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58400000002

第2章 总则(1)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开宗明义的说明了立法的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个别劳动关系的体现,所谓个别劳动关系就是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我国有劳动关系必须有劳动合同。

本法的内容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的目的就是规范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自然也是如此。但是,《劳动合同法》在双方当事人中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保护劳动者”是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劳动合同法》始终。强调保护劳动者是劳动合同法区别于合同法的根本属性。“保护劳动者”这一原则是基于社会现实中“强资本、弱劳工”的情况,通过立法矫正社会现实的不平等,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与公正。

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其最终目的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也是法律实施后立法者希望达到的立法目的。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与劳动者相对称。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依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用人资格的其他劳动组织,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

(一)企业

企业是以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为前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也无论企业招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生产工人,都必须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由此就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是最基本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主体。

(二)个体经济组织

个体经济组织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单位,亦称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是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单位。法律允许他们雇用一定数量的帮工或招收学徒。这就在个体经济组织与帮工、学徒之间产生了劳动关系,从而使个体经济组织成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是不同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独立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是其经费国家不负担,二是允许其盈利(但规定只能用于单位发展)以保证业务活动的正常运行,所以也有别于市场运作的企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基于这类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实质,故将其内部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

(三)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机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统一实行公务员制度,但对那些不在管理岗位上的办事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的招用和管理,也统一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进行。国家机关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就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国家机关则成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

(四)事业组织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分化,事业单位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大致有四类:第一类是服务对象基本上面向社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基础性科研所等;第二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杂志社、应用研究科研所等;第三类是直属于某一国家机关,并直接为国家机关的决策等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如直属于某一国家机关的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第四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劳动监察、国土资源监察机构等。事业单位与其职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适用公务员法,有些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均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

(五)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社会团体大致有四类:第一类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这一类社团中的其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第二类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如党派团体(包括民革、民盟、九三学社、民主建国会、民主促进会等民主党派)等。第三类是一般性的服务对象面向会员的社会团体,如一般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第四类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独立的社团组织与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适用公务员法外,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在我国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公司的董事长等同时须执行《企业法》、《公司法》相关规定,他们在一些情况下不属于劳动者。

此外,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由《公务员法》调整,不属于劳动者。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特别规定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法》适用对象的排除

本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意味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是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或工作人员),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成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公务员的劳动关系(工作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同类推荐
  •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随着社会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律这个非常严肃的词语渐渐被所有人所重视。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如果不了解法律,在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全然不知,在遇到有争议的事情中不知所措,那我们真是有点悲哀。法制社会是运用法律来调整整个社会的发展,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了解了法律,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挺起腰板,因为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这本《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就是其中一部。
  •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从国内外总体情况来看,研究民事错诉的范围比较狭窄,研究的深度还严重不足,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民事错诉认识的态度还相当保守。这表明了民事错诉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由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都曾将民事错诉行为列为侵权行为之一。遗憾的是,有关民事错诉的相关规定没有出现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中。这恐怕与民事错诉的研究不够彻底有一定关系。
热门推荐
  • 傻子王爷无情妃

    傻子王爷无情妃

    一只毒蝎子,彻底断送了她年轻的生命!别人只知道,那个软弱没主见的女人被迫嫁给一个痴傻呆闷的七皇子。殊不知,她早已不再是“她”!面对痴傻只会憨笑的美男,她气愤难填!你傻,本美女就医好你,谁知医好后,遭到嫌弃,却换来一纸休书,气愤之下,她恨不得与他同归于尽……
  • 心理素质决定成败

    心理素质决定成败

    人的一切行为都是自内而外的。一个成功的人,一个成功的社会,都离不开心理的成功。世界巨富沃沦·巴菲特在有人问他为什么比上帝还富有时说:”这个问题很简单,就像聪明人会做一些阻碍自己发挥全部工效的事情,原因不在智商,而在于心理素质。”当时在场的比尔· 盖茨深表赞同。具有良好行为的人必有良好的品性,具有伟大人格的人必有伟大的心性。心理素质是一个人成功的基础,更是使一个人富有一生的资本。一种健全的人格,比一百种智慧都有力量。战胜别人从战胜自己开始。在个人整体素质中,处于基础、核心与归宿地位的心理素质,越来越成为人们身心健康、事业成败、生活幸福的决定因素,也越来越引起研究者和社会大众的热切关注。
  • 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散文分册)

    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散文分册)

    本书分为“怀念”“新解读”“写朋友”“读书乐”“爱生活”“人世间”“少年游”七个部分。选入的散文比较宽泛,不局限于游记、抒情、记叙,亦将哲学、历史、文化、科学各类文论和随笔选入,并包括书评、影评、议论、杂感、演讲等,这些应用类文章不仅对中学生、大学生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更有利于扩大他们的阅读视野。编者在每篇文章中依旧有选择地写出精练的点评,文后还特别写有分析短文,并设有“延伸阅读”板块,供读者深入解读。读者可以在阅读中掌握生动活泼的遣词造句,体会独特的思想和思考角度,从而领悟到另类的“形散神也散”的散文真谛……
  • 豪门平凡女

    豪门平凡女

    “乔总,麻烦让让,苏琛还在等我。”夏落终于开口,可她的语气却还是那么生硬,脸上也是不做任何掩饰的着急。乔总?苏琛?“呵。”乔安的嘴里吐出一声低笑,嘴角斜斜的勾了一下,只是脸上的每一处弧度那么浅。“你急什么?男人等女人不是天经地义么?咱们旧情人叙叙旧也是应该的,他应该体谅的不是?”他都已经这么放低,她凭什么?当初背弃他们的人是她,她现在还凭什么还用这副嘴脸对待他?一句话,……
  • 红楼之玉润冰炎

    红楼之玉润冰炎

    却说黛玉在京城接到林如海病重的信函,心中又急又怕,无措的直掉眼泪,说着要回江南。贾母也是大惊,连忙命贾琏收拾妥当,护送黛玉回江南去。黛玉心中焦急,只是略微收拾了一些细软,带着从家里带来的王嬷嬷和雪雁,就连紫鹃也没有带直奔江南而去。“姑娘莫要担心,老爷定然会没事的。”船舱里,雪雁细心地安慰着黛玉,眼看着这几天下来姑娘原本就薄弱的身子又瘦了一圈,让她心里又是着急有事担忧却也不可奈何。黛玉坐在……
  • 嫡女棣王妃

    嫡女棣王妃

    “姨娘,夫人似乎断气了~”“哼!这么一碗药都下去了,难道她还能活着不成?”“那这······”一个年纪稍长的人朝着这位称作姨娘的人示意了一下自己手中的婴儿,似乎有些犹豫,“这好歹是个男孩,现在夫人已经死了,如果姨娘把他占为己有,然后得了这府中的中馈······”“嬷嬷?!”女子也不等她的话说完,就打断了她,“你记住了,我恨死了这个女人,她的儿子,只能随着她去,我就是以后自己生不出儿子,抱养别人的,也不会要她的。把他给我扔马桶里面溺了,对外就说一出生就死了!”猩红的嘴唇,吐出来的话却是格外的渗人。嬷嬷还想说什么,动了动嘴,却是一句话也没有说,转身朝着后面放着马桶的地方走去。却是没有发现旁边地上一个穿着有些破旧的衣服的小女孩此刻正瞪大了眼睛看着她们两。这是什么情况?自己不是被炸死了吗?怎么会······于此同时,脑中不断有记忆闪现出来,她们是自己的母亲和刚出生的弟弟啊?!不行,先救人。转头看见旁边谁绣花留下的针线跟剪刀,想到自己前世的身手,拿起一根绣花针就朝着那个嬷嬷飞了过去,却在半路上掉落下来,暗骂一声,这人是什么破身体。却引得那两个人听见动静看了过来。女人阴狠的盯着她,“你居然没有死?”微微眯起眼睛,自己的前身也是被她们弄死的了,看样子她们谁也不会放过,抓起旁边的剪刀就冲了过去。随着几声惨叫声,从此以后,府中府外都传遍了她的“美名”——凤家大小姐心肠歹毒,刺伤了府中无数的人,宛如一个疯子。
  • 植培师

    植培师

    这是一个亡灵不时拜访的世界,这也是一个魔法与剑的世界,为了更好地生存,西维亚的目标是——植树种草,绿化全世界!
  • 舒云残风卷

    舒云残风卷

    她是青门门主,她是朝廷大员之女。她有三个跟随者,她还有一个不知是敌是友的情人。他是朝廷命官,他身系几股势力。当他做决定的时候要考虑很多的问题。她为了他难以抉择。而他,终究要在爱与不爱,道义与礼法中选择。
  • 邪尊的宠妻

    邪尊的宠妻

    我愿站在三生石上、忘川河边三千年,乞求与你生生世世的痴缠,爱恋永不灭。那一夜的大火,烧去了她全部的爱恋灭门之恨,江湖风雨一朝红颜醉倾尽万古柔当她浴火重生,再临尘世万丈光华,灼了谁的眼?玉洁冰清,迷了谁的情?他将她一手带大,她是他捧在掌心的宝,谁敢动她,他必天涯海角,虽远必诛!他是她指腹为婚的夫君,却辜负了她的一颗真心。权倾武林又如何,当他察觉时,那抹身影早已不在身旁。他是隐宗的左尊,是整个江湖无法超越的神话。他狂傲不羁,恣意风流,却为她心动,只想倾尽所有去疼她宠她。还有他、他、他……是谁守护了谁七世,毫无怨言是谁辜负了谁七世,追悔莫及是谁找寻了谁七世,再不放手前世千百次的回眸,才换来今生这一次的擦肩是谁辜负了谁的情,又是谁会错了谁的意?宠文、慢热,求收藏!
  • 剑上仙:主公有妖气

    剑上仙:主公有妖气

    万年昆仑境,千年神魔井,百年东海畔。“我有两个心愿。第一个是希望能有永远也吃不完的东西。”“第二个呢?”“第二,是把那些吃不完的东西都吃完。”“......除了吃能不能有点儿别的?”连薇想了想,问眼前淡漠清俊的青年:“想把你也吃了和你一起研究为妖之道、青春常驻之术算不算?”“是么”,他漆黑如墨的眼动了动,看着她,半晌又道,“好啊。”读者群【漓水彼岸181199388】贴吧【漓云吧】微博【漓家胖云】欢迎入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