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编》记载:宋军士兵常“执钝折不堪之器械”,“铁刃不钢,筋胶不固,长短小大,多不中度”,严重地影响了宋军的战斗力。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北宋当时十分缺乏制造兵器的良匠,生产的兵器质量低劣,而掌管收藏兵器的官吏,在收购兵器的时候,又只“计其多寡之数而藏之,未尝责其实用”,以致造成“所积虽多,大抵敝恶”的后果。王雾上疏神宗“择知工事之匠,使专其职,且募天下良工,散为匠师。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察其精魔而赏罚之”得到宋神宗赞同。于是,设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统一管理全国各地武器的制造,奖励发明,以改进兵器,军器监的设置情况如下。
机构设置。王安石变法前,宋军使用的兵器大多“朽窥不可复用”,虽然全国各地生产的弓、弩、胄等数量“以千万计”,但“无一坚好利实可为用者”。设置判官一人,通判一人。判官、同判之下“其属有垂、有主簿、有勾当公事”,所以军费节省也相当明显,改变了以前的“军器领于六司”的隶属关系。
管理办法。择“知工事之臣”,“使专其职”,并且“遣吏以利器诣诸路作院,谕以为式,第工为三等,视其器之良魔而黝涉其官吏”;积极招募天下良工,鼓励“知军器利害者,听诣监陈述”。当时“吏民献器械之法式者甚众”,乃令“三帅视实利便者制造”。
军器监成立以后,网罗天下,广收人才,广纳各方意见,为了更好地发展并壮大自己的军事实力,北宋政府曾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即天下凡是懂得军器的人,可以随时到军器监谈论自己的想法。并对军器监各级主管严加考察,一旦发现不合格者,立即予以撤职。如果武器制作不精者,视情节轻重,黜陟其官吏。军器监分工也很明确,有火药、青窑、麻作等共11目,并且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严禁把相关技术外传。军器监设立后,成效明显,此后北宋各种武器的制作都非常地精致。《长编·卷249》熙宁七年春正月庚戌亦载:“初,在京及诸路制造军器多杂恶,河北尤甚,至是所制兵械皆精利。”特别是神臂弓,既坚韧又锋利,最为优良,能“射地百四十余步,入榆木半,……而他弓矢弗能及”。沈括也说:神臂弓能“射三百步....最为利器”。它在制夏战争中显示了一定的威力。如元丰四年,宋军夺取磨脐隘时,刘昌柞以“牌手当前,神臂弓次之,弩又次之”,向夏军猛攻,“夏人遂大败”。其它武器,也都发挥了各自的威力。如熙宁九年十二月,在反击交趾侵略的自卫战争中,交趾“以象拒战”,郭边先“使强弩射之”,后又‘“以巨刀斩象鼻,象却走,大兵乘之,贼溃去”。不仅武器的质量大为提高,数量也非常可观,“戈矛弧矢甲胃刀剑之类,皆极完具;等数之积,殆不可胜计”,“可中数十年之用”。
不仅如此,军器监还致力于兵器制造理论研究,总共讨论编写了110卷“军器法式”专著,对兵器种类和制造方式进行了详细介绍,为传之后世作好了准备
王安石全面整顿军队,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大宋军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因为大宋军事力量增强,人猛马壮刀枪锋利,使得长期欺负大宋的北辽也心生畏惧,在加紧武备的同时,也不忘把修城蓄谷定为守备之计。
大宋一转身从被人欺负而变成了准备欺负别人。这种转变,北宋政府置军器监,是建宋以来百年所未有过的故事。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
王安石的军事改革基本上是成功的,淘汰老弱残兵,部队留下的是相对精壮的士兵;裁军之后,兵员减少了,战斗力反而有所提高。正赶上西夏毅宗驾崩,继位的夏惠宗才8岁,外戚梁氏专权,将领们不服,西夏政局陷入混乱。宋趁机招诱青唐羌等羌人部落归附,“开地二千里”。是北宋少有的主动扩张举动。
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同保人户互相监察。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及节省军费。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即可提高预备役的军事素质;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保甲法的本意是把农村住户编为保甲,农闲时军训,农忙时回家务农。很有一点类似今天的民兵或预备役的味道。可以提高全民军事素质、加强治安,并有助于官府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北宋有数实行“重文抑武”政策,国民血性不足,王安石这么做也是有的放矢。然而规定是由人执行的,而执行者难免在执行的过程中上下其手,捞取好处。什么时候算是农忙,什么时候算是农闲,农民们说了不算,要保长说了才算。眼看地里的庄稼就要熟了,保长却非说农民们的武艺没有操练好,还要继续操练;非得农民们给保长老爷送上常例钱钞,才能回家割麦。保长得了钱,再孝敬上官、上差。
这样,保甲法实行下来,老百姓们的武艺倒没有怎么提高,口袋里的钱倒是有不少被各级官吏搜刮去了。
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颁布“保马法”,规定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义勇保甲昭养马者,每户一匹,富家可每户两匹,“以监牧现马给之,或官与其值使自市。”府县不超过3000匹,五路不超过5000匹。保甲马随时准备官府征用。养马者三等户以上十户为一保,四、五等户十户为一社。“官养一马,以价率之,为钱二十七干,募民牧养,可省杂费八万余。”(《宋史》卷198)此后保马法推行到其它各路。
自此陆续将河南河北各牧监废除,租牧监地给农民,获取了一笔很大的收入。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废监租钱遂至百十六万”(《宋史》卷198)但“保马法”并未解决马匹供应问题,元丰初(公元1086年)又“议兴废监、以复旧制”。于是各州马监,又相继恢复。
民养官马,平时可以自家做农耕用;战时归还官府做战马。马死或病,照价赔偿。目的是要用民养代替官养,解决宋军的马匹来源。“骑兵在整个中世纪一直是各国军队中的主要兵种”,与宋对阵的辽、夏、金、元,都有强大的骑兵部队。而宋朝不仅骑兵少而且有限的骑兵中战马也严重不足。《宋史》中多处提到缺马情况。骑兵的落后,熙宁年间军费支出比庆历年间减少1.3多万缗。熙宁六年六月,是宋军败北的重要原因。规定看起来也不错,然而在平原甚至江南水乡,养马是很困难、很费钱的一件事情;作为农耕之用,养马还不如养骡子;而且农耕用马和战马还是有区别的,农民们养出来的马,很难做战马使用。农民们往往把领养官马当做一件苦差事,不愿意去做,向逃避差役一样逃避养马。然后地方官员又要动动脑筋,让农民们自愿地养马,致使有些农户因此破产。专门管理内外军器之政。
结果,保马法实行下来,并没有给大宋王朝提供可用的战马,反倒像新差役法一样为害民间。
方田均税法是改革土地征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主旨是通过丈量田亩,整理地籍,以实现均平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为后代清丈土地的开端。
初期,由于土地买卖兼并已久,地籍紊乱,富者田产日增而田赋并未随之增加,贫者田产日少而田赋并不随之减少。据《宋史》载,当时纳税者仅占30%,甚而有私田百亩者,只纳四亩的税。
仁宗时,大理寺郭谘首创千步方田法,在徽州肥乡县试行,据以免除无地而有租税者400家,纠正有地而无租税者100家,收逃漏税款80万,逃亡的农民又重新归来,稍后在个别州县继续试办,都是屡试屡止。王安石任宰相后,将郭谘的原办法加以补充,于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六月,首先推行于京东路,以后逐渐推行于其他各路。
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每年九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五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三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
本意是丈量土地,确定税额,避免豪门大户逃税,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土地兼并。但是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都要重新丈量,而每次丈量,都是各级官吏中饱私囊的好机会,豪门大户仍然可以通过贿赂官员的方法来逃税。方田均税法不仅限于北方诸路,在南方许多地区也曾推行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消除了隐田逃税之现象,增加了赋税收入,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它却侵害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利益,遂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基本废止。至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完全废止,已清丈的方田也仍照旧法纳税。
均税法的推行,因为裁军幅度较大,受到豪强阻挠,官吏徇私舞弊,障碍横生,到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被迫停止,共推行了14年。先后所方之田,仅及五路,所清丈的田达2484349顷,占当时全国垦田总数的一半以上,可算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丈量田亩的一次壮举。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十一月,神宗正式颁布实行《农田利害条约》(又称《农田水利约束》),这是一部大兴农田水利建设的行政法规,对各地兴修农田水利的组织审批方式,经费筹集,责任和权力分担,建议人与执行官吏的奖赏等,都有具体规定。它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农田水利专法,全文共分8条,1200余字,其内容有:凡能提出有关土地耕种方法和某处有应兴建、恢复和扩建农田水利工程的人,核实后受奖,并交付州县负责实施;各县应上报境内荒田顷亩,所在地点和开垦办法;各县要上报应修浚的河流,应兴修或扩建的灌溉工程,并作出预算及施工安排;河流涉及几个州县的,各县都要提出意见,报送主管官吏;各县应修的堤防,应开挖的排水沟渠要提出计划、预算和施工办法,报请上级复查,然后执行;各州县的报告,主管官吏要和各路提刑或转运官吏协商,复查核实后,委派县或州施工;关系几个州的大工程,要经中央批准;工程太多的县,县官不胜任的要调动工作,事务太繁重的可添置辅助官吏;私人垦田及兴修水利,经费过多时,可向官府贷款,州县也可劝谕富家借贷;凡出力出财兴办水利的,按功利大小,官府给予奖励或录用;不按规定开修的,官吏要督促并罚款,罚款充作工程费用;各县官吏兴修水利见成效者,按功劳大小升赏,临时委派人员亦比照奖励。据漆侠先生分析,神宗颁布《农田利害条约》主要目的是:无论官员或居民,只要熟谙农田耕作或水利修建工程,都可向各级官府陈述自己的意见,经各级官员商量或按视清楚,如确属有利,即由州官员实施。其中较为巨大的工程,即奏明朝廷决定,等到实施完毕,按功利的大小,对条陈意见的人给以一定奖励。兴利极大的,即量才录用。
《农田水利约束》在实行过程中又不断完善。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又补充规定,对兴修农田水利有功的官员,按灌溉顷亩千顷以上、五百顷以上和百顷以上三等分别予以奖励。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又补充兴修水利占用民田,应以官田补偿的办法,以及对无力承办兴工者,出官钱资助的办法等。这本是好事,可急功近利地去执行,反而闹笑话。《邵氏闻见后录》和司马光《涑水纪闻》记载了同一件事情:“王荆公好言利。有小人谄曰:‘决梁山泊八百里水以为田,根据漆侠先生的计算,其利大矣。’荆公喜甚,徐曰:‘策固善,决水何地可容?’刘贡公在坐中,曰:‘自其旁别凿八百里泊,则可容矣。’荆公笑而后止。”刘贡父跟王安石是诗友,关系不错;王安石曾经出过一个上联:三代夏商周。刘贡父对下联:四诗风雅颂。对句的妙处在于《诗经》中的“雅”又可分为“大雅”和“小雅”,与“风”、“颂”合起来恰成“四诗”。当时传为雅谈。后来刘贡父挖苦王安石,不知道编辑所说的凿泪引水是什么传为笑谈。
这个法令,提出了科举改革的根本目标与目前任务。根本目标就是恢复三代的教育选举之法。目前的任务就是改革现有的以诗赋,记诵,传记为主的考试。鉴于此,又作了如下六项规定:
一是废罢明经及其他诸科,只保留进士科。
古之取士皆本于学校,故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为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自先王之泽竭,教养之法无所本,士虽有美材而无学校成就之,此议者之所患也。今欲追复古制以革其弊,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下,则庶几可复古矣。
二是京东、陕西、河东、河北、京西五路先设置学官,予以教导。礼部所增进士名额,只能在这五路中录取,为的就是诱导这几路的诸科人士努力考取进士。
三是进士科考试罢废诗赋、帖经、墨义,只选《诗》、《书》、《易》、《周礼》、《礼记》等本经中的一经,并涉及《论语》、《孟子》等兼经。
贡举新法,顾名思义就是关于改革考试制度的法令。这项法令颁布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二月。隋唐以来,各代王朝的统治者都开始实行了科举取士,我国的科举制度也由此开始。科举制度的实行,打破了自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官人法,为广大的庶族地主和广大的寒门人士提供了参政的机会,有力地打击了士族门阀的势力,人才的选拔也较为公平。因此,科举制度带来的进步作用是很显而易见的。但是隋唐时开始的科举制,把广大的读书人都控制在了诗赋儒经之中,所学的知识,都脱离了实际的社会,时间越长,其显示出来的弊病也就越来越明显。北宋王朝的政治家也看到了这种弊病所带来的影响,都很想采取一种办法来对此加以改革。范仲淹在宋仁宗庆历年间举行的“庆历新政”中向朝廷上书陈述要求的进行变革的方案中,其中的第三条就是“精贡举”,由此可见封建士大夫对选拔人才的重视程度。与范仲淹一样,王安石也意识到了其中的弊病,所以在他进行变法之前,对科举考试的改革亦有所思考。王安石对科举改革所作的思考是:考进士时取消以前要考的诗赋记诵,而是改考对朝廷实际政治问题的见解;考经学时取消以前要考的记问传写,而是改考对礼乐等实际问题的看法。王安石所思考的这些,在他执政以后的变法中,全部被付诸于实际行动。熙宁四年二月,就颁行了科举考试的法规,其言如下:
四是每次考试分为四场。第一场为本经,第二场为兼经并大义十道,要求“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第三场论一道,第四场时务策三道,礼部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