瞒。有人认为不说并不属于隐瞒的范畴,但如果为了私利而故意隐瞒自己知道的信息对自己有利而损害相对方利益的行为就是隐瞒。故意制造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的人肯定是一个卑劣的家伙。

我们在谴责那些隐瞒真相的人,因为隐瞒真相真的很可恶。这是隐君子的行为。但对那些明目张胆地说假话的人,我们要该怎样呢?

有这样的一个故事,从前,有个罗马骑士叫盖乌斯·卡尼乌斯,他是一个极具智慧和修养的人。有一次他去叙古拉办事,他在那里打算买一所乡村别墅用来招待朋友以及过一种田园生活。于是有一个叫皮提乌斯的银行老板找上门来告诉卡尼乌斯称其拥有一个不准备出售但如果卡尼乌斯想住的话可以随时来住。同时他还邀请卡尼去庄园去赴宴。卡尼接受了邀请如约赴宴,席间他看见在不远处的河边有很多渔船和渔夫在捕鱼,不一会儿,很多渔夫提着他们打捞的鱼送到了皮提乌斯跟前。卡尼乌斯对此事很诧异,皮提乌斯解释到,叙古拉市场上所有的鱼都是从这里打捞出来的,而且这里是淡水的发源地,这个庄园养活了这里的渔夫。

卡尼乌斯听完后立即觉得买下这个庄园,而且很快办完了交接手续。第二天,卡尼乌斯兴致勃勃地邀请朋友们来参观自己新买的庄园,但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庄园里那条河的河面上空无一人更别提渔船了,于是便问隔壁邻居,邻居解释道,这里平时根本没有什么渔船,不知怎么回事昨天来了好多,但昨天晚上就全部走了。

卡尼乌斯这下才知道自己上了当了。后悔晚矣!

故事中的皮提乌斯诚然是一个不道德的人,为了得到利益不惜损害别人的利益而且是通过不正当的欺瞒手段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人坏事做尽,其行为是无利的。

阿奎利乌斯对于“欺诈”的定义是:“说一套、做一套”,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应当反对弄虚作假和隐瞒真相。一个真正诚实守信的人是不会贪图个人利益而去损害集体利益或者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事实真相。我们知道在阿奎利乌斯以前的时代就有明确的有关“欺诈”的法规。例如在《十二表法》中就有关经济人之间托管的法律规定,普莱托利安人的法律中甚至还有关于欺骗未成年人的处罚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涉及到的其他欺诈行为,根据某些衡平法,同样也可进行相关处罚。

此外,在一些衡平法案例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些的言辞:在发生夫妻财产纠纷时,应尽量秉承“公平第一”原则;在索回抵押物品时,要做到“以诚相待”。如果人人都能做到以诚相待,就不会有欺诈和没有原则的事情发生。因此,在正常的交易活动当中我们必须彻底杜绝弄虚作假:买卖双方决不用“托儿”的方式来达到损害对方利益而使自身得利的行为发生。一个叫昆图斯·斯凯沃拉的人想买座庄园,待卖家开出价后,他却说,你开得价太低了,我再给你加十万塞斯特斯。大家可能会说怎么会有这么傻的人呢,明明是买主,但他的做法怎么看起来像卖主,似乎嫌卖的太便宜了,完全站在了卖主的立场上了,其实不然,这是一种多么正直的、高尚的行为呢。

如果有这样想法的人他们是多么的愚蠢啊,他们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有一些人是善良正直的而另一些人是及其聪明的。于是便有了恩乌斯发表的这个有意思的见解:聪明人如果不能做利己的事情,那么他再聪明也是没有用的。

《论道德责任》一书中有这样的描述,“一个真正聪明的人,他应该是一个遵守民俗、法律和道德标准的人,他也是一个可以追求自身利益的人。但在追求的过程中,要把个人利益和家庭、民族、国家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因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国家民族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诚然卡西同和我刚才讲得斯凯沃拉不是同一类人。

不管怎样,做恶是不可能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谐的。我们并不追求那种能帮助大多数人却决不伤害任何好人的事,因为这样的事似乎是不存在的。我们要秉承善良的教诲,积极行善,远离作恶。

我们的《民法》中就有关于转让不动产时卖方义务的相关规定:卖主必须详尽地告知买者关于待出售不动产的所有事项即所有的缺点和不足。我们知道在以前的:《十二表法》中就有相关论述:对于确定的缺点和不足卖家应本着真诚的原则给予买家赔偿;对于故意隐瞒缺点的卖家应加大处罚力度。

有这么一个例子:提比略·克劳狄乌斯·塞图马卢斯有一所住宅,由于该建筑很高严重影响了观测天象的工作人员的视线,所以他接到了行政部门下达的拆除其住宅中影响观测天象视线的部分建筑的通知。他在接到该通知后,随即打算出售该住宅并张贴告示,不久,有个叫普利乌斯·卡尔普尔尼乌斯买下了这座住宅,但过了不久,他也收到了行政部门下达的拆除通知。他觉得有失公平便把卖主告上了衡平法庭,要求卖主赔偿其全部损失,根据前述法律之必要事实,卖主故意隐瞒“行政部门下达拆除之通知”一事,属于恶意欺骗,故卖方应赔偿买方全部损失。这样的判决遵循的原则是:卖方有义务使买方在了解买卖标的这一事件上享有高度的知情权即任何关于该标的的任何信息都不必隐晦,法律规定这种隐晦是违法的、是会受到相应惩罚的。

我有个亲戚马尔库斯·马略·格拉提戴努斯把一所他几年前从盖乌斯·塞尔吉乌斯·奥拉塔手里买来的房子又卖回给了奥拉塔,但这个房子目前却负有债务抵押的法律义务,买方诉诸法院,买方坚持信息共享之法则要求卖方承担其相应赔偿;而卖方以此标的以前属于买方,所以不必告诉买方标的的这一缺点,这明显违背了我们讲得卖方负有的必要义务,因此卖方将会收到应有惩罚。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我们的传统是诚实守信,君子爱财但须取之有道。不可偏离道义来追求自身利益。

关于诚信的解读

(2)“利”、“义”抉择之国事 (2)

如何杜绝那种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利益的行为呢。我想无非是两种一是用法律的威严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是道德层面的约束。我们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这一假设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凡是理性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参与者都要奉行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诚实守信。前面的例子提到的你明知自己的房屋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存在有的甚至面临拆除的危机,你还去张贴售房信息,这种行为是明显的欺诈行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对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极大损害。

现在很多事情已经被大多数人所习惯了,有些做法甚至已经和我们既往的习俗达成了某种共识即,习俗的的约束力在逐步减弱,甚至有退出之势,而法律的约束力毕竟也是有限的,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这个时候道德准绳的作用就开始显而易见了。前面我们讲过,人一生下来就处在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人不可能脱离这种社会关系,就像人不可能脱离群居生活一样。各种社会关系把我们每个个体联系在了一起。这样的联系使我们产生了国家、民族、城市、家庭,我们和周围的人和事物联系的愈紧密,这种社会关系愈牢固。所以当面临诸多问题时我们喜欢用适用于全世界的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不是用某个国家的《民法》,也许这种适用于全世界的法律并不存在,但他的规则已被我们看成是我们行事的准则和规范。人和人之间在和谐中求发展、在信任中产生友谊,大家彼此都以诚相待。

人们常常要求自己和别人都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来处理周围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可以把这种氛围扩展到我们每个人简简单单的日常生活当中去,而法庭的仲裁更是有一个不变的原则那就是“一切纠纷均按照诚实守信的要求进行”。这种模范的道德力量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司法体系的建设。我们提倡诚实守信,我们同时要摒弃不正当的手段获得那些可耻的利益。我们提倡真正的智慧反对损人利己的小聪明,小胜靠智,大胜靠德。

不光是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遵循而且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也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我们的民法根据一种正直的自然力来惩戒那些企图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在现实中,有好多人使用自己的“聪明”或者利用别人的无知通过欺诈、隐瞒的方式来获得私利的事屡禁不止,因为这部分都有个天真的想法就是他固执地确定自己的行为绝不会让第三方知道,所以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他做了自己本不该做的不正当的勾当。

我们的原则在真理的范畴之中,因此要检验真理必须回到实践当中去,我们知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的态度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人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我们无须用民主的方式去对待而应当用专政的手段加以强制管束。

下面我们来看那些诚实人的行为。有个伪造遗嘱的人,他声称自己带着巨富卢西乌斯·弥努基乌斯·巴西卢斯的遗嘱,为了让这份遗嘱在表面上看来更像是真实的,他在这份遗嘱的继承者当中加进了在当时极为有权有势的两个人:马尔库斯·克拉苏和昆图斯·巴西卢斯。虽然两人觉得此事荒唐,但他们认为他们并没有直接地参与此事,所以并不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因而坦然地接收了这笔不义之财。而遗产的主人其实希望他的外甥继承他的姓氏和财产。但是由于犯罪行为即:违背遗产所有者意志行为的发生,其结果直接导致了对遗产的主人还有他的外甥产生不公正的待遇。

在法律中,我们明确规定:当你具备能够直接结束犯罪或者能够避免犯罪行为发生的能力时,你选择了不作为或着放任这对都是不对的。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你发现犯罪行为即将方式或者正在发生,你有能力去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的后果而且还有一个条件就是你和现场的当事人有着显现的关系即你有义务去那样做,打你没有做,这就是犯罪放任;二是你和现场的当事人并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在遇到上述同样的状况下你选择不作为,不会在法律上对你有所规定,但你却得背负道德力量的谴责。

但是,有人说了会不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呢?一种做法在表面上看来是无害的;而另一种做法在表面上看来是遵从道义的原则的。这就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了,因为我们判断义和利的标准是同一个东西。如果你主观地把二者机械地分开,那么你不管做什么事,你都会心安理得,无所顾及。这样你就和正义与善良渐离渐远,但却无限接近欺骗和犯罪。

如果有人具备这样的一种能力,即他的手指做一个动作并且发出响声,然后奇怪的事情就会发生,即他的名字就会出现在那些富翁的遗嘱里。如果真的具备这种超能力,那么我们就要看是什么人呢?如果是正直善良的人,他们即使知道自己在使用这种能力后断然不会有人知道事情的真相,他们也不会使用的。但是如果这个人是马尔库斯·克拉苏这类人,那么情况就会截然不同了。善良正直的人不会做不劳而获的事,更不会做损害他人的利益来使自己满足的勾当。他们不明白在好人的心里不是想着怎么满足自身的欲望而是事事为他人着想,尽可能地帮助那些需要他们帮助的人,这些事都在一个共同的标准下完成的,那就是不损人、不利己。

好人的标准界定看似很难其实仔细想想也很简单,就是不要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得自身的利益,因为这样的方式是无利的,当然对别人是有害的。古人说:“富贵的人可以援助很多人,而穷苦的人只能管理好自己”。如果这样的话,实际上,我们就缩小了与好人的范围。可事实上,不一定非要达到某种“富贵”才能救济别人,贫穷的人也同样可以帮助别人,只是方式不同罢了。善与非善,只是在人的一念之间。

我从我父亲哪里听说过一些盖乌斯·菲姆布里亚执政时期的故事。有一个品质高尚的骑士马尔库斯·卢达提乌斯·品提亚他和别人打赌要在法庭上来证明自己是一个道德高尚的好人,如果他不能证明,他自愿受罚。面对这样的事,我们的执政官公开宣布他绝不会在法庭上来审这样的案子,因为他的裁决有可能使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从此蒙羞。他不能担当这样的人,能够这样裁决的人一定是一个德高望重的人。

我们不管做什么事都应当怀着一颗敬畏的心,要知道,上有神灵下有天地。康德的话说的有几分道理“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只有遵从自然的规律和人性的道德准则,我们才能真正地了解这个世界。

我们先来看一个故事:在昆图斯·梅特卢斯执政时期,大家知道他是一个受人尊敬的模范地方官。他手下有个参佐名字叫盖乌斯·马略,这个人是个极其阴险的阴谋家,有一次,执政官让他回罗马休假。结果他一回到罗马便倒戈相向,诬陷他的上司是个懦弱的领袖,因为他试图拖延与努米底亚的战争,从而延误了战机。大家知道,我们的民众是及其容易被蒙蔽的,因为这个极具煽动力的家伙声称只要他当上执政官,他将会把朱古达的人头放在罗马人民的脚下,就这样他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他顺利地当上了新一任执政官,虽然他执政时期毫无作为。

这就是一个违背了诚实守信和正直的人做的事。

格拉提戴斯他是我的亲戚,他也做了一件本不应该做的事。事情是这样的,有一次他在做民选司法官时,政府召集他们去商讨一个关于如何去维持币值稳定的会议,在会议上,大家初步达成了共识,也制定除了一个维护币值稳定的方案以及一个关于这方面的保障法令,而且他们约定在当天下午在讲坛上共同公布这一法令。但是我的这位亲戚去违背了自己的诺言,他在会议后就独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实施这一法令,由于民众极其渴望政府能够平抑物价,稳定币值。他的这一宣布,在民众当中产生了极大的振奋,大家奔走相告,一时间,到处都是他的塑像,人们还在他的塑像跟前点着香烛以示爱戴。

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一种情况:我们有些不正当的行为在表面看来并没有对别人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我们把这种行为产生的后果称之微小的不义之举。在我的那位亲戚眼里,违背他的诺言,提前告知民众,政府的举措,并没有对他的同事产生特别严重的后果,但事实的结果对他却十分有益,大家也看到了他受追捧的程度了。我们不会失去判断的标准,因为我们清楚:表面上的利益和我们要遵从的道义并不是自相矛盾的。或者完全可以这么说,凡是表面上的利益违背人性道义的,它的结果肯定是无利的。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整理自己的思绪,考虑考虑自己心目当中的好人是否完全符合这一标准。

因此,这个世界并不存在什么东西值得我们要用我们一生的德行去换,除了大义。我们都渴望拥有正义感和荣誉感,因为只有拥有这种高尚的追求,我们才能真正地被称之为善良的人,即一种区别于动物的社会性高级动物。

论国家与权势

当人们处在权力的高峰、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就会无视道义的约束,肆意作为。这就跟一个脸皮厚不知羞耻的人为了能够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便试图找一个恬不知耻的岳父一通过卑劣的手段来获得公权力一样。他们不会去想这种做法对政府公信力的破坏。他们把权力美化,他们的信条是:如果你非要做一件坏事,那就把它放在如何获得王权身上。

丑恶的面目已经昭然若揭,但这些该死的暴君把最丑恶的行径却说成了最美好的追求,即使他能披上合法的外衣,那也是他践踏法律的尊严得来到,他剥夺了人民的自由,他让一个视自由为什么的国度充满了对自由的渴望和对压迫的反对。不管你是天子还是庶民只要你犯了危害国家自由、民主的罪行,那么他最终会受到千万人的唾骂和腐朽的灵魂。

我们应该怎样保持一种追求自由和神权的意志呢,在面临暴君的谋害的时候,我们应该怎样去劝导使他放弃他的缪见呢?在一个永远向往自由的国家称王是不符合正直的要求的,虽然称王对他是有利的,但这是违背民族大义的。利和义是判断的标准是义,而在某种程度上最大的利是在大义的基础上实现的,同样只有实现了大义才是真正的大利。

高处不胜寒,这句话一点都不错,有些人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有些人煞费苦心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力却整天郁郁寡欢,因为他的生活就是算计和被算计。阿克齐乌斯说:君王从来没有真正的朋友,他拥有的只有敌人和不是朋友的朋友。这种君王是孤独的、寂寞的、身上有创伤的,就像罗马的帝王一样,他把一个世界都曾为之疯狂的国家变成了自己的奴隶,他的敌人固然很多,但他的生活可以说是一团糟,他生活在猜疑和被猜疑之中。但这样表面上看起来极其分光而且有利的事情却因为充满了阴谋和魔鬼,因而最终结果是不可能得到利的。

皮勒斯国侵略罗马,这场战争从爆发开始就是一场侵略与反侵略的战争,在战争定义上是属于民族战争。罗马人同仇敌忾,要誓死把侵略者赶出我们的家园,这时有一个敌军的逃兵来到盖乌斯·法布里齐乌斯的军营来投诚,他希望能够得到奖励,为了取悦罗马他还答应愿意反戈一击秘密潜回皮勒斯军营并将敌军国王下毒致死。我们的执政官和元老们拒绝了这一提议,并下令将这个敌军的叛徒送回。但是如果我们为了追求那种表面上的利益而派这个敌军间隙去刺杀他们的国王,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这种小成本的方式来结束这场战争从而使我们的人民免于战乱之苦。前面我们讲过这场战争的性质,这是一场反侵略的正义战争,我们的人民是保家卫国的英勇战士,如果我们采取这种卑鄙的方式来结束这种战争,那样的话,它会使我们渴望自由和民主的祖先和人民蒙羞。

不管对于我们的执政官还是我们的元老们来说,用罗马人的剑打败前来侵略的敌人强于用卑鄙的毒药杀死敌军的首领。罗马的士兵就是倒下也要倒在冲锋的路上。如果我们是为了打败和我们争夺霸主地位的敌国,那么我们就放弃那些罪恶的念头,因为即使我们胜利了也没有荣誉可言。

在我们的历史上曾经有一个议案非常有意思,那就还是“菲利普斯议案”,它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政府在接受了一些附庸国的巨额贡款后答应豁免他们应缴的赋税,但年轻的菲利普斯却提议,为了维护宗主国的威严,对于进贡的那笔钱不需要退还了。这样做看起来表面上我们得到了利益,所以元老院经商议同意了这一议案。但这样做的后果却使我们失去了一个宗主国的公信力,这样我们和那些打家劫舍的海盗有什么区别呢?

(2)“利”、“义”抉择之国事 (3)

有人可能说这样做我们维护的是我们泱泱大国的体面和威严同时还能提高我们的税收收入,这样有利于我们国家的建设。但是他们却没有想得到了财政收入我们失去了什么?我们失去的是信誉和公信力,这些对于我们的政府是比税收更重要的东西。

我的观点是,对于盟国合理的减税请求我们没有必要太过苛严。因为我们不仅仅追求国内良好的状态,我们还追求外部的和谐。

卡西谈“利”、“义”

有关责任问题在《论道德责任》一书中,作者卡西同做了比较详尽的描述,其中有一个问题让我们对责任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当在粮食紧缺,粮价飞涨时,为了节省开支,而让奴隶挨饿,这种行为是否符合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的责任?作者对这个问题的论述用了辩证法的方法,但得出的结论却让人大吃一惊,对于责任的判定标准他倾向于以利为标准,而不采取以人类情感为准绳。

在该书中有许多这样的假定情况。

假定一:一个船商在外突遇风暴,为了存活必须减轻船体的种量,有两种选择:一是扔掉船上的贵重物品;还有就是扔掉不值钱的奴隶。在这时他陷入了左右为难,一方面他不想蒙受灾害待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另一方不忍心把奴隶扔进大海。

假定二:当一条船快要沉没时,剩下两个人,其中有一个愚蠢笨拙的人运气很好抓住了一块船板,另一人比较聪明,但船板只有一块且船板只能救活一人,那么这种情况下,聪明的人能否不管通过抢的方式从愚笨的人手中弄到船板呢?作者的回答是这样:当让不可以的。因为抢这种方式是不正当行为。如果那个聪明的人是船主的话,可以抢吗,因为连船都是他的何况一个船板呢?回到同样是否定的,因为上了你的船,你就和乘你船的人发生了契约关系,你有义务有责任把乘船的人送到目的地。还有一种假设,还是在海上遭遇不幸的情况下,只有一块木板,但有两个人,那么这两个人应该为救自己而争夺木板呢还是其中一人做出让步把木板让给另一人?回到:应该是一个人让给另一个人。但前提是可以存活的人的生命更有价值。如果两人的生命都重要很有价值时,那么其中必须有人主动让出生存的机会。

假定三:一个孩子的父亲偷盗寺院的财物或者挖掘地道以偷盗国家财宝,那么做儿子能否去法院告发自己的父亲呢?回答:不应该,因为告发自己的父亲的行为是要承担罪责的。问:国家利益大于一切个体利益。答:儿子对父母的忠诚,有益于整个国家的教诲。问:如果自己的父亲要背君叛国,做儿子的也要保持缄默吗?答:不可。做儿子的有义务恳请哀求、乃至恐吓使父亲放弃这种不忠不敬的行为,如若实在无法阻止,甚至可以牺牲父亲的性命来换取国家的安全。

还有一个假设:一个人无意中收进一些假钞,他是否可以用这些假钞来偿还债务呢。第欧根尼认为可以而其弟子安提帕特认为不可以。

假设一个买酒的商人对自己酿的酒十分了解,他的酒一个缺点那就是不能放过长时间,时间稍微一长就会变坏,他是否有义务把产品的这一缺点告诉给前来买酒的顾客呢?第欧根尼认为不需要而其弟子安提帕特认为凡是诚实的人都会告诉顾客产品的所有缺点。

假设在买卖奴隶的时候应当公布奴隶有没有身体器官方面的缺陷以及法律规定卖方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而且附加地公开这个奴隶精神层面的东西例如是否好吃懒做、是否老实、是否有偷盗行为等。

假设有一个人误把黄金当作黄铜在市场上出卖,作为一个诚实的人我们应该告诉卖家这是黄金呢还是用黄铜的价格买下这块黄金呢?

看了这么多假设以及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我想我们已经明白了争论的缘由和我们自己心中的答案了。

视具体情况履行协议与许诺

还有一个疑惑就是协议和许诺,即他们通过平等协商、互信互利的基础上达成某种共识,是否必须一言九鼎,永远遵守?

假设,有个人有一种能治疗浮肿的特效药,但他和患者商量并确定:患者可以使用此药,但必须做出承诺,治愈后此生决不再使用此药,但不巧的是这件事过去好几年了,这位患者又感染了浮肿这种病,现在他想使用这个特效药,但他自己承诺过再也不使用这个药了,但问题是那个人的要求是不合乎常情的,而且患者使用此药并不会对他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失。因此,患者用药以解自己之痛苦从而恢复健康是正当的,我们并不反对。

假设,有个百万富翁他大算把自己巨额的遗产留给一个聪明人,但他的条件是非常有意思的那就是这个聪明人必须答应他,在众目睽睽之下在公共场合下跳一支舞,我们假定这个人答应了富翁的要求,因为这个富翁是非常固执的。如若不答应他是不会把财产留给这个聪明人的。这个人是否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呢?我想,作为一个有坚强人格和操守的人当初就不应该答应这一无礼要求,那么现在情况是他已经答应了,但是在公共场合跳舞是不道德的,那么在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下,他背弃承诺不接受财产要比践行承诺接受遗产要高尚----除非国家在出现危机的情况下需要他把这笔钱捐献给国家,只要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即使做不道德的事情也是值得的。

在远古神话中有这样的一个故事:太阳给他的儿子法厄同一个承诺,他将满足儿子任何要求,法厄同在父亲的允诺下驾驶着父亲的太阳车去了地面,但在他从地面返回之前,意外发生了,他不小心被雷击产生的火烧死了。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父亲后悔自己履行了诺言了答应儿子的要求。

涅普顿给了忒修斯三个愿望。因为他怀疑儿子希吕拖斯的其继母有奸情,所以他希望自己的儿子死掉,但当这个愿望真的实现的时候,他却悲伤到了极点。

阿伽门农曾许愿要把当年他的国家最美的出产的东西用来祭祀狄安娜,结果他却把自己当你最美的东西----自己刚出生的女儿献给了狄安娜。他其实宁愿不履行诺言也不应该做这种让人惨不忍睹的事发生。

通过上面这些事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那就是承诺有时候并不一定非要遵守,别人托管给你的东西也不一定非要归还,要视具体状况而定。假如一个人曾让你给他托管过一把剑,但当他来取剑的时候已经精神错乱,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你把剑给他,你履行了承诺却对社会造成了潜在的危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拒绝还剑。再假定,曾有人把一笔钱寄存你这里,后来他来取钱,但你发现他将用这笔钱去做谋君叛国之事,这是你就应该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而不要追求自己监守承诺的美名了。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表面上看起来是符合道义的标准,但当你把它纳入到具体的情况中,就完全不符合道义的必要条件了。

在第一卷中,我们由道德上的正直的四个来源推出了道德责任,所以这里我们还是要利用那四个来源来论证一个道理:表面上的利与美德相背离。智慧和公正都在前面论述过了,现在还有两种道德上的正直没有讨论,即伟大的灵魂和自律的精神。

雷古卢斯的故事与誓言的履行

尤利西斯觉得自己的计划是非常有利的,甚至荷马也这么认为。但是悲剧作家们的观点却不同,因为他们认为尤利西斯想要通过装傻来躲避服兵役,认为他的行为与道义相悖。也有人认为尤利西斯假如能够通过装疯卖傻而不用服兵役,那么他就可以与自己的家人团聚,这对于他的生活是有利的,毕竟服兵役是一种非常痛苦的事情。

我不认同这样的观点,而且我同意悲剧作家的看法。那种通过虚假的行为得来的稳定生活不值得称赞,相反,我们要对这样的行为表示唾弃,因为这种做法根本就是违背道义,因此也谈不上有利。而且他长久装疯也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就像埃阿斯指责的那样:

“大家都明白,他是最早要立下誓言的那个人,

他也是最先违背自己誓言的那个人。

他装疯卖傻,为的就是不服兵役。

幸亏聪明的帕拉莫德斯将他的诡计揭穿,

不然的话,他就永远不会履行自己所立的誓言。”

可见,尽管后来尤利西斯在战场上表现得英勇无比,但是埃阿斯并没有放过对于他过去罪行的批判。而且对于尤利西斯来说,与敌军和海洋战斗要比希腊各联邦联合起来与蛮族斗争时将希腊出卖更为有利。

以上是列举了一个别国的故事,现在我们来看自己国家的历史真实。汉尼拔的父亲哈米尔卡手下有一名叫做克桑提波斯的斯巴达军官,马尔库斯·阿替利乌斯·雷古卢斯在非洲因中了他的计而被俘虏,那时候雷古卢斯是第二次担任执政官。被俘后斯巴达让雷古卢斯返回罗马与元老院商议交换俘虏的事,但是要求说:假如商议不成,雷古卢斯必须返回迦太基。之后雷古卢斯回到了罗马的元老院中,但是他提议元老院不要交换俘虏,因为他在表面上的利与真正的利之间已经做出了判别。表面上的利,即元老院不同意交换俘虏,他不再返回迦太基,留在自己的祖国与家人团聚,并且安享余年;此外,还将自己的战败看作是正常之事,因为每个将军在战场上都不可能百战百胜。这种利确实诱人,然而雷古卢斯却没有选择表面上的利,因为这种表面之利在智者和勇敢之士心中都是不利的。

美德最大的特点就是对生活中的跌宕起伏无所动,更加无所畏惧,而且认为人具有忍受一切痛苦的能力。这样看来,美德所给予的否定是其他任何评判人都无法改变的。雷古卢斯以自己的行为维护了美德。他回到元老院之后讲明了他的来意,之后元老院就进行了决议,然而他拒绝参与投票,因为他觉得自己受誓言的约束,已经不是元老院的成员。雷古卢斯建议元老院不要释放俘虏,因为那些俘虏年轻力壮,而他自己已经没有那种体魄了,所以以释放俘虏来换取他的回归是不值得的。后来元老院接受了他的提议,他在对祖国和家人的不舍之下,无所畏惧地只身回到了迦太基。他甚至明白自己回到敌营中去将会遭受怎样的拷打,但是他还是用履行誓言来维护自身和国家的信誉。假如他留在了自己的国家,那么他违背誓言的行为将会为国蒙耻。后来在迦太基的军营里,雷古卢斯受尽了摧残,敌人甚至不让他睡觉,不久之后他就死去了。允许有人认为他竭力反对交换俘虏的行为十分愚蠢,但是我不这么认为。因为他的行为对维护国家的利益是十分有利的。

每个人都十分愿意得到对于自身有利的东西,甚至会想尽各种方法将这种利追求到手。因为有利的事物对任何人来说都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几乎没有什么人能够将其抗拒。但是如果我们把道德上的正直与利分开来谈,那我们就违背了自然规则。我们把名誉、适宜和道德上的正直看做是有利的事物中最值得追求的东西,它们不仅为我们带来了尊严,而且已经成为我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东西。没有任何其他的事物能够取代这三者的地位,因为它们才是真正的利。

一些人也许会发表这样的看法:“教导人们说神从来不被烦恼所困,也不会加于人类烦恼的那些人;以及认为神永不停息地工作着,而且为人类指明道路的那些人;不仅是他们,几乎是所有的哲学家都认为神不会愤怒,神也不会加害于人。因此,誓言对于我们来说到底有多么重要?我们根本不用担心什么行为会让朱庇特发怒,因为他永远也不会发怒。即便他真的发怒了,他也不会像雷古卢斯强加于他自身的那种苦难一样地去加害于雷古卢斯。因此,我们不必为了顾及宗教上的道义而放弃手中的利。”

另外还有第二个观念:“难道雷古卢斯是害怕自己的行为违反道德吗?早就有这样的说法:‘在诸多的不幸中选择最轻的那一种’,那么雷古卢斯最终因遭受敌人的惩罚而致死,这样的结局难道不比其他任何的苦难更为深重吗?而且阿克齐乌斯在他的剧本中也这样赋予人物台词:‘堤厄斯忒斯:你为什么背信弃义?阿特柔斯:对于那样不讲信用的人,我还用得着履行承诺吗?’阿特柔斯是一位国王,虽然他很恶毒,但是他的话也不无道理。”

除了以上的两个观点之外,这些人还有第三个观点:“雷古卢斯遵守自己的誓言回到了敌营,他遭受了敌人的折磨,表面上看似乎与道义相投,但他的誓言毕竟是因为敌人的压迫才立的,因此这样的誓言就不应该加以履行。”他们认为一些事情表面上似乎合乎道义,但实则无道义可言。这就像我们认为表面之利实则无利一样。他们还认为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不符合道义的事情,实际上并不与道德相悖,因为所有有利的事物都是合乎道义的。

以上几点就是那些对雷古卢斯行为不赞成的人所论述的,我们接下来就要对这些论点逐个检验。

(2)“利”、“义”抉择之国事 (4)

第一:“朱庇特从来不会发怒,也从来不加害于人,所以他也不必担心朱庇特会因愤怒而将他伤害。”其实这个论点无论是对于雷古卢斯的行为还是对于其他的任何誓言都加以了反对。然而我们在立誓之前究竟是考虑自己立誓后的责任,还是考虑违背誓言后所要遭受的惩罚?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当然是前者。因为我们所承诺的事情都有神明作证,誓言是由宗教神圣的外衣所包裹着的,所以我们一旦立下誓言,那就必须履行。朱庇特会不会发怒是无关紧要的事情,最重要的是我们要维护公正,维护信誉。恩尼乌斯说:

“维护诚信的女神在天上将我们监督;

我们要以伟大的神明朱庇特之义立下誓言!”

从恩尼乌斯的诗句中我们可以得知:任何人,只要他违背了自己的誓言,就是违抗了诚信女生的旨意。此外,加图还说过诚信女神 “和神明朱庇特是邻居”,她住在卡庇拖尔山上,所以人们会在那里为她建造庙宇。

第二:“在诸多的不幸中选择最轻的那一种”。我们应该承认,无为是最大的恶。那么遭受不幸难道还会比无为更加罪大恶极吗?当然不会,因为罪恶的灵魂会比身体的残缺更能引起人们的反感。无论是严谨地看待这类问题的人还是对这类问题比较忽视的人,他们都会直截了当地告诉你,无为是最大的恶。另外,还有阿特柔斯的那句台词:“对于那样不讲信用的人,我还用得着履行承诺吗?”其实剧本的作者是为了让阿特柔斯的人物形象更加深入人心,所以才写出了适合他性格的台词。但是如果他们认为对那些本身就背信弃义的人所立下的誓言可以不履行,那就不对了,因为我们不能以这种说法为借口就违背自己的誓言。

对敌人立下的誓言我们也应该履行,因为我们有着规范战争的法律法规。如果一个人在发誓之前在心中认同这个誓言,那他就必须在立誓之后将其履行;但假如他心中没有认同,那么后来不履行承诺也不算是违背誓言。我们可以以海盗为例,如果一个被海盗所抓的人被逼发誓用金钱将自己的性命赎回,即使他立了誓言,之后也可以不履行这个誓言,因为我们的法律没有把海盗纳为合法的战敌;相反,他们对于各个国家来说都是敌人。因此,对海盗许下的诺言根本不用履行。但是假如一个人是用自己的良心发誓,假如他在事后又将誓言背弃,那就是违背誓言了。这就像欧里庇得斯所讲的“嘴上发誓,心中背誓”是一个道理。

而对于雷古卢斯来说,由于对方是条约所规定的合法敌人,所以他根本不能违反他所立下的誓言。更何况我们国家关于规范战争的法律也是十分完善的。

第三:“就算是朱庇特动怒了,那他也不会加于雷古卢斯敌人所加于他的惩罚。”反驳这种观点非常简单,我们只要拿出伟大的哲学家们所告诉我们的道理就可以了,他们说:痛苦不但不是最大的恶,而且痛苦根本与恶不相干。所以那些提出第二种反对雷古卢斯行为观点的人,既然他们认为痛苦是恶,那么他们的观点也就大错特错了。所以说,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将自己的誓言履行,雷古卢斯这样高尚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巩固他们的观点,反而会将这种论断推翻。

提图斯·唯图利乌斯和斯普利乌斯·波斯图弥乌斯在他们担任第二任执政官期间,败于考狄翁战役,之后他们在没有征求元老院和祖国人民的意见下就率领整个军队投降。元老院随后将他们两位连同支持投降的平民护民官提比略·努米西乌斯和昆图斯·梅里乌斯一同交与萨摩奈人,为的是废除与萨摩奈人之间的条约。提出这个建议的是波斯图弥乌斯,当时是否也把他将于萨摩奈人还没有最终定下来。将近两百年过去以后,又发生了类似的事件:盖乌斯·曼奇乌斯没有经过元老院的准许就与努曼提亚人签订了合约,后来他被元老院交与了敌人。将他交与敌人的建议是卢西乌斯·富利乌斯和塞克斯图斯·阿替利乌斯提出来的,但是没有想到就连盖乌斯·曼奇乌斯本人都对此提议表示支持。昆图斯·庞培也遇到过此事,但是他的举动并没有盖乌斯·曼奇乌斯的行为值得称赞,因为他不愿意被移交敌方。可见,在表面上的利与道德上的正直相冲撞的时候,盖乌斯·曼奇乌斯选择了道德上的正直,而庞培则被表面上的利所蒙蔽。

但是那些反对雷古卢斯行为的人认为,在敌人胁迫下所立下的誓言不应该履行。他们其实没有认识到雷古卢斯的勇敢,因为一个勇猛之人又怎么会害怕胁迫呢。还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雷古卢斯在不赞成交换战俘的情况下还要返回罗马?该怎么回答这个问题呢,我认为他返回罗马的举动只能说明他太爱自己的国家了。因为他害怕自己个人的选择会为国家带来损害,因此才在自己不确定的情况下返回元老院进行商议。也正是他及时的建议才让元老院没有交换战俘,才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假如不是那样的话,他就可以在自己的国家安度晚年了。他回到元老院之后再返回迦太基,就已经证明自己的行为是与道德上的正直相一致的。那些认为一切有利之物都可以被证明是合乎道义的人,他们的错误之处就在于他们说了“可以被证明”,但事实上,真正有利之事是否与道义相投,这是不证自明的。此外,一切不符合道义的事情也都是不利的,因为事物不可能是因为有利就符合道义,它有利的真正原因在于它与道义相投。

这样看来,雷古卢斯的行为比起其他阴暗的行为来说,是非常值得人们称赞的。

也许我们会认为雷古卢斯返回迦太基这样行为是最值得人们称赞的,然而他的行为却是为当时的环境所逼迫,所以那不应该算是个人的功绩,而是时代造就了那样的功绩。我们的前任认为誓言是最具有权威的约束工具,一个人一旦立下了誓言,那就相当于为自己带上了镣铐,无法逃脱。在十二表法和神圣法中还规定对于敌人也应该遵循盟约;另外,监察官调查后得到的例证和他们给予罪犯的惩罚也应该保持一致,因为对违背誓言的案件是会给予最严厉的惩罚的。这些都可以证明前人对誓言诚信的重视。所以我认为,雷古卢斯返回迦太基的行为并没有什么值得稀奇的地方,反而是他其出不释放战俘这个建议,才最让我们敬佩。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就知道我们的祖先对于誓言是多么重视了。马尔库斯·庞波尼乌斯是一位平民护民官,他曾经控告了奥路斯的儿子卢西乌斯·曼利乌斯,说他在独裁官任官期满后又做了几天的独裁官,他还指控卢西乌斯·曼利乌斯将自己的儿子提图斯流放空旷之地,过着隔绝悲惨的生活。提图斯·曼利乌斯就是那位在阿尼奥战役中将那个向他挑衅的高卢人杀死的年轻人,提图斯把他的项圈挑起,并且因此得了外号。此后他还在担任第三任执政官时击败了拉丁人。提图斯对父亲孝敬,最儿子严格,他是一个非常伟大的人物。后来提图斯听说了自己的父亲因为他遭受了不白之冤,他便赶到罗马庞波尼乌斯的家中,庞波尼乌斯因为误认为提图斯是来提供反对他父亲的证据,就让其他人都走出他的房间,允许提图斯进来。然而提图斯刚跨进他的房门就抽出利剑,威胁他撤回指控,后来庞波尼乌斯在无奈之下只好发誓表示同意。之后他按照自己的誓言撤回了案件,并且向百姓宣告原因。可见誓言在那个年代有着多么大的效力。

信守誓言的人往往会受到人们的尊敬,例如雷古卢斯就是因为履行了自己承诺而得到了大家的广泛赞誉。然而还有一些人是不拿自己的誓言当回事的,例如坎尼战役中被汉尼拔有条件释放回去的十个人。汉尼拔让那十名俘虏回去元老院商议交换俘虏的事宜,并且要他们发誓如果商议不成功就必须返回。但是他们最后是否返回就不太清楚了,因为这件事一直是大家所争论的。波吕比乌斯作为最有权威的历史学家之一,他说那十名俘虏中,其中有九个人是因为没有商议成功,最后信守誓言回到了汉尼拔的敌营。然而有一个人是在出发去罗马的途中就以忘带东西为借口返回了敌营,然后再一次前往罗马。这个人认为他的行为已经将自己之前对汉尼拔的誓言解除掉了,因为他已经返回过了敌营。后来等他回到罗马后,元老院对他的可耻行径不加饶恕,将他再次交给了汉尼拔。关于这个故事还有一种说法,就是那个用希腊文写罗马历史的作家盖乌斯·阿基利乌斯,他说当时有好几个人都在半途中返回了敌营,结果他们的诡计通通被揭穿,而且还受到了极刑。

不过这个故事最富有寓意的地方还不是我们上面提到的事件。当时有8000名罗马战士被汉尼拔所俘,但是他们不是因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而被汉尼拔擒拿,而是因为当时的执政官保卢斯和瓦罗让他们留在营地的原因。其实只要元老院同意花一点小钱将他们赎回,他们就一定能够回到罗马,但是元老院并没有这么做。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让罗马士兵记住这个教训,让他们知道在战场上要以生命为代价去取得战争的胜利。汉尼拔听到元老院的决定后顿时信心全无,因为罗马在遭到惨败的情况下还能如此士气昂扬,简直不可阻挡。可见,道德上的正直与表面上的利孰重孰轻。

如果当时雷古卢斯为了自己得到表面之利而至国家利益于不顾,那他就会希望自己能够留在国内。但是这种做法是没有丝毫利可谈的。因此,假如在做事的时候让胆怯、卑鄙或是无信心的因素钻进了脑子,那么所做出的行为就一定是不和道义的,也是可耻的,更加不会有利在其中。

13. 第四种道德上的正直

适宜、温和、节制、自律等,这些都被誉为道德上的正直所应该包含的美德,我们最后所要谈的也是这些。没有美德就没有利,这是一定的。然而安尼克里斯学派和追随亚里斯蒂普斯学派的昔兰尼学派却认为美德是由快乐滋生出来的,快乐则是善的源头。虽然这些学派已经不受欢迎了,但是现行的伊壁鸠鲁学派跟他们的学说如出一辙。梅特罗多鲁斯就是伊壁鸠鲁最得意的门生,他在自己的著述中写到:“对于健康体魄的期望以及健康体魄本身,这些都是利和快乐的基础。”然而他所说的最高的利是与道德上的正直相违背的。

因为在他的学说中,智慧被放在搜集快乐的位置上,而且智慧的功能也只是在两种感官快乐中择取其中更为快乐的那一种。美德假如只是为了投合感官上快乐,那它将会是多么卑贱啊!同样,对于智慧也是如此。除此之外,如果把最大的恶归为痛苦,那么在他们的学说中,坚韧的毅力应该放在什么地方?我们不必在乎伊壁鸠鲁底气十足地将痛苦谈论,我们只要想想,这样一位把快乐认作是善之源的人,他能主张出什么呢?不但如此,伊壁鸠鲁时常谈论节制和自律,可是在把快乐当作是善之源的前提下,他如何能对自己的行为加以克制呢?毕竟自律、情欲和快乐这三者是不相容的。所以说,为了坚持正确的观点,为了维护道德上的正直,我们必须与这种学说相抗衡。

但是伊壁鸠鲁的哲学家们让自己的理论体系看起来还非常得体,他们竭尽全力地搪塞理论的矛盾之处,而且掩饰的不错。因为他们甚至把除了智慧和坚忍之外的美德都引入了自己的理论之中,例如节制。他们把智慧看成是摆脱痛苦和得到快乐的工具,认为坚忍是漠视困难和忍受痛苦的捷径,他们甚至还说痛苦的解除就是最大的快乐。然而在他们的哲学中却找不到公正的影子,而且他们只是把友谊、善良、大方、谦逊等美德当作是寻求感官享乐的工具和途径,并没有把这些美德看成是有着更高的价值而将它们追求。所以从本质上讲,他们的学说体系中毫无美德可言。

下面我对自己的学说重新简明地做一下阐述:善,特别是最高尚的善,它是纯洁无暇的,它不能与任何与它本质相反的事物相结合。因此,那些把快乐和道德上的正直结合在一起的人,如卡利丰和迪诺马库斯,应该遭到谴责。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无异于把人和兽放在一起,完全不成体统。与道德上的正直相背离的利无法成为真正的利,在我看来,感官上的快乐就是背离了道德上的正直,因此,无利可言。关于这个理论,由于它意义的重大,我在另一本著作中已经详细地进行了说明,在此就不多做解释。

即便有人认为快乐是一种利的形式,它也不能被归于真正的利之中,因为快乐与道德上的正直没有融通之处。我承认快乐可以为我们的生活增添乐趣,但即使我们能够为快乐敞开最为宽广的大门,它也不可能进入真正的利之门。当这种表面上的利与道德上的正直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抉择,对于这个问题我也做过充分的论述。

亲爱的马尔库斯,我以父亲的名义将这本书郑重地赠与你,我希望你能以最好的态度接纳它,因为你的态度决定着你的接受程度,也决定着它的价值。打个比方来说,你应该把这本书以及你的导师克拉蒂帕斯的笔记都当作客人来接待。而且你也应该像聆听我讲话一样,多花一些时间来看这些内容,让这些文字将我的心声传达与你。哪怕你在这上面花费的时间再久,我也会等到你对于这一领域感兴趣的时候再与你当面探讨。但是如果我们到时候仍然相隔两地,那也只能通过信件来彼此交流了。

马尔库斯,你是我最爱的人,假如你愿意将我的指点和教会同时接受,那么我将会更加钟爱于你。亲爱的儿子,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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