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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中学修身教科书(下篇)(1)

(第一章 绪 论)

人生当尽之本务,既于上篇分别言之,是皆属于实践伦理学之范围者也。今进而推言其本务所由起之理,则为理论之伦理学。

理论伦理学之于实践伦理学,犹生理学之于卫生学也。本生理学之原则而应用之,以图身体之健康,乃有卫生学;本理论伦理学所阐明之原理而应用之,以为行事之轨范,乃有实践伦理学。世亦有应用之学,当名之为术者,循其例,则唯理论之伦理学,始可以占伦理之名也。

理论伦理学之性质,与理化博物等自然科学,颇有同异,以其人心之成迹或现象为对象,而阐明其因果关系之理,与自然科学同。其阐定标准,而据以评判各人之行事,畀以善恶是非之名,则非自然科学之所具矣。

原理论伦理学之所由起,以人之行为,常不免有种种之疑问,而按据学理以答之,其大纲如下:

问:凡人无不有本务之观念,如所谓某事当为者,是何由而起欤?

答:人之有本务之观念也,由其有良心。

问:良心者,能命人以某事当为,某事不当为者欤?

答:良心者,命人以当为善而不当为恶。

问:何为善,何为恶?

答:合于人之行为之理想,而近于人生之鹄者为善,否则为恶。

问:何谓人之行为之理想?何谓人生之鹄?

答:自发展其人格,而使全社会随之以发展者;人生之鹄也,即人之行为之理想也。

问:然则准理想而定行为之善恶者谁与?

答:良心也。

问:人之行为,必以责任随之,何故?

答:以其意志之自由也。盖人之意志作用,无论何种方向,固可以自由者也。

问:良心之所命,或从之,或悖之,其结果如何?

答:从良心之命者,良心赞美之;悖其命者,良心呵责之。

问:伦理之极致如何?

答:从良心之命,以实现理想而已。

伦理学之纲领,不外此等问题,当分别说之于后。

(第二章 良心论)

(第一节 行为)

良心者,不特告人以善恶之别,且迫人以避恶而就善者也。行一善也,良心为之大快;行一不善也,则良心之呵责随之,盖其作用之见于行为者如此。故欲明良心,不可不先论行为。

世固有以人生动作一切谓之行为者,而伦理学之所谓行为,则其义颇有限制,即以意志作用为原质者也。苟不本于意志之作用,谓之动作,而不谓之行为,如呼吸之属是也。而其他特别动作,苟或缘于生理之变常,无意识而为之,或迫于强权者之命令,不得已而为之。凡失其意志自由选择之权者,皆不足谓之行为也。

是故行为之原质,不在外现之举动,而在其意志。意志之作用既起,则虽其动作未现于外,而未尝不可以谓之行为,盖定之以因,而非定之以果也。

法律之中,有论果而不求因者,如无意识之罪戾,不免处罚,而虽有恶意,苟未实行,则法吏不能过问是也。而道德则不然,有人于此,决意欲杀一人,其后阻于他故,卒不果杀。以法律绳之,不得谓之有罪,而绳以道德,则已与曾杀人者无异,是知道德之于法律,较有直内之性质,而其范围亦较广矣。

(第二节 动机)

行为之原质,既为意志作用,然则此意志作用,何由而起乎?曰:起于有所欲望。此欲望者,或为事物所惑,或为境遇所驱,各各不同,要必先有欲望,而意志之作用乃起。故欲望者,意志之所缘以动者也,因名之曰动机。

凡人欲得一物,欲行一事,则有其所欲之事物之观念,是即所谓动机也。意志为此观念所动,而决行之,乃始能见于行为,如学生闭户自精,久而厌倦,则散策野外以振之,散策之观念,是为动机。意志为其所动,而决意一行,已而携杖出门,则意志实现而为行为矣。

夫行为之原质,既为意志作用,而意志作用,又起于动机,则动机也者,诚行为中至要之原质欤。

动机为行为中至要之原质,故行为之善恶,多判于此。而或专以此为判决善恶之对象,则犹未备。何则?凡人之行为,其结果苟在意料之外,诚可以不任其责。否则其结果之利害,既可预料,则行之者,虽非其欲望之所指,而其咎亦不能辞也。有人于此,恶其友之放荡无行,而欲有以劝阻之,此其动机之善者也,然或谏之不从,怒而殴之,以伤其友,此必非欲望之所在,然殴人必伤,既为彼之所能逆料,则不得因其动机之无恶,而并宽其殴人之罪也。是为判决善恶之准,则当于后章详言之。

(第三节 良心之体用)

人心之作用,蕃变无方,而得括之以智、情、意三者。然则良心之作用,将何属乎?在昔学者,或以良心为智、情、意三者以外特别之作用,其说固不可通。有专属之于智者,有专属之于情者,有专属之于意者,亦皆一偏之见也。以余观之,良心者,该智、情、意而有之,而不囿于一者也。凡人欲行一事,必先判决,其是非,此良心作用之属于智者也,既判其是非矣,而后有当行不当行之决定,是良心作用之属于意者也。于其未行之先,善者爱之,否者恶之,既行之后,则乐之,否则悔之,此良心作用之属于情者也。

由是观之,良心作用,不外乎智、情、意三者之范围明矣。然使因此而谓智、情、意三者,无论何时何地,必有良心作用存焉,则亦不然。盖必其事有善恶可判者。求其行为所由始,而始有良心作用之可言也。故伦理学之所谓行为,本指其特别者,而非包含一切之行为。因而意志及动机,凡为行为之原质者,亦不能悉纳诸伦理之范围。唯其意志、动机之属,既已为伦理学之问题者,则其中不能不有良心作用,固可知矣。

良心者,不特发于己之行为,又有因他人之行为而起者,如见人行善,而有亲爱尊敬赞美之作用;见人行恶,而有憎恶轻侮非斥之作用是也。

良心有无上之权力,以管辖吾人之感情。吾人于善且正者,常觉其不可不为,于恶且邪者,常觉其不可为。良心之命令,常若迫我以不能不从者,是则良心之特色,而为其他意识之所无者也。

良心既与人以行为、不行为之命令,则吾人于一行为,其善恶邪正在疑似之间者,决之良心可矣。然人苟知识未充,或情欲太盛,则良心之力,每为妄念所阻。盖常有行事之际,良心与妄念交战于中,或终为妄念所胜者,其或邪恶之行为,已成习惯,则非痛除妄念,其良心之力,且无自而伸焉。

幼稚之年,良心之作用,未尽发达,每不知何者为恶,而率尔行之,如残虐虫鸟之属是也。而世之成人,亦或以政治若宗教之关系,而持其偏见,恣其非行者。毋亦良心作用未尽发达之故欤?

良心虽人所同具,而以教育经验有浅深之别,故良心发达之程度,不能不随之而异,且亦因人性质而有厚薄之别。又竟有不具良心之作用,如肢体之生而残废者,其人既无领会道德之力,则虽有合于道德之行为,亦仅能谓之偶合而已。

以教育经验,发达其良心,青年所宜致意。然于智、情、意三者,不可有所偏重,而舍其余,使有好善恶恶之情,而无识别善恶之智力,则无意之中,恒不免自纳于邪。况文化日开,人事日繁,识别善恶,亦因而愈难,故智力不可不养也。有识别善恶之智力矣,而或弱于遂善避恶之意志,则与不能识别者何异?世非无富于经验之士,指目善恶,若烛照数计,而违悖道德之行,卒不能免,则意志薄弱之故也。故智、情、意三者,不可以不并养焉。

(第四节 良心之起源)

人之有良心也,何由而得之乎?或曰:天赋之;或曰:生而固有之;或曰:由经验而得之。

天赋之说,最为茫然而不可信,其后二说,则仅见其一方面者也:盖人之初生,本具有可以为良心之能力,然非有种种经验,以涵养而扩充之,则其作用亦无白而发现,如植物之种子然。其所具胚胎,固有可以发育之能力,然非得日光水气之助,则无自而萌芽也,故论良心之本原者,当合固有及经验之两说,而其义始完。

人所以固有良心之故,则昔贤进化论,尝详言之。盖一切生物,皆不能免于物竞天择之历史,而人类固在其中。竞争之效,使其身体之结构,精神之作用,宜者日益发达,而不宜者日趋于消灭,此进化之定例也。人之生也,不能孤立而自存,必与其他多数之人,相集合而为社会,为国家,而后能相生相养。夫既以相生相养为的,则其于一群之中,自相侵凌者,必被淘汰于物竞之界,而其种族之能留遗以至今者,皆其能互相爱护故也:此互相爱护之情曰同情。同情者,良心作用之端绪也,由此端绪,而本遗传之理,祖孙相承,次第进化,遂为人类不灭之性质,其所由来也久矣。

(第三章 理想论)

(第一节 总论)

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凡两相比较者,皆不可无标准。今欲即人之行为,而比较其善恶,将以何者为标准乎?曰:至善而已;理想而已;人生之鹄而已。三者其名虽异,而核之于伦理学,则其义实同。何则?实现理想,而进化不已,即所以近于至善,而以达人生之鹄也。

持理想之标准,而判断行为之善恶者,谁乎?良心也。行为犹两造,理想犹法律,而良心则司法官也。司法官标准法律,而判断两造之是非,良心亦标准理想,而判断行为之善恶也。

夫行为有内在之因,动机是也;又有外在之果,动作是也。今即行为而判断之者,将论其因乎?抑论其果乎?此为古今伦理学者之所聚讼。而吾人所见,则已于良心论中言之,盖行为之果,或非人所能预料,而动机则又止于人之欲望之所注,其所以达其欲望者,犹未具也。故两者均不能专为判断之对象,唯兼取动机及其预料之果,乃得而判断之,是之谓志向。

吾人既以理想为判断之标准,则理想者何谓乎?曰:窥现在之缺陷而求将来之进步,冀由是而驯至于至善之理想是也。故其理想,不特人各不同,即同一人也,亦复循时而异,如野人之理想,在足其衣食;而识者之理想,在餍于道义,此因人而异者也。吾前日之所是,及今日而非之;吾今日之所是,及他日而又非之,此一人之因时而异者也。

理想者,人之希望,虽在其意识中,而未能实现之于实在,且恒与实在者相反,及此理想之实现,而他理想又从而据之,故人之境遇日进步,而理想亦随而益进。理想与实在,永无完全符合之时,如人之夜行,欲踏己影而终不能也。

唯理想与实在不同,而又为吾人必欲实现之境,故吾人有生生不息之象。使人而无理想乎,夙兴夜寐,出作入息,如机械然,有何生趣?是故人无贤愚,未有不具理想者。唯理想之高下,与人生品行,关系至巨。其下者,囿于至浅之乐天主义,奔走功利,老死而不变;或所见稍高,而欲以简之作用达之,及其不果,遂意气沮丧,流于厌世主义,且有因而自杀者,是皆意力薄弱之故也。吾人不可无高尚之理想,而又当以坚忍之力向之,日新又新,务实现之而后已,斯则对于理想之责任也。

理想之关系,如是其重也,吾人将以何者为其内容乎?此为伦理学中至大之问题,而古来学说之所以多歧者也。今将述各家学说之概略,而后以吾人之意见抉定之。

(第二节 快乐说)

自昔言人生之鹄者,其学说虽各不同,而可大别为三:快乐说,克己说,实现说,是也。

以快乐为人生之鹄者,亦有同异。以快乐之种类言,或主身体之快乐,或主精神之快乐,或兼二者而言之。以享此快乐者言,或主独乐,或主公乐。主公乐者,又有舍己徇人及人己同乐之别。

以身体之快乐为鹄者,其悖谬盖不待言。彼夫无行之徒,所以丧产业,损誉,或并其性命而不顾者,夫岂非殉于身体之快乐故耶?且身体之快乐,人所同喜,不待教而后知,亦何必揭为主义以张之?徒足以助纵欲败度者之焰,而诱之于陷阱耳。血气方壮之人,幸毋为所惑焉。

独乐之说,知有己而不知有人,苟吾人不能离社会而独存,则其说决不足以为道德之准的,而舍己徇人之说,亦复不近人情,二者皆可以舍而不论也。

人我同乐之说,亦谓之功利主义,以最多数之人,得最大之快乐,为其鹄者也。彼以为人之行事,虽各不相同,而皆所以求快乐,即为蓄财产养名誉者,时或耐艰苦而不辞,要亦以财产名誉,足为快乐之预备,故不得不舍目前之小快乐,以预备他日之大快乐耳。而要其趋于快乐则一也,故人不可不以最多数人得最大快乐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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