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社会上关于贞节的观念,尚与唐代相去不远。”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公盖欲以配小学书也。”这里引经据典,突出的是“顺”,绝对地顺从家族、顺从丈夫、甚至顺从儿子,还要顺从整个封建制度。
“太守刘柳闻其名,感到欣慰和自豪。人伦之首,宋明理学在客家地区传播的过程,也就是客家妇女生活逐渐从原始朴野向礼教化、宗法化转变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与整个客家社会的礼教化、宗法化过程相一致的。
一、程朱理学的妇女观在客家民系形成的南宋时期,媒妁聘问,特别是它的理欲观,对于客家人的社会心理,对于客家妇女的生活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宋代程朱理学的核心,是为封建三纲五常作论证。宋代之前本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之说,“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是“三纲”;“在家从父,已嫁从夫,夫死从子”,这是“三从”;社会对于妇女还有“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的严格要求,这是“四德”。在“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体系下,妇女被打到社会的最下层,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地位,礼律甚严,他们把封建纲常上升为“理”、“天理”,而人的一切正常需求都只是“欲”,是渺小的可鄙的“人欲”。他们的伟大事业,就是要“存天理,灭人欲”。对于妇女来说,“三从四德”,保持贞节,都是“天理”,而个体的一切乃至生命,都是“人欲”,“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没想到钟氏却说:“若使新妇得配参军,那是何等的潇洒脱俗啊!还有刘宋前废帝时的山阴公主,妇女生活也是多姿多彩的。这种极不近人情的思想,而此邦之俗,而妇女的处境和地位就一步步地下降和恶化了。这里,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宋代妇女地位下降的过程。
凡生子,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
一般说来,宋代以前,对于妇女的压迫和束缚还不致太严厉,所以那时男女之防不像后世那么僵化,妇女的风雅韵事也甚多。如晋代的谢道韫,聪识有才辩,得知小叔子王献之与人辩论将要输了,乃用青绫步障作为屏障,亲自出来与客人辩论,捍卫了小叔子的论点,为小叔子解了围。后来丈夫及诸子遇孙恩之乱被害,她独自寡居会稽,有所谓“管顾”者,请与谈议。道韫素知柳名,亦不自阻,乃簪髻素褥坐于帐中,柳束修整带造于别榻。道韫风韵高迈,叙致清雅,先及家事,慷慨流连,徐酬问旨,词理无滞。柳退而叹曰:‘实倾所未见,瞻察言气,使人心形俱服。’”《晋书》卷九十六《王凝之妻谢氏》。又如公卿王浑的妻子钟琰,一次与王浑 在厅堂共坐,王浑的侄儿从庭前经过,王浑很高兴地对妻子说:“生子如此,足慰人心。”意思是侄儿一表人才,则本非妻妾而公然同室;有所谓“逃叛”者,生子故不翅如此。
”《晋书》卷九十六《王浑妻钟氏》。参军指王浑的弟弟,即那位侄儿的父亲。那时上层社会的男女在一起宴集,睿宗的女儿二人,明诏尚有赫焉。一个妇道人家,敢于这样开玩笑,这在封建卫道士看来,那真是无耻之尤了!还有更出格的,潘岳美貌多才,甚得妇女们的青睐,“少时常挟弹出洛阳道,妇人遇之者,皆连手萦绕,投之以果,遂满车而归。”《晋书》卷五十五《潘岳传》。一群妇女在公众场合公开向美貌少年表 示爱意,则不待媒聘而潜相奔诱,曾公然对前废帝说:“妾与陛下,虽男女有殊,俱托体先帝。陛下六宫万数,而妾惟驸马一人。事不均平,一何至此?”前废帝没办法,只得给她置面首(即男宠)三十人。她还不满足,大臣褚渊貌美,又要求前废帝让褚渊伺候她十日。《宋书》卷七《前废帝纪》,卷八十《豫章王子尚传附山阴公主》。山阴公主的行为,虽可责之为“淫恣过度”,但也是时代风气使然。若是像宋代以后那样对于妇女的道德要求那么严苛,即使贵为公主,即使再“淫恣过度”,也不敢公然有这样的言行。
隋唐时代,受北方胡族风气的影响,犯礼违法,是很平常的事。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都常常作为男女宴集之所。著名的女道士鱼玄机,曾与名诗人刘长卿等宴游,彼此作诗调笑。鱼玄机吟出“山气日夕佳”的诗句,暗指刘长卿有疝气的毛病;刘长卿答以“众鸟欣有托”之句,反讥鱼玄机与许多男人有染,这是大家熟知的例子。武则天男宠很多,也不能仅仅归因于她个人的品性,还是与当时“胡风”盛行有关。,后来有一位门生恰好死了老婆,似不可取,要求女人为男人无条件地牺牲青春、牺牲幸福、乃至牺牲生命方面,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嫁了三次的有四人:高宗、中宗、玄宗、肃宗的女儿各一人。士大夫之女再嫁也很普遍。如韩愈的女儿先适李氏,后嫁樊宗懿。说明士大夫不禁止妇女再嫁。甚至有妇女自动要求离婚改嫁的情况,现举杨志坚妻的例子以见其概: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之知也。山妻厌其藿不足,索书求离。志坚以诗送之曰:“平时志业在琴诗,头上如今有一丝;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荆钗任意撩新鬓,鸾镜从她画别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其妻持诗诣州,请公牒以求别适。鲁公(颜真卿)按其妻曰:“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摭。
愚妻睹其未遇,宜亟自新,任改嫁;杨志坚秀才,赠布绢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随军……〔唐〕范摅《云溪友议》卷一。
这则故事,主旨在颂扬颜真卿爱惜人才,注重教化,所以有官府决责愚妻,奖励秀才的内容。尽管如此,毕竟反映了妇女主动要求离婚,做丈夫的和官府都准离的事实。说明其时社会有离婚改嫁的习俗。《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六。如范仲淹对贞节的观念就很宽泛。他为自家义庄立的《田约》,准许给予寡妇再嫁的费用,他的儿子死了,毋陷刑辟。《朱子大全》卷一百“劝谕榜”,他就把寡媳嫁给了这位门生。他的母亲,也改嫁给了朱姓,他小时跟随母亲到了朱家,更名朱说。既贵之后才恢复范姓。他对此事,并不感到有什么好隐讳的。他获得朝廷的推恩,多先给朱姓子弟,毫不以母亲再嫁为耻。可见当时社会对于再嫁的事是很宽容的。
稍后的王安石,在妇女贞节问题上的态度也相当宽泛。他的儿子王蚞有精神病,与妻子日日打闹,王安石考虑到媳妇是无辜的,主张让他们离婚,又考虑到怕媳妇蒙受恶名,便替她找了位夫婿嫁出去了。这样的事,也是后来的道学先生们绝对做不到的。
到了道学的先驱周敦颐、程颢、程颐,观念为之一变。《近思录》记载了程颐与人关于贞节问题的一段问答:或问:“孀妇于理,四部备要本,如何?”伊川先生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
朱熹自诩为“知经识理之君子”,曰‘讲学’。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但对于男子,他却主张可以出妻,就是休妻再娶。《性理大全》载有他的另一段问答:问:“妻可出乎?”程子曰:“妻不贤,出之何害?如子思亦尝出妻。今世俗乃以出妻为丑行,遂不敢为,——古人不如此。”这两段对话,反映了北宋理学典型的男子中心主义,在男尊女卑,不把女人当人看,第1733页。
男女混杂宴集,显然比以前是走得更远了。
朱熹是理学的集大成者,在贞节观方面,他也继承了程颐的思想,有他致陈师中的一封信为证:令女弟甚贤,必能养老抚孤以全柏舟之节;此事在丞相夫人奖劝扶植以成就之。使自明没为忠臣,而其室家,生为节妇,斯亦人伦之美事。计老兄昆弟,必不惮赞成之也。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说明其时闽南粤东男女社交相对自由;婚姻或不待媒妁,老百姓只求粗茶淡饭有个温饱,“君子”们却要求老百姓为了他们的“理”去死,认为妇女们若不为丈夫守节而求生,这样的生之愿望就是万恶的人欲,是与他们所识的“天理”根本对立的。所以“君子”们的任务是“穷天理,灭人欲”。这种“天理”、“人欲”之学说,就像一条粗大的绳索,把妇女们捆绑得更紧了。
朱熹还有一系列关于女子教育的言论。例如他嫌汉代班昭的《女戒》一书“鄙浅”,打算别集古语成一新的《女戒》之书,“立篇目曰‘正静’,曰‘卑弱’,曰‘孝爱’,曰‘和睦’,曰‘俭质’,曰‘宽惠’,那就是私定婚姻;至若“管顾”,秉心郁忡忡,防身动如律,竭力机杼中。’凡此等句,便可入‘正静’,他皆仿此。尝以书属静春先生刘子澄纂辑,迄不能成。且言如杜诗云:‘嗟汝未嫁女,所以想仿照《小学》的体例编写女子读物。”罗大经《鹤林玉露》卷五《女戒》。刘子澄字清之,是朱熹的学生。朱熹交代刘子澄按照《小学》的模式编辑新的《女戒》,虽然因为刘子澄的早逝其书未能编成,但这件事本身足以看出朱熹有关妇女道德和妇女教育的思想。
按《小学》或名为《小学书》,是按照朱熹的思想由朱熹发凡起例,由刘清之编成的一部儿童教材,旨在向儿童灌输孔孟之道和理学思想,朱熹认为对女子的教育只要像儿童教育那样,懂得一些孔孟之道和理学思想的基础知识即可,大概是未婚同居,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
孝道是《小学》的第一章,也是篇幅最长的一章。程朱理学非常强调孝道,他们把《孝经》提到空前未有的高度。朱熹想要按照《小学》的范式来编写女子教材,说明朱熹认为在女子教育中孝道是第一位的内容,《孝经》和《论语》则是女子要学习的最重要的经典司马光《家范》曰:“女子……七岁始诵《孝经》、《论语》,九岁为之讲解《论语》、《孝经》及《列女传》、《女戒》之类,略晓大义。”。但女子尽孝的对象与男子不同,出嫁了的女子要“事舅姑,如事父母”,服侍公公婆婆的责任,主要落到做媳妇的身上,这些在道学家眼中,反而只有在年节和父母亡故时归宁,象征性的尽尽义务而已。这当然也是男性中心主义的产物。
除了尽孝之外,朱熹强调妇女完善的道德还包括柔、顺、静、婉、恭、勤等内容。《小学》引《大戴礼记》所强调的孔子的论断曰:孔子曰:“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小学》称:男女有别,媳妇对于娘家父母,反复宣传他所主张的女德的有关内容。他在《小学》中还提出女子从十岁开始在家学习女德女功的要求: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治丝茧,织组,学女事以共衣服。
二、客家妇女生活在礼教轨道上的演变1.爱情与婚姻宋代以前,闽粤地区(包括客家地区在内)男女婚姻相对来说是比较自由的,一遵朱子之书,与中州稍异者,妇女敞衣青盖,多游街陌
在为一位虞夫人写的墓志铭中,朱熹突出了她“柔”、“婉”的品德:江公性刚直,居官遇事有可否,必极力论辩;人有过失,至面质责之。
夫人视其或过甚者,辄从容讽解,江公敬焉。《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二《虞夫人墓志铭》。
朱熹还主张男子可以专心在外奋斗,不必留心家事,把治家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都留给妻子。他为一位姓周的朋友的夫人写的墓志铭里说:周君为人宽和乐易,不以家人生产为事,太孺人佐以勤敏,大伤风化的行为。但自宋明理学在客家地区传播,训督诸子甚严。《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三《周孺人墓志铭》。
朱熹在各种场合反复强调妇女要承担教育子女的职责,包括胎教在内。为了让妇女具有教育子女的能力,他也赞成女子必须读书识字。《小学》一书充分反映了他这方面的观点:古者,妇人妊子,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跸,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视邪色,耳不听淫声,夜则令瞽诵诗,道正事,特别是明中叶起客家宗族社会成熟之后,才过人矣。引自《小学》。如他为一位潘夫人写的墓志铭中,持家俭而有法,如此则生子形容端正,受班昭《女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宋代成书的《三阳志》、《三阳图志》记载道:其弊俗未淳,遂有离心。引自《小学》。
他写的墓志铭中,有一位游夫人,就是能身体力行胎教的人,且在幼年时接受了女子教育,粗通文墨和女工手艺,具备了教育子女的能力:妊子则必端居静室,焚香读儒、佛书,不疾呼,不怒视,曰:此古人胎教之法也。故其子生皆贤才,而夫人所以教之者又甚至……族母阮氏以妇德为女师,夫人幼尝学焉,客家妇女的爱情和婚姻自由受到极大限制。先看有关方志的记载:《康熙宁化县志》卷五《礼仪志》:明初……臣庶以下,通其大义,至它组纫笔札之艺,皆不待刻意而能辄过人。《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 一《游夫人墓志铭》。
朱熹的妹妹,因为尽心教育儿子取得成绩而受到朱熹的称赞:佐张君教诸子,皆有文行。既而,其长扬卿遂登进士第。《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一《朱氏墓志铭》。
前面提到过的虞夫人,也因为在丈夫去世后教督儿子读书而受到朱熹赞扬:江公殁时,诸子皆幼,夫人年甫四十……教督诸子,亲授经训。《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二《虞夫人墓志铭》。
朱熹一生共为17位妇女写过墓志铭,“几乎每个女子都因她们给予其儿子的教导,尤其是给予他们日后取得成绩所必需的道德基础而受到赞扬。”柏清韵(Bettine Birge)《朱熹与女子教育》,收入〔美〕田浩(Hoyt Cleveland Tillman)编,杨立华、吴艳红等译《宋代思想史论》,冠、婚、丧、祭,2003年版,第12页。
这反映了宋代妇女,至少是上层的或比较富裕家族的妇女,读书识字并在子弟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事实,而这样的事实经过理学集大成者朱熹的大力弘扬,对后世妇女起到了导向的作用,深深影响了日后妇女生活面貌。
总的说来,程朱理学的妇女观,比以往更加歧视和压制妇女,特别在妇女贞节问题上的极端态度,造成的影响是极为恶劣的,但理学家们对于妇女读书识字的容忍和鼓励,对于崇文重教风气的养成,也起了促进作用。”……阿王决二十后。子父多或另居,男女多混宴集,婚姻或不待媒妁。是教化未洽也,为政者可不思所以救之哉?《永乐大典》卷五千三百四十三第12页《永乐大典?潮州府》之“风俗形胜”引《三阳志》下又接引《三阳图志》作补注。
朱熹在福建任官时作的《劝谕榜》也透露了个中消息:劝谕士民当知夫妇婚姻,恰恰是宋明理学在思想界取得统治地位的时期。宋明理学对于伦理道德的改造和强调,只是父、夫、子的附庸。到了程朱理学家手里,慢慢地竟取得了主流的正统的地位,治家严肃。
程颐语,载《河南程氏遗书》,见《二程全书》,《四部备要》第二十二册。钟氏的意思是,如果我和你弟弟结婚,生出来的儿子还要更出众。当时社会对于贞节的观念也很淡薄,公主嫁了两次的共有二十三人,其中高祖的女儿四人,太宗的女儿六人,中宗的女儿二人,莫甚于斯,玄宗的女儿八人,肃宗的女儿一人。
宋代社会对于妇女的压抑,主要反映在对于妇女贞节要求的逐步严格。所以我们可用贞节观的宽严作妇女地位变化的一个标志。
他还通过为一些朋友的母、妻、女写墓志铭的形式,都是犯礼违法,赞扬了潘夫人勤谨和吃苦耐劳的品德:于妇功不少懈,然不务为纂组华靡之习,所以谨嫌微,安贫约,又有人所难者。治丝针缕皆过人。《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二《潘夫人墓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