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方式有单审和会审两种。单审是由房地产企业或建设银行单独进行,会审仅用于复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企业牵头,邀请建设银行及设计、咨询单位组成审查班子进行审查。施工图预算的审查目的是施工图预算不超过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工程量的计算、设备及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预算单价的套用、各项费用的计取等方面。
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方法。
①全面审查法。
是按施工的先后顺序逐一的全部进行审查的方法。此方法的优点是全面、细致,经审查的施工图预算差错比较少,质量比较高,但审查的工作量大。对于一些工程量比较小、工艺比较简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②对比审查法。
是用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或虽未建成但已审查修正的施工图预算对比审查拟建的类似项目施工图预算的一种方法。对比审查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条件,区别对待。
两个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同一施工图,但基础部分和现场条件不同时,新建项目基础以上部分可采用对比审查法。两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相同,但建筑面积不同时,根据两个项目建筑面积之比与两个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之比基本一致的特点,可审查新建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或者,用两个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以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对比审查,如果基本相同时,说明新建项目施工图预算是准确的,反之,说明施工图预算有问题,应找出差错,加以修正。两个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相同,但设计图纸不完全相同时,可把相同的部分,如厂房中的柱、屋架、屋面、砖墙等,进行对比审查,不能对比的部分按图纸计算工程量。
重点抽查法。
是一种抓住施工图预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查的方法。审查的重点一般是:工程量大或造价较高、工程结构复杂的部分,补充的单位估价表,各项费用的计费基础、取费标准等。
筛选审查法。
是统筹法的一种,也是一种对比方法。建设工程项目虽然有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的不同,但是它们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造价、用工量在每个单位建筑面积上的数值变化不大,如果把这些数据加以汇总、归纳为工程量、造价、用工三个基本值表,并注明其适用的建筑标准,则这些基本值就犹如“筛子孔”,用来筛选各分部分项工程,筛下去的就可以不审,没有筛下去的就应进行调整。筛选审查法适用于住宅工程或办公楼等。
(第三节)项目的发包与招标。
一、总分包模式。
1.总分包模式的概念。
总分包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或其中某几个阶段(如设计、施工)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家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总承包单位,由该总承包单位再将若干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任务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分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各分包单位的工作。采用这种模式房地产企业只与总承包单位发生合同关系,总承包单位与各专业分包单位发生合同关系。
2.总分包模式的特点。
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项目组织管理。
由于房地产企业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所以合同关系简单,有利于合同管理。同时,由于合同数量少,使得房地产企业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小。
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
由于总包合同价格可以较早确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承担较少风险;又由于总承包单位与各专业分包单位之间通过分包合同建立了责、权、利关系,工程质量既有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自控,又有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增加了工程质量的监督环节,从而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
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
由于在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的情况下,设计与施工由总承包单位统筹安排,使两个阶段能够有机地融合,一般均能做到设计与施工两个阶段的相互搭接;总承包单位具有控制工期的积极性,各专业分包单位之间也有相互制约作用。从而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
招标发包工作难度较大。
由于合同条款不易准确确定,对总承包单位而言,责任重、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尽管合同量少,但合同管理的难度一般较大。所以,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
二、平行承包模式。
1.平行承包模式的概念。
平行承包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设备和材料采购的任务分别发包给若干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采用这种模式房地产企业分别与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各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2.平行承包模式的特点。
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由于合同内容比较单一,且合同价值小、风险小,房地产企业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从而为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创造了条件。
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由于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经过分解发包给各承包单位,合同约束与相互制约使每一部分能够较好地实现质量要求。如某建设工程项目主体与装修工程分别由两个施工单位承包,当主体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时,装修单位不会同意在其上进行装修,这种他人(装修单位)控制比自身(主体施工单位)控制对主体工程质量更有约束力。
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任务经过分解分别发包,设计与施工可以形成搭接关系,从而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不利于房地产企业的项目组织管理。
由于房地产企业要签订的合同数量多,使建设工程项目系统内结合部位数量增加,从而使房地产企业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增大。
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合同价在所有承包合同均已签订后才能确定,从而影响了工程造价控制的实施,增加了工程造价控制的难度。
三、联合体承包模式。
联合体承包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由几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通常由一家或几家公司发起,经过协商确定各自投入联合体的资金份额、机械设备、人员数量等,签署联合体章程,建立联合体组织机构,产生联合体代表,以联合体的名义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联合体承包往往是由于房地产企业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巨大或技术复杂,以及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由一家公司承包有困难时,几家公司自愿联合起来去竞争承揽工程施工任务,以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
对房地产企业而言,采用联合体承包模式与采用总分包模式的特点基本相同,合同结构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而且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
四、合作体承包模式。
1.合作体承包模式的概念。
合作体承包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由几家公司组成的合作体。当房地产企业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含的工程类型多、数量大,或由于专业配套需要时,一家公司承包有困难,而房地产企业又希望承包方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组织时,就有可能产生几家公司自愿结成合作伙伴,成立一个合作体,这个合作体内的各家公司分别与房地产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并在合作体的统一计划、指挥和协调下完成施工任务。
合作体承包模式与联合体承包模式不同,组成合作体的各家公司之间有合作的愿望,但又出于自主性的要求不愿意组成联合体,不采取捆绑式经营的方式。
2.合作体承包模式的特点。
房地产企业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小。
由于承包方是一个合作体,各公司之间能够相互协调,从而减小了房地产企业的组织协调工作量。
房地产企业面临的风险可能较大。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合作体内有一家公司倒闭破产,甚至出现困难时,其他成员及合作体机构不承担经济责任,这一风险将由房地产企业承担。
一、招标投标与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签订合同,其特点是单一的买方设定包括功能、质量、期限、价格为主的标的,约请若干卖方通过投标报价进行竞争,买方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其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合同实现标的。
招标投标法是调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6章68条,主要内容包括通行的招标投标程序;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循的基本规则;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后果责任等。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招标投标活动纳人了法律管理的轨道。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一种重要类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是指招标人(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标文件将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告之自愿参加的投标人,在他们按规定的条件提出实施计划或价格,然后通过评审比较选出中标人,并以合同的形式完成委托。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是指各投标人依据自身的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要求递交投标文件,争取获得实施资格。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包括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等类型。
从理论上讲,招标是一种民事行为,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但是,招标人的这种权力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第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只有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低于国家规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小型工程等,才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有意的投标人均可参加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可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可以在较广泛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选择可靠的中标人并取得有竞争的报价。其缺点是,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的时间长、费用高。
鉴于公开招标的特点,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额度大、技术复杂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将招标工程的概况,工作范围及实施条件等作出简要说明,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的招标方式。邀请对象的数目以5~7家为宜,但不能少于3家。被邀请人同意参加投标后,从招标人处获取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投标。
邀请招标的优点是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省时间;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量较小。其缺点是,由于参加的投标人较少,竞争性较差,可能失去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评标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降低这方面的要求。
招标人如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五、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及其资格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必须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响应招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通过投标文件作出响应。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六、开标、评标和中标。
所谓开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启封揭晓。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及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由开标主持人以招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逐个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是对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文件优劣的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