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58400000042

第42章 附录三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对有错误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后,一旦发现应立即撤销并退还鉴证费,或重新鉴证。

第十三条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提供鉴证的;(三)不按国家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2年lI月1日起实施。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是非止。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条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条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1995年4月27日劳动部印发)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1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一、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五、关于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第87号令规定,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招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八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实施后,为了继续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仍应执行这一规定。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从事非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0、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同类推荐
  • 法伴人生

    法伴人生

    本书结合相应的法律条令,用案例分析作具体的讲解分析,并展示相应的法律知识要点。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这本《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就是其中一部。
  •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随着社会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律这个非常严肃的词语渐渐被所有人所重视。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如果不了解法律,在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全然不知,在遇到有争议的事情中不知所措,那我们真是有点悲哀。法制社会是运用法律来调整整个社会的发展,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了解了法律,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挺起腰板,因为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采用问答的形式,共分为三大篇目,即答疑解惑、农民工维权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丰富、实用,可操作性强,紧贴当前社会现实,是集新颖性、实用性、全面性于一体的法律手册,是农民工兄弟的良师益友,体现强烈的时代感和参考价值。
  • 法学思与辩

    法学思与辩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本书收录了作者关于法学思辨文集。
热门推荐
  • 尸心不改

    尸心不改

    控尸门的欢乐二缺弟子江篱炼了一具美得人神共愤引得天雷阵阵的男尸,以为好日子开始了,结果没想到门派惨遭灭门。--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66个你所不知道的《聊斋志异》之谜:玩·聊斋

    66个你所不知道的《聊斋志异》之谜:玩·聊斋

    本书分为纵横聊斋、文本探微、神鬼天地、旁论杂说,从作者、版本、寓意、考证、索引、典故、杂艺、比较研究等各个方面,带你细细赏《聊斋志异》的异想世界。换个阅读角度,本书替经典文学抽丝剥茧。换个阅读方式,揭开作者、人物、故事之迷。换个阅读视野,享受更完整的文学之旅。蒲松龄也有过婚外情吗?卡夫瞳的创作是受到《聊斋志异》的启发吗?趣谈蒲松龄的养生术。66个谜底,带你重新认识《聊斋志异》。
  • 嫡女棣王妃

    嫡女棣王妃

    “姨娘,夫人似乎断气了~”“哼!这么一碗药都下去了,难道她还能活着不成?”“那这······”一个年纪稍长的人朝着这位称作姨娘的人示意了一下自己手中的婴儿,似乎有些犹豫,“这好歹是个男孩,现在夫人已经死了,如果姨娘把他占为己有,然后得了这府中的中馈······”“嬷嬷?!”女子也不等她的话说完,就打断了她,“你记住了,我恨死了这个女人,她的儿子,只能随着她去,我就是以后自己生不出儿子,抱养别人的,也不会要她的。把他给我扔马桶里面溺了,对外就说一出生就死了!”猩红的嘴唇,吐出来的话却是格外的渗人。嬷嬷还想说什么,动了动嘴,却是一句话也没有说,转身朝着后面放着马桶的地方走去。却是没有发现旁边地上一个穿着有些破旧的衣服的小女孩此刻正瞪大了眼睛看着她们两。这是什么情况?自己不是被炸死了吗?怎么会······于此同时,脑中不断有记忆闪现出来,她们是自己的母亲和刚出生的弟弟啊?!不行,先救人。转头看见旁边谁绣花留下的针线跟剪刀,想到自己前世的身手,拿起一根绣花针就朝着那个嬷嬷飞了过去,却在半路上掉落下来,暗骂一声,这人是什么破身体。却引得那两个人听见动静看了过来。女人阴狠的盯着她,“你居然没有死?”微微眯起眼睛,自己的前身也是被她们弄死的了,看样子她们谁也不会放过,抓起旁边的剪刀就冲了过去。随着几声惨叫声,从此以后,府中府外都传遍了她的“美名”——凤家大小姐心肠歹毒,刺伤了府中无数的人,宛如一个疯子。
  • 崇明岛传

    崇明岛传

    本书着重写崇明岛的历史,从而使崇明岛的特色,包括其形成的地理环境、大浪淘沙聚沙成洲的神奇、沙洲涨坍垦拓不止的垦拓精神、薪火不断的教育与文化传承,得以突出。
  • 六年级决定孩子一生的关键期

    六年级决定孩子一生的关键期

    书中给家长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使家长既能够全面了解孩子,帮助孩子提高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又能解决孩子成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困惑和问题,能给每位家长带来一份喜悦,更带来一份沉甸甸的收获,让孩子以一个全新的姿态奔向人生的又一个驿站。
  • 一等傻妃倾天下

    一等傻妃倾天下

    简介:她本是反恐部队的精英,不料被人出卖,最后落的个惨死收场!一朝穿越,一缕幽魂竟俯身在一个被人遗弃的柔弱女子身上,虽然是嫡出,但因生母早亡,过的竟是嫡不如庶的凄惨日子。一朝醒来,眸中光华霎现,面对深宅后院里的步步惊心!她一个来自二十一世纪的高干精英该如何应付?居心叵测的后母,薄情寡义的生父,甚至那心机似海的庶妹!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和她平日所要面对的枪林弹雨到底会有何区别?她又该如何才能保全自己?他本是帝王朝隐忍不发的腹黑皇子,只因那日不经意的一瞥,便将那个清高孤傲的女子视作他棋局里最为重要的一颗棋子!一场皇权争夺下来,他却发现,到头来,他除了皇位,已经全盘皆输!“宇文宸,我说过,没有人可以计划我的人生!其中也包括你!”女子眸底凌厉,殷红的唇角挂在冷冷的笑意。宇文宸:“我也说过,普天之下,如果我想得到的东西,没有谁可以逃的掉!”..............(本文极爽女强,强强对决,精彩不容错过,嘎嘎~~)
  • 600题让你精通心理学1

    600题让你精通心理学1

    为什么有些人有自残倾向?为什么有些人比其他人更难以面对人生?是什么使人脱离现实?很多人,要么本人、要么通过家人或朋友,都曾经有过这方面的体验。变态心理和变态行为离我们关不遥远,它们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 中国十大禁毁小说文库

    中国十大禁毁小说文库

    在古代禁毁小说中,真正属于淫书,今天仍被查禁的应属少数。而大多数作品,不乏古代文学遗产中的精华,在思想和艺术上有一定价值,值得我们来研究。正是由于古代禁毁小说的特殊地位和价值,我们才编选这套《中国十大禁毁小说文库》,书中的小说,有的反映当时的进步思想,有的表现重要历史事件,有的暴露封建社会的罪恶,有的在艺术技巧上可供借鉴,都可供读者学习和讨论。因此,这套书不仅给读者以过去“雪夜闭门读禁书”的神秘感,更使人领略到一些被历史隐没的古代小说佳作的全貌。
  • 经济学诡计:彻底揭开社会经济运行的真相

    经济学诡计:彻底揭开社会经济运行的真相

    本书通过各种富于哲理、生动有趣的故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带领读者走进经济学的世界。经济学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就存在于我们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作为这个社会中的成员,要理解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经济现象及其背后的经济学含义,就应该花点时间来学习经济学。通过对《经济学诡计:彻底揭开社会经济运行的真相》的阅读和学习,读者会从中获得经济学的思维训练,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运用到日常的生活中,看透经济现象的本质,为你的生活增添无限精彩。
  • 小女子的古代生活

    小女子的古代生活

    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只要能拥有一个明朗且坚强的心,便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这篇文文讲述的就是这样一个女孩。因为她坚强,所以她不畏艰难,因为她善良,所以她得到了爱。她就是本文女猪,柳清荷!希望此文可以给大家带来快乐!龙烽,初云国的二皇子,初云国第一美男,性格残暴,自私,清荷的未婚夫。之前厌恶清荷到极点,恨不得她可以永远消失。但是在他成功的退婚之后,为什么发现这个小女子其实很可爱呢……无名,带着银色面具的侠盗,武功高强,神秘莫测。真实身份更是神秘,和清荷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龙熠,初云国太子,性格温柔,总以一副微笑的姿态示人,但内里却是一个超级腹黑男。时而阴险毒辣,时而善良通情,是所有人里最复杂的一个人。他是一个永远不会对别人付出真心的人,但是对清荷却破了这个例……目前先介绍这三位男主,后面会随着故事的发展出现更多的男主,敬请期待喽~~呵呵,不太会写简介,但是故事绝对不会让大家失望,希望大家多多支持~~l连接好友文文《天纵逍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