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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秦至宋代的农业政策(3)

三隋唐土地制度与农业政策

唐朝时期是蜀地历史上政局最为安定,经济文化全面繁荣鼎盛的时期。有唐一代,巴蜀以“土富人繁”称誉天下。陈子昂曾经说,从陇右到河西诸州,国家边境防御资费、驿站给养、商旅日常供应,都是依靠蜀地,因此称蜀地为“国之珍府”。蜀地是唐王朝赋税的主要来源地区之一,也是晚唐时期支撑唐王室军需的重要基地之一。时人甚至认为国家军事需求必须仰仗蜀中,蜀地府库的充实,与京师无异,这都反映出蜀地雄厚的经济实力。所谓“扬一益二”之说,便是由此而来。正是唐朝时期相对安宁的环境,和统治者推行的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尤其是均田制逐步推及长江流域,蜀地(唐时的剑南道)也实行了均田制,蜀地农业经济得到稳固和发展,同时,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如牛耕和铁器的进一步普及,都促进了蜀地在唐时期经济的繁荣。

(一)土地制度

唐朝初年,由于经受隋末的动乱,社会经济凋敝。唐王朝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促使生产恢复,保证租税的收入。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唐王朝颁布了第一个均田令。其主要内容有:

1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世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男、笃疾人、废疾人各受口分田40亩,寡妻妾各受口分田30亩。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

2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5顷至100顷,有战功受勋的人,可以依照勋级别请受勋田60亩至30顷。

3受田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

4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奉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买入的田地不能超过应受田限额;狭乡的人买地,准许依照宽乡的限额。

在隋末农民战争中,地主死亡逃散的很多。他们遗留下来的田地,有的转移到农民手中,有的成为国家控制的荒田。唐田令承认农民占有这些田地的合法性,唐田令也使那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可以依令向国家请受荒田,进行耕种。因此,均田制的实行,对于唐初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川在唐时也实行过均田制。四川乐至的招提寺碑文中曾记载了这样一条材料:“……扬德及儿晃今将口分贰拾亩,将施入院内,供一切诸方师僧永为常住。”(《八琼室金石补证·招提净院施田记》。)招提寺碑文的开始刻有“大唐光化三年”的文字,据学者考证,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唐光化三年篆刻碑文,它记载的却是唐前期的事情;另一种可能是,它记载的就是唐光化三年的事情,“口分”的字样是唐代前期均田制术语在唐后期的遗存。如果它记载的是唐前期的事情,那么就说明均田制有可能在唐前期就在四川实行过。如果它就是发生在光化三年的事,那么至少四川在唐朝也是实行过均田制的。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可以说明均田制的确扩广到四川地区了。

隋唐时期均田制并不是唯一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均田制并不否认大土地所有制的合法存在。均田制看似要重新分配土地,其实不然。封建国家根本不可能在地主和农民之间实行土地的平均分配。封建国家实施荒土分配的目的,是要把农民固着在土地上,为国家提供其赖以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赋税基础。比如隋初苏威曾建议减少官吏、皇室的封地以补充民田,但另一位官员王谊却认为百官封地不可削减,这样才能体现皇恩浩荡,使官吏永远忠心效力。隋文帝最终采纳了王谊的建议,仍旧大赐土地给臣下。初唐武德均田令颁布不久,朝廷又明确宣布:“其隋代公卿以下,爰及民庶,……所有田宅并勿追收。”这既表达了封建国家欲与地主阶级共享土地所有权的强烈愿望,又是均田制与大土地所有制和平共处的法律依据。

(二)发展农业的政策与措施

公元589年隋灭陈,结束了长达近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局面,国家重归统一。大一统的政治局面,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这种和平安定的政治环境正是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农业发展的必要条件。隋唐两代都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特别是经历了隋末农民战争洗礼而建立的唐王朝,进一步把“农本”和“民本”结合在一起,并且把农业提高到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唐太宗在贞观初就告诫大臣们说,国家以人民为本,人民以土地为本,必须使人民丰衣足食,统治才能牢固。因此隋唐统治者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措施。

1大力推行均田制,奖励垦荒

隋文帝、唐太宗都非常关心均田制的实施。隋文帝曾于开皇十二年(592)专门派官员核查各地均田制的实施情况。唐初经过隋末战乱的摧残,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为安抚流亡,重新把农民引回到土地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统治者沿袭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结合当时社会情况,略加修改,于武德七年(624)四月,由唐高祖颁布在全国实行均田令。之后唐太宗继续推行。唐太宗所推行的均田制,主要是鼓励农民从地少人多的狭乡迁至荒地较多的宽乡,其目的是通过授田的方式,鼓励广大农民去宽乡开垦荒地,并对前往宽乡的农民给以各种政策上的优惠。唐太宗还到过许多地方,亲自过问当地均田制的实行状况。在出土的敦煌文书中,有请田、给田、欠田、退田等各种详细的原始记载,说明均田制无论在内地还是在边远地区都有实行,在当时的剑南道也有实行。均田制虽然没有触动原有的私有土地,但迁民实宽乡及不足者请受大都是在荒地上进行的,因此均田制无论是在宽乡还是在狭乡都具有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的作用。

2轻徭薄赋,减轻农民负担

隋朝时沿用北齐北周的赋役制度,男子十八岁成丁,承担国家的徭役赋税,六十岁为老,方可免除。每丁每年服役30天;向国家缴纳的租调为:粟三石,绢一匹(四丈),帛三两。史称隋文帝“爱养百姓,劝课农桑,轻徭薄赋”(《资治通鉴》卷一七六。)。开皇三年(583),隋文帝下诏改革:“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隋书·食货志》。)平陈之后隋文帝又下令:“江表初定,给复十年,自余诸州,并免当年租税。”开皇十年五月,“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役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通典·食货典》。)。唐代租庸调法是继承隋朝发展来的。在实行初期,农民负担较隋朝更轻,这主要表现在输庸代役上。假如每年20天的力役,可以交绢或布来代替,则每个农民每年至少可以多20天以上(加上服役往返时间)的时间,花在自己的劳动生产上,从事自己耕地的经营。因此,租庸调制不仅减轻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而且有利于提高他们劳动的兴趣和积极性。

3裁汰冗员,精简机构

为保证重农思想方针的贯彻实施,唐王朝在建国之初便对官吏队伍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顿。贞观元年(627),房玄龄根据唐太宗的旨意,精简、裁汰了一批冗员。同年二月,唐太宗看到州县倍增,民少官多,于是又裁汰了一批地方官。在唐代,按规定,一旦做官便享有许多特权。以分田为例,唐代一个官员占有的永业田,高的是农民所占永业田的几百倍之多,少的也有几十倍。另外,这些官员按职位高低,还可以占有人数不等的奴婢。裁汰冗员的结果,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减轻了人民负担,更重要的是,政府可以迫使裁汰的官员交出所占的大量良田和释放奴婢,从而不仅使国家能获得大批劳动力,也使政府掌握了更多的土地,为较好的实行均田制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4兴修水利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唐太宗既然以农业为本,就必然要重视水利建设。为了搞好水利建设,唐政府对治水的专门机构进行了整顿,加强了各部门的领导力量。中央由工部水郎中主管水利,各地的水渠和斗门置长一人,专管节水多少,均其灌溉。另外,为加强对水利部门的监管,唐政府还制定了水利和水运的专门法律,这就是所谓的“水部式”,以刑律来保护河水与堤防的合理使用。由于唐初统治者对水利建设予以高度重视,各地政府征用民工大修水利,且成效十分显著。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唐初至开元年间,兴修的水利工程就达一百六十多项,遍及全国各地。在成都平原,通过扩建都江堰水利工程,扩大了灌溉支渠,增加了灌溉面积,成都、彭州、雒县、新津、眉山等川西平原地区均大受其益。在川中地区,从成都平原东部到涪江流域中上游的广袤地域内,兴建了许多堤堰和灌渠,引水入渠灌田。这样,蜀中的自流灌溉区大大得到扩展,从成都平原向北扩及绵州境内的涪江平原,向南扩及眉州境内的岷江冲积平原,灌溉面积大为扩展。据史载,远济堰可灌溉田地一千六百顷,广济陂可灌溉四百余顷,鸿化堰可灌溉二百余顷,蟆颐堰可灌溉七万二千多亩,通济堰可灌溉一万五千顷,雒县堤堰可灌溉一百余顷,成都万岁池可灌溉周边三乡田等等。水利灌溉事业的发展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使蜀中粮食产量大大增加,成为名闻中华的著名粮食丰产区,“人富粟多,顺江而下,可以兼济中国”(《陈子昂集·谏讨雅州生羌书》。)。

5增殖人口,以解决劳动力不足

唐朝初期,恢复农业生产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劳动力严重不足。隋代极盛时全国户数近九百万,而到贞观初年,骤降至“户不满三百万”(《通典·食货典》。)。面对这种情况,唐太宗为增殖人口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赦免逃往山里的农民起义军。唐初许多曾参加过隋末农民起义的广大将领,由于不了解新建立的唐王朝对他们的政策和态度,出于自保的需要而逃匿山谷之中。针对这种情况,唐初政府采取既往不咎、宽宏大量的政策。唐政府颁发“大赦诏”,宣布参加起义而逃匿山谷的农民,只要回村,一律不予追究。此诏令颁布后,那些逃匿的农民,纷纷从山谷里走了出来,在政府的安排下从事生产。唐王朝不仅因此获得了大批精壮的劳动力,而且也解除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事实证明,唐太宗的“大赦诏”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其次,招徕、赎回外流人口。隋末战争中,大量住在边境的汉人被突厥等少数民族政权掳掠,其中也有一部分汉人因避乱而入北。因此唐王朝建立后,唐政府曾多次与少数民族政权交涉,赎回了大量被掳掠人口。最后,唐王朝又大力提倡男女及时婚配、奖励生育。唐太宗刚继位,就颁布了“劝勉人间嫁娶诏”(《通典·礼·男女婚嫁上纪议》。),规定以男年龄二十,女年龄十五作为法定婚龄,“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对“妻丧达制,孀居服纪已除”(同上。)的鳏夫寡妇,允许他们再娶再嫁。为保证育龄男女能及时婚配,诏令还责成乡里亲戚或富有之家,对贫乏不能嫁娶者,采取资送的办法,以帮他们完成婚姻大事。通过上述措施,唐朝户籍、人口迅速增长。人口的迅速增长对解决劳动力的不足、促进农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隋唐农业政策之得失

唐代实行的均田制,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规定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族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自耕农增多,户口增加,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调发徭役。另外唐政府实行的奖励垦荒、轻徭薄赋、裁汰冗员、精简机构、兴修水利的措施,使大量荒地得到开垦,耕地得以增加,水利条件的改善使农业产量得到提高,这些都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虽然如此,均田制仍有很多弊端,表现在:

第一,授田受到国有荒闲田土资源的限制。按田亩规定,一个小农家庭可以受100亩农田。而实际上,由于受到可耕地面积不足的限制,大量农民根本没有达到法令规定的应受田数额。出土文物反映,即使是宽乡也往往受田不足额,狭乡农户得到的政府授田就更少了。比如隋文帝开皇十二年(592)派官员核查均田制实施情况,发现土地较紧张的地方,每个男丁仅能受田20亩,老人和妇女所受田就更少了(《隋书·食货志》。)。唐太宗于贞观十八年(644)到“灵口”(《通典·礼·男女婚嫁年纪议》。)巡游,问及当地受田情况,答曰每个男丁受田仅30亩(《册府元龟·帝王部·惠民一》。)。武周时,狄仁杰上疏,也说到彭泽等县“百姓所营之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全唐文·全免民租疏》。)。

第二,均田制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谓授田,主要是从荒地上调拨。地主占田往往逾限,而农民大多受田不足额。并且由于地主拥有大量私属奴婢,加上他们又多隐瞒土地,以致所分的田土超过了法令所限,农民所得的土地达不到应受的额。

第三,由于贵族官僚的受田额度很高,不论是职官、官爵、散官、勋官都可授永业田。于是,凡是官吏都可依法成为地主阶级,这就使人民受田更加有限。

第四,均田制规定了僧尼和工商业者都可受田。他们的受田数虽较农民成丁者少些,或只能在宽乡授田,但他们通过法律的规定占有一定的土地,再通过巧取豪夺从而扩大实际占有的范围。因此,寺院的占地附户日增,寺院经济的势力日益强大起来。工商业这一等级,在汉代的法律是摈之于土地占有者之外的,在以后各代,他们的身份也不高。唐代依法给予他们以土地,使地主与商人相结合,商业资本转向对土地的掠夺。这种脱离了自然联系的脐带而基于主从关系的占有,对农村社会的生产起了很大的破坏作用。同时,他们被列入授田的行列,也成为旧式均田制的破坏因素。因为可授田的数目是有限的,承认工商业者的授田数,不过是对他们所实际占有的土地作出规定罢了,事实上并不一定按人户划分土地给他们,这就埋下了土地兼并的祸患。

第五,均田制下限制土地买卖的法令并不严格。法令上限制土地买卖的时宽时严,给土地逾制的占有开了方便之门。法令规定,在家贫需要葬费及流移的情况之下皆可“出卖”永业田,而口分田在狭乡迁宽乡,卖充住宅、邸店时,都可“出卖”。这样的规定,虽然从表面上看,似乎意味着农民对自己的份地,逐渐提高了占有权,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却是为豪强之家打开了巧取豪夺的后门,使他们可以在设立邸店、建置园宅的名义下,大肆兼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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