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第三章罪与罚:社会另一面的经济运行规律
1让罪犯终止犯罪的最大因素是什么
一个MM大清早四点钟去锻炼。
那时天还蒙蒙亮,四处静悄悄。
忽见对面走来一男的,见到MM就凶巴巴地问:“你去干吧?”
MM遇到歹人,不想被劫财,遂说:“去借钱……”
“借钱干吗?”男子又凶巴巴的问。
MM又怕被劫色,曰:“得了艾滋没钱治……”
听到这里,如果这位男士本有其他想法的话,恐怕也会停止,暗想自己倒霉,就再去寻找下一个目标了。为什么呢?从经济学的角度,每一个人都是理性人,他是否选择犯罪将取决于犯罪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可以说,犯罪成本过轻,是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犯罪越来越猖狂的缘由所在。
一般而言,犯罪收益包括精神收益和物质收益,其中精神收益包括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变态心理的满足感和愉悦感,物质收益主要包括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有形财产。犯罪成本包括因犯罪而受到的惩罚成本和选择犯罪的机会成本,惩罚成本主要是由于刑罚带来的自由、财产、精神上的牺牲,犯罪机会成本主要由不选择犯罪而带来的收益决定。
因此,我们提出一个犯罪成本-收益的公式:
C=(物质收益+精神收益)-(惩罚成本+机会成本)×K
K的值取0或1,当罪行不被发现时为0,反之为1。
当C的值大于0,有可能犯罪,C值越大犯罪的诱惑性和可能性越大。
当C的值小于0,不会犯罪,C的值越小,犯罪的可能性越小。
一个理性的人一般会根据C值(即收益—成本)的大小选择犯罪与否。根据以上的公式,理性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犯罪收益最大化和犯罪成本最小化。
举个列子,一个小偷偷东西被抓住了,他所付出的代价只是在公安局待上两天,证据不足的话还会被放出来。出来后重操旧业。如果偷到一大笔钱,那他下面几天就可以过得潇洒许多了……这就是一个小偷的犯罪代价,也就是犯罪成本。
犯罪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犯罪成本是商品生产的产物,是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在犯罪学中的反映。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只要将犯罪成本提高了,犯罪率就会下降。其实,我国古代就有人深刻认识到犯罪成本的重要性了。在《韩非子》一书中曾有这样一个故事。
战国时期,楚国南部的丽水河中盛产金沙,当时很多人都在偷采。按官方的禁令,捉到偷采金沙的人立即在街市上分尸示众,但是偷采金沙的人还是很多。韩非就问其中一个采沙人:“如果把天下都给你,可是要把你杀死,你肯吗?”采沙人回答说:“天下最蠢的人也不会答应的。” 韩非又问:“金沙比起天下来差得远呢,同是死罪,为何要冒着被分尸的危险来盗采金沙呢?”答曰:“因为采金沙不一定会被捉到呀!” 韩非感慨地说:立法应如涧谷!万丈深渊之所以令人望而却步,是因为无论是谁,只要往前跨出一步,必将失足于悬崖,因此人人都会依其理性而选择。
虽然刑罚严峻,但偷采金沙之举仍然是一种理性行为:收益很大——淘得金沙,成本和风险也很大——捉到就会被杀死,收益还是大于成本。人做任何事大多会考虑对自己是否有利,如果增加了可能受到有处罚,他就会考虑那么做是否合算。
一位在日本留学的人注意到一个现象:在电车上,很多乘客都把自己的皮夹子放到后面的裤兜里。他略感惊讶的同时,不得不佩服人家的勇气,因为在人挤人的车上,这样容易丢失皮夹子。他后来终于明白是怎么回事:因为小偷的犯罪成本高。偷东西被抓到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而安心工作赚的钱比担惊受怕更为划算。其实,不是日本人不想做小偷,是做小偷的“成本”高。
任何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犯罪效益最大化的趋向是建立在对其犯罪行为的犯罪成本和收益的充分考虑基础上的。要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就要从经济角度分析犯罪分子犯罪决策的过程,弄清影响其犯罪决策过程的原因,严厉打击各种犯罪。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理性人在犯罪前都会做一番成本分析,“激情犯罪”就不是。激情犯罪指犯罪时没有预谋策划过程,而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环境、条件下,瞬息间丧失理智、心理失衡,因一念之差而发生的犯罪。激情犯罪的起因有时甚至就是说了一句气话、要了一根烟、吐了一口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