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成文宪法是指将宪法的内容用明确的条文作出严格规定,这在法治国家是必要的,因此当时制定成文宪法已成各国普遍的趋势。不成文法大抵指不用文字而只采用口头约定俗成的原则,或在文字规定总的原则下的没有形成文字而按约定俗成方式起作用的具体原则、协议之类。完全的成文法因为必须严格遵循不许出现歧义的法律条文,因此也叫“刚”性法;不成文法或成文与不成文相结合的法,因为全部或部分内容未用明确的语言条文严格规定下来,具体处理事情时可以商量,按惯例办,而其惯例、协约也可以随时代的变迁、情况的变化而相应发生变化,因此也称“柔”性法。
在***看来:以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结合的柔性宪法更容易做到容量宏大,“广被无偏”。
他举“天坛宪法草案”规定的“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一条指出:立法者的原意在于条文齐备,但是中国是多民族国家,从宗教信仰的角度看,仅就较大的民族而论,汉、满、回、蒙、藏五族各有宗教信仰,各族之中又分别有不同的信仰;从民主国家特具的思想自由角度说,值得学习的个人修养的榜样除孔子之外,世界上还有很多,中国的其他先贤留下来的与孔孟之道不同或对立的学说、思想,也不全无价值。如果执行“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的宪法条文,由于这两个方面问题的存在,就会有许多人违法。如果允许人们在儒道之外仍信仰其它宗教,则又损害了宪法的尊严。这就是宪法的条文愈多,其涵量反而愈小的道理。
他建议制宪委员们即使认为刚性宪法为宜,在具体制法时也一定要审慎注意宪法的涵量。
省制要不要入宪是宪法会议中争论最大的问题。代表中华革命党及国民党人的宪法商榷会要求省制入宪、省长民选,实际是要求在宪法中规定省的自治地位,以防止北洋政府统治者仍像袁世凯那样,利用中央政府大权实行专制,并在地方上以军代政,以军压政。宪法研究会则仍试图依靠北洋军阀,扼制国民党中激进派即中华革命党的革命倾向,因此反对省制入宪。
***《省制与宪法》一文采取了以史论今、以理证实的方式。他通过对省制渊源的考察,得出省制起源于内官,而扩展到外官的结论;又通过对历史上分权趋势的考察,得出历代“外重内轻之倾向多,内重外轻之倾向少”,即分权多于集权,并且自秦以后一直呈现地方权力加重的趋势。
接下来,他大量征引从司马迁、班固,到陆机、曹元首、柳宗元、王通、欧阳修、苏辙、张载、马端临、颜元等人论封建、郡县制优劣的不同观点,以证分权、集权之说在古时论政诸家中虽有重道德、重方法的不同,但除柳宗元、马端临等少数人外,多数人不赞成内重之说。
他认为,古代的封建郡县之争和现在的统一联邦之辩“理或有同,势则相异”,那就是古代所担心的分权之害,今则因为国家主体已由君主换为人民,因此已无危害可言;古代所担心的集权之患,今天也因为君主被推翻,而根株断绝。
于此,他指出古今论争的不同之处在于:
(一)昔人论封建以君主一姓为本位,吾人今日论分权以国家政治为本位。前者君为主,后者民为主。(二)昔人论封建著眼于王室之安危,吾人今日论分权则著眼于中央、地方权限之分配。(三)昔人有以封建为公者,其实诸侯各私其土地;有以郡县为公者,其实君主奴隶其人民。惟在今日,公之一字允足当之(意思是只有在推翻君主、诸侯的今天,才能真正说得上“公”)。(四)昔人主张内重者,为防地方之野心家危害王室;今之主张集权,则为防地方之离绝中央。昔人主张外重者,为制权奸之潜谋篡夺;今之主张分权,则为制枭雄之推倾共和。(五)昔者分权之难行,在于内虑君主尊严,外虞诸候专擅;今则一由民治,二者均无足虑。(六)内重则有内忧,外重则有外患,必内外相维以持其平,而后可言治安。至理名言,古今中外莫之或易。
这样,***一方面从历史回顾中暗示了中国有分权传统,又从适应现实的角度指出现代政治的民主基础和平衡原则。由此,他进而论证了“联邦与统一”两个概念及其关系。
在一般人看,当时的联邦与统一之辩类似古代的封建郡县之争,联邦相当于封建制的分权,统一相当于郡县制的统一。
很多人担心联邦制实行,会给国家带来分裂,***则不然。他在上边已经指出古今论争“理或相同,势则相异”,实际也就否认了把联邦与统一简单等同于封建、郡县的概念。
他强调:联邦与统一绝非背道而驰,联邦是达到统一的捷径。
他认为:从逻辑说,“国家”与“统一”是“一以示其名,一以示其质”的同一层次上相等同概念。这就是说,有国家就有统一。
国家可有两种形式:单一形式和联邦形式。单一国家等于统一,联邦国家也等于统一。这也就是说:联邦与统一并不矛盾。
从各国国家组织形式发展的例证来看,有人认为联邦是一种分裂,提出国家多是由分而合的,没有由合而分的,亦即多为由联邦走向统一的,没有从统一走向联邦的。对这个问题,***指出:德国与美国实际上是由合而分的,并非由分而合的;而当时的中国实际情况则由于清季以来的分裂趋向加重,已经形成政治管理权“操之于督军省长之手”的“分”的局面。这种局面同德国、美国未统一前“诸州省长各自为政”的局面相同。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应当适应本国特殊的国情、历史、地理、民俗的原则考虑,当时中国最宜如章士钊所言,实行联邦之制,以其扩充国家主义。
从另一角度看,政理与物理有相通之处。西方学者讨论政治制度常引牛顿万有引力“引拒互持,离合互用”之说亦可应用于中央地方权限分配。
再从世界文明发展的趋势来看,个性解放之声日高,扩大省的权限也是一种解放的表现。
而从政治效用来说,因国家领土广阔,有中央势力难以达到的地方,如果不许地方掌握并发展其权力,将造成“省之权既不在中央,又不在人民,且更不在各省,惟有销沉湮灭于相防相制”之中的后果。各省力量得不到发挥,上不足以强国,下不足以导民,国家就会呈现麻木不仁之态,永无向上之态。
展望世界,英、德、美诸国各带联邦色彩,而皆以富强著称;回顾历史,周朝末年群雄并立亦有联邦之势,而其时中国学术文明最为发达。史迹昭彰,道理分明。***赞成联邦分权制度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
不过,他还要再申明两点:
其一,实际政治制度的建立应依据事实,适应国情,而不必拘泥于名词。某种体制究竟称其为“联邦”,还是“自治”,那是学者的事,而不是政治家的事。
其二,“联邦”与“自治”名虽异,而实质内容无大差别,不必强分高下,是此非彼。而有些人偏于联邦之名讳莫如深,视其为莫大罪恶,那反倒证明其中实蓄有利于人民的莫大自由、莫大幸福,而对身居割据之实的“骄悍之夫”大为不利。
因此,***表示:他的论证仅在于说明省制地位的重要,宪法规划国家的政治制度时可以不加“联邦”之名,但不必避“联邦”之嫌。
他指出,他的这种主张正符合于护国战争中西南反袁势力提出的“云南宣言”中力求民主,要求划定中央、地方权限,“图各省民力之自由发展”的精神。
***认为应把“云南宣言”作为制定宪法的重要依据,那么,省制入宪一条即应当规定于宪法。
***不仅在原则上支持省制入宪,而且试图为宪法中规定省制列出草案条文。
他参考平社、益友社两团体提出的有关草案,按照“简明为主”和“不失其刚柔相济之用”的原则,草拟了“省制大纲”十一条,并对其实施程序提出具体意见。
最后,他希望参加宪法讨论的“八政团”同舟共济、彼此涵容、注重讨论、排除私情,不仅定出一部好的宪法,而且能借制定宪法之机,为健康的两党政治制度奠定基础。
在***的观念中,自由对于人民的幸福来说,几乎是别的任何东西都无法替代的。同时,自由对于民彝权威地位的保障、民彝的发育和彰显于政,以及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康运行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他不能不在国会制定宪法时,提出关于自由在宪法中的地位问题。
特别是在此期间,曾发起“公车上书”、戊戌变法运动,其后坚持保皇、在民初担任过孔教会长的康有为连续给总统黎元洪、总理段祺瑞、内务部、国会议员写信发电,请求在制宪过程中保留尊孔教、行跪拜礼、祭祀礼等。
***深感此事对于思想自由影响巨大,特写《宪法与思想自由》一文予以辩驳。
此文开宗明义指出:“不自由,毋宁死”的格言证明自由有着与生命等同,甚至远远超过生命的价值,因而在宪法上明文规定自由,是“立宪国民生存必需之要求”。
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吾人苟欲为幸福之立宪国民,当先求善良之宪法;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
在他看来:袁世凯专制之虐,不过伤害人们的身体,掠夺财产,剥夺家宅、通信、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其祸仅及于身体,仅及于个人,仅止于一时”。而在宪法中用“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体”之类代替“教授自由”,从而取消思想自由的一部分,这是残杀民族生命、民族思想,其流毒“将普遍于社会,流传于百世”。
***指出:中国历史上成为人民自由大敌的只有皇帝和圣人二者。现在宪法时代绝不容皇帝存在这个原则已为多数人认同,然而倡专制者既见皇帝无灵,更乞于圣人,一定要在宪法中为人民设一偶像不可。
应当知道:宪法是为人民自由和幸福而设,非为圣人而设、为偶像而设。更何况在中国这样历史悠久,前人留给后人种种权威的束缚压迫极重的国家里,若想保障人民的充分自由,必须首先充分保障思想自由。
他告诉人们:把孔子视作历史上一个伟人加以尊敬是应当的。不仅如此,后人还可以取孔子的学说以为自己所用。但是,决不可以把孔子当做一尊偶像顶礼膜拜。打算以保障自由的宪法来维护孔子权威的企图若是实现了,其结果将使“国民自我之权威日益削弱,国民思想力之活泼日益减少,率至为世界进化之潮流所遗弃,归于自然之淘汰而已矣”。
他挖苦康有为曾说过的“天赋我以膝,不跪拜何用”之语为导国家向灭亡之路的妖孽所发的“坟墓中之奇音怪响”。
他说:以中国思想界的消沉,“非大声疾呼以扬布自我解放之说,不足以挽积重难返之势”,因此制定宪法之时,“其它皆有商榷之余地,独于思想自由之保障,则为绝对的主张”。
从中国当时的现实需要考虑,***强调了出版、信仰、教授三种自由。
他举出世界各国封建时代限制出版自由的罪恶,特别指出中国为“出版最不自由”的国家之一。依近代各民主国家实行出版自由的经验教训,出版自由不仅应定入宪法,“除犯诽谤罪及泄漏秘密罪律有明条外,概不受法律之限制”,而且须严禁在宪法中规定检查制度。
他认为人信奉一种宗教是为求一“安身立命”之所,这是“出于人类精神上之自然的要求”,因此决不应有任何限制。以政府权力强迫人民专信一宗,既有悖于中国历史上“儒、释、道、回、耶”多教“杂然并传”体现出的信仰自由精神,而且也绝不会成功。
至于教授自由,他认为中国专制政体被推翻后,专制思想尚弥漫于社会,如果此条不在宪法上明文保障,将妨碍各种学说思想尽量传播,对“学艺思想贫乏”的中国是不利的。
由于经费困难,《宪法公言》在1917年1月10日出了第9册之后被迫停刊。而制宪工作也因黎元洪、段祺瑞之间的“府院之争”愈演愈烈,北洋派督军迫使黎元洪于同年6月13日宣布解散国会而告流产。
***试图通过制宪达到再造中华目的的愿望没有能够实现。
主笔《甲寅》日刊
1916年1月,《甲寅》月刊终刊后沉寂了一年多的章士钊邀请***和高一涵担任主笔,北京创办《甲寅》日刊。
此时,《宪法公言》已停办,***和北洋法政时期的同学商量出版《言治》季刊的事还没有眉目,当然更由于同章士钊的情谊,***欣然接受了邀请。
1月28日,日刊面世。以后,***和高一涵轮流为该刊写社论。他们的文章比章士钊的多,且思想、文风接近,被海内外读者称作“甲寅派”。
《甲寅》日刊版式与《晨钟报》相似,“日刊一号,八开六版。分社论、时评、要闻、外电、文苑、传记、通信、杂俎、随笔、琐谈、东来纪事、海国春秋等栏目”。
章士钊在《〈甲寅〉日刊之发端》中强调两点:一是重现在,一是重自我。
他说国人常发今不如昔之叹,其实过去只是过去时的现在,“今”则“为吾人不可逃之一限”。“今”的现实固然总不会合乎理想,但经过人的努力“爬梳而条理”,便会接近于理想。因此人不要妄忆过去而流于悲观,也不要光预计未来而蹈于空想。“脚踏实地,从所踏处做去”,“今”之国家便会有希望。
他指出:人们悲观的另一原因是常常忘了自我,即是忘了每个人自己也有一分改造国家的能力和义务。
人有自体、本体之分。自体是具体的张三、李四;本体是同作为人类之人。自体的个人对本体的人类有应尽的义务,不尽此义务便失去为人资格而与禽兽无异。故个人应明确自己作为人类之人,即“公我”一员的“正当之地位”,“本大无畏之精神行其良之能之所觉验”,“一切悲观之谈,自暴自弃之事,举无地足以自容之也”。
此外,章士钊也就人们在现实中如何做才可接近理想目标提出一条原则:对于“新旧相冲,错综百出”的不同“情感、利害、意见、希望”施以“调和质剂之功”。
章士钊的重今、重我、调和的思想都是***本已认同的,因此,***一开始为《甲寅》日刊撰写稿子时就回应了章的呼吁。
***在《〈甲寅〉之新生命》一文中指出进化以适应环境、激发开导国民是新的《甲寅》努力的方向;在《真理(二)》一文中提醒人们:“吾人欲求真理之所在,当先知我之所在”;在《调和之美》中更赞美调和。
据章士钊后来的回忆,《甲寅》日刊的出版“意在纠正当时政治偏向,与所持学理及所奉主义无涉”。
高一涵则回忆说:他与***在该刊发的文章先是以“攻击研究系,攻击现政府”为主,因遭到章士钊反对,改为“不谈内政,只写国外新闻”。
事实上,***在为《甲寅》日刊工作的4个多月总共发表的60余篇文章中,笔触所及关涉国内政治、外交、社会问题、个人修养、学理阐发、世界大战的影响及战争中各国政治概况等诸多方面。当然其中有关国内政治、外交、各国政治者居多,但***讨论所有这些问题并非都同其所持学理所奉主义无涉。
关于国内政治,他首先就“孔道”入宪问题相继发表《孔子与宪法》和《自然的伦理观与孔子》两文。这是他在《宪法公言》上讨论同一问题的继续。
***肯定地指出:
孔子与宪法两不相涉。孔子是“数千年前之残骸枯骨”,宪法是“现代国民之血气精神”。孔子之道入宪,宪法便成了“陈腐死人之宪法”、“荒陵古墓中之宪法”、“护持偶像权威之宪法”,宪法于是不成其为宪法,而是“孔子之墓志铭”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