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51500000012

第12章 财产损害财产纠纷等——财产权不受侵犯 (1)

第六章 财产损害、财产纠纷等——财产权不受侵犯 (1)

工厂排污符合标准,黄鳝死亡责任谁来负

【案例】

小何家有十多亩稻田,他利用稻田既种稻又养鳝,由于水质好,加之小何在黄鳝养殖方面经验丰富、管理科学得当,产量和销量都不错。但是本在小何黄鳝养殖很顺利的时候,却发现近期大量的黄鳝死亡,小何刚开始以为是饲料出了问题,后来换了一批饲料以后,黄鳝仍然大量死亡,致使小何损失惨重,这可急坏了小何。后来经过仔细调查研究发现,原来是水质的问题。附近的一家印染厂每天排出大量的生产污水,这些生产污水流入地里,从鳝沟进入了稻田。从稻田水里检测出导致黄鳝死亡的化学物质,正是印染厂排出的生产污水里所主含的。小何要求印染厂赔偿黄鳝损失,但是印染厂的负责人却说自己的排污符合国家标准,并且也通过了有关部门的检测,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还给小何出具了相关的文件证明与资料。小何有些懵了,只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就不用赔偿了吗,那自己养殖的大量死亡的黄鳝就只好这么算了吗,而且一直这样下去的话,自己的黄鳝真的要遭受“灭顶之灾”了呀。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

工厂排污符合标准但是导致农作物、养殖物等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了三个问题,污染损害的责任认定,污染损害的举证,赔偿责任与金额。

对于污染损害的责任认定,因污染环境导致农作物、养殖物等受损,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此规定,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存在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规定的过错行为。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这一危害,不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能够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规定的相关标准,也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能就此免除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由此可见,对环境污染导致农作物、养殖物受损的纠纷,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导致农作物、养殖物受损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小何只需要证明自己的稻田受污染、黄鳝大量死亡,其原因就是印染厂排放污水的原因即可。印染厂应该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印染厂不能提出证明表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小何的稻田受污染、黄鳝大量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其构成了侵权。

对于赔偿责任和金额的问题,可以请求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在请求有关环保部门协调处理之前,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律师链接】

普通法与特别法是相对的概念,普通法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就—般事项制定的法律、法规,调整某一领域—般的社会关系,而特别法则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就某一领域中特定事项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冲突。指行政诉讼中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中的特别性的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可以是两个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也可以是一个文件中两个不同的规定之间的冲突。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是相对于普通法的例外规定。在适用上优于普通法。对于同一层级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特别法法律规范与普通法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优先适用特别法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这也是因为,立法者在普通条款之外又设特别条款,是为了对特定犯罪给予特定处罚,或因为某种犯罪特别突出而予以特别规定。因此,行为符合特别条款时,应按特别条款的规定论处。

(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特别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低于普通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则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①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例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②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并不轻,但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条款的法定刑,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有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为了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宜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寻包启事悬赏一万元,事后不肯支付怎么办

【案例】

一个周末,小姚和女友在电影院看电影,散场的时候,不小心将装有其所在单位面值30多万元的提货单以及手机、钱包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了座位上。位于几排后的小程发现以后,将包捡起,并且在现场等候良久,一直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包带走。事后小姚多次在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一万元”。一个星期以后,小程看到了寻包启事,与小姚取得了联系。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但是在是否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小姚认为拾得人应该通过丢失的公文包内的提单,私人联系册自己取得联系将公文包归还,拾得人没有根据包内的线索主动寻找失主的行为是利用失主的处境等待悬赏,所以他拒绝给付小程酬金。小程于是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将遗失物“完璧归赵”,应当获得小姚寻包启事中承诺的赎金。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案例分析】

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事情,在丢失了重要财物时,很多失主都会“悬赏”,承诺给拾得人一定的报酬作为答谢,而在未得到遗失物品前,失主的心态是如果能拿回,哪怕给对方的再多也值得。可以一旦当丢失的财物如数返还以后,很多人就又犹豫了,萌发出不想给对方自己曾许诺的悬赏奖金的想法,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所闻,那么失主做出的悬赏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根据此条的规定,悬赏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小程如数返还遗失物,小姚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承诺给付酬金。

失主的悬赏广告,在民法上应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只不过要约的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对于这种要约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承诺,只要遗失物找到,并且如数返还失主,这种承诺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因此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就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交还失主,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这个过程中,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代为保管财物、到处寻找失主等),除去应给的保管费用,假如失主事先承诺给予报酬,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时候,失主就不能反悔。

【律师链接】

物权法肯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规定使失主和拾得人间的权利义务渐趋平衡,改变了失主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拾得人却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局面,对失主和拾得人双方都有利。首先,失主由于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当、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财物丢失,并给拾得人带来归还遗失财物的一系列麻烦,失主理应对自己的失误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给予拾得人一定的酬金对拾得人以示感谢;其次,给予拾得人酬金还可以鼓励人们将拾到的财物归还失主,特别是一些对于失主极为重要而对拾得人却毫无用处的物品,例如票据、证件、合同等,有些人在拾到这些东西以后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便将他们随手扔掉,如果返还遗失物可以依据悬赏广告获得酬金,这些物品就更有可能回到失主的手中,使得物权法赋予悬赏广告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具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

汽车买卖未过户,一车变二主

【案例】

2008年6月份,云某将一辆夏利牌汽车卖给了同事林某,双方约定价款为两万元,并于年底前完成过户。不久,云某便将汽车以及相关的手续交给了林某,林某也将购车款全额交付给了云某,万事俱备,只差最后的过户登记。但是没想到,意外的事情发生了,云某由于家庭的经济原因又将该车以2.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并不知情的小曾,并且于一个月后办理了汽车的过户手续。到了2008年年底,林某找到云某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才得知云某已经将该车又卖给了他人,明明是自己买来的汽车,却又被车主卖给了他人,林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案例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买受人即使没有办理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也是可以取得该车的所有权的。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如果原车主将该车又转卖给其他人,而这个人又对这一情况不知情(也就是所说的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该车的所有权就应该归这个善意的第三人所有了。

至于林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可以认定买卖合同仍然有效,林某可以取回车款,并且要求赔偿相关的违约损失的。

【律师链接】

同类推荐
  •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争议范围不断扩大,是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直接原因。在《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全国5000万国有企业职工均有固定的身份,“单位”一词依旧盛行。1998年,国企开始大量裁员,5000万名国企职工的绝大多数被推向市场,劳动关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今,不仅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走向了市场,另有至少1.2亿农民工加入其中,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空前壮大,这一系列的新劳动关系,都需要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调节。根据测算,目前已有九成以上的劳动关系在按市场法则行事。而这些关系,需要新的法律调整和规范。
  •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采用问答的形式,共分为三大篇目,即答疑解惑、农民工维权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丰富、实用,可操作性强,紧贴当前社会现实,是集新颖性、实用性、全面性于一体的法律手册,是农民工兄弟的良师益友,体现强烈的时代感和参考价值。
  •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从国内外总体情况来看,研究民事错诉的范围比较狭窄,研究的深度还严重不足,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民事错诉认识的态度还相当保守。这表明了民事错诉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由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都曾将民事错诉行为列为侵权行为之一。遗憾的是,有关民事错诉的相关规定没有出现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中。这恐怕与民事错诉的研究不够彻底有一定关系。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这本《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就是其中一部。
  • 法学思与辩

    法学思与辩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本书收录了作者关于法学思辨文集。
热门推荐
  • 论语今读新解

    论语今读新解

    本书的译注始于2006年,历经六个寒暑。原文以中华书局1980年版杨伯峻《论语译注》的原文作为底本,参照朱熹《论语集注》的经文及注解《论语》的有关著作,对个别章节和标点做了适当调整。
  • 一生的财富(智慧生存丛书)

    一生的财富(智慧生存丛书)

    财富之本并不是人人都有,内外兼修,是获取财富的路径,青少年必须要知道的理财知识。
  • 恶魔的依恋之落尘公主

    恶魔的依恋之落尘公主

    独自抚凭栏,无限江山,别时容易见时难,流水落花春去也,天上人间。暮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友情链接:爱的颜色http://m.pgsk.com/a/47736/
  • 傻子王爷无情妃

    傻子王爷无情妃

    一只毒蝎子,彻底断送了她年轻的生命!别人只知道,那个软弱没主见的女人被迫嫁给一个痴傻呆闷的七皇子。殊不知,她早已不再是“她”!面对痴傻只会憨笑的美男,她气愤难填!你傻,本美女就医好你,谁知医好后,遭到嫌弃,却换来一纸休书,气愤之下,她恨不得与他同归于尽……
  • 无敌大小姐

    无敌大小姐

    当现代阴狠毒辣,手段极多的火家大小姐火无情,穿越到一个好色如命,花痴草包大小姐身上,会发生怎样的化学反应?火无情一醒过来就发现,自己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脱衣秀。周围还有一群围观者。这一发现,让她极为不爽。刚刚穿好衣服,便看到一个声称是自家老头的老不死气势汹汹的跑来问罪。刚上来,就要打她。这还得了?她火无情从生自死,都是王者。敢动她的人,都在和阎王喝茶。于是,她一怒之下,打了老爹。众人皆道:火家小姐阴狠毒辣,竟然连老爹都不放在眼里。就这样,她的罪名又多了一条。蛇蝎美人。穿越后,火无情的麻烦不断。第一天,打了爹。第二天,毁了姐姐的容。第三天,骂了二娘。第四天,当众轻薄了天下第一公子。第五天,火家贴出招亲启事:但凡愿意娶火家大小姐者,皆可去火府报名。来者不限。不怕死,不想活的,欢迎前来。警示:但凡来此,生死皆与火家无关。若有残病者火家一律不负法律责任。本以为无人敢到,岂料是桃花朵朵。美男个个很妖娆一号美人:火无炎。火家大少爷。为人不清楚,手段不清楚。容貌不清楚。唯一清楚的是,他有钱。有多多的钱。火无情语录:钱是好东西。娶了。(此美男,由美瞳掩饰不了你眼神的空洞领养。)火老爷一气之下,昏了过去。家门不幸,家门不幸啊。二号美人:竹清月。江湖人称天上神仙,地上无月。大国师一枚。美得惊天动地。火无情语录:美人好,尤其是自带嫁妆又会预测未来的美人,娶了。(此美男,由东de琳琳领养)三号美人:轩辕子玉。当朝七皇子,游历四国。一张可爱无敌的脸。单纯至极。火无情语录:可爱的孩子好,可爱又乖巧的孩子更好。可爱乖巧又不用给钱的孩子,娶了。(此美男,由刘千绮领养)皇帝听闻,两眼一抹黑。他的儿啊。怎么就这么不争气呢。四号美人:天下第一美男。性格不详,籍贯不详。火无情语录:谜一样的美人,她喜欢。每天都有新鲜感。娶了。(此美男,由告别的爱情li领养。)五号美人:天下第一名伶。火无情语录:解风情的美男,如果没钱花把他卖了都不用调教。娶了。(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六号美男:解忧楼楼主。相貌不详,身世不详。爱好杀人。火无情语录:凶恶的美人,她喜欢。娶了。(此美男由陈铭铭领养)七号美男:琴圣。貌如谪仙,琴音杀人。冷清眸子中,百转千回,说尽风流。(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夜杀:天下第一杀手。(此美男由静寂之夜领养)
  • 爬墙小王妃

    爬墙小王妃

    一个灵魂,两世情仇。一段旅途,揭开一段不为人知的秘密。谜一样的石窟,梦一般的痴恋,那些为她夺了江山,燃起狼烟,弃墨舞剑的男子,到头来爱着的,恨着的,守着的,等着的,究竟是她,还是她?相似的容颜,背驰的秉性,究竟是她借用了她,还是她附身于她?一分为二的灵魂,究竟会不会有破镜重圆的那一天?宫翔舞VS风千疏——“世间女子千千万万,我本不是与你有婚约的那个人,为何你迟迟不肯放过我,处处要来与我纠缠?”“世间女子千千万万,而我弱水三千只取一瓢,独独对你另眼相看。上天入地,我只衷情于你一人,只想与你抵死缠绵,至死方休!”“夫纲不振妖邪生,宠妻升天梯无垠。我说夫君,女祸足以倾国,你如此宠我,就不怕我恃宠而骄,以色败国?”“怕什么!为了你,倾尽天下又何妨?再说了,我又不是皇帝!这一笑烽烟起的戏码,自有皇兄和他的后宫佳丽们去上演,我们凑什么热闹?”风吟诀VS宫翔舞——“终有一天,你的世界会因我而倾倒。你,将会因我而迷醉。”“不要小看我,我可不是你可以吞得下的女人。”“你也别低估我,我也不是会轻言放弃的男人!”墨川VS宫翔舞——“我的心,我的命,都可以给你。”“人间七重苦,离尘早投胎,为禽为兽好过再世为人。墨少本非凡尘之人,何必为了区区一个翔舞导致多年修为尽毁?”“天机预言你是我愿意为之付出生命的女人,却不是爱我的女人……”“斩断脚下红丝线,跳出红尘大火坑。墨少,迷途知返,你当得道……”宫翔舞VS姬云上——“我说云上老哥……”“叫我鱼素。只有你能叫我这个名字。”“……鱼素。”“这么听话?那叫声小相公来听听!”“丫的给我适可而止一点!战鼓震震,你当是在打马吊?!”宫翔舞,一次旅途意外的将她送到了1700年以前的玄葵国,穿入了和自己容貌相似的丞相千金姬凰舞的身体。她笑靥如花,灵动多变。不轻信爱情,可一旦认定,便画地为牢,生生世世困住彼此。即便她的热情足以焚尽一切,飞蛾扑火,不死不休!风千疏,和当今圣上情同手足的玉树临风靖王爷。从来对女人不屑一顾,却独独对她这个喜欢爬墙的小王妃例外。为了她,他甘愿被世人取笑夫纲不振;为了她,他断然拒绝世交熵煌国送来的和亲公主;为了她,即便要他承担千古骂名拭君夺位,只要一朝万人之上,再无人敢与他抢她,他甘之如饴!风吟诀,玄葵国国君,一直在寻找那个与之命运匹配、拥有九天凰女命格的女子,却不曾想到这个天机预言“主五洲大陆之沉浮,定四方海外之根本”的女子,竟会是她……墨川,两世为人,两世为魂;不人不鬼,半人半仙。只为引她奇缘,牵她姻缘,方在此凡尘流连不返。可他参了一生,念了一生,敲了一生,悟了一生,渡尽三千万菩提,却终究渡不了自己……姬云上,姬凰舞的兄长,玄葵国震远大将军。长年浴血沙场,人称冷面修罗的他,竟突然开始对自己从小形同陌路的亲妹妹感兴趣,渐渐溶化冰封的冷面,对她展露笑颜。逐渐迷失自己的真心,待他发现自己对她的感情已经超出世俗认可的范围之时,他,又该如何自处呢?本文属轻松正剧,有点搞笑有点虐。每晚一更,抽风两更~希望大家多多捧场,多给意见~票票收藏多多益善~~凝凝必当鞠躬尽瘁~~奋笔疾书~~………………………………华丽丽滴分割线………………………………凝的女儿国圈子http://m.pgsk.com书友群:94498163敲门砖就拿文中任何一人名好了~~欢迎各路朋友前来交流~~爬墙的视频——http://m.pgsk.com/programs/view/vPFs3eHOh9E/本文完结,苏苏特别为《爬墙小王妃》作词招唱的大萌歌曲《誓相偎》——http://m.pgsk.com/m.pgsk.com_id=2120327&song_id=3467003撒花小广告区域——《帝欲》苏公子《9岁小王妃》筱语依依
  • 傻子王爷无情妃

    傻子王爷无情妃

    一只毒蝎子,彻底断送了她年轻的生命!别人只知道,那个软弱没主见的女人被迫嫁给一个痴傻呆闷的七皇子。殊不知,她早已不再是“她”!面对痴傻只会憨笑的美男,她气愤难填!你傻,本美女就医好你,谁知医好后,遭到嫌弃,却换来一纸休书,气愤之下,她恨不得与他同归于尽……
  • 唯我主宰

    唯我主宰

    一颗不知名的神秘珠子,一步步将南柯睿推上唯我独尊的主宰之路,牵引着他走向未知的人生轨道!无敌绝学《命经》、远古念力传承,一个拥有起死回生之力血脉的乞丐女孩也悄无声息的融入了他的生活。神秘莫测的无上灵物,原本渐显颓势的帝国第一世家南柯家族,皆因其嫡系血脉南柯睿救了一个来历神秘的邋遢老头而彻底改变;
  • 妻不善夫不正:纨绔少夫

    妻不善夫不正:纨绔少夫

    指腹为婚,他纨绔不羁游手好闲,她绝顶聪明德才出众。入门半月他害她失忆,入门一月,他另娶新欢,入门半年,她恢复记忆。男人啊瞎了你的狗眼,长得漂亮不定会过日子,不攻心机不定是善主。你不仁我不义,妻妾不两立,选一个吧。
  • 尸心不改

    尸心不改

    控尸门的欢乐二缺弟子江篱炼了一具美得人神共愤引得天雷阵阵的男尸,以为好日子开始了,结果没想到门派惨遭灭门。--情节虚构,请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