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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谁是这个继承人? (2)

114.在先祖的时代里,支配权并不是指继承人的权利,而只是指较大部分的财产,这从《创世记》第二十一章第十节上可以看得很明确。撒拉(亚伯拉罕的妻子)把以撒视为嗣子,她对亚伯拉罕说道:“你把这使女和她的儿子赶走,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能和我的儿子以撒一同继承产业。”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作为使女的儿子,在他父亲死后不可以享有继承父亲产业的同等权利,应该现在就给他一份儿,让他到其他地方去。所以,我们便看见了这样的话(《创世记》第二十五章第五至六节):“亚伯拉罕把一切都给了以撒,而只把财物的一部分送给了他的众庶子,趁自己还在世的时候,打发他们离开他的长子以撒。”也就是说,亚伯拉罕把财产的一部分分给除了以撒外所有的儿子们,并打发他们离开,他所保留的财产乃是他的产业中的最大部分,由他的长子以撒在他死后承袭;但是以撒不曾因为是继承人就拥有了“做他的兄弟们的主”的权利,因为如果他有这种权利,为什么撒拉想用赶走庶子的办法来夺去他的一个臣民和奴隶呢?

115.那么,像一般法律所规定的那样,“长子名分”的特权不过是双份财产,所以我们看见,在摩西之前的先祖时代(我们的作者经常自夸他的模式是从这个时代得出的)绝没有人知道或想到长子名分会给予任何人以统治权或帝位,或支配他们兄弟的父权及王权。

如果这种情况用以撒和以实玛利的故事还不足以证明的话,请读者查看一下《历代志》中第五章第一至二节,在那儿我们会看见这样的话:“以色列的长子本就是流便,因为他弄污了父亲的床,他长子的名分就归于了(以色列的儿子)约瑟,但是严格地按家谱来说他并不是长子;犹大胜过他所有的兄弟,君王也是从他而出的,但长子的名分却给了约瑟。”这个长子名分到底是什么?雅各在向约瑟祝福(《创世记》第四十八章第二十二节)时,这样对我们说:“并且我从前用弓和刀从亚摩利人手中夺得的那块地,我都赐给你,使你比你的众兄弟多得一份。”由此,可以很明显地看出,长子名分不过就是双份产业,而且很显然《历代志》的原文与我们的作者的学说恰恰相反,这一切都说明支配权并不是长子名分的一部分,因为它告诉我们,约瑟虽然有长子名分,但支配权却归犹大所有。我们的作者既然举出雅各和以扫的例子来证明支配权是嗣子支配他的众兄弟的权力,我们便只好认为他只是很欣赏“长子名分”这一个词儿罢了。

116.首先,它只是一个拙劣的例子,并不足以证明依照上帝的旨意支配权是属于长子的,因为,幼子雅各却是有这种权利的人(不管他怎样得来的)。如果这个例子可以用来证明任何问题,那么可以肯定它只能够证明与我们的作者所说相反的事,即“支配权指定给长子并不是来自神的授予”。假如它是的话,他就不能变更了。因为,如果遵照上帝的旨意或自然的律法,绝对权力和帝位是属于长子和他的继承人的,所以他们是最高的君主,而其余的兄弟们则都是奴隶,那么,我们的作者便给了我们理由来怀疑长子是否有权让渡这种支配权,从而使他的后裔受到损害。因为我们的作者曾告诉我们:“那些从上帝或自然那儿得来的授予物或赏赐品,任何人类的低下权力都不能予以限制,或制定任何与其相反的法规。”

117.第二,我们的作者提及的这个地方(《创世记》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九节)与一个兄弟支配其他兄弟,或以扫服从雅各之类,没有一点关系。显然在历史上,以扫从来没有服属过雅各,而是另住在西珥山,在那个地方,他建立了另一个部族和政府,他是他们的君主,就像雅各是他自己的家族的君主那样。如果把这句话中“你的众兄弟”和“你母亲的众儿子”加以考察的话,我们绝不能照字面意思来解释,认为它是指以扫,或认为雅各对以扫有支配权,因为以撒知道雅各只有这么一个兄弟,他肯定不会照字面意思来使用“众儿子”和“众兄弟”这两个名词。

这些话照字面理解既不准确又不能确证雅各有支配以扫的权力。在《圣经》故事里,我们看见的恰恰与此相反,因为(《创世记》第三十二章) 有好几回雅各称以扫为“主”,自称是他的仆人,而且(《创世记》第三十三章)“他一连七次俯伏在地上向以扫行礼”。那么,以扫是否是雅各的臣民(不,照我们的作者的说法,一切的臣民都是奴隶),雅各凭借长子的名分是否是他的统治的君主,请读者自己去判断。如果有可能,我也会让读者相信,以撒的“愿你做你的众兄弟的主,你母亲的众儿子向你跪拜”这句话证实了雅各凭着他从以扫那儿得来的长子名分享有统治以扫的权力。

118.凡是知道雅各和以扫的故事的人都会发现,在他们的父亲死后,他们彼此谁都没有支配谁的权力或权威,他们是以兄弟间的友爱和平等相处着,谁也不是谁的“主”或“奴”,他们相互独立,都是他们各自家族的领袖,他们两人谁也没有接受谁的法律约束,彼此分居两地,他们是两个不同政府治下的不同民族所产生的源头。那么,我们的作者试图用来确立长兄支配权的以撒说的祝福词,其所表达的不过是利伯加从上帝那听到的话:“两国在你腹内,两族要从你身上出来,这族以后一定强于那族,将来大的要从事小的。

”(《创世记》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节)同样,雅各也曾向犹大祝福(《创世记》第四十九章)并给予他笏和支配权,在此,我们的作者或许可以像他根据以撒的祝词就断言支配权属于雅各那样,主张第三子对他的弟兄们享有统治权和支配权。上述两次祝福都是过后很久才应验在他们的后裔身上的预言,而不是宣告其中某人享有承袭支配权的权利。这样,我们就总结出了我们的作者用来证明“继承的嗣子是他的众兄弟的主”这一观点的仅有的两大论点:第一,因为上帝告诉该隐说(《创世记》第四章),不管“罪”如何引诱他,他也应该,或可以制伏它。在这儿,就算最渊博的注释家也会认为这话指的是“罪”,而不是亚伯,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很有力的,以至于无法从这些可疑的经文中推论出任何有利于我们作者的目的的东西来;第二,因为在上述引自《创世记》第二十七章的话里,以撒预言雅各的后裔以色列人将会有支配以扫的后裔以东人的权力,所以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嗣子是他的众兄弟的主。”这个结论到底对不对,我让大家去判断好了。

119.现在我们明白了,我们的作者是怎样规定将亚当的君主权或父的支配权传给后裔的,就是由他的嗣子来承袭,嗣子继承了他的父亲的全部权力,在他的父亲死后,他就成为与他的父亲一样的人主,“不单支配他自己的儿孙,而且同样支配他的兄弟”。这一切都是由父亲传下去的,而且永无止境地传下去。不过,他一次也没有告诉过我们这个继承的嗣子是谁。在这样一个带有基本性的问题上,我们从他那儿得到的全部启示,不过是在他举出的雅各的例子中,由于他使用了从以扫传到雅各身上的“长子的名分”这个名词,使我们推测他所谓的嗣子就是指长子。不过,我不记得他曾在哪里明白地提到过长子身份的权利,而是一直隐藏在“继承人”这个模糊的名词的阴影后面。

就算他是指长子为继承人(如果长子不是继承人,那他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众子不能同样地都是继承人),长子根据长子继承制拥有支配他的众兄弟之权,那也只不过是解决继承权问题的第一步,在他还没能指出当发生现在的统治者没有儿子这类可能的情况时,谁是正当的继承人之前,困难仍然是非常大的。但是,他不声不响地跳过了这个问题,不过这样做也许十分聪明,因为在断定了“拥有此种权力的人,乃至政府的权力和形式都是神的意旨,出自神的规定”之后,除了留心不再触及关于人的问题之外,还有什么比这更聪明的办法呢?因为要解决他的问题,就必然会使他不得不承认,上帝和自然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作过任何决定。

在我们的作者耗费了那么多的心血制造出来的这个自然的君主死了却没有留下儿子时,如果他不能指明,根据自然的权利和上帝明确的法律,谁是最接近的一个有资格来继承他的支配权的人,他就完全可以不必在讨论其他的事情上花费过多力气了。因为,要安定人们的思想以及决定他们的服从与忠诚,更为重要的是使人们明白,谁是根据原始的权利(优于和先于人类的意志与任何行为的权利)理应拥有这种“父权”资格的人,而不是指出这种“权限”的存在是基于自然的。除非在许多有心于这种权力的人当中,我知道到底是谁正当地具有这种权力,否则,我只知道有这样一种父的权限,我应当并愿意服从它,这对我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120.因为,现在所讨论的主要问题涉及到我的服从的义务,以及我对我的主人和统治者所负的内心上的责任,所以我必须要确认享有这种父权的那个人,正是有权要求我服从的人。我们的作者曾说:“不单国家权力一般出自神的规定,甚至就连特定的指定应归最老的两亲所有也是一样。”他又说,“不单政府的权力或权利,就连统治权的形式,以及拥有这种权力的人,都是出自上帝的旨意”。假使这些话都是正确的,但是除非他给我们指出来在所有场合谁是这个上帝“指定”的人,谁是这个“最老的两亲”,否则,他的关于君权的一切抽象观念,在应用到实际以及让人们从内心表示服从时,就显得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父的权限”自身既不能命令人,更不是让人服从之物,它只是给予某个人以他人所没有的权利的东西。如果仅根据他人不能占有的承袭权就获得命令人和被人服从的权利,那么我说,当我服从那个父权并未给予他使我服从之权的人的时候,我就是在服从“父权”,这是十分可笑的。因为,一个不能证明他是根据神的旨意享有统治我的权力的人,正如一个无法证明世界上真有这种来自神权的权力的人一样,是无法拥有使我对他服从的神权的。

121.由于我们的作者不能从任何君主是亚当的嗣子这个角度来证明君主取得统治权的资格,所以这种理论就没有一点用处,倒不如不管它为好。我们的作者还喜欢把一切问题归结于现实的占有上,使得对于国家的服从被归于篡位者,就像归于一个合法的君主那样,从而也使得僭位者的君主资格有效。他的这些话值得我们记住,他说:“如果一个人篡夺了真正的继承人的位置,那么人民对于父权的服从,必须继续下去,并等待上帝的意旨。”关于篡位者的地位这一问题,留在适当的地方我再加以考察。我希望我的头脑清醒的读者们好好想想,君主们应该怎样感谢这样的政治学说,它竟会把“父权”,即统治权交到一个开德或一个克林威尔这样的人手中。这样,既然一切服从都归于父权,那么,根据同样的权利,臣民的服从也应归于僭位的君主,它的根据的充足性,与对于合法君主的服从是完全一致的。然而像这样危险的理论,势必把所有政治权力都只归溯到亚当的神授的与合法的父权上,只指出权力是从他那儿传来的,却不表明是传给谁,或者谁才是这种权力的承袭人。

122.因此,我认为,为了使世间的政府予以确立,为了令一切人从内心深处对服从的义务予以接受,我们必须(就算按照我们作者的意见,所有权力都仅是对亚当的“父权”的占有)像告诉人们在父亲死了之后,长子享有继承权一样,让他们清楚当在位者死后,又没有儿子直接对他予以继承的时候,谁有权利获得这种“权力”、这种“父权”。由于我们还要记住的,而且可以认为也是我们的作者(假如他不是有时忘记了的话)极力主张的问题,在于哪些人有权受人服从,而不在于在不清楚谁拥有这种权力的情况下,讨论世上是否有所谓“父权”这样一种权力。只要我们知道谁有这种权力,由于它既然是一种统治权,那么,不论它被称为“父权”“王权”“自然权”或“获得权”“最高父权”以及“最高兄权”,都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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