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卖官井咸水,令民买扑承包盐课。这是为了避免上述两种经营方式的种种弊端,挽救井盐生产,增加收入的措施。神宗熙宁四年文同就建议废除陵井监官府煮盐,招人买扑承包。他的理由是:官自煮盐,课民纳柴,“斯民重困”,而“陵井止能供得成都府一路州军公使、军食外,并无略有所获”,“以备客人入中”“丝绢转博”。不如仿照“出卖酒坊体例”,招人买扑“陵井监,官中自可端然收纳羡利”。这样,一、“除余利可以霑及买扑人外,依卓简小井课利,用五分析纳钱绢,官中并无糜费,岁可获一万三千八百余匹绢帛,并见大钱七千二百余贯”。二、“免得酬与监中主当公人等一十一处场务及监内诸班销费,共一万八百余贯,其余外州军般盐纲后酬奖尚不在其数内”。三、“如此则七八十万束之柴能害於于民者尽去,而五六万贯之钱能利于国者尽得矣”。文同的建议当时虽未被采纳,但这种办法在淯井监确是实行过的。《宋会要·食货》二三记载,神宗熙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梓夔路察访熊本请依泸州进士鲜于之邵议,淯井监盐井,止存两灶官自煮,余咸水尽出卖。从之”。到南宋时买扑官井更为普遍。《朝野杂记》乙集卷十六记:“三路官井,旧法令人举煎,自军兴后,总领所已依官田法,召人投买,得钱数十万缗,大使司以为未及价,复卖之,又得钱百万缗。”官营盐井从北宋开始至南宋时期大规模买扑承包租佃给私人经营,充分说明了建立在封建徭役制基础上的官营盐井的封建性、腐朽性,必将被历史淘汰。
这些官井食盐,无论是直接经营或课民煮盐,买扑承包的课额,自然全部归官府所有。官府把这些食盐或供应官吏军士,或转卖给商人和居民,赢利则作为国家财政收入。
上面探讨了大井官掌的特点,下面再探讨小井土民干鬻的特点。
干者,管也,宋代常设干办公事之官,即管办公事之官;鬻者,卖也。所谓小为井,井则土民干鬻,如数输课,听往旁境贩卖,就是小盐井由当地居民管理生产和出卖食盐,如数向国家缴纳盐课的意思。
检诸宋代井盐资料,综合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宋代土民干鬻的盐井,一属官有,一属民有。官有盐井之所以由土民干鬻,如数输课,主要原因是这些小井分散各地,产量极少,难于统一经营管理。《宋会要·食货》二三记载元丰时期梓州路的井盐情况说,“勘会本路州军百姓买扑盐井,系认定年额收数”。这里所指该路州军百姓买扑承租的盐井,显系分散各地的官有小井,而非官府直接经营的大井。这种小井由百姓买扑承包,认定年额,与小为井,井则土民干鬻,如数输课,实为一个意思,是土民干鬻的一种形式。而《宋史·王庠传》记荣州“有盐井,籍民煎输,多至破产,惟有禄之家得免”和《宋会要·食货》二三记太平兴国“三年二月诏:昌州七井,岁纳虚额盐万八干五百五十斤,罢之。其二万三千六十斤仍旧,勒井户煮焉”。则属于土民干鬻官有小井的另一种形式。只不过并非土民自愿干鬻,而是通过国家暴力强制土民干鬻而已。据《宋史·食货志》载:“初,川峡承旧制,官自煮盐,开宝七年,诏斤减十钱,今干鬻者有羡利但输十之九”,则土民干鬻承包小井生产的食盐,在开宝七年以后并不上缴官府,而是由生产者出卖,向国家缴纳货币绢折算盐额。
宋代四川私井较多,未曾禁榷,允许自行生产。当时官府规定,经呈报批准,“许开盐井”,尤其允许井户封闭盐脉枯竭的旧井,而另开新井以补课额。特别是在宋代兴创的,屡遭官府禁不能止,最后不得不承认既成事实,而广泛存在于产盐地区的卓筒小井,其数尤多。《通考》说,这种卓筒小井“自祖宗以来,皆民间自煮之”。即允许民间自行生产,向国家缴纳税课,出卖食盐。因而宋代井盐史资料中,完全没有东南等地的灶户煎盐工具由官府供给,生产食盐由官府规定成本价格,超额浮盐略增价钱都全部收买的类似记载。所以我们说宋代四川民井也是土民干鬻,如数输课的。北宋时期,特别是神宗时期,因民井私盐,质优价廉,官盐质恶价贵,影响官盐盐价和销路,官府曾多次下令封闭卓筒小井,禁止私盐,终因遭到朝野反对,而不果行。直到南宋绍兴二年赵开变盐法,尽榷蜀盐,民间私井所产食盐才全部归国家统制专卖。
从宋代四川井盐生产实行官掌和土民干鬻的具体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出,除官府直接经营生产,课民如额煮盐,买扑承包盐额和土民干鬻如数输课的食盐归官府掌握之外,在北宋时期,其余额外之盐和尚未征课之盐,均不由官府控制和掌握。因此,宋代文献中,官方关于盐井和盐产量的记载,就只能包括官方直接经营生产和征课的井数及产量,而不包括未被征课的井数和产量。官方所记载的盐井和产量与实际存在的盐井和产量之间存在相当距离。弄清了这一点,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对文献记载的盐井和产量数字中所反映出北宋时期井盐生产长期停滞甚至倒退,南宋初期又成倍猛增等问题,就可作如下的回答:
1.文献记载的仁宗和神宗时期盐井数较北宋前期增加不多,盐产量大幅度下降,只是反映了官营盐井减产和征课减少的客观事实。它与北宋中期以后,除大宁监外,其余监辖大井的产量基本上都有所减少和课民煮盐,剥削过重,井户破家荡产不能如数输盐的情况相符合。造成减产的原因,是腐败的官营盐井封建徭役式的经营方式,束缚了井盐生产力的发展。
2.北宋时期四川实有的盐井和产量,都超过了官方所统计的数字,因为无论是买扑的官井或民间私井都存在部分额外余盐和私盐,未被官府掌握和统计在内。随着官营盐井的腐败减产,不少官井都采取买扑承包课额的经营方式,把井盐生产与井户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完不成课额赔偿,超额余盐归己的物质利害因素,都强迫和刺激井盐生产者努力发展井盐生产,争取有较多的余盐收入。特别是仁宗以后卓筒井的发展,它以井小分散,易于隐藏的特点,致使逃避课税的私井私盐更为普遍。官府屡次下令封闭卓筒小井和禁止私盐,以免影响官盐收入和销路,正是私井私盐大量存在的反映。此外,官方所记宋初到神宗末年的110多年中,四川盐井只有600多井或700多井,产量则由1600多万斤下降至700多万斤或1200多万斤;整个北宋时期盐课收入均为80万贯。而南宋绍兴二年距北宋神宗末年只有48年,距南宋建立只有5年,赵开尽榷私井私盐,全部井盐统归官府专卖,四川盐井就猛至4900余井,产量达6000余万斤,盐课收入增到400万贯。这也可证明北宋时期四川存在大量的私井私盐。当然,北宋时期究竟有多少私井私盐未被官方统计,由于文献缺载,我们实难做精确的考察。如果按文同所说熙宁时期仅陵州卓筒井就开凿了数百井,范镇说神宗时蜀中近年卓筒井大率不啻千百井,加上官方所统计的600多井,估计神宗时期四川盐井应接近2000井左右。如果按《宋会要·食货》二三记元丰时“川峡卓筒井盐:盐一千二百二十五万一干六百八十三斤一十二两五钱,收到钱系应付逐路支用,即不见支使窠名,亦无交印斤价”。加上各路官井所产的1200多万斤,估计神宗时四川产盐应在2500万斤左右。如果按《长编》卷三四七记元丰七年王宗望建议在成都府置都盐院,两蜀产盐之地置场,其井尽榷于官。成都府、梓州两路即可得盐6000万余斤计算,则元丰时四川产盐应在6000万斤以上。总之,尽管我们无法考察北宋四川盐井和产量的确切数量,但北宋时期存在大量的私井私盐,实际盐产量大大超过了官方的统计数字则是肯定无疑的。
3.文献记载的绍兴时期盐井和产量,是官方查核和估计的最高产量,比实际的产盐量和盐井数偏高。李心传就说:“始赵应祥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钱请引,井户但如额煮盐,赴官输土产税而已。然盐脉盈缩不常,久之,井户月额不敷,则官但以虚钞付之,而收其算……而息引土产之输,无所从出,由是刎缢相寻,公私皆病。”孝宗淳熙四年四川制置使胡元质也说:四川井户“有凿地不得咸泉,或得泉水淡薄,煎数斗之泉,不能得斤两之盐。其间或有开凿既久,井老泉枯,旧额犹在,无由蠲减;或大井损坏,无力修葺,数十年间,空抱重课;或井筒剥落,土石湮塞,弥旬累月,计不得取;或夏冬涨潦,淡水入井,不可烧煎;或贫乏无力,柴矛不继,虚失泉利;或假贷资财以为盐本,费多利少,官课未偿,私债已重,如此之类,不可胜计”。他认为,“为蜀民之病者,惟茶、盐、酒三事为最”,“盐之为害,尤甚于酒”。故以后经过推排核实,关闭卓筒井二千余井,盐课亦由400万贯,减至300万贯。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宋代四川井盐基本上一直是向前发展的,到神宗时期无论是盐井的数量和产量,都大大超过了北宋前期。
从食盐供应看井盐产量
为了说明宋代四川井盐生产的发展,有必要再对当时食盐供应状况作些简单考察。
“蜀食井盐”,宋代四川食盐几乎全靠井盐,不仰赖外地供应。在宋代所划定的食盐销售区域中,井盐行销川峡四路,外区食盐禁止入蜀。在整个宋代,除受到官府严厉禁止的少量商贩私盐入蜀外,只是在太宗端拱年间一度允许阶、文州青白盐入西川,以济民用;仁宗庆历八年曾一度规定解盐入蜀者亦恣不问;神宗熙宁九年刘佐入蜀经度茶事,曾每年官运十万席解盐入蜀货卖,未几即罢。应该指出,这几次允许川外食盐入蜀,并非四川发生了严重的盐荒,主要是主办官员禁止东川(梓州路)盐入西川和禁止民间私盐,人为地运解盐入川,高价出售,希求恩赏而造成的。吕陶就说:“始嘉祐中,转运司奏请今后更不许卓筒,非为其伪滥也,止以凿井既众,出盐滋多,射破蒲江官井盐价。然已开凿者亦存而不废。至熙宁九年,盐运判官段介又奏请闭塞本路及梓州路卓筒井,一为欲蒲江官卖贵盐,二为欲兴贩大宁盐,解盐入川高价出卖,多取羡息,苟求恩尝。是时,梓州路转运司以为年计所赖,固执不可,惟成都路尽行闭塞,煎井之家,由是失业”。这种闭塞民间私井,官运解盐入蜀,造成井户失业,破坏四川井盐生产的倒行逆施,祸国殃民的行径,在人民的反对下,未几即罢。相反,宋代四川夔州路大宁监的井盐在北宋初期和南宋时期,都曾一度行销荆湖地区,这说明宋代四川井盐基本上已能自给自足。
物价往往是供求状况的晴雨表。四川盐价,后蜀时每斤160文,北宋平蜀后,乾德三年减成100文,开宝七年又减为90文。太平兴国二年每斤为70文,后增为150文。庆历六年为140文,后增为220文。熙宁九年为250文,元祐元年为120文。绍兴十七年前为300文,后减为228文。这些主要是成都府路川西地区官卖垄断价格。“成都路州县,户口蕃易,所产盐食常不足;梓、夔等路,产盐多人食有余”。故人烟较少的产盐地区和民间私盐价格还要低一些。如熙宁九年成都路盐每斤250文,时值岁丰,以两斗米才能换一斤盐,而在东川地区每斤却只70文。元祐时期西川官盐每斤120文,而民间私井白盐每斤止七八十文。当然,在僻远交通不便的黎州等地,盐价更贵,绍熙五年,每斤达到320文。虽然整个宋代四川盐价起伏总的趋势是不断上升,但考虑到四川整个物价不断上涨的因素,把盐价上涨同其他物价上涨相比较,则盐价同其他物价的交换比率还是不断下降的。例如四川的绢价,真宗咸平时每匹300文,,仁宗时每匹折价为600—1200文,神宗时每匹为850文,南宋绍兴二十六年为每匹5000文。从北宋前期到南宋前期上涨了十倍以上。如果北宋前期一匹绢只能换二、三斤盐,到绍兴二十九年邛州以官盐市民绢,“一绢之直为盐十五斤”。一匹绢已可换十五斤盐了,实质上宋代井盐同其他物品的交换价格是在大幅度下降的,盐价不是上涨而是下降。这显然是宋代四川井盐生产的发展所决定的。再说,从唐末中原战乱,北方人民不断流寓四川,北宋灭亡,大批的北方人民又不断迁居四川,加上两百多年社会安定,人口增长快,北宋平蜀得53万户,到元丰二年增加到210万户,绍兴三十二年增加到264万户。两百年间户数增加了五倍,而实际盐价反而下降,更说明宋代四川井盐产量是不断上升的。
当然,宋代四川的盐价同全国其他地区相比,还是偏高的。广大人民仍然以食盐为艰。这是因为四川井盐受自然条件限制。凿井之艰难,盐卤之浓淡,盐泉之盈缩,煎熬之易难,成本之轻重,色质之优劣,更复井与井殊,灶与灶异,远非晒制解盐、煎制海盐所能相比。历代以来,四川人民皆以食盐为艰。直到解放前,偏僻山区,还是盐贵如银。有的饭馆酒店往往悬盐于堂,以示菜里有盐,招引顾客。宋代四川人民艰于盐食,自不例外,不足为奇。
总之,宋代四川井盐生产在唐代的基础上有了长足的发展,基本上已达到自给自足的水平。它不但超过了以前的唐代,而且盛于以后的元代和明代。宋代是四川井盐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个伟大的成就主要是宋代井盐生产技术的发展,井盐生产逐渐由封建官营改为令民承包和广大井盐生产者的努力而取得的。
《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