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97000000060

第60章 民国时期保安处分制度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制度之比较(2)

(三)禁戒处分和强制戒毒

1.法律依据对比

南京国民政府《三五刑法》第八十八条:

“犯吸食鸦片或施打吗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质料之罪者,得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禁戒。

前项处分于刑之执行前为之,其期间为六个月以下。”

我国在《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2.具体内容对比分析

南京国民政府《三五刑法》和全国人大的《关于禁毒的决定》都对吸毒人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分别表述为“禁戒处分”和“强制戒毒”。

二者的相同之处:一是适用对象完全相同,都是针对吸毒人员;二是执行方式都是送专门的场所执行戒毒;三是执行期限也基本相同,如我国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戒毒期限一般为3-6个月。

二者之间的唯一差别在于:“禁戒处分”是由《刑法》专门予以规定,是保安处分的一种;“强制戒毒”是由我国人大制定的特别法予以规定,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四)强制工作处分和收容劳动教养

1.法律依据对比

南京国民政府《三五刑法》第九十条:

“有犯罪之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或因游荡或懒惰成习而犯罪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前项处分期间为三年以下。”

我国在1957年8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同年8月3日颁布。《决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规定:

1.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国务院在1982年1月2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制定颁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行政法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2.具体内容对比分析

《三五刑法》规定的“强制工作处分”与我国当前施行的“收容劳动教养”制度相比,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等方面都有诸多相近之处:

二者的适用对象都是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且实施一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所谓“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执行方式都是限制人身自由,与社会隔离,在特定场所进行教育、挽救、改造;执行期限一般都是三年以下。

二者主要的差异在于: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强制工作处分”是通过《刑法》规定的保安处分制度,而“收容劳动教养”是国家通过特别法作出规定,“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 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第二,法律程序不同。“强制工作处分” 由法院行使决定权,“收容劳动教养”由人民政府下属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决定权。

综上可以发现,“收容劳动教养”与西方的“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者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非刑罚手段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立法思想。诚然,《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的涉及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文件由于在立法技术、法律形式要件、执法程序设计等方面存在诸多欠缺,遭到学者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的众多质疑,但是对于收容劳动教养制度采用非刑罚手段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现实作用和积极意义,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客观评价,不能全盘否定。

(五)强制治疗处分和强制收容教育

南京国民政府《三五刑法》针对患有性病、麻风病的罪犯,予以强制治疗处分。执行方式是送专门的场所强制治疗。

我国全国人大于1991年专门制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特别法对于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授权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强制收容教育”。据此,国务院在1993年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授权,制定并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通过二者的比较可以发现,“强制治疗处分”和“强制收容教育”都是由国家法律专门规定的针对患有性病的违法犯罪人员的非刑罚化的处分。最大的差别在于,“强制治疗处分”是由《三五刑法》规定的保安处分,“强制收容教育”是由国家特别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六)保护管束处分

《三五刑法》规定的保护管束处分制度类似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中的“管制”,二者适用对象基本相同,执行期限也都是3年以下。可见,虽然二者名称、表述不尽相同,但在执法目的、适用对象、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等方面都极其相似。

(七)驱逐出境处分

此处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三五刑法》将“驱逐出境”作为“保安处分”,我国《刑法》将驱逐出境作为一种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二者之间除性质不同、表述不同以外,在适用条件、适用对象等方面完全相同。

三、对保安处分制度和我国现行有关制度的评价

从保安处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兴起于西方社会犯罪高发之时,这正说明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自身的各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古典刑事学派的报应论为指导思想的刑罚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结果,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不断上升的事实或许正说明“非刑罚手段预防犯罪”的力度还远远不够,或者是在具体操作上有待改进。国民政府《三五刑法》从西方国家引进的保安处分制度,“重在对于某些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和罪犯给予特殊处理,以弥补普通刑罚所不能达到的保护社会、预防犯罪的功能,有其积极意义”。 虽然由于其他社会条件的不足、各种社会配套制度没有及时确立以及随后发生的战争等因素,《三五刑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其采用非刑罚手段来防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的思想和理念仍然有其合理性。

通过前文的有关对比即可看出,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没有通过刑事立法设计相关制度,而是通过颁布一些特别法,制定了一系列类似于“保安处分制度”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制度与西方“保安处分制度”以及民国时期的《三五刑法》规定的“保安处分制度”相比,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如对有违法犯罪习性的人员适用“收容劳动教养”;对吸毒人员“强制戒毒”或“收容劳动教养”;对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收容教育”;对患有精神病的违法犯罪人员“强制医疗”等等。这些制度同样体现了“通过非刑罚手段,防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的立法思想。虽然基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国的相关制度在立法技术、程序设计,甚至法律的语言文字上存在种种不足,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武断地否定这些制度,特别是“收容劳动教养”制度在防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现实作用和积极意义,更不能对 “收容劳动教养”等制度所体现的“非刑罚手段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立法思想视而不见。

四、结语

众所周知,人类文明总是以各种形式和载体被记载、被复制、被传播,人类社会的文化、思想、制度总是代代传承,法律制度同样也是如此。当我们认真分析、探究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必然发现其内在的法律思想和外在的制度设计同样体现着这种前后传承的关系。甚至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也有或多或少的近似之处。在学习、了解国民政府时期的保安处分制度的过程中,理应将它放在中国近代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的历史中来分析、研究,寻找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传承轨迹。当我们回顾历史,用理性的目光审视西方保安处分制度,审视国民政府《三五刑法》所引进的保安处分制度,审视我们现行的“收容劳动教养”等一系列制度,我们必然会发现,无论是“保安处分”还是“收容劳动教养”,都在以不同的方式传承着相同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即都希望“通过非刑罚手段,防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 当前,全国人大正在草拟《违法行为矫治法》。在此,我们或许有必要重温历史,从历史文化传承的角度,理性地认识、评价“收容劳动教养”等有关法律制度,充分认识“收容劳动教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及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在此前提下结合当前社会经济、文化、法制发展的进程,提出有助于“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观点和意见,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既包括违法犯罪人员也包括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作者系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警官)

同类推荐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采用问答的形式,共分为三大篇目,即答疑解惑、农民工维权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丰富、实用,可操作性强,紧贴当前社会现实,是集新颖性、实用性、全面性于一体的法律手册,是农民工兄弟的良师益友,体现强烈的时代感和参考价值。
  •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随着社会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律这个非常严肃的词语渐渐被所有人所重视。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如果不了解法律,在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全然不知,在遇到有争议的事情中不知所措,那我们真是有点悲哀。法制社会是运用法律来调整整个社会的发展,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了解了法律,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挺起腰板,因为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热门推荐
  • 孩子一定要知道的50个世界文明奇迹

    孩子一定要知道的50个世界文明奇迹

    《孩子一定要知道的50个世界文明奇迹》从广阔的视角对世界50个文明奇迹进行了全方位、深入浅出的介绍,从而挖掘出它们所蕴含的历史的、文化的价值与意义,按照世界大洲分为六章,真实地再现了人类在各个历史文明阶段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本书从全球范围内遴选了50个千年遗迹,让我们充分体会先人超群的思想与智慧。内容涉及城堡要塞、洞窟陵墓、园林宫殿、名镇古城、教堂寺庙、文明遗址等
  • 沧海(第一辑)

    沧海(第一辑)

    本书集汇了作者多年来思考和学习的成果,展示了作者“上下求索”的心路历程。其贯穿始终的中心思想,是与现实主旋律紧密合拍的,那就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 新月集(中小学生必读丛书)

    新月集(中小学生必读丛书)

    它的特殊的隽永的艺术魅力,一幅梦想现实交织的绚丽画卷。勾起了我们对于童年生活的美好回忆。,诗人生动描绘了儿童们的游戏,把我们带到了一个纯洁的儿童世界。诗集中,一首母爱与童真的不朽乐章,巧妙地表现了孩子们的心理,以及他们活泼的想象。本书是一部诗坛圣者的巅峰之作,新月集(The Crescent Moon,1903)主要译自1903年出版的孟加拉文诗集《儿童集》,也有的是用英文直接创作的
  • 柳暗花明又一村

    柳暗花明又一村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杨柳村是个不大不小的山村,老杜家啊,就生活在这个村。极品不极品的,端看大家伙怎么说了。且看老杜家家长里短的种田生活。
  • 誓不成婚:帝少索情99天

    誓不成婚:帝少索情99天

    21世纪杀手组织首领的千金颜堇舒与未婚夫厉爵遭人设计陷害坠入悬崖后,意外穿越到一个神秘星球。原本相爱的两个人穿越后,各自遇到了另类的姻缘,颜堇舒落入神秘星球的第一黑暗大家族,与家族腹黑高富帅-二少洛玮恩擦出火花,他夺走她的唯一,当作筹码,对她日夜掠夺折磨,从此上演一段虐恋。
  • 大宋帝国三百年:文功武治宋太宗(上)

    大宋帝国三百年:文功武治宋太宗(上)

    《大宋帝国三百年》共计8卷17册,突破了以纯研究为本,或以戏说为表的写作格局,将历史陈述与思想探索融为一体,既是一部大历史,也是一部剖析中国社会由衰及盛的思想专著。全书既忠实于历史,考证渲染相得益彰,又评判缜密,不乏真知灼见,叙事宏大广阔,生动有趣,余味无穷,为解读历史提供了一个新范本。
  • 底层官员

    底层官员

    《底层官员》描写的是南方某县“左撇子”刘克服从一个县中学物理教师被借调县政府后怎样一波三折却始终心系百姓在县、乡、村各个阶层不断磨练,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正义,与各种官场“潜规则”对抗,在官场的夹缝中一步步艰难地行走,历经苦难、甚至丧失爱妻,最后担任县委书记的故事。同时,伴随着县长应远、县委书记方文章、办公室主任林渠、办公室副主任苏心慧等几位官员的曲折经历。故事穿插了刘克服和其他几位官员的个人情感经历,包括县长应远与县政府副主任苏心慧也就是刘克服后来的妻子之间复杂的情感纠葛,为小说增添了更多的精彩。
  • 假如深海不快乐

    假如深海不快乐

    你万人瞩目,可曾注意我小心翼翼的目光;你冷漠轻佻,可曾为我改变丁点的心意;我站在角落,深情地注视你,依然不曾换回你决然离开的脚步;薛锦寒,我不顾一切抛下自尊来爱你,把自己从公主的宝座下降为灰姑娘,你又怎能无动于衷?既然你转身,我便只好放手,你会看得见,我没有眼泪,亦没有不舍。不是爱的不深,只是你不知道,因为你,我把自己藏身深海,我的眼泪,任何人都无法看见。深海没有氧气,没有阳光,有的,只是自始至终的孤寂和刺骨的寒冷。然而我,始终守候在这里,我的眼眸,早已成为这深海的一眼泉,涓涓流着的眼泪,成为这深海的海水来源。我为你沉溺在这一片深蓝的海域,久久不愿醒来,只为有一天你会懂得,我爱你。
  • 叛逆的灵魂(纪伯伦全集)

    叛逆的灵魂(纪伯伦全集)

    此书将纪伯伦的小说及话剧作品首次完整集结,并配有纪伯伦为该书特别绘制的插图,十分精美。纪伯伦的小说及话剧作品充满了反叛的精神,正如他所说:是在深渊最深处对自由之神的呼唤。《叛逆的灵魂》呼吁人民打破奴性的桎梏,纪伯伦也因此激怒了当局政府而被驱逐;《草原新娘》歌颂了爱情的纯洁,并控诉舆论与礼教对爱情的摧残;《被折断的翅膀》是作者以自己的一段经历为蓝本而作的凄美的爱情故事,文中的哀恸与绝望扣人心弦。此书没有纪伯伦在《先知》等其他作品中一贯的包容、温柔的模样,而是满满的愤怒与不平,他将他一生中所有的无奈与绝望都借文中主人公的口呐喊出来,震撼人心。
  • 傻子王爷无情妃

    傻子王爷无情妃

    一只毒蝎子,彻底断送了她年轻的生命!别人只知道,那个软弱没主见的女人被迫嫁给一个痴傻呆闷的七皇子。殊不知,她早已不再是“她”!面对痴傻只会憨笑的美男,她气愤难填!你傻,本美女就医好你,谁知医好后,遭到嫌弃,却换来一纸休书,气愤之下,她恨不得与他同归于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