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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猴子案件”

“猴子案件”是怎么回事?它与形式逻辑关于概念的种类问题又有什么关系?让我们从100多年前的一场争论说起吧。

进化论的经典著作——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刚问世,英国教会里便吵吵嚷嚷,好像打翻了一锅热汤。他们咒骂该书有损人类尊严。因为《圣经》上明明说“上帝造人”,而此书却妄言人、猿同种,血脉相承,岂非大逆不道!

在英国科学协会召开的一次辩论会上,大主教勃甫司亲自出马,攻击达尔文关于“人类起源于类人猿”的论断是亵渎神灵,甚至对坚决捍卫达尔文进化论的博物学家赫胥黎肆意侮辱道:“请问你,究竟是你的祖父还是你的祖母同无尾猿发生了亲属的关系?”

赫胥黎,这位自诩为“达尔文的斗犬”的博物学家,机智地还击了勃甫司的攻击:“我曾说过,现在我再重说一次,一个人没有任何理由为他的祖先是个无尾猿而感到羞耻。如果一个祖先使我在追念时感到羞耻的话,那他大概是这样的一个人:他有浮躁而善变的性情,他不满足于他在自己活动范围内所取得的令人怀疑的成功,而要插手他并非真正懂得的科学问题。结果只是以一种没有目的的辞令把科学问题弄得混乱不清,而且用一些流利的但离题的议论,以及巧妙地利用宗教上的偏见,把听众的注意力由争论的真正焦点,引到别处去。”

赫胥黎的这一席话,博得了热烈的掌声;大主教勃甫司一下子像泄了气的皮球,悻悻地溜出了会场。

但是,斗争还在继续。“一帆风雨路三千”。真理往往是经过长期的斗争以后才确立的。到了20世纪20年代,又出现了一个举世闻名的“猴子案件”。

在美国田纳西州的达顿城,一个名叫斯科普斯的青年教师,在课堂上大胆地讲授了达尔文关于人类起源于猿的进化论思想,竟遭到学生家长的控告:散布异端,反对宗教,误人子弟。结果,这位进化论的宣传者在达顿城的广场上受到一群流氓的“审判”。这群流氓佩戴臂章,臂章上写着:“我们不是猴子,也决不允许把自己说成是猴子。”

天啊!有谁说过他们就是猴子呢?请听听当代卓越的生物学家褒班克是怎样答复这群流氓及充当后台的教会势力、金融寡头的吧。在美国旧金山的一座大教堂里,褒班克挤开做礼拜的人群,登上祭坛,义形于色地宣告:“朋友们,达顿城正在审判斯科普斯。是的,他们不是猴子,可是他们比任何一种猴子要坏上百万倍。”

今天,对达尔文的人类起源于猿的学说,举世公认。“猴子案件”这一历史冤案也终于平反昭雪。

大主教勃甫司失足在哪里?固然有宗教和政治原因,单从逻辑上分析,他们有意无意地混淆了集合概念与普遍概念的界限。赫胥黎准确地抓住这两个问题,揭露勃甫司在“巧妙利用宗教上的偏见”的同时,用“离题的议论”,“把科学问题弄得混乱不清”。

达尔文的进化论说的是“人类起源于类人猿”,勃甫司的非难却把“人类”与某一个人(“你的祖父或祖母”)混为一谈。“人类”这个概念与“你的祖父”或“你的祖母”是不能等同的,它们的内涵与外延都不同,“人类”称为集合概念,“你的祖父”与“你的祖母”则为两个单独概念。

什么是集合概念?目前我国逻辑学界有种种定义,有待探讨,我们姑且采取较流行的说法。所谓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中国逻辑学会”就是一个集合概念。中国逻辑学会是由中国逻辑史研究会、西方逻辑史研究会、各省市逻辑学会等许多分会组成的集合体。每一个会员和分会与整个中国逻辑学会间的关系好比小齿轮、部件与整部机器之间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我们不可以说某个会员、某个分会是中国逻辑学会。整体与组成部分是相对而言的,反映整体的集合概念也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所谓普遍概念,就是这样的概念,它的外延可以包含许多的事物。例如,“人”是一个普遍概念,它的外延有许多:曹操、孙权、刘备……我们可以说:“曹操是人”,“孙权是人”,“刘备是人”。

所谓单独概念,就是这样的概念,它的外延是独一无二的事物。“1949年10月1日”这个唯一无二的时间概念是单独概念;“复旦大学”反映的是世界上唯一无二的个体对象,也是单独概念;“第二座长江大桥”也是单独概念;珠穆朗玛峰是世界上最高的山峰,“世界上最高的山峰”是单独的概念。“最”有“极”、“无比”的意思,严格说来,带有“最”字的都是单独概念。因此,不是表示独一无二的对象概念,最好不要加上“最”。当然也有例外,李宁与童非都拿了单杠比赛的满分——10分,可以说他们各自都是最高分的获得者之一。搞清了什么是集合概念、普遍概念及单独概念,我们可以知道,“中国逻辑学会”是集合概念,“会员”是普遍概念,“张三”是单独概念。我们可以说“张三是会员”,但不可以说“张三是中国逻辑学会”。

从“中国逻辑学会”反映的是集合体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个集合概念;从它的外延只有一个这个意义上说,它又是一个单独概念。“中国逻辑学会”这个单独概念与“会员张三”这个单独概念,虽然都是单独概念,但是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不会混同。同样,说“人类起源于类人猿”,是说古今中外所有的人组成的整体是起源于类人猿,经历了几十万年演变。把“人类”偷换成某一个人当然是荒唐可笑的。

不少逻辑教科书把“森林”误当作仅仅是树的集合体的反映,其实,它是反映一种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其共同作用的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的总体的反映。既然森林由这么多的不同的部分组成的集合体,“森林”当然是集合概念。森林的外延包括大兴安岭森林、小兴安岭森林……既然“森林”的外延有许多,因此“森林”是普遍概念,而“大兴安岭森林”才是单独概念,又是集合概念。

有的语词,既可以表达集合概念,也可以表达普遍概念。例如,有的年轻人为了论证自己是勤劳勇敢的,常常举出如下理由:因为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而我是中国人,这也是千真万确的。我们说你这两句话都讲得不错,分开来看都很符合实际,但是从这两句话却推不出你是勤劳勇敢的。因为“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中的“中国人”是指的中国人的整体,是集合概念,而“我是中国人”中的“中国人”指的不是整体,它是一个普遍概念。中国人中的一个与所有中国人组成的集合体当然不是一回事。同一个词,在不同句子里,表达同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概念,这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来确定。

我国逻辑学界对集合概念的定义,有各种说法,若加以深入的考察,便发现无论哪一种说法都与形式逻辑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不合拍的。

本文姑且采用的是国内教科书中最有权威和最流行的定义——“所谓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森林固然是集合体,谁能说树木就不是集合体呢?树木由一棵棵树组成的。如果说树木是集合体,树难道就不是集合体?树由树根、树干、树枝和树叶等组成。按照上述标准,没有理由说“树”不是集合概念。

上述定义对组成集合体的部分的性质没有加以限制,因此作出的定义太宽。有的教科书便修正说:“所谓集合概念,就是把同类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或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据此,只有“树木”(由一棵棵树组成)、“马匹”(一匹匹马组成)、“布匹”(一匹匹布组成)等才是集合概念。“森林”(它是反映一种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其共同作用的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树”(树由树根、树干、树枝和树叶等不同部分组成)便不是集合概念。但是,森林由大兴安岭、小兴安岭……一个个森林组成,树由许许多多植物细胞(不能说它们不是同类的个体)集合而成的,布由一条条纱组成。因此,没有理由说“森林”、“树”、“布”不是集合概念。

形式逻辑教科书上关于集合概念的定义有个共同特点,即企图把所有事物一刀切,一半是集合体,另一半是非集合体,从而把实体概念一分为二,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难以办到,因为类与集合体的区别并不表现在两个不同事物身上,而是一个事物从不同方面考察的结果。任何一个事物,当它与自己内部的各部分进行比较时,它是集合体;当拿它与别的事物比较时,就有同类不同类的问题。一个事物总是一身二任,它既是一个集合体,又是某类的一个分子。因此,在形式逻辑里,把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当作概念的一个种类划分出来是不恰当的。分类是概念产生的起点,也是直言判断和直言推理的基础。一个概念在反映它所对应的类时,不把这个类作为“整体”或“集合体”来反映,而是通过内涵反映这个类所有分子的特有公共属性,通过外延来反映这个类的所有分子。换句话说,概念的外延组成一个类,类中的每一个分子都是一个集合体。所以说,我国逻辑学界对集合概念的定义,无论哪一种说法都与形式逻辑体系不合拍。如果仅仅从“整体概念”相对于“部分概念”来区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还是有一些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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