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合或者不愿意生活在同一国内政府的统治下的几部分人,在对外关系上组成联邦通常是有好处的,这样既防止他们彼此之间发生战争,也能更加有效地抵御强国的侵略。
联盟要想可取,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要条件是,在民众之中应该有足够多的相互同情之心。他们受到联盟的拘束从而要永远站在同一方战斗;倘若他们彼此间拥有的感情,或者对待邻人方面拥有的不同感情,是宁愿一般地站在对立面上进行战斗,那么联盟的关系既无法长久维持,而且联盟的约定在其存续期间也不会被很好地遵守。这个意义上的同情正是基于种族、语言、宗教,尤其是政治制度上的同情,它最有利于产生政治利益的共同感。
要是几个自由国家,各自都不能够自卫,当军事的或者封建的君主包围了这些国家,而这些君主甚至又憎恶和甚至邻国的自由时,这些国家除了结成联盟之外,是不可能继续保持自由及幸福的。基于这个原因而产生的共同利益,在瑞士,几个世纪以来都被认为是适合于有效地维持联盟的,虽然不仅宗教上存在着不同(宗教当时是整个欧洲政治冲突不可调和的主要根源),而且联盟本身在构成上也有着极为严重的弱点。在美国,那里最大程度上有着维持联盟的所有条件,在一个单独但却最为重要的奴隶条款方面的制度上存在着分歧是唯一的缺点,这个分歧在离间联盟的两个部分相互之间的感情上走得非常远,以至于是选择继续保持这个对双方都有极大价值的纽带还是要使之决裂,必须要通过一场顽强的内战来决定。
维持联邦政府稳定性的第二个条件是,个别的国家无法强大到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来防御外来侵略。否则它们就会很容易认为和别的国家联合的所得不能抵偿自己在牺牲行动自由方面的所失;因此,每当联邦在其有权管辖的事情上的政策和任何一个成员各自推行的政策有所不同时,内部的和地区的不和,因为缺少维持联邦的充分渴望,就有发展到解散联邦的危险。
第三个条件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前两个条件,即在缔约各国的力量上没有特别突出的不平等。当然,它们在资源上不可能绝对平等,在联邦之中,各邦之间的力量也总是不一样的;有些邦的人口比较多,比较富,文明程度也比较高。纽约州和罗得岛州(Rhode Island)之间的财富和人口相差悬殊;伯尔尼州(Bern)和楚格州(Zug)或者格拉利斯州(Glaris)之间的情形也是这样。最主要的是,不应该有任何一个邦的力量强大到能对抗许多个邦联合在一起的力量。
如果存在这样一个邦,并且是唯一的一个,它坚持要控制共同的讨论;倘若这样的邦有两个,当它们意见相同时那将是无法抵抗的,然而一旦它们的意见不统一,它们之间的权力斗争就将决定一切。仅仅这一原因就足以把德意志联邦的力量降到几乎为零,就更不用说它糟透了的内部构成了。它根本从未实现联邦的真正目的。它从来不曾给德意志以统一的关税制度,也从未制定统一的币制;只对授予奥地利和普鲁士合法权力,从而把它们的军队派去帮助各地方的君主强迫其臣民服从于专制制度有帮助。另外一个方面,联邦在对外关系上将把全德意志变成普鲁士(如果没有奥地利的话)和奥地利(如果没有普鲁士的话)的属国。这个时候,每个小君主除了附和这国或者那国,或者和外国政府勾结起来反抗这两国以外,极少有另外的选择。
联邦有两种不同的组成方式。联邦当局只代表各个政府,它的行为只能约束作为政府的各邦政府;或者它有权制定和发布直接对各个公民有拘束力的法律与命令。前者是所谓的德意志联邦的方案,以及1847年之前瑞士宪法的方案。在独立战争后紧接的几年,美国也曾试行过这种方案。另一个原则是美国现行宪法采用的原则,而且在最近十二年中瑞士联邦也采用了这个原则。联邦国会是美国联邦的每一个州政府的实体部分。在它的职权范围内,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法律都由它来制定,并由它自己的官员执行,由它自己的法院强制施行该法律。这是人们已经发现或者确定有可能产生极为有效的联邦政府的唯一一个原则。政府之间的联合只是一种联盟,而且容易被使联盟变得不稳定的一切意外事件所影响。
倘若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法令只对纽约、弗吉尼亚(Virginia)或者宾夕法尼亚(Pennsylvania)各州的政府有约束力,并且它的施行只能依靠于那些政府各自所任命的官员发布的命令,而且只对它们各自的法院负责,那么,倘若得不到多数州的同意,联邦政府的任何命令就都不能执行了。向州政府发出征发物品的命令,除战争外就没有别的制裁或者强制手段了。如此一来,联邦军队将要经常准备着对冥顽不驯的州强制施行联邦的法令。还有这种可能性:别的州,同情坚决抗拒的州,或者在争议的某一个点上与它产生了同感,倘若不是派遣军队与不服从的州军队并肩作战的话,便不派出他们的军队。这样的联邦更像是导致内战发生的原因,而不是预防内战的方法。倘若这不是直到1847年前几年瑞士联邦发生的事件之前的情况,那仅仅是由于联邦政府觉得自身力量很弱,以致几乎未曾尝试行使任何真正权力的结果。
在美国,联邦的试验是按照这个原则来进行的,在其存在的最初几年里就以失败告终;幸而当时奠定共和国独立基础的、具备丰富学识和既得权势的人们依然活着来指引共和国度过了艰难的过渡时期。由三个主要联邦主义者所写文章汇集而成的《联邦主义者》,是为了在全民尚未认可新的联邦宪法时,对该宪法进行说明和辩护而写的,它到现在仍然是最富有教育意义的关于联邦政府的论文。a在德意志,这个更加不完善的联邦,就像大家所知道的,甚至无法符合维持同盟的目的。它在任何一次欧洲战争中都无法阻止联邦的单个成员和外国联合起来反对其余成员。
尽管如此,它好像仍然是君主国家之间唯一可能的联盟。一个国王依靠继承而不是依靠委托来掌握权力,那么在既无法剥夺他的权力,又无法让他就行使权力对所有人负责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放弃对独立军队的掌握的,也无法容忍任何国家直接对他的臣民行使主权而不通过他。要让两个以上的君主政府的国家在一个有效的联盟之内联合起来,看来是必须由同一国王来进行统治。英格兰和苏格兰在议会的联合和国王的联合之间的大概长达一百年的时间内就是这种联盟。甚至这种联盟的有效性,也不是因为联邦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根本就不存在,而是因为两国宪法中的王权在那个时期内大部分时间基本上都是绝对的,这就导致两国的对外政策能够遵照一个意志形成。
在更完备的联邦形式下,每个特定邦的公民必须服从两个政府,联邦的政府和他自己的邦政府,不仅要明确规定每个政府的宪法上的权限,并且在产生争议时,决定权也不应当归属于任何一个政府,也不应当归属于这两
..a 在《联邦政府史》一书中,弗里曼(Freeman)先生已经对这方面的文献进行添加,就其对历史细节的掌握和进步的原则来说,具有同等的价值,这本书仅仅出版了第一卷。个政府的任何官员,而应当归属于独立于两者之外的仲裁者。应当有一个最高法院及在各邦内的下属法院系统,将相关争议问题递交到这些法院,它们将对争议作出最后的终审判决。联邦的每个邦,及联邦政府本身,联邦及各邦政府的每个官员也一样,在未履行其联邦义务,或者超越它们的权限时,都应被这些法院控诉,并通常说来必须要把这些法院当成贯彻它们的联邦权利的工具。这实际上牵涉到出现在美国的那种惊人的后果,也就是作为联邦最高法庭的法院的地位要高于各州及联邦政府;有权宣布它们制定的法律或者它们的作为超越了联邦宪法所给予它们的权限,因而无法律效力。
在考验结束之前,关于这样的规定会有怎样的作用,法庭是否有勇气行使其宪法权力,倘若有的话,它是否能够理智地行使这种权力,各政府是否会同意和平地遵从它的判决,人们对这些问题当然会产生强烈的怀疑。在美国宪法最后通过之前,关于这一规定的议论就说明了人们强烈地感受到了这自然会有的种种强烈的担心;但是现在人们完全安心了,因为在那之后的六十多年里,还没有发生任何事情足以证实那种种担心,尽管有时会发生相当激烈的关于联邦和州政府的权限的争论,而且这种争论还成为了政党的标志。
这样一项单个的规定能够具有显著的有益的作用的原因,按照德·托克维尔先生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法院固有的特性——即它不以法院的名义而抽象地宣布法律,反倒是要在人与人之间涉及争议问题的案件在司法上归属于法院之后才发挥作用:从这里产生的极为可喜的结果是,它并不是在争议一开始就作出判决,在其之前,一般先有许多群众性的讨论,法院在听取双方声望甚隆的律师就争议问题充分辩论之后才会作出判决,每一次的判决仅针对案件所要求的问题,而且它并不是为了政治上的目的而自愿作出判决的,而是因为它有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公平审判的这种不能抗拒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