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对企业大为有利,也是生意人最期望的现象,原因也无非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在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时,把属于本期的收入转为上期收入或拖计为下期收入。正是基于此,在会计核算上要求遵循一次性原则,即采用某种处理方法时,各期间必须一致,不得中途有所变动,防止收入确定的舞弊。同时,若对已经实现的销货折扣不做处理,也可起到少计收入的目的。费用多计往往是由于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计算时高估了支出或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使费用增加,如对于新设立的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开办费要在投产的前几年内摊销,因而在前几年内的利润自然要随之降低很多,甚至出现亏损情况,但若从长远观点看来,这些支出是企业发展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另一方面,一些人为的因素也会导致费用的多计,材料成本和应付工资的多计、多摊管理费用、利息费用的高算,都会造成企业亏损的假象。
企业应从合理、合法、真实的角度出发,正确计算本期的盈亏,排除违法行为和人为因素对盈亏的影响。对于一些潜在的因素和实际情况造成明亏实盈的现象,如由于材料市价下降,低于成本,就会造成企业实际盈利的增加。企业应查明原因,吸取经验,即便在期终会计核算为亏损,也应继续生意下去。
(2)当头棒喝,明盈实亏
与前者相反的情况是明盈实亏。造成企业明盈实亏往往是由于财务计算上的失误。如前所述,在会计计量上,采用现金收付制与权责发生制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而根据现金收付制计算出的利润是虚假结果,并非真实收益。为了保证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合,企业生产生意过程中所发生的收入与费用,应当根据它们的内在因果关系确认与计量。那些有助于产生本期收入的费用,应当作为本期负担的费用,与本期收入相配合;或者说,与本期收入相对应的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期间内确认与计量,不能有所遗漏,也不能提前或推延,而那些同本期收入无关的费用项目,则不能由该期负担,而应当以等摊费用的形式,在其实际受益期间内确认与计量,以保证各个期间盈亏衡量的正确性。
节税有秘诀——节税不是偷税
节税不等于偷税,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节税的方法。合法避税,是生意人的一个好办法。
那么,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到底有没有节税的方法呢?
当然有,这就是我们下面要讲的:避税!
避税,对商人而言,是很重要的。这里讲的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合理的,至少是不违法的方法与手段,来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
(1)利用折旧避税
我国颁布的新会计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企业可以有权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折旧方法。生意人可以利用加速折旧法合理避税。
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折旧年限长短对生意人交所得税的影响。
①以延长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避税——特殊优惠利用。
②以缩短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避税。生意人们常用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加速折旧来合理避税。
(2)利用记账汇率进行避税
在对外开放的经济环境里,一些企业往往涉及到外币业务。这样,他们以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运用其他货币折合记账,但进销货物不是同一币种的,对流转税有很大影响。选择正确、恰当的记账汇率,能够成功地减轻纳税义务。
(3)转移价格避税
转移价格是指关联企业间在销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相互提供服务、专有权利、秘密配方、资金信贷等经济活动时所确定的一种内部价格。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高度保密,可能会掩盖价格、成本、利润之间的正常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扭曲了的现象。生意人们利用转移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义务。
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转移价格避税,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达到实现避税的目的。一些征收高流转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的扣税额,减轻流转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
②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例如,某酒厂是征收高税率的企业。为减轻产品税负,将自制半成品以低价卖给了税率较低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流转税,但是却使联营企业多得了利润,酒厂从中反而多得了联营利润,从而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③关联企业间提供劳务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例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行政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或是不收,或是少收,或是多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避税。当对哪一方有利时就向哪一方转移。生意人们常利用开设新企业机会,但工资报酬仍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新企业常有减免税条款,增加新办企业的利润,也就不交、少交所得税了。
④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目的。当企业资金比较宽裕或货款来源充分,而税金相对较高时,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由资金供应的生意人承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负。还有的集体企业将产品让厂部生意,而长期不结算,利息却由提供产品的企业负担,减少利润,增加集体积累留利。
⑤关联企业通过机器设备等转让和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有些生意人将更新闲置的固定资产以不合常规的低价销售或处理给某些关联企业,其损失部分由企业成本负担,减轻所得税负。
⑥关联企业间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生意人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低价提供给一些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盈利中获取好处。这样,既减少了税收,又可为企业解决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1)投资过程中的避税
生意人们在投资过程中,也有多种方法可以避税:
①合作企业的外方抽回资本本息时,使税负发生转移,从而避税。在目前,有一种合作企业需定期偿付外方的本金和利息,固定向外方支付利润的生产性合作企业数量很多。它们利用包税条款转移税收进行避税。特别是对于那些组成法人的合作企业,它们的所得税由双方分别缴纳变为合作企业统一缴纳。
②利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严重失调达到避税目的。这种方式在国内企业间相互投资,也会出现利用二者的不一致达到避税。现在税法及其他有关经济法规定,投资总额必须要同注册资产成比例,3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应与投资总额相一致。但是,在具体法规执行中,一方面中外双方为了得到政府的许可和批准,故意压低投资总额,使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形式上成比例,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另一方面,有关项目的审批部门或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吸引外资,对可行性报告及合同缺乏逻辑审查或有意放行,致使这方面的漏洞越来越多,给避税带来可乘之机。
③外方股本来源不合税法规定,骗取税收优惠。我国外汇管理局对外商的投资有明确的规定:外商投资必须以外汇投入。外商的人民币投资仅限于外商从其合资企业中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同时出具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如果某外商专门在中国从事建筑设计,取得的设计费用和其他二些劳务费用,积累到一定数额,再与我国企业举办合资企业,就会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更有的合资中方,同意外方使用人民币投资,先把外汇汇到中国银行,然后兑换成人民币转汇到注册地,虚增了注册资本,节省了自己的股本,提高了投资比例,多分利润。
④收购亏损企业避税。一般税法中规定亏损准予结转。有盈利的生意人往往通过收购有累积亏损的企业,通过合并或其他方法,将利润转移到亏损公司账面上,表面上是冲抵亏损,实质上是隐蔽利润,减少税收负担,也可以改变亏损企业的营业,使它和本公司生意同样有利润的生意,利用其累积亏损抵消将来的利润,同样可以达到避税目的。
⑤外商在订合同或购进设备时,提高设备价格。在合资生意合同中,外商如果以机器设备投资,就人为地加大投资额,虚增固定资产原值,达到多计提折旧,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⑥通过延长投入资本的期限,进行避税。合资企业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资本投进去。在合资各方已确定投入资本时,采用一次性资金全部到位和分次投入资本是不相同的。从税收效应看,可以达到避税的效果。有的投资方往往通过拖延资金投入时间,达到少投入资金,却可多分得利润的目的,同时资金本身还存在着时间价值问题。
(5)利用税收优惠条款避税
税收优惠是我国吸引外资、鼓励投资的一种方式。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税收减免。给纳税人一定的税收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或保税对象给予照顾或鼓励的一种特殊措施。它有利于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内在必要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的各种特殊情况,更好地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
②起征点。所谓起征点,是规定一定的标准,达到或超过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则不征税。规定起征点,可以照顾到收入水平低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