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同泸南少数民族争夺盐井的战争,是宋代四川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它不仅给四川人民带来痛苦和灾难,影响官府盐利收入和政治安定,而且间接影响到宋朝的安危。因为宋朝一直受到西北辽、金、夏政权的进攻和威胁,保持西南边境的安宁,免除两面受敌,是它集中力量抵御西北少数民族政权进攻,维持自身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南宋绍兴五年(1135)知普州(今安岳)喻汝砺就指出:“自总领司行盐酒之策,失卷夷之和,于是叙州诸羌攻陷诸寨。官吏歼夷,百姓奔遁,若使金人博其胸,诸羌犄其背,四川老孺,何所遗死耶?况黎、雅、石泉所在诸羌,山谷连绵,经道秦陇,倘使金乘诸羌怀怨之隙,陷以金帛,约以攻我,不知何以御之。”所以宋朝为了维护它局部和整体利益,对因井盐纠纷而引起的战争极度重视,在坚决进行军事镇压,防止战争的蔓延和扩大的同时,也照顾少数民族对井盐的需要和利益。它把井盐作为对少数民族进行羁縻和招抚的物质手段,在泸南地区开放食盐贸易,促进汉族和少数民族的经济交流;向少数民族收买煮柴薪,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改善他们的经济生活;对担负宋朝官职的少数民族首领,则定期无偿犒设赐食盐等物,其中蕃部大巡检使“每年支盐一千斤,彩绢四十匹”。据《朝野杂记》甲集卷十四记载:绍兴十六年(1146)淯井监实产盐四十一万九千四百斤,内犒设就占了三万三千六百斤,达产盐总数的百分之八。这些用井盐来优待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终于逐步改善了民族关系。南宋时期泸南地区也基本上未发生因争夺井盐而引起的民族矛盾。
井盐与经济的发展
“蜀之所产者茶、盐”。井盐是促进宋代四川经济繁荣和商品发展的重要因素。
井盐作为人们生活所需的重要产业部门,它的发展为整个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创造了条件。四川井盐所创造的物质财富,按南宋初年年产六千万斤,斗米斤盐计算,可折合六百万石米,解决近百万人的饭食问题。而宋代四川人口最高数,为绍兴三十二年(1162)的二百六十四万余户,七百五十一万余口。即井盐所创造的价值可解决当时近七分之一人的吃饭问题。当然,井盐财富并非为直接间接从事井盐生产和经营的人们所有,其中绝大部分被官府所侵占和掠夺。但是,宋代四川的井盐业毕竟为相当多的人提供了劳动就业的机会和生活来源。据文同在《丹渊集》卷三四,《奏为乞差京朝官知井研县事》中说,井研县的“豪者一家至有一二十井,其次亦不减七八”,“每家须役工匠四五十人至二三十人”。他所说嘉州和荣州有“工匠役人,合为几千万人矣”,虽属夸张之词,不足为据,但就以平均每井容纳三人计算,南宋有盐井四千余井,可解决一万人的就业问题。其次,煮盐所需柴薪,仅陵井盐每年就要三十八万余束,需仁寿等四县百姓供应,更大大超过了煮盐工匠的人数。此外,遍布全川的运输和出卖井盐的商人、盐贩和脚夫,其数也不会少于生产盐井的工匠。总上三种直接间接从事井盐生产和经营的劳力应不少于三四万人,连同他们的家属,依靠井盐为生的人总数不会少于十万之众。这在人口只有七百余万的宋代四川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因此,井盐的盛衰不仅影响到人民的食盐供应,而且同这十来万人的生存息息相关,特别是与那些担任盐匠的“他州别县浮浪无根者”的失业农民的生存息息相关。熙宁年间淯井盐出卖官井,使少数民族“失卖茅之业”,就曾发生少数民族抢劫商船、杀害官兵的事件。所以,无论是出现食盐供求危机或是从事井盐生产和经营者的生存危机,都将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发展。宋代四川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显然是同井盐生产的向前发展分不开的。
在宋代,井盐生产地往往是社会经济发达的地区。陵州产盐,致“家有盐泉之利”,“郡之盐利,冒于西蜀”,“国家亦殊仰其利,以赡给诸郡”。富顺监产盐,致“邦赋弥崇,人以是聚,国以是富”,“百姓得其富饶”,商旅辐辏,成为“奠梁蜀之东,为水陆之会”。大宁监产盐,“一泉之利,足以奔走四方”。使地处深山绝壁,乱石萦绕,僻在夔峡,土地所产不及他郡的夔州,成为川东最富之地。这是产盐较多的地区。产盐较少的地区,井盐生产也使当地经济繁荣起来。荣州产盐,陆游在《晚登横溪阁》诗中就说,当地是“卖蔬市近还家早,煮井人忙下麦迟”,出现了商业发达,居民亦农亦盐的繁荣景象。在涪州武龙县白马津,康定年间发现盐泉,“于忠州迁灶户十余家,教以煮盐之法,未几有四百余灶。由是两山林木芟薙悉成童山”,昔日的山间穷野,变成了繁华之地。宋朝政府还在白马津设置商税务,岁收商税达四千一百五十一贯之多。
井盐业还促进了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经营和生产井盐的人们,既是商品生产者,又是商品消费者。他们不耕不织,以盐易衣食。特别是专门从事井盐生产的大宁监等地,“民家子弟,壮则逐鱼盐之利,富有余资,辄以奉祀鬼神,他则不暇知耳”,“田赋不满六百石,籍商贾以为国”,“吴蜀之货,咸萃于此”,当地居民吃的穿的全靠外地贩运而来。这就打破了为需要而生产的自给自足的框框,促进了农副产品和地区与地区之间农业经济的商品化,加速了商业资本的发展,改变了自给自足的生产原则,而是按市场的需要来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哪些商品需要量大、利润高,土地、资金和劳力就集中到哪里。因而宋代四川的富豪和地主,不仅把财富集中于土地和粮食的买卖,而且也投资于井盐生产。苏轼在《蜀盐》中就说,邛州蒲江县井,乃祥符中民王鸾所开,利入至厚。当时蜀中刘氏宗人等皇亲国戚,也“横行于蜀,夺民盐井”。或欲承包盐课,“请岁倍输以自占”泸州盐井。这种井盐和农业生产商品化的互为促进,互为因果,必然为封建自然经济的解体创造条件。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豪民经营的私井,其经营和生产都是按商品生产的原则进行的。陵州地区的豪者,把他们的货币投资于卓筒井盐的生产,成为盐井的主人。每月向官府缴纳一定的税课,付给工人的工值,把生产的井盐作为商品,投入市场,攫取利润,而受雇的工人,则是逃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他州别县浮浪无根著之徒”,他们庸身赁力,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俯伏低析,与主人营作”,算索工值,一不如意,“复又投一处,习以为常”。这种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生产关系的出现,更是对封建自然经济的巨大冲击。
还应该指出,井盐产地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文化的发展。宋入就说:“仙井咸泉所出尤多,而贵人亦尤多;至今显官名儒,相继不绝。”盐泉县的何桌、仙井县的苏易简,皆官至宰辅。夔州地区原为经济文化落后之域,刀耕火种,迷信鬼神,云安监“旧传三牛对马岭,不出贵人出盐井,土人用是不以仕进为业,唯货之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和地方官员提倡兴学,到北宋末年夔州地区已是“业儒者,日益于前;登名仕版者,方兴而未艾”。经济的发展为文化事业的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它是必然要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的。
盐税和人民的负担
如前所述,宋代四川盐税,北宋时期每年为八十万缗,南宋时期最高年份达四百万缗。按南宋最高人口数七百万人计,平均每人每年负担盐税达六百文之多,对人民是一项沉重的剥削。这笔巨额的盐税征收方式,各种史料都未明确记述。笔者综观史实,认为盐税的征收方法,主要是民营盐井征收井灶课,官营盐井则寓税于盐。
井灶课即“井则土民干鬻,如数输课,听往旁境贩卖”。后来又令于课税之外,岁令井输五十缗,谓之官溪钱。到元祐元年(1086)始行废止。如数输课的课额,是由官府视每年每井产盐多少而定。但每斤盐究竟要缴多少税钱,史无明载,《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8,庆历六年记载的一条井盐资料,尚可寻其税率的蛛丝马迹。兹摘录于后:
初,盐课听以五分折银绢,盐一斤计钱二十至三十,银一两,绢一疋折钱九百至一千二百。后尝诏以课利折金帛者,从时估。于是梓州路转运司请增银绢之直,下三司议,以为银绢直视旧虽增至三千以上,然盐直亦非旧比,鬻于市斤为钱百四十,则于民未尝见其害。……
这条史料说明庆历六年前每斤盐纳税二十至三十文,其中一半纳现钱,另一半按九百至一千二百文折银一两或绢一匹缴纳银绢。但到庆历六年时,银一两绢一匹的市价已涨至三千以上,比官定银绢价高三倍。因此,如果每斤盐征税二十文,其中一半纳现钱计十文,另一半计十文买银绢缴纳,需费三十文,总计每斤盐实际纳税为四十文。依此类推,每斤盐纳税三十文,则实际纳税为六十文。即“鬻于市斤为钱百四十”的盐,需缴纳四十至六十文的井灶课,占盐价的百分之四十左右。这个税率大致是可靠的。因为元祐时期邛州蒲江官井盐每斤一百二十文,逃避了盐税的民间私井白盐只卖七八十文,比纳税的盐每斤少卖四五十文,纳税后即与市价相同。
官营盐井寓税于盐,即“川峡承旧制,官自鬻盐”,从生产到销售都由官府直接经营,盐税就包括在盐价之内,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于官盐往往比民盐价贵,人们买官盐所承担的盐税也就更多。每当官盐价贵,盐质恶杂,民盐价廉,官盐滞销,官府就强制配售食盐,更加重了人民的盐税负担。
南宋绍兴二年(1132)四川总领财赋赵开为了解决川陕军费来源,“始变盐法,尽榷之”。对井盐征课办法作了全面改革:
“倣蔡京东南、东北钞盐条约,置合同场以勘其出入。每斤纳引钱二十五,土产税及增添约九钱四分,所过税钱七分,住税一钱有半,每引别输提勘钱六十。其后又增贴纳等钱……井户但如额煮盐,赴官输土产税而已”。
这次改革把盐课分为引税、过税、住税、提勘钱,每斤共计收二十八文,由商人缴纳,土产税九钱四分,贴纳钱上等井户,每百斤增千钱,中等七百钱,下等三百钱。平均每百斤按纳七百文,每斤纳七钱计,共十七文由井户缴纳。总计每斤盐征税约四十五文左右,其税率比之旧法并不为重。但井户与盐商必须到合同场交易,盐与引行,完全杜绝了偷税漏税,盐课倍增,达到岁收四百余万缗。尽管赵开在盐法遭到某些人反对时,曾自辩说:他只是措置修改茶、盐、酒已坏之法,不惟广收息钱,“所榷茶、盐、酒,并系祖宗旧法。置合同场坊买引及置官盐务,亦系朝廷尝已行者。其犯人断罪刑名,未尝辄有删定,但增添告捕赏钱,意欲犯法者少”。但由于赵开盐法杜绝了私盐,人民无法再买到偷税漏税的贱价私盐,必须购买已纳税的高价食盐,从而加重人民的盐税负担,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每斤盐征收五十文左右的盐税,只是官定盐课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还在于每个盐井的产盐数额是由官府规定的。官府为了多征盐课,往往把盐井的产盐数额定得过高,超过了实际产量。这叫做“虚额”。即没有产那样多的盐,也要按官定数额纳税。虚额盐的一部分自然由井户用提高出卖已产食盐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另一部分则由井户所承担。这不仅使井盐消费者以食盐为艰,而且给井户带来极大的灾难。造成井户倾家破产,也无力缴纳井课,严重破坏了井盐生产力。这种现象在北宋就极其严重。南宋赵开盐法为了防止虚额盐课的弊端,曾规定诸井皆不立额,惟禁私卖。但在执行过程中,官府为了增加收入以弥补财政和军费的需要,仍然规定井户产盐课额,滥卖盐引,造成“盐脉盈缩不常,久之,井户月额不敷,则官但以虚钞付之,而收其算……井户既为商贾所要,因增及斤重以予之,每担有百六十斤者。又有逃绝废没之井,许人增其额以承认,小民利于得井,每界递增盐课益多,遂不可售,而引息土产之输,无所从出,由是刎缢相寻”。
综上可见,宋代四川人民在井盐生产中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为两宋政府提供了巨大的财政支持,为搞好民族关系,繁荣社会经济,推动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封建剥削制度下,封建官府通过政治权力,对井盐实行专卖和征课,既掠夺了井盐生产者所创造的财富,并使其倾家荡产,又剥削广大人民,使井盐消费者承受沉重的盐税负担。这再次证明了只有废除生产资料的官有制和封建的官府剥削,当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所共有之后,社会生产力和它所创造的巨大财富,才能为劳动人民所利用和享受。
《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