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主豪强的高利贷大体相当了。这个借贷利率已经属于高利贷了,这就等于政府把商人的高利贷权拿到自己手中,借此增加财政收入。其次在青苗法实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肆意增加还贷利息,更是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地主豪强的高利贷,只要农民和奸商说好就行了。而农民要想通过青苗法借贷,按照规章制度,需要写许多正式文书给官府。农民不认字,就要请衙门里的书办来写;而请衙门里的书办来写,那是要奉上润笔费的。等到还账的时候,衙门里的衙役来催帐,给衙役的“辛苦费”是跑不了的。水过地皮湿,农民实际需要付出的利息,已经远远大于去借高利贷了。在一个县实行青苗法和在全国实行青苗法的效果截然相反,由于官僚体制的弊端,青苗法的实施不仅没能有效减轻农民负担,反而使得农民对新法怨声载道,唯一的好处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了,但是这些钱是剥夺农民得来的,从这一点上说,青苗法的实施也是失败的。
与此同时,由于青苗法还肩负着为朝廷敛财的职能,地方官府还要想尽各种办法,变着法的在农民头上动脑筋。有的地方官员因为申请青苗钱的人很多,就擅自提高利息,有到30%甚至40%。更多的地方官员从未做过这样繁杂的工作,他们动用了在历代王朝屡试不爽的办法:以官府之名强行贷款,不管你需不需要,一律贷给你。按人头发钱,到收息日连本带利一同上交。交不上来,就带着衙役上门强行收取,打砸抢掠,抓人拆屋。如此野蛮残酷的手法对百姓而言丝毫无益,但却是这些官员们显示政绩最有利的证据。还有的地方只是把布告贴出去,对来贷款的人推三阻四,最终不了了之。此外,青苗法中,政府用来做本钱借贷给农民们的,是常平仓和广惠仓积存的钱粮。所谓常平仓,最早出现在汉代,当时创设常平仓,其作用是这样的:丰收之年,谷贱伤农,国家出钱收购粮食,避免谷价过度下跌,对农民造成太深的伤害;歉收的话,谷价过高,国家就出售常平仓的存粮,平抑粮价,避免对市民造成太深的伤害。所谓广惠仓,又称义仓,出现在隋朝,设义仓的目的是,丰年征粮积储,古人没有现代数学知识,荒年放赈济困,对农民以及市民实施救济,起到济困助贫作用。宋初在各地设常平仓与惠民仓,虽然各地收效不一,但总算也是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王安石把常平仓与惠民仓的钱谷挪作青苗本钱,放贷取息,常平仓失去了稳定粮价的作用。
北宋政坛另一位声名显赫的大臣司马光说:“朝廷初散青苗钱的本意是抑制地主豪强势力的放债取利,侵渔细民,故设此法。既然是由政府借贷,就应薄收其利。而今以一斗陈米发给饥民,却令他们缴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纳粟三斗,这样算下来的利息将近一倍。如此以往,物价转贵,所取之利也就增多,即使是那些地主豪强势力,乘此机会收取百姓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
本意是减轻农民受到的高利贷盘剥,并间接遏制土地兼并的青苗法,经过地方官府这么一动脑筋,反而变成了更高的高利贷了。
如果你认为官府做的手脚会到此结束,那你就错了。官府还有其他办法。由于青苗法肩负着为朝廷增加收入的重要责任,所以,从常平仓和广惠仓拿来的钱粮,是不敢放贷给经济十分贫弱的老百姓的,因为地方官府知道放贷给这种经济十分贫弱的老百姓的话,别说利息了,就连本钱恐怕都难收回来。因为这些老百姓实在是太穷了,所以不能放贷给他们。那么,放给谁呢?那就只能放贷给有能力的自耕农了。自耕农们一合计,借官府的高利贷很不合算,非常不合算,那是相当的不合算,于是都拒绝贷款。自耕农们竟然胆敢不自觉自愿的配合官府实施青苗法,怎么办呢?没关系,官府有的是办法。经过强大的政策攻心,自耕农们都被自愿的从官府贷到了钱粮。
这就可以了吧?不行!要是到此为止,那怎么能显示出官府的政绩呢?当自耕农都被自愿之后,官府又把目光投向了城乡手工业者。按说青苗法的帮扶救济对象是农民,好让农民在青黄不接的时候能有喘息的机会,跟城乡手工业者是没有关系的。城乡手工业者又不会受到青黄不接的困扰,为什么要接受官府帮扶?可官府就是为了显示出自己的政绩,于是又有相当多的城乡手工业者接受了青苗法的帮扶。
针对城乡手工业者被自愿接受官府帮扶的情况,北宋政坛的著名人物韩琦再一次跳出来诋毁王安石的变法。明明是年息已经达到了44%的高度。他上了一道长达几万言的奏章,极力陈述青苗法的弊端,这封奏疏让神宗皇帝大为震惊。在这封奏疏中,韩琦说很多地方普遍存在地方官强令百姓贷款的现象,这无疑使朝廷与百姓的关系更加恶劣。百姓怨声载道,贫困不堪,本可以勉强度日,如今政府强令他们出利息,饭都吃不饱了,哪里还有什么钱出利息呢?接着,他又详细介绍了各个乡,各种农户的贷款情况,描述了一些还不上贷款的百姓,在地方官的淫威下,不得不卖田卖地,卖儿鬻女,以偿还本息。接着又历数了在农村已存在的各种各样的苛捐杂税,百姓早已苦不堪言,青苗法的实行更使百姓的生活雪上加霜。若不加以制止,20%+20%=40%。而且我们用今天现代数学方法计算,“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情形将会再次上演。
这封奏疏,材料充分,证据确凿,洋洋数万言,让神宗读了之后不能不信服。而且作为一个老臣,还能有这样的责任心,让神宗不得不感动。第二天,他便召集大臣王安石、曾公亮、陈升之等入朝,把这封奏疏拿给他们看,并且说道:“韩琦乃真正的忠臣,朕原本以为新法可以利国利民,不曾想害民却如此之深。”
曾公亮也是青苗法的反对者,既然老臣韩琦当面反对青苗法,他自然也不能放过此次机会。他说:“臣也从亲戚、朋友、百姓那里听说新法给他们带来的诸多不便。臣的老家还有一个兄弟,前些日子来信的时候,还对臣说到了青苗法,自实行后,闹的人心惶惶,百姓皆感不安。由此看来,青苗法确实弊端太多,臣也恳请陛下能够下诏停止实行。”
陈升之也随声附和道:“天下各路反对青苗法的上书不断,确实说明青苗法有不可取之处,陛下若不早点下定决心,臣唯恐祸患益渐。”
这些大臣都是北宋政坛举足轻重的人物,拥有较大的影响力,在神宗皇帝身边对王安石的变法诋毁得久了,神宗皇帝也有些疑惑,对王安石说:“像坊郭这些商业区怎么也能适用于青苗法呢?是官员强迫实行的吗?”
面对韩琦等人的否定,王安石颇以为不然,王安石说:“变法之初,几位都不曾有什么意见或建议,等变法推行之时,诸位只是一味地在挑毛病,并非真正为陛下出谋划策,诸位所说可能确有其事,但不见得全国到处都是如此,而且青苗法实行之后,并非一无是处。再者,陛下修青苗法以助民,至于收息,也是效仿古人周公的做法。比如西汉名臣桑弘羊笼天下货财以进献朝廷,亦然称之为兴利之臣。如今朝廷抑制兼并赈济贫弱之人,置官理财,并非是满足一己之私,难道就不能算是兴利之臣吗?”
然而,韩琦等人毕竟是北宋朝廷举足轻重的人物,在其他一些也反对变法的小官员看来,既然像韩琦这样的官员都出来反对变法,他们也就不约而同地一起站了出来,开始加入了反对变法的大军中。例如陈舜俞就说:“
今朝廷以新法散常平为青苗,唯恐不尽,使仓库既空,饥馑荐至,则兼并之民,必乘此时有闲籴而贵粜者,未知州县将何法以制之?”另一位王岩叟也说;“说者曰(散青苗)所以抑兼并。曾兼并未必能抑也,一日期限之逼,督责之严,则不免复哀求于富家大族,增息而取之。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政府既然自己放高利贷,韩琦虽然是北宋名臣,自然就难以抑制民间的高利贷活动。而且,被自愿借贷的自耕农和城乡手工业者,如果还贷的时候拿不出钱来,在官府催逼之下,不得不向豪门大户也就是所谓的‘兼并之家’借入高利贷。民间高利贷反而会乘机牟取暴利,使农民雪上加霜,从而加剧社会矛盾”。
由于韩琦带领一小撮其他官员不停地在神宗皇帝耳朵边诋毁王安石的变法,搞得神宗皇帝不胜其烦,终于在熙宁七年下诏扣留半数常平钱物备灾不许出放;另一部均输法也存在弊端,这给王安石的改革大业蒙上了一层阴影。
宋朝的皇位来路不正,生怕别人采用同样的变法篡夺皇位,因此把各地的节度使留在帝都开封养着,已经是相当有力度的防范措施了。即便如此,封建君主还是不放心,生怕地方上有钱以后形成新的割据,所以规定各地要把征收到的税粮统统运送到帝都开封。各路“漕臣”也就是转运使,就是负责这项工作的。而且北宋税收还实行实物征收;这样,转运起来运费支出也是很可观的。另外,由于各地每年的征收任务是固定的,丰年不能多收税,灾年不能减税,国家的调控职能大大减弱;征收任务中又有一些地方不能生产或无法按时生产的物资,又给了奸商们操控物价的机会。
均输法就是改变这种死板的实物征收、绝大部分转运的征收方式,在江南西路、江南东路、淮南、浙东路、浙西路、荆湖路等东南六路,也就是东南财赋之地,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实施实物征收与货币征收相结合的税收方式,各地发运司预先掌握京师库藏状况,根据需要调控征收的货币与实物,并避免征收“非时、不产”的物资。均输法的颁布还能防止商人们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加大了政府对于采购的控制力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是由此造成了政府采购垄断的局面,给中小商户和农民的损失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行政对于市场的干预很少有成功的时候。丰收地区的粮价折钱,对减轻农民负担是有利的。但有时官府折征的钱均输法施行之前,各路转运使将征收的粮食布匹等实物运送帝都开封。加之各地每年的征收任务是固定的,丰年不能多收税,灾年不能减税,教条死板,不利于国家调控税收,而利于奸商操纵物价。
均输法实施之后,东南六路(也就是国家主要的税收之地)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原则,按照朝廷的需求,对上供物资进行灵活的品种调节。
均输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折钱过重、钱米并征和折钱不均三个方面。歉收米贵之际,政府不征米改征钱,反而加重了农民负担。这是因为均输法同样担负着为朝廷敛财的重任,所以各路官员都恨不得多从老百姓们手里多征收一点。元丰后期甚至还出现了发运司把正常经费的籴本冒充“羡余”献给皇帝的现象(“发运使多献羡余以希恩宠”)。
另外,在离汴京较近的淮南一带籴米,向较远的江、湖地区征钱,这是符合均输法“用近易远”之原则的,可以节省运费,但也造成了购买钱款投放不均,客观上加剧了东南其他地区的钱荒。
尽管在执行中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均输法的总体设计还是不错的,所以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各半,支持者主要是王安石以及背后的神宗皇帝,反对者则有北宋文坛著名的人物苏辙,后来还包括苏辙的哥哥、北宋文坛另一位著名人物苏轼。
直到熙宁末年,我国古代著名科学家、《梦溪笔谈》的作者沈括担任权三司使,对均输法做了大量的技术性修正,他也只是把两个半年的利息相加,制定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均输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市易法是由官府设置专门机构,参与交易,吞吐物资,平抑物价的一种政策。本为解决豪商巨贾操纵市场、控制同行、压价收购外地货物、高价出售,从中获取暴利的行为。中国的商品经济在封建社会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仍然受限于中国封建社会中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尽管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按照士、农、工、商的标准人为的将人们划分开来,而且历代王朝也一直采用重农抑商的政策,但是经济发展有自身的规律,商品经济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商品经济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商人这个社会阶层。由于他们有雄厚的财力,由此他们可以驾驭州县,操纵市场。商业的经营具有十分丰厚的利润,由于利益的驱动,导致了一批官僚性质的地主也加入到商业经营中来,他们兼并土地,囤积居奇,成为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这种畸形的“民富”与政府的穷形成了一种很鲜明的对比,这样一来,就不得不引得官府介入或者干涉商人的商业经营。在汉代,朝廷设立的平准令,责任是转运物资,平抑物价,防止商人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这其实也就是政府在参与商业的经营。政府参与后,天下的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由此,民间的富商大贾就不能够赚取很大的利润了,他们也就不会再囤积货物,因此,此法被称为“平准”。汉代的平准,实际上就是政府参与经营后牟取商业利润的。
王安石设立市易法的最初目的就是抑制商人对市场的操纵,平抑物价,保护小商小贩不破产,与此同时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其实质与汉代的平准令是一致的。王安石在考虑了设立市易法的优越之处的同时,也看到了当时市场上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因此他上书神宗皇帝说:“现在市场上物价混乱,皇上无法制止,而富商大贾却乘此机会牟取暴利,而牟取的这些利润全都归入了他们个人,国家没有拿到什么钱,这种情况现在如果不革除的话,这个弊端将会越来越深的。”
市易法的主要内容有:确定市易务组织规则,由政府指派提举官一人主管,下设监官二员,勾当公司官一员,并召募商贾充当市易务的行人和牙人,从事货物买卖;参加市易务的行人须以财物作抵,五人以上相互作保,方可向市易务赊购货物出售。贷款须在半年至一年内还清,半年付息10%,一年付息20%,过期不还,每月另加2%的罚款。对外来客商的货物,许其至市易务投卖,由务中行人、牙人会同客商公平议价,支官钱购买,客商也可与务中其他物品折合交换;三司(户部、盐钱、度支)诸库所需的物资,也可由市易务统一在京收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