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97000000041

第41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2)

2.《解释》的成功之处

《解释》在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方面有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解释》共28条,主要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对制定法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其成功之处,最明显的有以下三点:

①《解释》填补了立法空白

《解释》实施之后,买受人就出卖人的某些违约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责任,弥补了目前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不足,使法院受理逾期办证纠纷案件有法可依,对审判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据有关部门统计,在《解释》出台之后,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显著增加,如因房屋配套设施不全买受人诉讼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的案件从原来的6%上升为10%。

《解释》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商品房买卖纠纷提供了适当的救济。《解释》实施后,买受人依据《解释》规定提起诉讼,导致新类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断诉讼到法院。如因房屋的暂测面积与实际交付的面积不符,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赔偿的案件,以及因出卖人交付房屋与其早期广告、宣传材料的内容不符,买受人诉讼要求履约的案件数量大增,形成类型化。

③《解释》维护了买受人权益

就目前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来看,《解释》的出台对公正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言:“《解释》的起草和制订,始终体现了在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前提下,注重对买受人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群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而《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尽管在法理上仍有值得商榷之初,但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一些不讲诚信的商品房出卖人,对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3.《解释》的不足之处

《解释》虽然填补了商品房买卖法律的某些空白,但其内容不尽合理,仍然略显仓促、不严谨,存在一些可能引发新的争议之处。现将《解释》值得商榷的地方列举如下:

①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要件之不当

《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里将出卖人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作为合同有效要件,有悖合同法理,且于买受人利益保护方面,有失公平。理由如下:第一,依照合同法理,合同的有效要件为“一、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四、标的确定和可能”,此外无需其他要件。预售许可证明作为行政机关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行为的管理手段,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但不能把它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否则将导致因政府行为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陷于不安定的状态。这会损害私人自治。第二,依买卖合同法理,买卖标的并不必现时存在,只要其将来于交付之时为“可能”即可。预售许可证禁止是政府机关的管理手段,其意在降低商品房预售中的投资风险,并不能保证商品房必然可以建成。预售许可证能不能发放、何时发放,并非出卖人所能逆料,若出卖人具备预售条件,由于行政机关的失误,未能及时发放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出卖人虽然现时不符合预售许可要求,但其在将来可以改正,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能并不以合同无效为追求目标,此时法院武断裁决合同无效,必将有损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三,于买受人利益保护方面有欠妥当。商品房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虽可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返还价款,并可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九条虽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仅适用于预售合同因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这是一种过错责任,需要买受人举证证明。这对买受人较为不利。此时不宜武断确认合同无效,而应在合同责任框架内,使买受人可以得到信赖保护、违约金保护、损害赔偿保护等多种保护措施。因此,将预售许可证明作为预售合同的有效要件欠缺妥当性。

②惩罚性赔偿责任之不当

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确定了“双倍赔偿”制度后,对于该条的适用就聚讼纷纭。《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则明确规定了五种适用双倍赔偿责任的情形,对此必须重新厘定。梁慧星先生认为,《消法》不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理由是:其一,法律制定之初所设想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在内;其二,考虑到作为不动产的商品房与作为动产的普通商品的差异,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隐瞒了某项真实情况或者捏造了某项虚假情况,与普通的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能等量齐观,商品房质量问题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可以得到更妥善的处理;其三,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判决双倍赔偿会导致双方利害关系严重失衡,不合情理。有学者则持不同观点,认为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立法应当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发展,房屋消费是每个社会主体生活的必需品,应当纳入消费品范围,“绝对不能因商品房价格高就认为双倍赔偿会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则认为:“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是法定的瑕疵担保或是约定的瑕疵担保,其规范基础皆为契约而非法律,若出卖人故意隐瞒,则显然无负瑕疵担保责任的意思。此时,出卖人之责任的规范基础,只有另辟法律途径,在契约之外另寻其法定的规范基础。” 笔者认为,对于居民购买商品房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措施,并非不可。虽然不当得利、侵权责任与合同法上的信赖损害都可作为保护买受人的手段,但商品房买受人的弱势地位确实是有目共睹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市场中占有信息优势、资本优势,再加上商品房销售市场因政策干预和资金炒作而瞬息万变,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益往往会受到损害。此种情形下,引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使买受人得到较为高额的损害赔偿,还能够制裁利欲熏心的开发商,起到遏制开发商故意撕毁合同的效果。但是,也应当看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商品房买卖是否为消费行为,不能一概而论,不能忽视商品房市场中存在“炒房团”的事实,这意味着要将买受人作出“等内”与“等外”的划分,这一界限将面临挑战。第二,惩罚性赔偿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则既可补偿买受人损失又可预防侵害行为;用得不好,则既可能激励不足又可能激励过头,反而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第三,《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是以“已付购房款”为基础进行计算的,且以该已付款项的“一倍”为限,这就可能出现有时赔偿金额大于买受人所受损失,有时赔偿金额又低于买受人所受损失的情况。这种规定实在难以维护买受人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法律领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规制中,不宜采取惩罚性赔偿的手段,而应当以传统民法损害填补责任理论为基础。

③商品房所有权转移情形之不当

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法领域,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交付使用则涉及不动产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问题。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根据,但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存在疑点。《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所有权自交付使用之时起转移”,而仅在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事实上对于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的节点,《解释》并没有澄清什么,反而使这一问题更加含糊。有学者认为该条是关于“物权变动原则的司法创制”,间接地否定了物权交易抽象原则,有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有学者则认为,这里的“交付使用”并不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对此做出的说明是:“审判实践存在着许多当事人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争议。出卖人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由此就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主要涉及出卖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出卖人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对于一般动产,在标的物交付的同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出卖人只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即履行了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而对于不动产,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移转。因此,《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只要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就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但这并不表示房屋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履行。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出卖人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卖人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出卖人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至于房屋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履行期限,当事人既可以另行约定,也可以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确定。”

同类推荐
  • 听律师讲故事

    听律师讲故事

    本书与一般的法律知识读物相比有三个显著特点:贴近生活实际,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本书内容涵盖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合同、房屋买卖、侵权以及行政诉讼等等方面,可以说基本上覆盖了老百姓的吃、穿、住、行为的方方面面,一些日常遇到的法律疑问都可以在本书中找到满意的答案。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本书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以案说法,举一反三,通俗易懂,即便是没有任保法律基础的普通百姓,也能很容易的读懂。故事性强,趣味性强,有很强的可读性:为了避免枯燥的法律说理,本书选择的都是一些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既注重全面涵盖法律知识,更注重故事情节的引人入胜,使读者在读故事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熏陶,真是一举两得,以逸待劳。
  •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它既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也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的重要分支。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热门推荐
  • 身心之毒

    身心之毒

    这是一部随笔集,分为暗自成长、狮子的心、无限之路、演讲与对话四个部分,基本可以视为作者从童年到成人之后的心路历程。作者童年时是一个顽皮、聪慧的乡野少年。在红色年代的大环境下,崇尚军队和武力,喜欢在山野间自在地玩耍。儿时的记忆影响着作者一生的行为模式,大学时期的自我、拘谨,成年之后对人性的基本信任,对时代、历史的深刻认识,都表现出作者细腻、理性不失赤子之心的性格。
  • 包容比批评更重要

    包容比批评更重要

    练就海纳百川的包容之心,掌握世事练达的做人秘笈。包容是一种美,深邃的天空容忍了雷电风暴一时的肆虐,才有风和日丽;辽阔的大海容纳了惊涛骇浪一时的猖獗,才有浩淼无垠;苍莽的森林忍耐了弱肉强食一时的规律,才有郁郁葱葱……生活中,只有懂得包容的人,才是真正懂得生活的人。
  • 万事不求人(大全集)

    万事不求人(大全集)

    《万事不求人大全集(超值金版)》详细介绍了与家庭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选购、贮藏、保鲜和饮食宜忌的常识,家居装修、居室布置和花卉养护的知识,日常生活中的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的具体方法,日常生活购房置业、购车养车、安全行驶、外出旅游的相关知识及注意事项,厨艺、烹饪技术,美容美发技巧,人际交往、留学移民、理财投资、创业经商、婚恋育儿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家用电器、燃气等可能潜在的安全隐患与防范措施。
  • 夜枭哑后

    夜枭哑后

    夏日的夜晚,雷雨刚过,凉风徐徐。黑得像丝绒一样滑腻的星空,闪烁着满天亮晶晶的钻石。不知名的虫儿在树林、草苁轻轻吟唱着安详的催眠曲。温柔的安抚着被酷暑所困的人们渐渐进入梦乡。庄严华贵的御书房中,明亮的夜明珠将足有上百坪的大书房照得亮如白昼。身着龙袍的大琼天子,仍在伏案处理未完成的政务。“皇上,九王爷求见!”“宣!”直到轻快的脚步声到了案前,皇帝才停下手中的笔,抬头将视线移到来人身上。望着这个……
  • 萧红小说集

    萧红小说集

    被誉为“30年代的文学洛神”的萧红,是民国四大才女中命运最为悲苦的女性,也是一位传奇性人物。本书精选了萧红的小说代表作《呼兰河传》《生死场》《小城三月》等。萧红的作品以抒情笔调抒写着自我主观感受;散文化的小说结构;重文化风俗和自然景物的描写,不在人物性格的刻画上浪费笔墨;故事情节断断续续,然而意味深长;童年趣事,妙趣横生。正如茅盾先生给出的评价:“有讽刺,也有幽默。开始读时有轻松之感,然而愈越下去心头就会一点一点沉重起来。可是,仍然有美,即使这美有点病态,也仍然不能不使你炫惑。”
  • 办公室文秘写作一本通

    办公室文秘写作一本通

    本书立足于现实,从行政公文、事务文书、礼仪文书、司法文书、财经文书、商务文书、宣传文书、科技文书等八个方面,对各种写作文体进行了新的梳理与阐释,并注意案例与理论的结合,为文秘工作者与公务人员量身打造了经典的办公室写作范本。
  • 女性要懂心理学

    女性要懂心理学

    现实生活中,每一个追求幸福与成功的女性都要懂点心理学,要重视自身面临的心理问题,掌握审视心理状况、调节心理问题的方法,学会自我肯定,自我疏导,以健康的身心迎接社会与时代的各种挑战,这样才能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里把握自己。使自己在生活中更加成熟,在工作中更加突出,成为一个更加健康、更加自信、更加出色、更加美丽的幸福女人。
  • 让孩子感动一生的故事全集(影响一生的故事全集)

    让孩子感动一生的故事全集(影响一生的故事全集)

    本系列丛书从感动的视角出发,撷取生活中最受广大读者关注的亲情、友情、爱情、做人、沟通等几大方面的素材与故事,用最优美的语言传递人世间最真挚的情感,用最恰当的方式表述生活中最正确的做人与做事箴言。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人生与命运(漫漫求知路)

    人生与命运(漫漫求知路)

    学会共处,不只是学习一种社会关系,它也意味着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入。从我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传统到当代世界倡导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无不指明了学会与自然“共处”的重要性。这种学习,像其他学习一样,也包括了知识、技能和态度、价值观念的习和和养成。知识经济的时代,人人需要终身学习。学什么?怎么学?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从本质上来说,成人一生的发展模式和对待新事物与旧事物的兴趣模式都与三个月的孩子几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