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这涉及某些基层政法机构是否真正为人民办事、是否廉洁奉公以及是否提高工作效率等问题。不花钱就不给办事情,这自然不是政法部门应有的作风,因此必须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迅速纠正这种不正之风。
对于一些赔偿额度不大的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厉以宁教授建议采取及时处理的办法。以小额纠纷来说,例如,某个消费者购买了一件金额并不多的商品,质量低劣,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或者某个企业发现别的企业伪造了自己的产品,但金额不多,侵权者或损害消费者利益者完全有财力给予赔偿,像这一类纠纷就应当迅速处理,旷日持久地拖下去,受害者的时间与精力都会因此受到损失。因此今后非常有必要在这方面进行改革,如设立专门受理企业与消费者个人权益受侵害案件的、并且涉及金额较小的基层法庭或“小额法庭”,迅速了结案件,责令侵权者和损害消费者利益者及时给予受害者赔偿。
在市场经济中,小额的纠纷经常发生,如果不采取果断的迅速结案的方式来处理,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不易得到保障,市场秩序也难以正常化。
计划经济下,诸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一类的团体绝对是新鲜而且多余的,但在市场经济下,这些团体确是不可或缺的。经营者之间的侵权与受害问题,有些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来解决;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有些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来处理。要使市场秩序趋于正常,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应当承担各自应有的责任。特别是消费者协会,它们在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下更显得重要。这是因为,消费者个人在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打交道时,表现为明显的“弱者”。他们不熟悉情况,又是孤立的个人,不懂得怎样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惟有依赖消费者协会才能在利益受侵犯时得到应有的赔偿。这些听来有些无奈,但这就是中国的国情,我们必须首先接受,再慢慢去改变。
阅读后的思考:
先回忆一下你在阅读以上论述之前对计划和市场的认识,那时的你是否也同厉以宁教授所指出的某些人一样,直观的认为计划就等于条理,有了计划才能有条不紊。或许对于个人工作和生活来说,做好计划的确值得提倡;但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这种简单的类比就不成立了。不妨顺着厉以宁教授的逻辑再推演一遍,看看市场经济下的“条理”是如何实现的。下次消费时再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也不要急于抱怨市场,因为计划经济下你同样受着侵害,只不过你长期以来习惯了而已。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市场的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虽然它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需要做出努力的是我们,市场本身并没有过错。仔细体会一下厉以宁教授的论述,再结合自己的实际经历,相信你能体会到市场经济下我们其实都是受益者。
市场经济在中国
市场经济发展的两重阻力
经济发展是在突破重重障碍以后实现的。发展中国家尤其要突破传统的社会结构这一巨大障碍才能获得发展。资本不足、人才不足、技术缺乏、市场不发育或不完善等等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传统社会结构及其相应的政治制度与政治组织。但对于中国这样的转型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发展面临着社会结构和计划体制的双重阻力。不过通过厉以宁教授的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两重阻力其实联系紧密。
对于传统社会结构这一概念存在多种解释。一种说法将其解释为农村中长期存在的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另一种说法则比这种解释广泛些,不仅把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包括在内,而且包括农村与城市中的家族制度与家长统治或族长统治,与此相联系的还有夫权或男权统治,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试图摆脱经济不发达状态时所遇到的巨大障碍之一;此外还有一种更广泛的解释——除了把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包括在内之外,宗教势力及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统治也被包括进去了,这种情况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是比较突出的。
发展中国家在从经济不发达状态出发走上现代化轨道时,政治制度与政治组织是建立在传统的社会结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发展中所遇到的资本不足、人才不足、技术缺乏、市场不发育或不完善等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传统社会结构及其相应的政治制度与政治组织。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传统社会结构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可低估。这种影响最充分地表现在1949年以前的几十年时间内。当时中国之所以迟迟未能实现经济的起飞,固然同战争有关,但深层次的原因始终在于传统社会结构的制约。
1949年以后,封建的、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已经消失;农村中的家族制度与家长统治也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动摇了。这表明1949年前后相比,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至于宗教势力及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统治,除了某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之外,一般来说在中国的影响并不显著。这样我们似乎可以认为,中国在1949年以后已经具备了较好的经济起飞的社会环境,因为阻碍经济转向发达状态的巨大障碍——传统社会结构——已被打破,至少已经大大动摇了。
但为什么在1949至1978年这段时间内,中国的经济起飞依然不那么顺利呢?生产力的增长依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呢?原因在于,发展经济学在把传统社会结构视为经济发展的巨大阻力时,是就一般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的。1949年以前的中国可归入一般的发展中国家行列。但1979年以后的中国是一个转型发展中国家,即既要实现体制的转换,又要实现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双重任务。这时阻碍经济发展的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而不是传统社会结构了。这当然不是说传统社会结构已经不再制约转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了,而是说:与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相比,传统社会结构已退居次要的地位。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西方的发展经济学在研究中国经济中的局限性。
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体制,不等于社会结构,二者之间有区别,不能简单地加以比较,但二者也是有联系的。在中国的转型发展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与传统社会结构颇有一些相似之处。
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要突破传统社会结构的束缚,转型国家在经济发展中要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这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尽管对中国当前的发展来说,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是首要的,但是不是传统社会结构的影响不再存在了呢?是不是不需要再继续突破传统社会结构的束缚了呢?这要看在计划经济体制占支配地位的时期内,传统社会结构究竟解体到何种程度,以及传统社会结构究竟还残留了多少。
传统的社会结构与同它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是通过革命与土地改革被打破的。计划经济体制在20世纪50年代内逐步确立,这对传统的社会结构起了进一步瓦解的作用。人民公社制度是政社合一的,农民集体拥有土地和基本生产资料,按计划指标种植,主要农产品统购统销,这一切都使得传统的社会结构失去了经济基础。然而,计划经济体制并不能使传统社会结构彻底消失,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使得传统社会结构以另一种形式保存下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的流动受到极大限制。农民被关闭到很窄的地区内从事劳动以获得微薄的收入,这种情况与传统社会结构下农民被束缚在一小块土地上的情况并没有多大区别。
第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十分狭小,仅限于一些消费品的交易,而且消费品中有若干种还是凭票供应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或者被排除在凭票供应之外,或者所得到的供应量少于城市居民,于是被迫依靠自给自足的方式来维持生活。这一点也与传统社会结构下的处境是类似的。
第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现代工业发展的资金在较大程度上依靠来自农村的积累,即不合理的工农业产品比价使农村承担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工业发展资金,至少在工业发展前期是如此。这与传统社会结构下的情况也有相似之处,因为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发展前期,多半是利用传统社会结构下农村的积累来发展工业的,即牺牲农业,发展工业。
最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个人的投资积极性。道理很简单:既然个人投资被禁止或受限制,个人根本没有通过投资取得回报的指望,哪里还会有什么积极性呢?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传统社会结构下的情况反而比计划经济体制下好一些,因为个人投资虽然也受到限制,但由于依然存在个人投资与取得投资回报的可能,所以个人仍有一定的投资积极性。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计划经济体制一方面进一步瓦解了传统社会结构,另一方面却又在某些领域内类似于传统社会结构,阻碍经济的发展。于是传统社会结构在某些领域内以另一种形式残留下来,如农村劳动力被限制流动,农村市场狭小和农民以自给的方式维持低水平的生活等等。世界上不少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告诉我们:只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才能使传统社会结构彻底消失。
市场经济下的第三产业及私营经济
在西方国家,从来没有哪位政府领导人号召国内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却不声不响地成长壮大了;而在中国,上上下下一直大声疾呼要发展第三产业,但发展速度却总不理想,原因何在呢?私营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如果发展得强大了,会不会危及到国有经济的地位呢?厉以宁教授以独特的视角为我们做了分析。
厉以宁教授认为,第三产业的兴起与发展有自己的内在动力与一定的外在压力。在中国现阶段,第三产业的发展之所以不理想,问题在于在计划经济中,这种动力与压力或者不存在,或者极其微弱,不足以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而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计划经济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失,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尚未确立,所以推进第三产业的动力与压力依然不足。
发展第三产业的内在动力就是利益动机。投资者将资源投入到第三产业之中,首先一定要感到有净利益可得,而且投入到第三产业某一具体行业所得到的净利益不低于投入其他产业所得到的净利益。只要符合这一条件,用不着政府再三呼吁、号召,资源自然就会流入第三产业,第三产业也就发展起来了。这具体涉及到以下四个问题:
1.第三产业中的企业是不是自负盈亏的?资源投入者能否取得应当归于自己的回报?
2.第三产业中的价格是不是合理?价格能否随供求变化而调整?
3.第三产业中的税收是不是适当?在价格比例尚未理顺的条件下有没有税收方面的优惠?优惠的时间有多久?
4.第三产业中的产品市场容量有多大?市场前景如何?资源投入者能否在长时间内连续取得净利益?
要让资源持有者有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的动力,必须从以上四个方面着手,通过企业改革和价格改革,并配合以适当的税收政策,同时,使第三产业中的产品市场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扩大,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此外,第三产业的发展还需要一定的压力。如果缺乏足够的外在压力,本来投入其他方面的资源就不可能被抽出来转投于第三产业。这种外在的压力是收益递减造成的。比如说,如果一些工厂或农户感到自己办运销或收集信息会使得成本递增,利润递减,竞争力削弱,他们就愿意投入一定的资源,组建专门从事运销或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如果一些企事业单位感到自己办医院、食堂、托儿所等耗费资源过多,它们就愿意把这些服务设施转交给社会来经办,否则负担会越来越重。这就是压力。没有足够的压力,各方面自然都觉得第三产业发展是可有可无之事,那么第三产业也就迟迟得不到发展。
在中国现阶段,发展第三产业的动力和压力都不足。企业的负担加重在一定程度上并未构成对企业生存的致命威胁。企业收益递减,也尚未归结到企业“小而全”、“大而全”这一原因。政府也有可能拨出一些资源来兴办第三产业中的企业,但这毕竟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三产业兴起与发展的正常途径。政府投资办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又变成了“官办”,其经济活动今后还是要依赖于政府行为,这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束缚,我们显然不能走这样一条发展第三产业的道路。除了少数特定的行业必须由政府来办以外,第三产业主要应当由社会来经营,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社会投资者既有动力,又感到有压力。
私营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必要组成成分,近年来也备受关注。发展私营企业的意义众所周知:增加就业;增加税收;增加产品供给;提供方便服务……厉以宁教授认为,目前在中国,私营企业作为公有经济的有益补充,不是发展得太多,而是发展得太少了。面对社会上对私营经济发展的一些看法和顾虑,厉以宁教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