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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中国传统文化与各种礼仪习俗(3)

殡。盖棺后的停灵仪式称为殡。《说文》:“殡,死在棺,将迁葬柩,宾遇之。”死者已是彼岸之人,故用宾客之礼待之。其间亲属要换丧服,亲属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穿戴不同的丧服,谓“成服”;同时要选坟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孝经·丧亲章》。)殡期长短因死者的社会地位而异。周礼定为天子七日,诸侯五日,大夫三日,士逾日。以便让远近亲朋有足够的时间前来吊唁。死者家里布置灵堂,孝男孝女守灵举哀,每夜都有亲友守灵,灵堂内的供桌上燃一小油灯,时时添油,称“长明灯”。家里用具用白布、白纸遮蒙,饮食改为素食。自周代起,就有赙赠之俗,“知死者赠,知生者赙”。赙,即以财物助生者;赠,即以奠品吊死者。出殡前一天晚上,丧家通宵不眠,谓“伴宿”。晚饭后,举行“辞灵”仪式,南方称“做道场”。丧家请僧、道之人前来念经超度亡灵,亲属哭灵,这是“孝心”的表白,哭的气氛越浓就越显出孝心。哭诉的内容是回忆死者功德及对死者的怀念之情,通常持续至半夜甚至天明。所谓隆丧便是体现在殡期间的规模上,也体现了“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儒家孝道精神。

出殡。民间称送葬,是丧礼的高潮。先秦对出殡日期无特别讲究,汉魏以来,受佛道二教影响,则要选吉日出殡。西周时对出殡已有规定,“助葬必执绋”(《礼记·典礼上》。)。绋就是拉柩车的大绳,由穿白服的亲友来拉,称“白衣执绋”。执绋、抬柩的人数古礼有规定,民间出殡多用8人杠,并以孝子捽瓦盆为起动信号。古时执绋者要唱挽歌,以示对死者的哀悼。唐以后,此俗盛行,并因此而有专门从事此一职业的“挽歌郎”。灵柩经过之地,亲友沿途设奠祭祀,曰“路祭”。路祭者越多,死者就显得越尊贵。出殡时还要朝祖,即朝拜祖庙,替死者完孝心,“丧之期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礼记·檀弓下》。)还要陈器,即陈列明器,“陈器之道,多陈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礼记·丧服》。)别人馈赠的明器要全部陈列出来,表示人情被接受,但不必完全收入墓圹中,而自备的明器不必完全陈列,但要全部放入墓圹中以示孝心。

下葬。祭奠完毕,把棺柩埋入墓穴称“下葬”。“下葬”后,要祭后土,即告祭土地神以佑灵魂的仪式。接着把用桑木制成的“祖宗灵牌子”捧回家,这叫“题虞主”。家中再设灵座,把灵牌供上,众人再哭称“返哭”。“既葬,还祭殡官曰虞。”(《释名·释丧制》。)后世的虞祭礼改在葬后,隔几天举行一次,共三次,称“卒哭祭”“三虞卒哭”。郑玄注:“卒哭,三虞后祭名。始朝夕之间,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即卒哭祭之后,孝子在朝夕一哭即可。魏晋以来受佛教影响,民间举行七日一祭,祭七次,四十九日毕,称“断七”。

父母去世后一周年的祭礼曰小祥,是服丧期间一次较大的祭礼,祭后可解除部分丧服并改善生活,如孝男可把头上麻制孝带改为练(熟丝织的缯)冠,也称练祭。父母去世后两周年为大祥,这是服丧期间的又一次重大祭礼,男子可去丧衣而戴白色生绢缟冠。三周年祭称“谭祭”,届时举行孝期满仪式恢复正常生活。

三、古代的丧服礼俗

中国古代对葬礼的重视,还表现在丧服制度上,这是古代丧礼中根据生者与死者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穿不同丧服的礼俗。通常在大敛次日开始成服,直到礼制规定允许解除的期限为止,它源于西周的宗法制。古代宗法血缘关系一般上溯(或下延)五代,故丧服也称五服。《仪礼·丧服》规定:丧服有斩缞、齐缞、大功、小功、缌麻五种,原则上服制越重,其丧服形式也越粗糙,以示不同程度的哀痛之情。

斩缞(音cuī)服。五服中最重的一种,是用最粗的生麻布制成,衣旁和下边都不缝边,故曰斩(即不缝缀之意),对象是:儿为父,诸侯、臣为天子,妻妾为夫,未婚女为父(母),为人后者(继嗣)为嗣父等,居丧期3年。斩缞服全套服饰装饰非常复杂,“斩缞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仪礼·丧服》。)郑玄注:“凡服,上曰缞,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绖……首绖象淄思悬,缺项(冠的后部);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草带。”完整的丧服是:上衣(缞)、下衣(裳)、首绖、腰绖、苴杖、绞带、丧冠、菅屦等。绖,丧期结在头上或腰上的麻布条,在头为首绖,在腰为腰绖。苴杖,即哭丧棒。服丧倚杖,表示悲痛而不能站立,桃木丧棒也含有驱鬼之意。绞带是紧束在腰的麻绳,表示大瘦,仅以苴绖还束不紧。菅屦是用菅草制成的草鞋。女子丧服与男子大致相同,只是不用冠,而是用一条寸宽的麻布从额头绕到脑后,结成发髻,称“髽”(音zhuā)。按儒家文化解释,孝女子着此类丧服是表示丧期中放弃世俗享乐,表示对死者离去的悲痛、思念之情。

齐缞(zīcuī)服。用熟麻布制成,因衣边缝制整齐,故名齐缞。《仪礼·丧服》载:齐缞分四等:一齐缞三年,母为长子的服丧。二齐缞杖期一年,父在为母,夫为妻的丧服。三齐缞不杖期一年,用于孙为祖父母、伯父母、兄弟、叔父母,妻为嫡妻,出嫁女为亲生父母等。四齐缞五月或三月,为曾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的丧服。

大功服。用较粗一类的粗熟麻布制成,粗麻布经草木灰推洗后,较细白。服期九个月,对象是:男子为堂兄弟、已嫁的姊妹、姑母等;出嫁女为丈夫的祖父母、叔伯父母、为自己的亲兄弟等。

小功服。五个月丧服,其服较大功布更为精细,其对象是:男子为从祖祖父母(叔伯祖父母)、从祖父母(堂叔伯父母)、从祖兄弟、从父姊妹、外祖父母及舅姨;女子为丈夫的姑母、姊妹、妯娌等。

缌麻服。五服之中最轻者,用加工更细而疏的麻布制成。对象是男子为族曾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外孙、曾孙、外甥、婿等,妻为夫之曾祖父母、叔伯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父兄弟之妻等。

后世的丧服,服制形式略有变异,但孝文化和宗法血缘关系的基本精神却没有改变;服丧对象亦有调整,调整的总趋势是加重而不是减弱。

从上述繁琐的丧葬礼俗中,可看出古代丧礼具有重孝道、明宗法、显等级、隆丧厚葬的基本特征。丧礼成了推进孝道的重要环节,丧礼中的礼俗,如五服等,明确了各自所属的宗法关系网以及个人在其中的权利和义务。人活着存在等级差别,死了也存在等级差别,仅从对死的称谓便可见一斑,“天子死曰崩,诸侯死曰薨,大夫死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礼记·曲礼》。)。

由于丧事是综合显示死者社会地位的一种方式,而中国社会又允许此类消费,故而历代都有隆丧厚葬的习俗,并成为传统。儒家“重生”,重生则重教化,事死也是为了重生。三礼中的丧礼包含了最复杂的社会含义,并形成了一套最具条理化的系统规则。

§§§第四节中国传统禁忌礼俗

禁忌是关于社会行为、信仰活动的某种约束限制观念和做法的总称。其基本意义是禁和戒,其对象是所畏、所敬、所恶之物。它是由对不洁事物的厌恶和对危险事物的敬惮以及对于神圣事物的崇敬所产生的禁制,是一种传统风俗。它让人相信,触犯和接触到任何一条宗教规则或社会惯例中的禁忌都将遭到不同形式和程度的自然、社会及自身的惩罚。

禁忌一词在汉代已常用,“及拘者为之,则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汉书·艺文志·阴阳家》。)。禁忌与避讳意义相同,《史记·秦始皇本纪》引贾谊《过秦论》云:“然所以不敢尽忠拂过者,秦俗多忌讳之禁也。”中国是礼仪之邦,早在先秦礼制中对避讳就有过规范,“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君所无私讳,大夫之所有公讳,诗书不讳,临文不讳,庙中不讳。夫人不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妇讳不出问。大功小功不讳。入城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礼记·曲礼》。)从记载可见,先秦时便有避讳,每到一国、一城、一家便要问清所忌、风俗、家讳等,但并不十分严格。更多的禁忌是在文化传承中不断形成的,各类千奇百怪的禁忌也不断渗透于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古代禁忌礼俗从内容上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自然禁忌、动物或植物禁忌、生产禁忌、日常生活禁忌、婚育禁忌、时间禁忌、文字禁忌、丧葬禁忌等。

一、自然禁忌

古人将自然力或自然物,如日、月、星、风、雨、雷、电、水、石等看成是不可侵犯的事物加以崇拜,进而发展为禁忌。

因为太阳代表光明,由对光明的崇拜和对黑暗的恐惧,产生了晦日、日食、朔月、朔日的禁忌。《周礼》载:日食是因阴侵阳,即大臣侵犯国君造成的,而月食是阳侵阴,是国君对大臣暴虐造成的。故而在日、月食时,要用弓箭射太阴和太阳。国君离开正殿,国人奔走相告,太史代表大臣自责。民间则认为日食和月食是由于日月被龙或其他怪物所噬,因而产生诸多禁忌。月食出生的人不能长寿,因为月食的夜晚无月而无法看到小孩的影子,无影便会短寿。晦月不能出兵打仗,否则一定失败,“举事而星月,月盛壮则攻战,月亏则退兵。”(《史记·匈奴列传》。)古人认为晦月无月,是大自然对人间过失的谴告和惩罚,故而人们要静思己过,不唱歌,不娱乐,对天威表示敬爱,否则司掌寿命的神便要减其寿数(《抱朴子·微旨》。)。晦日百官休息,不可治事,“时二月晦,群司皆休息”(《新唐书·宋申锡传》。)。“非月晦日月光气与月朔异也”(《论衡·四讳》。)。月晦和月朔的晚上都看不到阳光,因此月朔也有禁忌,如“小民正月朔日尚恐毁坏器物”(《汉书·鲍宣传》。),“俗说:正月长子解浣衣被,令人死亡”。(《风俗通·释忌》。)“元旦,俗忌扫地、乞火、汲水并针剪”(《清嘉录》。)。月朔之时尤其是元旦之时不损坏器物,不洗脏衣被、扫地、乞火、汲水、用剪等,生怕亵渎和得罪出来活动的鬼怪。

水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先民们从对水的崇拜而引发到对与水相关的井的崇拜,并产生了与之相关的禁忌。如“讳厉刀井上”(《论衡·四讲》。),认为在井上磨刀是对龙神的一种杀机。也不在井上种桃(《抱朴子·微旨》。),因为桃是避邪驱鬼之物,花落水中便是以龙神为鬼怪。有人甚至认为井通黄泉,如做梦梦沉水井,是很忌讳的。

先民认为雷电由雷神掌管,能代天行道,故而多有禁忌。“若有疾风迅雷甚雨,则必变,虽夜必兴,衣服冠而坐。”(《礼记·玉藻》。)尤其是在不该有雷电的时候出现雷电,则是灾祸之兆,民谚云:“二月打雷粪谷堆”,“十月雷,人尸拌来推”,在他们看来,二月、十月打雷是大忌。

古人对星宿忌讳很多,如荧惑、彗星、天狼星、流星等。认为“荧惑为凶衰”、彗星为“妖星”、天狼星主侵略,流星意味着死亡。其中对彗星的禁忌尤甚。彗星又叫孛星、拂星、扫星,“其状不同,为殃如一。期不过三月,必要破国乱君,伏死其辜,余殃不尽。当为饥旱疾疫之灾。”(《唐开元占经》。)

坚硬的石头,给人以神秘的威力感,对石头的崇拜在民间广为流传。如有些地方的汉族在建房时,要在路口、河流、街道等处置石片、石块并刻“石敢当”字样镇之,否则便有不吉和灾祸发生。

二、动物禁忌

有些动物,由于其相貌、声音、生活习性的特点及其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而引起人们对它的畏惧与崇拜,并产生了许多禁忌,以免去灾难,获得福佑。

鹦鹉,又名鸲鹆、八哥,因能模仿人的语言,人们以为奇异,加之八哥自己不筑巢而是占据其他鸟类的巢穴,因而,每有八哥飞临,则被认为是主人将去而不祥的征兆。

乌鸦因其叫声凄婉而被禁忌。人们认为,凡乌鸦清晨在屋脊上鸣叫,或飞在人头上叫,都不吉利,是祸事来临的预兆。故而在遇到乌鸦当头叫时,要痛骂“断你的命!”并随即吐唾沫,以破凶兆驱祸。

在夜间活动频繁的猫头鹰(又名鸱鸮)、鼠、蝙蝠也为人所忌。因为其在夜间活动,生活习性与古人心目中的鬼相同。人们认为这些东西夜间出来是专摄人精气的,而人的精气被摄,自然要死亡。

古人对蛇具有崇拜心理,相信蛇可福佑于人,认为它是祖先的化身,禁打杀。而龙是源于蛇的,蛇的升华便是龙,因而有些地方对蛇讳直呼其名,而是称为“小龙”或“卷龙”。但忌见到两蛇交配,“见蛇交,三年死”(《酉阳杂俎》。)。“夏之衰也,褒人之神化为二龙,以同于王庭。”(《国语·郑语》。)“夏后氏德衰,诸侯畔之,天降龙二,有雌雄。”(《史记·夏本纪》。)两龙在夏的朝廷上交尾,是夏将崩溃的不祥之兆。在古人眼里,龙、蛇一旦毫无顾忌地把其交配暴露于人们眼前,便是图腾对自己子孙的一种羞辱,一种谴告,是不祥之兆。

鸡在民俗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因音谐吉,故常以鸡为祭品。民间称鸡为“知时畜”,鸡鸣报辰吓跑了夜间活动的鬼魅,因而古人认为鸡能避邪驱鬼。正月一日“贴画鸡于户上,悬苇萦于其上,插桃符其傍,百鬼畏之”(《荆楚岁时记》。)。鸡的升华便是凤凰,正因为鸡的神圣化,在鸡身上发生的一些异常现象,便成禁忌。“牝鸡之晨,惟家之索。”(《尚书·牧誓》。)民云:“牝鸡司晨家必败。”破此兆必将鸡头挂在竹竿或树上,焚香禳解,以求消灾免祸。公鸡啼鸣,也因时间和方向而有禁忌,如拉祜族认为“公鸡西鸣,家有不宁”。

民间对牛也多有禁忌。“杀牛,必亡之数。”(《淮南子·说山训》。)高诱注:“牛者,所以植谷者,民之命。是以王法禁杀牛,民犯禁杀之者诛,故曰必亡之数。”又载:“杀业至重,牛有功于稼穑,杀之业尤重。”(《阅微草堂笔记》。)农业生产离不开牛,同时牛图腾与龙属同一图腾族,因而崇拜它,并因此而设食牛、厝牛的禁制。

三、生产禁忌

传统民俗在农业生产、养蚕、渔业、狩猎、商业等各部门都有相关禁忌。如农事中,对草木灰极为崇拜,“季夏之月……大雨时行,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礼记·月令》。)由此引出五月五日,烧菊叶成灰杀死小麦中的蛀虫。在出殡时,把灰撒向门外以驱赶死鬼。草木灰的肥料功能已引发为驱鬼作用。

养蚕也有许多禁忌,要敬蚕神,因为蚕极娇嫩、神圣,有灵性,若冒犯它便会神秘死去。故在养蚕业发达的江浙一带,禁忌极多,如:“四月为蚕月,家家闭户,官府勾摄,征收及里闾,往来庆吊俱罢不行,谓之蚕禁。”(《西吴枝乘》。)此时邻里间不相往来,并禁止生人上门。

以狩猎为生的民族,因困惑于遭逢猎物的种种机遇,将打到猎物与否视为一种超自然的力量主宰,这一力量便演化为猎神,狩猎人对猎神敬若神明,如彝族出猎时必祭祀。狩猎中也有忌讳,如高山族人狩猎时视遇蛇为不祥,鄂温克族捕到猎物时,忌兽血污地,认为如不收拾干净,其他野兽嗅到血腥便会逃走。

渔民在造船时有“头不顶丧,脚不踩槐”的俗话;禁女子上渔船,妇女不可跨在网上;孕妇和丧服者不能摸渔具;忌讲翻、沉、破、往、离、倒等词。

古代江浙一带商家忌讳人站在店门槛上,忌用手敲账桌,认为这会使生意蚀本或不顺,忌朝店小便或学徒向外扫地,认为这会把财气扫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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