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由与责任法》的出台引起法国各界的争议。大部分大学校长们对法案的出台表示拥护,认为这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飞跃,符合广大学生的利益。但大部分大学教师则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目前法国大学最需要的不是改革而是资金,这样的改革会对公立大学造成以下威胁:国家日益摆脱对大学的责任,加剧大学间的竞争,大学员工的工作不稳定,大学对私人财团产生过度的依赖性。他们担心,大学广开财路,吸纳企业投资,固然可以解决教学科研经费不足的困境,然而如此却很难保证学校能够自由支配这些资金,因为企业很可能为了自己产品的研发或生产来左右或影响大学研究课题的选题和方向。如此,虽然短期内这种科研和市场的紧密结合可以创造更为直接的经济效益,但从长期看,很难避开急功近利的嫌疑。各类学生组织的反应相对复杂。左派学生团体强烈反对该法案的颁布,认为这种改革必然导致高等教育私有化的结局,并将扩大大学间的差距,也不利于一些基础学科或各类社会科学学科(如历史、文学等)的发展。他们认为这些学科与企业难以形成直接的联系,因此不容易吸引到企业的资助,大学为了迎合企业界的需要,也有可能压缩这类学科的发展。右派学生团体则反应比较平和,他们大多主张大学的改革势在必行,反对封锁学校等过激行为,认为阻止想继续上课的学生进入课堂是不尊重民主的表现。但是对于减少学生代表在校务委员会中的席位及相应比例,两派学生组织均表示反对。
出于上述种种担心,索邦大学的学生最先站出来反对《大学自由与责任法》,随后全法各地的大学生纷纷追随其后,以罢课、游行甚至封锁学校的形式表达了对该法案的反对。到目前为止,各种反对的呼声并没有对该法案的实施造成严重的阻碍。应该说,《大学自由与责任法》在实施过程中确有可能会出现令人担心的负面效应,或许也难以解决现有法国高等教育体制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但它的颁布和实施,无疑将为法国21世纪高等教育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今后的改革能否顺利往前推进,还要看以下诸多问题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法国能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社会如何能为学士文凭获得者提供就业岗位?如何平衡大学间已经存在的不平等发展?如何维持民主参与管理的机制?改革5年周期后国家财政投入能否继续得到保证?等等。
三、改革的成就与特点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国进一步加大了高等教育改革的力度,主要成就和特点表现在几下四个方面。
(一)确定教育优先的战略决策,增加教育投入,并制定政策以促进改革。
1989年法国颁布的《教育方向指导法》明确指出:“教育是全民族的头等大事”,再次强调了教育在国家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和作用。进入90年代,面对知识经济的崛起,法国进一步强调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和教育,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确保其“跨世纪的发展”。在教育投入方面,从70年代末起,法国教育经费开始超过国防预算,成为国家最大的一项财政支出。80年代,每年教育支出维持在国家预算的17-18%。90年代,教育经费在此基础上又有较大的增长,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5%(1990)上升到8.5%(1998);同期,教育开支从占国家预算的18.3%增加到37%,并一直保持增长势头。1998年,全国教育经费达到5920亿法郎,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44900法郎,比1995年的32100法郎增加39.8%。而法国1995年和1998年的国防开支,分别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1%和2.19%,为国家预算的13.5%和11.64%。教育经费的持续增加,对于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现代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教育优先发展的国策。为促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90年代法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律。1990年夏,法国召开了“2000年大学”全国研讨会,这是一次规划20世纪最后10年、展望21世纪法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会议。会议制定的“全国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确定了90年代法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包括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和管理教育,更新教师队伍,加速欧盟国家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等等。伴随着《欧洲联盟条约》的签订和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国家向教育界发出动员令:为使法国在世界格局变化和欧洲“大一统”中始终处于主流地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教育改革,抓紧人才培养,加速科研步伐,特别是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国家实力和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鼓励创新,加强大学与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
由于传统原因,法国大学教育长久以来被视为一种“单一的理论教育”,长期脱离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批评“大学教育不适应企业的实际需要”,难以找到他们所需要的年轻人。80年代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法国鼓励创新,加强大学与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促进技术进步,强调大学与科研机构要积极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这已成为法国实施“科教兴国”重要战略的重头戏。1988年,欧共体在法国召开“大学生—大学—企业”研讨会。会议指出,欧共体国家缺乏各种专业人才已成为开发高新技术的主要障碍。为改变这种状况,欧共体国家制定了“大学与工业联合培养技术人才计划”,旨在通过建立大学—企业联合培养网,促使校企双方在高新技术人才培养方面相互合作。为加强大学与工业研究和整个生产部门的合作,法国成立了教育—企业工作组,后改为教育—经济高级委员会。该委员会相继发表了《关于学校与企业未来的25条建议》、《未来另一种合作:2000年法国社会的教育体制》等报告,提出加强校企合作的建议及其发展前景。
1993年筹建兴办的达·芬奇大学P.S,是法国高等教育与企业合作的一次新尝试:学校为企业培养人才,企业为学校提供资金和实践场所。该校倡导者、上塞纳省议会主席帕斯卡尔·克莱芝(Pascal Clement)先生指出,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迫切需要既有较深理论功底、又能驾驭经济形势变化、并能尽快和较好地进入现实经济生活的实用型人才。该校教学工作由校企双方共同承担。学校实行“横向教学法”,即学生可在科学、技术、管理和贸易等多学科领域轮流学习。5年学习期间,学生利用一半时间到企业实习,使其在校期间就能与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为适应欧盟一体化需要,学校实行开放性教学方针。“欧洲技术与管理系”面向欧洲,教学分别在法国以及德国、英国和意大利的3所大学交替进行。尽管该校办学时间不长,但新的教育教学方式,使人耳目一新,引起了社会关注。
1998年5月,法国教育部和工业部共同召开了科学技术创新会议。教育部长阿莱格尔在创新会议上指出,创新是未来21世纪的经济竞争中的主导词。创新即意味发明新产品、新工艺、新学科和新组织方式。他强调,当今资本流通和产品流通的世界化,就是思想的世界化,就是教育和培训的世界化,也是创新的世界化。法国研究鉴定局前局长亨利·纪尧姆(Henri Guillaume)针对法国技术研究与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必须加强科研与工业的联系,促进企业与大学实验室合作;鼓励科研人员参与企业技术研究,并将他们同企业的合作情况作为评价和晋升的重要指标;集中公共投资优先兴办创新型企业,提高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效益。
总理若斯潘也在科学技术创新会议上重点阐述了政府对创新所具有的重要促进作用,即保证知识的传播,促进公立研究机构与经济界的合作;鼓励私立企业的创造性,为其提供优惠的技术创新条件。若斯潘强调,国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创新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保证民族团结。他宣布:政府设立1亿法郎技术创新启动基金;未来3年里,再增加10亿法郎贷款,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另设6亿法郎的风险投资基金。
在1998年7月召开的大学改革研讨会上,法国教育部与大学校长联合会签署共同声明,其核心思想是鼓励创新。声明指出:应进一步扩大大学办学的自主权,使研究人员,特别是青年研究人员拥有自由的研究空间;促进大学的开放和国际化;支持有利于创新产品和增加就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积极推行科技产业化和科技成果商业化;改善大学人力资源管理;除国家继续增加教育投资外,鼓励高等院校通过技术转让等多种途径扩大经费来源。
为鼓励科研人员迅速转化科研成果,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其潜能,1999年7月12日,法国颁布了《科研与创新方向和规划法》,使科技人员的创新和发明有了法律保障。该法涉及科研人员流动、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创新型企业的投资环境和创新型企业的法律保障等方面。
关于人员流动。创新法规定,大学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以及青年博士,可以合作者或经理身份创办企业,以实现其科研成果的价值。科研人员可将其科研成果参股投资企业,参股比例最多为15%。同时,科研人员可以不承担经营责任,以避免由于某些利益纠纷而影响他们的科研工作。教师和科研人员可在半年之内对其今后的去向做出选择,或继续留任企业,或返回原单位;在此期间,可保留原公职。
关于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该法规定,可将高校和科研机构作为“孵化器”,以促使创新型企业的开办和大型项目的建设。高校和科研院所可通过向有关机构(工商职业协会等)缴纳福利基金,以解除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并保证他们的切身利益。
关于创新型企业的投资环境。该法律改变了过去普通企业必须持有75%股份才能成为企业法人的规定,对创新型企业,只须持有25%股份即可成为企业法人;鼓励创新投资类的公共基金对创新型企业在资金方面实施优先和倾斜政策。
关于创新型企业的法律保障。该法规定,对于具有高风险和发展潜力的新型企业,不受有关股份公司的现行条文限制;允许所有创新型企业享受简单股份公司待遇,可实行自由快速累计资本,可吸引更多资本并继续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亦可与单一合作者组建公司。
从扩大高等学校自主权到加强产学研合作,从打破限制创造性的条条框框到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科研成果开办创新型企业,这是90年代法国高等教育领域重大的转变。这种转变表明,法国人决心以新的、强有力的形象迎接新世纪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