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和其他大多数国家,几乎每一个工人家庭都是通过购买茶、咖啡、白糖,当然还有麻醉剂或酒类,而交纳了间接税的。但我们很难感觉到这种方式的对公共费用的支付,除非支付者是个有教养和善于思考的人,否则不会像直接让他付款支持公共开支那样把他的利益和较低的公共开支紧密联系起来。就算假定他能如此,不管以他投票的方式硬派给政府的开支如何浪费,他当然会注意避免通过自己所消费的物品上的附加税来支付这种开支。最好以人头税的简单形式对社会的每个成年人课以直接税;或者每个成年人要想成为选民须额外纳一笔税;或者让每个登记的选民每年交纳一小笔随着国家总费用的增减而增减的费用;这样每个人就可能认识到他投票表决的款额有一部分是他自己的钱,因而他会关心如何将金额降低。
无论如何,我认为领取教区救济就要绝对取消选举权资格是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不能凭借自己劳动维持生活的人不应该要求随意取用他人金钱的权利。一个人当他的生活是依靠社会其他成员维持时,他就放弃了在其他方面和别人具有同等的权利的要求。他所依靠生活的那些人可以正当地要求专门由他们管理那些共同关心的事,他对这些事没有贡献,或贡献抵不上他取走的。应当规定一个期限作为选举权的一项条件,如登记前五年之内,申请选民登记者的姓名不能作为领取救济者被记入教区救济名册。
没有证明有偿付能力的破产者,或从破产法得到过好处的人的选举资格也应被取消,直到他对自己的债务进行了偿还,或至少证明他现在不是,并且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是靠救济维持生活。长期不交税,可以说明肯定不是出于疏忽时,在继续不交税期间的选举资格应被取消。这些排除做法在其性质上只是暂时的。它们要求的只是每个人——倘若出于他们的意愿——都能或者都应当能够遵守的条件。它们使所有处在一般情况下的人都能获得选举权。倘若真的有人必须放弃选举权,那么他要么对为了选举权必须做的事情不够关心去做,要么是处在一般的消沉、落魄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他不会感觉到增加的那少许的对别人的安全来说是必要的限制,在他摆脱上面这种状况后,这比别人差的标志也将随之消失。
因而最终(假定不存在除我们刚刚讨论过的以外的其他限制),我们可以期待,除去那个不断减少(希望这样)的阶级,也就是领取教区救济者以外,任何人都有选举权,以达到除了很少例外以外选举权是普遍的。据我们所知,像这样广泛普及选举权,是一个扩大和提高了的好政府的概念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多数国家,尤其是在我国,体力劳动者将成为选民的主体;而政治知识水平过低和阶级立法的双重危险,都将仍然在很可怕的程度上存在。说到我们是否能找到避免这些祸害的办法,还要继续观望下去。
倘若人们真正希望避免那些危险的话,是可以避免它们的。不依靠任何人为的办法,而是依靠实现人类生活的自然秩序,这在没有利害关系和相反的习惯看法的事情上,是受到每个人欢迎的。在所有人类事务中,一个人只要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且不受其他人保护,就有公认的发言权,并且只要他对发言权的行使不违反全体的安全,我们就不能正当地将其加以排除。但是,每个人应当有发言权和每个人应当有同等的发言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当两个人对一件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事持不同意见时,为保证公正是否就应要求这两种意见被看做具有相等的价值呢?倘若道德价值相同,而知识和智慧不相同,或者智慧相同,但道德价值不相同,那么具有较高道德和智慧的人的判断和建议,就比具有较低道德和智慧的人的判断和建议有更多的价值。
倘若实际上这个国家的制度主张这两种人的不同意见有相等价值,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主张。两者中具有较高道德和智慧的人,有权主张他的建议具有较大的价值。但难点在于很难确定哪一个人具有较高道德和智慧。在个人之间是不可能解决这个难点的,但是如果把人们当做集团和群体来看,就能够做到接近准确。在任何有理由认为属于个人和私人权利的场合,并没有人要求运用这个原则。在仅仅与两人中的一人有关的事情上,那个人有权依照他自己的意见办事,尽管比较起来另一个人可能更聪明。但我们所说的是与他们两个人有关的事情;在这种场合,倘若较无知的人不服从较聪明的人的指导,较聪明的人就不得不听从较无知的人。在这两种解决困难的方式中,哪一种是对双方最有利并最符合事物的一般情理的呢?倘若认为一方只能服从另一方是不公平的,那么哪一种才是最大的不公平呢?应该是较好的意见给较坏的意见让路,还是较坏的意见给较好的意见让路呢?
实际上,国家事务就属于这种共同关心的事,不同的地方是不必有人完全牺牲他的意见。他的意见总会被考虑进去,以某种数字计算,意见具有较大价值的人的投票就会获得较高的数字。依此处理,并没有什么事一定会引发那些具有较低程度影响力的人们的恶感。把对共同事务的发言权完全排除是一回事,依照其对共同利益的管理的较大能力使他有较大分量的发言权却是另一回事。这不仅是不同的两件事情,也是不能比较的两件事情。每个人对被人忽视并打上毫无价值的印记都有权感到受侮辱。除了傻瓜,而且只有特种的傻瓜以外,不会有人会因为承认他人的意见或者甚至是愿望,有资格比自己的意见或愿望得到更多的考虑而感到生气。不会有人愿意接受对属于自己的事情的那部分没有发言权;但是当一件事部分地与他相关同时又部分地与另一个人相关时,而且他觉得那个人对这个问题的了解比他更深刻,因此那个人的意见应该得到比他自己的意见更多的重视,这种情况就与他的希望相符,并且与在所有别的生活事务中他习惯默认的事态相符。只有一点是必要的,他人在给予这种较大的影响时应该基于他能理解的理由,并且能认识到这种理由是公正的。
我要及时说,对财产给予优越影响,只能作为一时的权宜手段,否则是完全不能被允许的。财产是一种检验标准,对此我不否认。在多数国家中,教育程度尽管不是取决于财富的比例,但社会总体情况上是富有的人比穷苦的人能得到更好的教育。但是这是一个有很大缺点的标准。人们更多的是因为偶然事情而非某种优点而发迹;也没有人能凭借得到一定的教育就有把握在职位上得到相应的提升,因此把财产当做选举权的标准总是,并且将持续令人感到极为讨厌。把复数票的原则和金钱的多寡联系起来,不仅是本质上应该反对的,而且有力地贬损了这个原则,使这个原则无法长久地存在下去。至少在我们国家,民主政治目前并不对个人的优越怀有嫉妒,当然它对基于单纯金钱情况的优越一定会自然地、正当地有嫉妒。唯一能证明把一个人的意见看做超过一个人的分量是正当的做法的事情,就是个人在智力上的优越。
而我们缺少的是某种基本确定它的方法。倘若有真正的国民教育或值得信赖的普通考试制度,也许能够直接检验教育。在这些不完善的情况下,个人职业的性质则成为一种检验标准。一般来说,雇主的才能要高于工人;因为他不止用手,还必须用脑劳动。一般来说,工头的能力要高于普通工人,技术性行业的工人的能力要高于非技术性行业的工人。银行家、商人或制造业者的才能大都比小商人的高,因为他经营管理的行业更大、更复杂。在这些情况下,检验其合格条件的不是否担任了高级职务,而是是否成功地执行了职务。为了这个原因,也为了避免人们为选票而只是名义上从事一项职业,那么要求从事该项职业达一定的时间(如三年)就是合理的。在这些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一个担任这类高级职务的人有两票或两票以上的投票权。自由职业,是真正意义而不是名义上从事这种职业时,它意味着教育程度更高。
当某项职业要求经过严格的考试,或具备重要的教育条件才能从事时,其成员就可马上拥有复数投票权。大学毕业生也可以适用这一规则,甚至持有讲授各种较高级学科的学校(要适当保证这是种真实的而不是仅仅装订面的讲授的情况下)的合格证件的人也可以适用这一规则,他们已经完成了该类学校所要求的学习课程。牛津和剑桥大学非常值得称赞地和热心公益地设立的授予准校友学位的“地方”或“中等”考试,和其他有资格的团体(只要他们开放的对象是所有人)设立的相似的考试,提供了可以很方便地授予那些通过了这种考试的人以复数投票权的依据。所有这些建议在细节上会引起很多讨论,并很可能遇到无须加以预测的反对。赋予这种方案以实际可行的形式的时机还没有成熟,我也不希望因我所提出的这些具体建议而受到约束。但在我看来,这一方向显然是代议制政府的真正理想,尽最大努力找到的最好的实际办法朝这方向去做,这样的道路就是真正进步的政治道路。
若有人问,这项原则能实现到什么程度,换句话说,就是基于优越的条件可以授予一个人多少投票权,我的回答是,在本质上这一点不是非常重要,重要的是区别和等级并非任意划分的,而是一般的良心和理解力所能理解和接受的。但是绝对必要的是,不能超过在上一章中由代议制度构成的优越性条件规定的基本原则所设定的范围。复数投票权决不应进行到,那些享有特权的人们或他们主要所属的阶级(倘若有的话),将以此来压倒社会中所有其他的人的地步。以教育为标准所作的区别在本质上是正确的,因为它保护受过教育的人不受没有受教育的人的阶级立法的压制,因此显得更为可取。
但这种区别必须是在他们不能为自己利益实行阶级立法的基础上的。我再补充一句,在我看来,对复数投票方案来说非常必要的一点是,这项特权的开放对象应当包括社会中最穷苦的人,只要他能证明,虽然有很多困难、障碍,但在知识这方面,他是有资格享有这种特权的。应当有任何人都能参加的自愿的考试,可以证明他的知识和能力完全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从而能获得复数投票权。一项特权如果不拒绝给予能表明已实现了它在理论和原则上所根据的条件的人,就不一定会触犯人们的正义感,但是倘若仅凭一般推测就给予特权,难免会出错,又不能直接证明,它就一定会触犯人们的正义感。
尽管一般只有教区选举和济贫法监护人的选举实行着复数投票,在议会选举中它还没有被人们所知悉,因此复数投票难以在短时间内被采用或愿意采用。但是必须在这种选举和平等的普选之间作出选择的时候总有一天会到来,所以所有不喜欢后者的人开始同意前者总不会显得过于超前。另一方面,尽管在目前这项建议可能不是切实可行的,但它对指出什么是原则上最好的是有利的,并使我们能对那些可能以不很完善的方式对同一目的起促进作用的、现存的或可被采用的间接手段的是否合理作出判断。除在同一选举场所投两票外,一个人可能以其他办法投双票,比如他会在两个不同的选区各投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