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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变动(7)

商代是实行方国联盟制的典型时期。以商王朝为核心的方国联盟对商代政治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商王朝末期虽然王权有所发展,但方国联盟这一基本政治格局并未改变。诸方国部落虽然对商王朝有一定贡纳,然而基本上是独立的,它们对于商王朝并没有多少依附。这些方国部落的向背对商王朝有极大影响。所谓文王时“三分天下有其二”(《论语·泰伯》),并非指占有了天下三分之二的土地,而是指多数诸侯国投向周的阵营,这是殷亡周兴最主要的原因。武王时期,兴灭继绝,试图走殷商老路,靠天下诸侯的拥护实现周王朝的统治。然而武王死后,三监和东方诸国即发动大规模的叛乱。这个事实表明商代以来的联盟制已经不能适应周初的形势发展,周公制礼,不再循规蹈矩,而是开创了分封诸侯的新局面。

春秋时周大夫富辰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二叔”指管叔、蔡叔,为周公的同母兄弟,正在所谓的“亲戚”之列。假若武王已经封建了二叔,那么周公何以要惩戒二叔并吸取此事的教训而“封建亲戚”呢?富辰的话证明武王并没有行封建之制,所以才有管蔡之乱,周公才因此总结教训而“封建亲戚”。这里的关键在于“封建”。封建诸侯的详细情况见于彝铭者有康王时器《宜侯簋》:

惟四月辰在丁未,王省武王、成王伐商图,遂省东或(国)图。王卜于宜□土南。王令虞侯曰:〔迁〕侯于宜。锡〔秬〕鬯一卣、商瓒一□,彤弓一,彤矢百,旅弓十,旅矢千。锡土:

厥川三百……厥……百又……厥宅邑三十又五,〔厥〕……百又四十。锡在宜王人〔十〕又七里。锡奠七伯,厥〔庐〕〔千〕又五十夫。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夫。宜侯扬王休,作虞公父丁尊彝。

铭文义谓,康王在四月丁未这天阅看武王、成王伐商图,又看了东国的地图,深感有必要加强对东方的统治,于是通过占卜决定在宜地建立封国。康王命虞侯名者迁国于宜,并厚予赏赐。赏赐的重点是民众和土地两项。铭所载“厥川三百”,郭沫若先生认为川就是甽,同畎。唐兰先生认为川“应指山下肥沃的土地”,“三百”之后可能是“田”字。李学勤先生认为“川即河流,有三百余条,足见这片土地水道纵横,正合于苏南的自然风貌”。簋铭“在宜王人〔十〕又七里”,李学勤先生认为“里”即邑里,指王人的居邑组织,郭、唐两先生则释里为生,读为姓,并举《左传》定公四年的“怀姓九宗”为证。按,“王人”当即王族的普通民众,皆姬姓,不当称“〔十〕又七姓”,故当以李说为是。另外,古代文献关于封建诸侯情况的记载,以《左传》定公四年最详,其中记鲁国始封情况云:

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

赏赐虽然多种多样,但其中最主要者仍为民众和土地两项,亦即“土田陪敦”和“殷民六族”。“土田陪敦”和《诗经·宫》“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以及《琱生簋》“止公仆庸土田”所述相近。陪、附、仆音近通假;敦为庸字形讹。附庸之义,或谓如《孟子·万章下》“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之说,指小贵族;或谓指附着于土田的民众。按,周代分封,土地和民众两项并列,并且更为重视民众,彝铭和文献均记有所封赏的民众的细目,故此附庸不当指民众,更不可能是小贵族。郭沫若说附庸指“周围附有墉垣之土田”,此说较胜。“土田附庸”即封田,此处的封为附庸的合音。甲骨文有封字,表示作土垄为疆界。

《左传》襄公三十年“田有封洫”,杜注:“封,疆也。”“土田陪敦”、“土田附庸”等即“封畛土略”,指经过垦殖整理后的有封疆的田地。

和封鲁相类似的有《左传》定公四年所记封康叔于卫的情况,其中除了赐予“殷民七族”和许多器物以外,还详细划定了受封的地域和在王畿及其他地区的封邑:“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搜”。

在封康叔的仪式上,“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可见“授土”、“授民”两者确为分封的首要内容。此外,作为分封信物的是“命圭”。《周礼·玉人》:“命圭九寸。”郑注:“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朝觐执焉,居则守之。”《国语·吴语》“命圭有命,固曰吴伯”,可见吴国初封时曾受有命圭。《史记·晋世家》:“成王与叔虞戏,削桐叶为珪以与叔虞,曰:‘以此封若。’”这里所说的珪即“命圭”,文献中或称之为“介圭(即大圭)”。成王“削桐叶”之事或出自小说家言而不尽可信,然分封叔虞时有“命圭”,则还是可信的。康王继位的仪式上,“太保承介圭”(《尚书·顾命》),是为王权的一种象征。宣王分封申伯,“锡尔介圭,以作尔宝”(《诗经·崧高》)。韩侯朝觐之时,“以其介圭”(《诗经·韩奕》)而行礼。如果说授民授疆土是周王朝在经济上对诸侯的主要赐予,那么,授予“命圭”则是在政治上对诸侯的任命,其作用和后世的符玺相似。

通过“封建”所形成的诸侯国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大部分诸侯国,特别是姬姓诸国,是经过周王朝册封所建立的新的国家。它和夏商以来旧的诸侯国不同,其建立和巩固不仅与周王朝息息相关,并且和周王朝有主从关系。这跟夏商时代的方国部落联盟和夏商王朝之间基本上处于平等的联合状态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

其次,这些诸侯国有自己的国君、官吏、土地和疆域,对于周王朝来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质。这和后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里中央对地方依靠郡县制直接管辖的情况,也不可同日而语。分封制是周初统治者在政治体制方面的一项创举,它的实施是继联盟制以后加强中央与地方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步骤。

周王朝分封诸侯并非无偿的单方面的奉送,而有其深刻用义,赏赐和受封都是主从关系的体现。春秋时期,周景王说王室对于诸侯“有勋而不废,有绩而载,奉之以土田,抚之以彝器,旌之以车服,明之以文章,子孙不忘,所谓福也”(《左传》昭公十五年),如果忘记了,那就是数典忘祖而被视为非礼。周天子到诸侯国视察,称为巡狩,“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庆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芜,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则有让”(《孟子·告子下》)。周天子可以召见天下诸侯,所谓“成有岐阳之搜,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左传》昭公四年),皆为其事。周天子征取贡赋,即春秋时子产所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左传》昭公十三年)。诸侯对周天子有各种义务,他们朝见天子称为“述职”(《孟子·告子下》),一般是春秋两次“受职于王”(《国语·周语上》),或谓诸侯“五年之间四聘于王”(《国语·鲁语》注引贾待中语),也有说是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的,大概在不同的时期朝见的次数和时间有所变化。

按照《国语·鲁语》的说法,诸侯国的军队要听命于周天子,即“元侯作师,卿率之,以承天子”,形成“上能征下,下无奸”的局面。诸侯讨伐戎狄,要向周天子献俘,“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王以警于夷”(《左传》庄公三十一年)。周天子和诸侯间的主从关系已经超出了夏商时代那种联盟的范畴。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曾谈到“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的情况,并进而指出“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他敏锐地注意到了在分封制度下“天子之尊”的飞跃发展,这是很正确的,尽管周天子与诸侯之间的君臣关系跟秦汉以降的君主郡县制下的君臣关系相比尚有相当差距。

但无论如何,分封制毕竟前所未有地强化了中央与诸侯国的关系,它在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春秋时期,周襄王曾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以顺及天地,无逢其灾害,先王岂有赖焉。”(《国语·周语中》)他正确地说明了周王朝封建诸侯的情况,但将周天子的分封说成是完全利人而不利己的措施,却未免有些偏颇。

西周初年,诸侯国的范围是比较小的,孟子讲“周室班爵禄”的情况时说,“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孟子·万章下》)。然而,后来许多诸侯国却迅速发展起来。这固然是诸侯国各自努力的结果,但也与分封诸侯时周王朝采取了正确的政策有关。《左传》定公四年在叙述分封鲁、卫两国的情况以后说:

“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杜注:“皆,鲁、卫也。启,开也,居殷故地,因其风俗,开用其政,疆理土地以周法。索,法也。”分封鲁、卫时的诰命之辞称为《伯禽》、《康诰》。前者亡佚,后者存于《尚书》,可从中窥见“商政”及“周索”的内容。《康诰》说:“绍闻衣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民。……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民。……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这些都是周公对康叔的告诫,中心意思是要利用殷代先哲圣王的经验和采取殷代的合理刑罚,以此来安定殷民。鲁、卫本殷商旧地,强调在这些地区贯彻商代以来合理的统治措施,显然是正确的做法。

在分封晋国时,告诫唐叔“启以夏政”(《左传》定公四年),即用夏的旧法处理政事,这是由于今晋南地区为夏人居地的缘故。无论“启以商政”或“夏政”,都是因地制宜的明智之举。可是这些做法却有一个大的范围界限,那就是“疆以周索”。“疆”有界限之义,“周索”即周法。“疆以周索”意指新分封的诸侯国不管借用“商政”

或是“夏政”的经验,都不能逾越周法的范围。总之,周王朝在实施分封制度时既贯彻维护周王朝统治这一总的原则,又采取因地制宜的变通措施。例如,西周初年对饮酒有很严格的限制,周公就说过要将酗酒者“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但又采取变通办法,“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尚书·酒诰》)。这是康叔封卫时所受的告诫之一,周王朝政策的灵活性于此可见一斑。周王朝的分封措施对于推动各诸侯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对于各族的融合,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诸侯们在各诸侯国亦仿效周王朝,采取类似措施,形成了不同层次的贵族等级,为周王朝的统治奠定了基础。

二、宗法制度

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度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其形成和出现则是周代的事情。周文王、武王时期宗法制尚未确立,因此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立次子武王,武王死前欲传位于其弟周公。但在周公时期,随着分封制的普遍展开,政治形势有了很大变化,宗法制度于此时应运而生,它是周公制礼的一项重要内容。

周代分封制的精髓在于将尽量多的王室子弟和亲戚分封出去建立诸侯国,所以有“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荀子·儒效》)之说。对于分封出去的子弟,周王朝一方面要求他们拥戴周王朝的统治,另一方面又希望他们不要过分依赖周王室,而要有自立的能力,在宗族关系上要求建立新的族,这就是《左传》隐公八年所说的“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宗法制度下“别子为祖”的规定适应了这种情况。

《礼记·丧服小记》说: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所谓“别子”,按照郑玄的解释,是指“诸侯之庶子”,其实,对于周天子来说,诸侯又何尝不是“别子”呢?汉儒多将君统与宗统分开,认为天子、诸侯属于君统,不行宗法;卿大夫和士属于宗统,才有宗法,因此“三礼”中多有天子、诸侯不行宗法的说法。郑玄所以把“别子”限于“诸侯之庶子”,目的就在于将君统与宗统分开。但汉儒的这种区分并不符合周代宗法制的实际情况。如果我们将这种区别剔除,那么,从“三礼”中还是可以窥见宗法制的某些底蕴的。“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就是一个重要例证。如成王为武王长子,而邘、晋、应、韩四国诸侯皆成王之弟,即为武王的别子,他们受封赐建立新的诸侯国以后,就是这些国家的始祖。继承其位的嫡长子世代相传,就形成了该诸侯国的大宗,《礼记·大传》称之为“百世不迁之宗”。宗法制的这些规定,其目的不是区别所谓的君统与宗统,而是以此加强诸侯国君主在宗族里的地位。从诸侯国广大臣民的角度看,本国诸侯不只是周天子的子或弟,而且是本国占统治地位的宗族的始祖。这表示他不是周王室卵翼之下的弱者,而是独立自主的强者。这种情况符合人们的氏族传统观念,对诸侯国的巩固具有积极意义。

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吕氏春秋·慎势》说:

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嫡子不使庶孽疑焉。疑生争,争生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庭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嫡孽无别则宗族乱。

这里所说的“疑”通拟,指比拟、僭越。宗法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

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诗经·板》:“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毛传:

“大宗,王之同姓之嫡子也。”郑笺:“宗子,谓王之嫡子。”此言大宗及宗子犹如主干和城垣一样为王之捍卫。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

《礼记·曲礼》说:“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支子即庶子。祭祀祖祢之时,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按照《仪礼·丧服》的说法,宗子死,其父要为他服三年之丧。穆王时器《善鼎》云“余其用各我宗子百生(姓)”,可见宗子具有特殊的尊贵地位。《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有“宗邑,必在宗主”的说法,可见宗子的经济地位也很高。

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所以,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了稳固。

和夏商时代联盟制下的王权相比,周天子的权位由于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实施而得以极大加强。文献和彝铭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这固然表示是地有周王室的宗庙,但更为重要的是表明了周天子为天下的共主。《诗经·公刘》:“食之饮之,君之宗之。”毛传:“为之君,为之大宗也。”《诗经·文王》:“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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