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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妇女嫁妆之支配权的考察(1)

第一则史料出自长洲《彭氏宗谱》,是彭定求父子两代在分家时对妻子奁田的处置方式,此个案在本书第三章第一节讨论嫁妆与分家的关系时有过论述:

康熙五十四年(1715),66岁的彭定求为诸子分家,五子中,授长房、次房各200亩,“长孙承重”,另授70亩,庶出三子各授120亩。他解释分配不均的原因说“按律文载,田产嫡庶均分,因先室内李安人向有奁田五十亩在内”,长次二房并非无故多分。20 年后,彭定求次子彭正乾亦为自己的两个儿子分家,他分给两个儿子每人三百亩,另有五十四亩土地为“儿母自置,凭渠分拨”,彭正乾不做分配。①(参见《彭氏宗谱》卷一一) 中国传统社会一向强调“诸子均分”,即以夫妻加子女的核心家庭和一对夫妇加父母子女的主干家庭为主,清代的法律规定:“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嫡子与庶子在分家时拥有同等的权利。如果家长在分家时不公平,按照分家中没有公平分析的银两数字进行惩罚,“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①(马建石、杨育尚:《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八,418页)。除法律外,宗族也有责任保证族内家庭分家的公平性,在分家的过程中,往往邀请族中尊长进行监督、公证,财产要以抓阄的形式选定,都是为了保证在分家过程中的公平,即“均分”,父母不能由于偏爱某个儿子而多分给他财产。做过翰林院侍讲的彭定求深谙此理,因此在分家文书中详细说明其分家“不均”的缘由。从彭定求的分家和他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庶出之子是无权参与嫡妻奁产分割的。也就是说,分家时所“均分”的,并非一个家庭所有的财产,妇女的嫁妆奁产并不与夫家财产一体参与分割,而是单列出来进行分配。其中的生活用品,自然供新婚夫妇婚后使用,那么其他的物品,如田庄土地、金银等,由妇女带到夫家后,是与夫家财产混同在一起,还是另外存放、为妇女个人占有?这个问题在清代的法律与各地的族规中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史料所提供的线索进行分析。这种分配方式的前提是妇女的奁产与夫家财产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否则在分家时很容易引起纠纷。彭定求分家时,嫡妻李氏已经去世,但其奁产并未因此而界限模糊、混同在夫家财产内,仍然保持着独立性,最终分配给李氏的嫡生子。彭定求之子彭正乾分家时,没有面临嫡庶问题,但是其妻自置有五十四亩土地。清代女性自身一般没有经济来源,尽管清代社会以小规模家庭为主流,如果用丈夫的钱购买土地则不能称为“自置”了,因此彭妻只可能是用自己的奁资置买了土地。对于这份田产,彭正乾认为自己没有权利作出分配,听任妻子处置。这再一次证明,女性的奁产是独立于夫家财产之外,不参与分家的。

第二则史料为道光二十九年(1849),四川巴县一纸嫁妻文约,如下:

情因先年凭媒产娶周姓之女为妻。过门七载,与身不睦不噫。周氏幼失教育,不尽坤造,数凭岳父理处,随身择户另嫁,不得从中异言阻滞。故身遵命,再三请谢宗文为媒说合,嫁与邻近石贵禄足下为妻。得受水礼布尺,凭媒亲收,至原日周姓嫁奁概交石姓。自嫁之后,明周不得藉故另生枝叶。①(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490 页)

文约中,马明周由于妻子周氏“不尽坤造”,二人感情不和,在征得岳父同意的前提下,托媒将妻子嫁与石贵禄为妻。嫁妻文约中规定,马明周得到石贵禄的“水礼布尺”,而将成婚时妻子周氏的嫁妆全部转交石姓。“卖妻”情形于清代所在多有,但一般只发生在社会中下层家庭,男子出于夫妻感情不和等原因(有关因贫卖妻的论述参见本书第五章第一节),想与妻子离异,如果采取“休妻”的形式,或者家庭中还有未分家的兄弟,则离异之后无力再娶,只得采取“卖妻”的途径,将妻子嫁卖于他人,用卖妻所得续娶。在这一个案中,马明周显然不属于富户,但其妻周氏“过门七载”,嫁妆却没有被花费掉,仍能够从夫家拿出来,完整地移交给下一任丈夫,可见这份嫁妆在婚后没有与马家财产混合一处,而是独立存放的。马名周无权支配嫁妆,且将妻子嫁卖他姓的同时,也必须将嫁妆和盘托出。

第三则史料亦为离婚契约,如下:

立离缘字人陈九五,前年曾娶过李四之女为妻,名唤阿叶,今年二十三岁。当日凭媒面议,聘金二百大元正,交收足讫。兹因违逆翁姑,时闻交谪之声,更复不能安贫,常出怨尤之念,律以妇人四德,实有可出之条,虽欲忍以安之,奈生成若性,留亦无益。故不得已再托冰人,向外家李四重议废亲,聘金愿折其半,妆奁则听其取去,几代同堂的大家庭(联合家庭)只在小范围内存在,凡吾家所有之物,虽丝毫毋得干犯。此系父母之命,抑亦与吾缘绝,即日收回聘金,彼妇听媒率去,任凭别嫁,一出千休,情根永断。口恐无凭,即立离缘字一纸,付执为炤。即日,九五同媒亲收过字内聘金银壹百大元正足讫,炤。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书人 张金生

为媒人 黄水池

知见人 陈火木

立离缘字人 陈九五

这是一份道光年间的离婚书,当事人陈九五用聘金二百元娶妻李氏,婚后由于夫妇不和,陈九五在争得岳父家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出妻”。由于离异系由陈九五提出,他甘愿损失聘金的一半,只要求追回一百元,而李氏的嫁妆则全盘退回,听其别嫁。离婚书中特别说明,“凡吾家所有之物,虽丝毫毋得干犯”,即李氏在拿回自己嫁妆的同时,不得攫取陈家的物品,这说明李氏陪嫁物品与陈家物品有着明晰的界限,嫁妆并没有在婚后与夫家物品混合一处,而是单独存放的,陈九五在损失聘金的同时,却不能占有李氏的任何陪嫁物品。

按照清代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妇女不能从夫家带走自己的嫁妆,未出嫁的姊妹等,即在丈夫亡故之后改嫁,“其改嫁者,附加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①(马建石、杨育尚:《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八,409页)。这样的规定旨在防止妇女改嫁,以维护儒家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对于其他情况下妇女对自己嫁妆的权利,政府并不干涉。

(第一节 独立存放的“私财” )

如本书第一章所述,嫁妆的种类很多,包括衣服首饰、家具器皿、土地田庄、房屋店铺、奴婢、牛马、金银等。当然,也有妇女在离异时主动把嫁妆留在夫家,如以下的“弃妇词”中所反映的情况:

坠地为妇女,百般多苦辛;早知难白首,不如不嫁人。

翻我嫁时箧,泪下沾衣巾;此行异归宁,何颜见双亲!

…………

镜奁遗新欢,愿汝拂尘积!自知貌丑人,荆布已足适;

绮罗遗新欢,愿汝裁宽窄!挂帆从此逝,逢君更何年?

忘心古井水,终不受人怜。情天何用补,恨海不须填;

截发爇心香,皈依大士前。①(《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八辑,《栎社沿革志略》,89页)

这位妇女由于被丈夫休弃,万念俱灰,将妆奁留给后来人(丈夫的继配),自己皈依佛门。但是,这样的做法也是出于妇女自己的选择,是她们对自己嫁妆支配的一种体现。

下则史料是道光年间于敏中之女、第七十二代衍圣公孔宪培之妻于氏的遗嘱,于氏在遗嘱中说:

所有我养赡各庄,但是新婚夫妇很可能与公婆生活在一起,进粮食共入约有千金,滋阳厂一年约有五百金,洸河屯约有京钱五百千,将此两处并东菜园给媳妇毕氏。吴寺、泉头、石井三处,是汝外祖与我治的私产三处,一年不过有京钱四五百千,三处着给孙媳方氏掌管,以作房内使用。②(转引自何龄修等:《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160页。)

于敏中为乾隆时名臣,官至户部尚书兼文华殿大学士,其女可以说出身显赫之家;而于氏的婆家曲阜孔氏,又是历代王朝倍加尊崇、优待的特殊家族,于孔联姻无疑是当时一大盛事。在这场隆重的婚礼中,于敏中斥巨资为女儿置办嫁妆,作为她嫁入孔府的经济后盾。与晚清名臣曾国藩只以二百两银子为其女备办嫁妆相比③(参见《曾国藩全集·家书》,787页),于氏的嫁妆可以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从于氏的遗嘱中可以看出,在孔府这个传统礼法道德体现最为集中的家族中,于氏的嫁妆并没有混入孔家的资产之内,仍保持独立存放,并且在临终前由她指定给自己信任的孙媳掌管,表明孔家承认妇女对嫁妆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从以上史料中可以看出,妇女的嫁妆在婚后并不与夫家财产混同在一起,而是独立存放、单独核算的,夫家无权支配妇女的嫁妆或将其收为家庭共有,离异时妇女有权将嫁妆带走,妇女死后嫁妆要按照其生前意愿来处置。这足以说明,妇女拥有对自己嫁妆的独立占有权,这为她们自由支配嫁妆,这一点毋庸置疑。问题在于,并利用嫁妆树立和巩固其在夫家的地位提供了前提和保证。

妇女独立占有和支配自己的嫁妆,并不意味着夫家成员绝对不能使用妇女的嫁妆,只是要动用嫁妆时必须首先征得妇女本人的同意。清人龚炜在《巢林笔谈》中记述了两件有关嫁妆的事例:第一件事情是,龚炜的妻子由姑母王夫人养育成人,“夫人爱之甚”,将田产五十亩作为龚妻的奁田送给龚炜夫妇。王夫人去世后,“嗣君不类,从博徒游,不三年赀尽”。龚炜怜悯王夫人之子贫困,想将田产归还,但他无权对妻子的嫁妆做出决定,去征求妻子的意见,龚妻“欣然从之”。第二件事情是,龚炜的祖姑丈名朱仪九,其父欠有数百两银子的债务,仪九与弟昆发将这些债务分担,致使两个年轻的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朱仪九的岳丈对女儿说:“了此方可做家,能弃首饰勿吝乎?”仪九妻回答:“唯命。”于是变卖嫁妆,偿还债务。昆发也与妻子李氏商量,“李氏奁资数倍于祖姑(仪九妻),靳固不与”。在用嫁妆偿还夫家债务的问题上,妯娌两人态度截然不同,一个欣然同意,一个坚决不允,结果是仪九妻用嫁妆还清债务而家业兴旺,昆发妻不舍嫁妆而家道渐衰。①(参见龚炜著:《巢林笔谈》,23、39页) 这里,龚炜显然站在维护夫家利益的立场上,用赞赏的语气描述了自己的妻子和仪九妻听从夫家支配嫁妆的行为,但是对于昆发妻的拒绝拿出嫁妆亦无可谴责,嫁妆是女方家庭馈赠给女儿女婿的礼物,只用家道衰落来暗示昆发妻此行为的恶果。从这两件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拥有对自己嫁妆的决定权,夫家不可在未得妇女同意的前提下支配其嫁妆。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多数家庭承认妇女对于自己嫁妆的所有权,仍有一些妇女的嫁妆被夫家侵吞,甚至抢夺。如清人袁枚之妹袁机,嫁高氏子,丈夫“躁戾佻荡,游狭邪,倾其奁具;不足,抶之,且灼以火”①(《清史稿》卷五百九,《列女》,14089页);蒲松龄也在《云翠仙》中也描写了梁有才因赌博而偷盗妻子嫁妆,导致其妻“惟严守箱奁,如防寇”②(蒲松龄:《聊斋志异》,342页,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9)。这些侵吞妻子嫁妆的男子多被作为反面典型来描述,非知礼者所为。是与夫家财产混同在一起,还是独立存放、为妇女个人占有?嫁妆对妇女婚后的生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正是本章所要讨论的内容。另一方面,为防止妇女的嫁妆被侵吞,许多女方家庭对陪送的嫁妆作出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定,以保证嫁妆不被夫家任意侵吞、挥霍、变卖,保持嫁妆的独立性。这些限制集中体现在嫁妆中的奁田上(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二节)。

妇女的嫁妆通常被称为“私财”,这种说法至迟在汉代就已出现。东汉陈留人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居共爨,李充妻窃谓充曰:“今贫居如此,新妇所带来的嫁妆奁产,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③(《后汉书》卷八十一,《独行列传》,2684页,北京,中华书局,1965) 这里的“私财”,即李充妻的嫁妆。因为在兄弟共财的模式下,一切家庭财产都为大家庭所共有,兄弟不能各自保留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妇女的嫁妆奁产可以不混同在公共财产之内,因此称之为“私财”。“私财”的说法一直延续到近代。清人吴汝纶记载,他年少时,家中有急,其母“即出私财奏进之”。这里的“私财”指的也是吴母的嫁妆。④(参见《吴汝纶全集》第1册,258页) 所谓“私”,是与“公”相对的。“私财”就是独立于夫家财产之外,属于妇女个人的、他人无权干涉的财产。将嫁妆称为“私财”,进一步说明妇女对于嫁妆的独立占有权。

(第二节 妇女对嫁妆的支配)

既然嫁妆是妇女独立占有的个人财产,妇女即拥有对嫁妆的自由支配权。从清代史料来看,妇女对嫁妆的支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贴生活,孝养舅姑

夫家生活窘困,妇女的嫁妆奁产自然成为解困之源,特别是当缔姻双方女家富于男家时,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前文提到的吴汝纶之母,其父“以名进士官蜀中”,家庭条件优越,吴母出嫁时“装赀甚盛”。婚后,吴家生活拮据,在这种情况下,吴母常常拿出自己的嫁妆来解夫家的燃眉之急。①(参见《吴汝纶全集》第1册,258页) 此类妇女用嫁妆补贴生活、孝养舅姑的例子还有很多,如清人钱大昕记述,其祖父“以授徒糊口”,家用不足,“则脱大母奁中物付质库偿之”②(《潜研堂文集》卷第五十,“先考小山府君行述”,四部丛刊本);湘军将领彭玉麟之母王夫人,“尝变奁中物为姑养”③(《左宗棠全集》第13册,296页,长沙,岳麓书社,1987),婆母去世后,她又变卖自己的嫁妆,“始克治葬事”④(《彭玉麟集》中册,241页);沈葆桢妻林普晴,系“云贵总督林则徐女”,沈葆桢家庭贫困,其妻“董中厨,斥奁具佐馐,能得姑欢”⑤(《清史稿》卷五百八,《列女》,14057页)。

妇女用嫁妆补贴夫家生活、孝养舅姑,这种做法无疑符合“三从四德”规范的要求,许多妇女因此被载入典籍,成为流传后世的美德表率。在这种影响下,许多妇女开始寻找机会利用嫁妆为夫家做贡献。如苏州妇女席氏,“父母家所以赠嫁者,作为他们婚后生活的物质基础,则尽鬻之,储其赀以拟匮乏”⑥(王国平、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57页),将自己的嫁妆兑换成银钱,时刻准备着在生活匮乏的时候奉献出来。虽然她的愿望没有实现,但这一行为已经成为美德,被丈夫撰写入墓志中。

二、为家庭成员婚娶

为子女弟妹完婚,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父母兄长的责任,而清代财婚盛行,金钱成为婚姻缔结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当父母兄长由于经济因素无力为子女弟妹操办婚事时,一些妇女利用自己的嫁妆代替家长履行了这样的责任。如清人何秉仪妻刘氏,“父母舁田百亩” 作为嫁妆。婚后,由于夫家生活贫困,夫弟无法婚娶,刘氏遂卖掉一半奁田为夫弟完婚,代替公婆丈夫完成了做家长的责任①(参见《清史稿》卷五百九,《列女》,14089页);彭玉麟之母王夫人,在丈夫贫困、翁姑俱丧的情况下,主动承担起为两叔娶妇的责任,用“私财”为“两叔完娶”。中国传统社会婚姻的意义,在于上承宗庙、下继后世,使家族烟火接续。王夫人的行为,不仅代替丈夫完成了家长的责任,其意义更有大者——— “承宗祧焉”,是为了延续彭氏家族的脉络。②(参见《彭玉麟集》,中册,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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