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新时期贯彻民族政策的重要方面
我们党一贯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语言一律平等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字,重视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民族语言文字,是构成民族的一个重要因素。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的四个要素中,“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语言文字是第一个要素,第四要素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也是通过语言和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语言文字,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既不属于经济基础,也不属于上层建筑,它没有阶级性,而是作为人们在社会交际中的工具,一视同仁地为社会的每个成员服务。语言文字的发展,也不同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它不需要任何急剧的“突变”,更不能像生产机器那样,来一个“停止运转,彻底更新”。语言文字的发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生事物的产生而发展、演变,通过语言文字中旧质要素的逐渐衰亡和新质要素的不断新生来实现的。因此,语言文字的鲜明特点是,必须在演变过程中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历史的继承性。也就是说,各民族的语言文字,都无一例外地具有对强迫同化的巨大抗拒力。
彝族的语言文字,特别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凉山彝族的语言文字,以其活生生的发展、演变事实,以及由不被认识而一度遭否定,以后又再认识并通过搜集、整理,直至提出规范方案到国务院批准施行等经验教训,证明了语言文字的科学规律是不能违背的,证明了我们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是英明正确的。
现在,《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正式颁布施行。从《条例》的产生、通过,系统地总结了几十年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肯定了成绩,提出了任务和要求,并以法规的形式向社会颁布施行。这不仅回答了“为什么现在制定《条例》”的问题,表明了它的针对性和重大意义,而且标志着使用和发展彝族语言文字的工作已经登上了一个新台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值此《条例》颁布施行之机,我们必须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通过《条例》的实施,要在彝族地区和全州各地,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推动彝族和各族人民用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党,自觉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积极发展民族经济,加速建设富裕、文明的新凉山。
(1983年1月《凉山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