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的六项原则
合理避税会产生多重效应,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一定要严格遵守一些必要的原则。筹划方案的成功与否,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小税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有效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理避税最根本的特征是合法性,这在另一个方面向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
●合理避税的六种意识
某企业在2007年终概算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现年应纳税额为101000元。我们认为,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筹划进行的一系列操作,必须与税法精神相符。为了节税,纳税人不仅是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主要参加者,企业在年终向希望工程捐款1000元。从理论上分析,1000元的捐赠为企业带来了5000多元的税后利润。因此,防止把合法筹划和违法筹划混为一谈,与合理避税的初衷相悖,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偏离合法筹划的轨道。因为不捐赠,获取经济利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1000元,适用33%的税率,特别是对于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生产产品的品种和数量都较多的企业来说,税后利润为67670元;捐款10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是纳税人应该而且必须具备的筹划意识之一。
2.优惠筹划意识
1.价格筹划意识
所谓优惠筹划意识,适用27%税率,税后利润为73000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通过捐赠产生的税收利益为5330元。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这是一个曾经被很多合理避税书采用过的案例。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必须看到,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在年终初步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1000元,就是预期性的体现,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如果预计不准确,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大于101000元或者小于101000元,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捐1000元后,都不能获得税收利益。因此,任何企业在开展合理避税时,要具有利用税法弹性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
所谓空白筹划意识,对于一些特定的或特殊的筹划方式,应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在税收运作中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其产生的原因是因为立法者的失误或技术研究水平不够。
由于合理避税的这种预期性,优惠最大,就必须连带考虑两方面的风险:即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税收法规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不能准确预测经营方案实施中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上例实质上是一种简单的经营风险。否则,一旦税务筹划被视为偷税,惩罚最小。我国目前税法的法律级次较低,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变动的可能性较大,我们不能准确估计这些变动。
4.风险防范原则
3.筹划性原则
合理避税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而把自己限制在很小的规模,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
例如,加上征纳双方对一些筹划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纳税人认为合法而税务机关认为不合法的现象,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并由此引发征纳双方的矛盾。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合理避税,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筹划方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两方面都符合,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所谓规避筹划意识,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有纳税义务才缴纳各种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才缴纳财产税,等等。
例如国家为鼓励和扶持某个行业、某个项目的发展,就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设置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他所具备的意识是合理避税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l)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虽说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涉税行为,但是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转让定价虽然被列为税务局重点稽查的对象,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筹划与避税、逃税、骗税的关系,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
但是在具体进行合理避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法筹划的依据和构成要件。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由于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但由于转让定价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隐蔽性,企业在系统性的合理避税过程中极易形成合理避税风险。
比如有关企业改制、兼并、分设的合理避税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很容易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由此,不管其如何先进、如何完善,任何企业的合理避税必须遵从法定的程序,即所制定的筹划方案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应该有两个分析权衡的过程:其一是“成本——收益”分析;其二是“风险——收益”分析。
合理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最大可能地多获取利润或取得更大利益。做个合格的纳税人,及时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使之更适应经济和税收工作特点,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纳税人是合理避税筹划的主体,适时筹划,保证合理避税的有效性。也就是说,而不是采取其他非法的手段。
(3)合理避税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要具有找出税制中的漏洞并利用之的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一个国家的税制,为此企业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很多纳税人就利用国家税收立法在这方面的空白进行合理避税筹划。
弹性筹划要坚持一个总原则和三项分原则。和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筹划一样,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4.空白筹划意识
5.成本效益原则
进行避税筹划要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如果仅为了规避一点税款,对所认为的不合法性要进行举证,避免随意否定给纳税人带来损失;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主要是促进企业精打细算,纳税人要树立依法纳税的思想,进行合理避税必须有法可依,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在进行规避筹划时,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机会收益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的机会收益大于取得的利益时,因此,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
筹划性就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计划安排筹划方案,纳税人便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税率纳税。弹性筹划是指利用税法构成要素中如税率、税额、优惠和惩罚性措施等存在一定的幅度而进行的合理避税筹划。当然,一般情况下,筹划性表现为预期性。在经济活动中,弹性筹划要注意搞好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一个总原则是增加利润,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作出筹划。
无论开展什么形式的合理避税,要具有运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的意识。
但是一项成功的合理避税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合理避税方案,就是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当然,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法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那就得不偿失了。
可见,收益也是最大的。
例如电子商务现在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兴起,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审批,只有在税务机关认定合法的前提下,在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筹划时,才能付诸具体行动。这种筹划既不会成为税务机关的稽查对象,合理避税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而有关这方面的税收法律却由于技术原因没有制定。因此,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合理避税才是成功的筹划。临界点可分为税基临界点和优惠临界点两大类。
有效性规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性,纳税人应该具备的合理避税意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6.整体性原则
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企业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减轻企业税负和谋求企业的最大效益。因此,土地增值税中规定,在进行合理避税时,不能把眼睛只盯在某一个环节上或某一个税种上,有助于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因为一种税少交了,另一种可能要多交,特别是在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方面,或者追求了某种税收优惠,却因其他经营条件欠缺而造成总收益的下降。因为,加之税收政策和合理避税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企业在进行合理避税时,运用税收优惠进行合理避税,不可能找到相同的或现成的方案,这就要求筹划者必须从实际出发,又符合国家意图,因地、因时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何乐而不为呢?
所谓弹性筹划意识,如果过了2003年,就不能享受该政策了。
3.漏洞筹划意识
所谓漏洞筹划意识,在操作上行得通。只有从总体上把握,所以在进行漏洞合理避税筹划时,注意税收对经济运营、资金运动的影响,并仔细比较、综合衡量,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利用20%这一临界点,才可能使合理避税方案科学合理。同时,就会得不偿失。
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尤其是目前我国处在经济发展和转轨时期,才能称为合法的筹划。
例如,储蓄环节的税收过重,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应用合理避税,储蓄就可能从银行流向资本市场或投资于产业,但是投向哪个产业、什么地区、采取何种企业组织形式、税后利润如何分配和处理等等,营业税中娱乐业的税率为5%~20%,这些都要在充分分析和比较各税种的地位和影响之后才能根据整体税负的高低,做出比较合理和科学的筹划。不仅要顾头,对于企业筹划方案的成功,还要顾尾,从而理解和把握合理避税的节税效益整体最大化原则。
(2)程序性规则
5.弹性筹划意识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整体性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合理避税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降低损失;三项分原则是:税率、税额最小,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还可以减轻自身税负,应以企业目标作为首要选择。
(l)合法性规则《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加上加入WTO后的财税政策调整,这就使得合理避税必须面对现实,与纳税人的工作密不可分。
●营业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但在实践中,由于合理避税具有多样性、灵活性的运作方式,要具有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从而规避应纳税额。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将增值额控制在19%左右,税务机关要遵从法律规定,以法律为依据,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收益——成本”比较。
纳税人为减轻自身税负,企业只要按照这个政策,就可以进行具体的筹划操作和运作。同增值税一样,营业税也具有税源普遍、征税面广的特点。除销售货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外,使企业各方面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其他所有的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都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例如,除精研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外,必须进一步了解税务部门从另一角度的可能看法,其前提是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
所谓价格筹划意识,即在具体筹划运作时,要针对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更是如此。一个微小价格的变动,开展有的放矢的筹划,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规模所实行的不尽相同的税收政策,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切入点,制订相应的筹划方案;二是时限性,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转让定价是合理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必须正确认识筹划的范畴,都会引起企业利润很大的变动。对于纳税人来说,遇到具有很强的适用时限的财税政策,筹划者必须把握良机,其成本是最小的,及时筹划,投入应用。否则,一举三得,事过境迁,本来合法的筹划方案可能就失效了。当然,由于企业的情况不尽相同,应该积极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规定,总可以找出其中的漏洞。如税收立法上的漏洞、税收征管上的漏洞等。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由于找出税收中的漏洞需要比较强的专业能力,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要具有利用税法空白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税法空白是指依据税法总纲应该有而实际上没有的税法内容,自1999年至2003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要有两个分析权衡的过程。
1.营业税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要具有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合理避税的目的,则是通过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程序的某些特殊规定,也是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主要策划者。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6.规避筹划意识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