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缭子》的着录和版本情况,徐勇的看法可取。他说:“《尉缭子》同许多战国时代的作品一样,并非一部系统的专着,而是由尉缭或其弟子根据他的言论在不同时期写成的几十篇作品的合编。最初大约共有六十篇,其中二十九篇的内容杂取了其他学派的观点,具有杂家的色彩,于是到了汉代就被刘歆、班固等列在了‘杂家类’,而另外三十一篇适应战国晚期形势、类似军令实录的作品,就被任宏、班固等列在了‘兵形势家类’。东汉以后,逐渐佚失,到了宋代《武经七书》本《尉缭子》成书后,成为官方推广的读物,而古本《尉缭》(包括原杂家部分和原兵形势家部分)因不受重视而失传。”(《尉缭子浅说》第28页)因此,无论是明、清刊本《武经七书》中的《尉缭子》,还是《子书百家》、《百子全书》等丛书中收入的《尉缭子》,都 是二十四篇。那么,今本《尉缭子》原为二十四篇还是二十二篇?徐勇认为:“今本《尉缭子》原本只二十二篇。”(《尉缭子浅说》第30页)台湾学者刘仲平在《〈尉缭子〉今注今译·前言》中也认为:“今本的各篇二十四篇实为二十二篇。”本文依今本《尉缭子》二十二篇说。《尉缭子》原文的引用,均出自徐勇《尉缭子浅说》一书。
尉缭的军事思想非常丰富。他的军事思想集中在《尉缭子》一书中。我们今天分析、研究、概括尉缭的军事思想,直接材料是今本《尉缭子》二十二篇。《尉缭子》是一部优秀的军事着作,它是先秦兵书的代表作之一。徐勇在《尉缭子浅说·总论》中对《尉缭子》作了最高的评价。他指出:“同韩非是先秦法家学派的最后一位大师一样,尉缭是先秦兵家学派的最后一位大师;同《吕氏春秋》是先秦杂家学派集大成的着作一样,《尉缭子》可以称得上是先秦兵家学派集大成的着作。”徐勇的评价是否准确,我们姑且不论,徐勇之说至少可以作一家之言而存在。但是,只要我们仔细研究《尉缭子》一书,的确可以发掘出许多有价值的东西。
一、战争观
尉缭将战争分成了性质截然相反的两大类:一、“挟义而战”的义战;二、“争私结怨” (《尉缭子·兵权》)的不义之战。义战的具体内涵是:“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故兵者,所以诛暴乱、禁不义也。”(《尉缭子·武议》)“王者伐暴乱而定仁义也。”(《尉缭子·兵令》)从事义战的军队所到之处,“农不离其田业,贾不离其肆宅,士大夫不离其官府”(《尉缭子·武议》)。不义之战的具体内涵是:“夫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盗也。”(《尉缭子·武议》)尉缭的义战思想是有进步意义的。
尉缭阐述了军事与经济的关系,他认为战争必须有雄厚的物质力量为后盾。《尉缭子·兵谈》:“量土地肥墝而立邑、建城。以城称地,以地称人,以人称粟。三相称也,故退可以守固,[进可以]战胜。”就是说,根据土地的肥瘠程度而设立封邑、建筑城郭。建城的规模要与辖地的广狭相适应,辖地的广狭要与人口的多少相适应,人口的多少要与粮食的供给情况相适应。这三方面都达到了平衡,那么在退却时就可以巩固防守,进攻时就可以取得胜利。《尉缭子·武议》篇对军事与经济的关系阐述得最直接。《武议》篇指出:“万乘农战,千乘救守,百乘事养。农战不外索权,救守不外索助,事养不外索资。”如果出现了“出不足战,入不足守”的情况,就“治之以市。市者,所以给守战也。”《武议》篇甚至指出:“夫提天下之节制,而无百货之官,无谓其能战也。”尉缭把鼓励农桑,使“夫在耘耨,妻在机杼”(《尉缭子·治本》)看作是治理国家的关键问题。尉缭一贯主张“审开塞”(《尉缭子·原官》),即坚持实行农战政策,开辟正确的养生之道。可见,尉缭是何等重视处理好经济与军事的关系问题。
战国时代兵刑合一。尉缭在《尉缭子·将理》篇中比较集中地阐述了司法与军事的关系问题。尉缭指出:“凡将,理官也”。将帅担负法官的重任,掌握着生杀大权,就应“不私于一人”。如果能不偏私于任何人,那么对于万种事物都能依法裁决,对于万种事物都能正确处置。尉缭看到了当时魏国司法工作中的种种弊端及由此弊端给军事工作带来的危害。魏国在司法工作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和贪赃枉法的现象。“扌百 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以得囚情”,只有豪杰勇士能够经受得起酷刑,不行的人因经受不住而屈打成招。当时的魏国,用千金贿赂,犯了死罪的可以免死;用百金贿赂,应判刑的可以免刑。一方面贪赃枉法,一方面滥捉无辜、株连九族,监狱爆满,“今夫决狱,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导致“农无不离其田业,贾无不离其肆宅,士大夫无不离其官府。”大批劳动力不能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军需物资得不到保障,战争无法进行。“今申戍十万之众,而联于囹圄,”没有人力去戍边。正如徐勇同志所说的那样:“在先秦兵书以及其他学派的着作中,如此深刻地阐述司法与军事、经济之间关系的作品是不多的,这正是本篇(指《尉缭子·将理》篇——引者注)的可贵之处。”(《尉缭子浅说》第108页)
探索战争的实质,是先秦军事家们面临的一大课题。《孙子兵法》把“道”放在“五事”、“七计”之首,但是,孙武没有将政治与军事紧密联系起来论述。《司马法》主张义战,但它对政治与军事关系的认识相当朴素,只提出了“权出于战,不出于中人”(《司马法·仁本》)的观点。吴起在阐述军事与政治的关系时,提出了“内修文德,外治武备”(《吴子·图国》)的思想。《吴子·图国》把战争的原因归结为五点:争名,争利,积恶,内乱,因饥。吴起已意识到了战争根源于经济、战争同政治有联系。《尉缭子》对战争实质的探索有了突破,它已揭示了战争的实质。《尉缭子·兵令》:“兵者,以武为栋,以文为[植];以武为表,以文为里;以武为外,以文为内。能审此三者,则知所以胜败矣。”政治对战争有决定性的影响,战争对政治有很大的反作用。尉缭把军事喻为房梁,把政治喻为立柱,二者缺一不可。正如尉缭所说:“兵之用文武也,如响之应声,如影之随身也。”徐勇指出:“尉缭的这些论述,比较完整而深刻地揭示了战争的实质,他对军事与政治之间的辩证关系的阐述,较之成书早约二百年的《孙子兵法》,在系统性和严密性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似乎已经达到了我国先秦时代战争理论的制高点。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说,与成书约二千年后的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相比,也毫不逊色。”(《尉缭子浅说》第166-167页)
二、治军之道
尉缭治军,核心是《尉缭子·兵教》中讲的十二条,即连刑、地禁、全车、开塞、分限、号别、五章、全曲、金鼓、陈车、死士、力卒。
连刑,即一人犯罪,同伍连坐,也就是在军队中推行连保法。《尉缭子·伍制令》对军队的连保制度作了规定:“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闾,闾相保也。”“保”即连坐。在伍、什、属、闾各级军事编制中的任何一级,只要有一个“干令犯禁者”,其他人必须揭发才可免罪,否则要受到严厉处罚。本篇还规定:“吏自什长以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者,皆与同罪。”这样,就形成了“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的连保体系。尉缭认为,只要用连保法来管理部队,就会出现“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的局面。
在战争中如何实行什伍连坐法呢?《尉缭子·束伍令》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束伍令”规定:“五人为伍,共一符,收于将吏之所。”在作战中,自己伍内的伤亡与斩获的敌人相等,功罪相当,不赏不罚;斩获敌人而自己伍内无伤亡的,有奖赏;自己伍内有伤亡而没有斩获的,要杀头抄家。自己伤亡什长、伯长而斩获敌人什长、伯长的,功罪相当,不赏不罚;斩获敌人什长、伯长而自己什长、伯长无伤亡的,有奖赏;自己伤亡什长、伯长而没有斩获敌人什长、伯长的,要杀头抄家;再次作战时能斩获敌人高一级的军吏,可以免罪。自己伤亡大将而斩获敌人大将的,功罪相当,不赏不罚;斩获敌人大将而自己无伤亡的,有奖赏;自己伤亡大将而没有斩获敌人大将的,要按放弃防地、临阵脱逃罪惩治。看业,在战场上不但要什伍连坐,而且家庭也要受株连。
地禁,即禁止在防区内随便通行,以防止奸细从事间谍活动。《尉缭子·分塞令》对部队维护营区内秩序、防止外奸的情况作了具体记述。具体的做法是,在营区内纵横的道路上,每隔一百二十步设立一个木柱支起的了望台,观察行人和营区各处,了望台之间也有人守卫,禁止随便通行、清除道路障碍。没有持本军将吏发给的印信符号作通行凭证的人,不许通过。打柴、放牧的人,都要排队一起走,不排队一起走的人不许通过。没有通行凭证的下级军吏,以及士卒不排队一起进出营区的,负责营门警卫的军吏可以惩罚他们。越过自己营区进入别的营区的人,都要予以惩罚。这样,内部就不会有违犯军规禁令的人,对外就不会有抓获不到的奸细了。
全车,即战车上的甲士和步卒互相配合,三辆、五辆车都能协同作战,联成一个整体。
开塞,即划分防区,使各人都忠于职责坚守岗位。《尉缭子·分塞令》指出:中军以及左、右、前、后各军都有划分的营地,营地四周构筑成临时的围墙,不许各军之间随便往来。将有自己的营地。帅有自己的营地,伯有自己的营地,都在驻地周围挖有沟界,并申明营地的禁令,使不是本百人中的人不能通行。如果不是本百人中的人擅自进入营地,伯长就惩罚他;伯长如不惩罚他,就与他同罪。
分限,即营阵左右互相警戒,前后互相照应,把战车环绕起来,连接加固作为垣墙,以便御敌和保障宿营安全。
号别,即前列部队要努力前进,而后续部队不得抢先冒进,以免搞乱阵势。
五章,即用五种颜色的徽章标明行列,使部队不至于紊乱。《尉缭子·经卒令》指出:第一行用青色徽章,第二行用红色徽章,第三行用黄色徽章,第四行用白色徽章,第五行用黑色徽章。以这种次序治理军队,丢失徽章的要受惩罚。第一个五行把徽章戴在头上,第二个五行把徽章戴在脖子上,第三个五行把徽章戴在胸前,第四个五行把徽章戴在腹部,第五个五行把徽章戴在腰间。这样,士卒不会认错自己的官吏,官吏也不会认错自己的士卒。发现不属于本五行的士卒而不进行质问,看见次序混乱的现象而不加以制止,他的罪和违犯军令的人一样。
全曲,即各将领的部曲之间虽然互相连贯,但要各自保持所属队形。
金鼓,即用金、鼓激励将士杀敌立功,为国尽忠。《尉缭子·勒卒令》:击鼓是命令部队前进,再次击鼓是命令部队向敌人发起冲击。鸣金是命令部队停止,再次鸣金是命令部队后退······有时一下一下击鼓是命令部队向左移动,有时一下一下击鼓是命令部队向右移动。走一下击一下鼓,是慢步行进的信号;走十步击一下鼓,是快步行进的信号;鼓声不断,是跑步行进的信号。《尉缭子·经卒令》中讲了战鼓擂响后部队的行动:“鼓之前如雷霆,动如风雨,莫敢当其前,莫敢蹑其后”。
陈车,即用战车排列成阵,前后相接,用东西从两侧遮住马眼,以免战马惊恐。
死士,即在各军中选拔有才能而勇敢的人,乘着战车,忽前忽后纵横冲杀,给敌人以出乎意外的奇袭。
力卒,即派得力的士卒掌管军旗指挥全军,没有命令不得乱动。
尉缭所列的以上十二项治军的内容,只有靠严格的军事训练,军队才能治理好。尉缭因此制定了军事训练的条令。训练条令《尉缭子·兵教》中有具体记述。《兵教》篇指出:士卒要分设营垒列阵,有不听命令进退的,都要以违犯训练条令论罪。前行的士卒,由前行的军吏负责教练。后行的士卒,由后行的军吏负责教练。左行的士卒,由左行的军吏负责教练。右行的士卒,由右行的军吏负责教练。教练好五个人,那个负责教练的伍长可以受奖赏。教练不好,就要按违犯训练条令论罪。因患病不能参加训练的人向伍内说明原因,同伍的人也为他作证,可以免他的罪。
《兵教》篇还记述了伍长如何教练以及由低级到高级训练的情况。《兵教》篇指出:伍长教练伍内的其他四人,用木板代替鼓,用瓦片代替金,用竹竿代替旗。击鼓就前进,把旗放低就急速前进,鸣金就后退,旗向左挥动就向左移动,旗向右挥动就向右移动,金鼓齐鸣就坐在原地。伍长教练好了,合起来由什长教练。什长教练好了,合起来由卒长教练。卒长教练好了,合起来由伯长教练。伯长教练好了,合起来由兵尉教练。兵尉教练好了,合起来由副将教练。副将教练好了,合起来由大将军教练。大将军教练时,在野外列阵,设置大表柱三个,每隔百步立一个。列阵完毕,在距第一个表柱百步时演练射箭等战斗动作,在距第二个表柱百步时演练快步奔袭,在距第三个表柱百步时演练跑步前进,通过演练各种要领以达到使大将军节制全军的目的,然后根据演练的好坏进行赏罚。
尉缭认为,只有将连坐、地禁、全车、开塞、分限、号别、五章、全曲、金鼓、陈车、死士、力卒这十二个方面教练好了,再加上对违犯军令的人决不宽恕,这样,“兵弱能强之,主卑能尊之,令弊能起之,民流能亲之,人众能治之,地大能守之。国车不出于阃,组甲不出于櫜,而威服天下矣。”(《尉缭子·兵教》)
实际上,尉缭治军的核心内容是十三个方面。这第十三方面就是明赏正罚,以法治军。《尉缭子·武议》:“凡诛者,所以明武也。”尉缭阐明了军队中确立法制的作用在于“明武”。 《尉缭子·重刑令》:“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赏如山,罚如溪”(《尉缭子·兵教》),“刑赏明省,畏诛重奸”(《尉缭子·治本》)。尉缭主张严明法制与道德教育并重。《尉缭子·战威》:“先礼信而后爵禄,先廉耻而后刑罚,先亲爱而后律其身焉。”尉缭主张赏罚分明。《尉缭子·兵令》:“有功必赏,犯令必死”。尉缭认为,进行赏罚时必须打破等级界限,提出了“刑上究,赏下流”的原则。《尉缭子·武议》:“杀之贵大,赏之贵小。当杀而虽贵重,必杀之,是刑上究也;赏及牛童马圉者,是赏下流也。”只有“刑上究,赏下流”,才能做到“杀一人而三军震”、“赏一人而万人喜”(《尉缭子·武议》),真正调动将士杀敌立功的积极性。
三、用兵之道
尉缭是一位实力论者。他强调富国强兵。《尉缭子·战威》明确主张:“故务耕者其民不饥,务守者其地不危,务战者其城不围。”《尉缭子·兵谈》也指出:“土广而任,则国不得无富;民众而制,则国不得无治。”《兵谈》篇还强调了在战前就要造成“车不发轫,甲不出櫜,而威服天下”的优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