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人民放任激情并忘形陶醉于理想时,会感到法学家施加给他们一种看不见的约束,使他们得以冷静和安定。法学家以其贵族习性秘而不宣地去对抗民主的本能,以其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以其谨慎的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以其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以其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
法学界对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正是法院。
法官都是法学家,他们除了喜欢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获取秩序和制度以外,还由于其职位具有终身性而酷爱安宁。法官的法学知识能够保证他们在同胞中出人头地。他们所享有的政治权力足以把他们推上高人一等的地位,并使他们养成特权阶级的习性。
在美国,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的司法官员负责管理日常的司法事务。他们尽管无法强制人民立法,然而至少可以强迫人民信守其制定的法律,并且要求他们言行一致。
我知道在美国存在着一种潜在趋势,这种趋势驱使人民削弱司法权。美国大部分州的宪法都规定根据两院之请州政府可以撤换法官。某些州的宪法规定由选举产生法庭成员,并准许数次连任。我敢预言,这项改革迟早会导致极坏的后果,而且将来终究有一天要发现,如此削弱司法官员的独立性,一方面会使司法权受到打击,另一方面还打击了民主共和制度本身。
除此之外,千万不要以为在美国只有法院才有法学家精神。这种精神早已经扩展到法院以外。
因为法学家是人民所信赖的唯一知识阶级,所以大部分公职都被法学家占去。他们不仅仅垄断了立法机构,而且还主持了司法机构。因而,他们极大地影响着法律的制定和行使。然而,他们不得不服从于对他们有牵制作用的舆论。尽管他们行动不受限制,但人民也很容易及早发现其不轨的苗头。尽管美国人在政治法方面作了很多改革,在民法方面他们费了很大的周折却只作了一点微小的改革;尽管许多民法中的一些规定与美国的社会现实格格不入,但他们仍然能够泰然处之,不作更改。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在于,在对待公民权利的问题上,多数总是交给法学家们去处理,而美国法学家却自行其是,不肯改革。
在美国,法国人听到人民抱怨法学家的惰性和喜欢维持现状时,着实为此感到震惊。
法学家精神所影响的已经远远超出了我已确切指出的范围。
在美国,几乎一切政治问题迟早都要转化成为司法问题。因此,各党派在其日常论战中都不可避免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公务人员中的大多数几乎都是或者曾经是法学家,所以把自己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具体的公务中。陪审制度更是把这一切推广到所有阶级。因而司法语言差不多转化成为了普通语言;法学家精神原本产生于学校和法院,现今却早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在整个社会中得到扩展,在最低阶层中得以深入,全体人民都或多或少地沾染上了司法官的习性和爱好。
在美国,法学家形成一个权力,它并不可怕但难于察觉,它没有自己的旗帜,因而能够对时代的要求灵活自如地应对,对社会的一切运动不加抵抗地顺应。然而这个权力却在整个社会中扩展,深入社会各个阶级,其实暗中推动社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最后将社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加以塑造。
陪审团在美国被视为政治机构
作为人民主权表现形式之一的陪审团制度,必须与确立这一主权的其他法律协调一致——美国陪审团的结构——陪审制度影响着国民性——陪审制度对人民的教育作用——陪审制度是怎么树立司法官员的影响力和发展法学家精神的
因为我的讲题引导我去叙述美国司法制度,那我就不可避免地要谈到陪审制度。
在谈到陪审制度时,必须区别这个制度的两种作用:首先,它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其次,它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
如果谈到陪审制度在哪一方面有助于司法行政,特别是在民事方面是否有助于司法行政的健全,我将承认陪审制度的功用存在争议。
陪审制度形成于社会尚不发达的时期,那时只有一些简单的诉讼提交法院审理。但是,要想使陪审制度与高度发展的社会需要相适应,便不那么轻而易举了,因为此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变得非常复杂,形式多样,并且需要人们运用科学和理智加以判断。[1]
而今,我的主要目标是走向陪审制度的政治方面,任何其他的途径都会使我离题。对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手段这一点,我只能一带而过。当英国人采用陪审制度时,他们还是半野蛮的古老民族。后来,他们逐步发展成世界上最文明的民族之一,而英国人对这一制度的爱慕,仿佛也随着他们的文明的发展与日俱增。他们走出自己的祖国,向世界各地发展。结果,有些地方转变为他们的殖民地,而另一些地方则建立了独立主权的国家。一些国家依然承认英王是君主,而在许多殖民地,却已建立了强大的共和政体,但所有英裔国家都提倡陪审制度[2]。它们要么到处建立陪审制度,要么就是马上恢复陪审制度。这个伟大民族的司法制度便得以长期存续,存在于文明的各个阶段,被各地区和各政府所采用,且不曾遭到司法界的反对[3]。
但是,我们暂时不谈这个问题。仅仅把陪审制度看做一种司法制度是十分狭隘的,因为既然它深刻影响着诉讼的结局,那它由此也会深刻影响着诉讼当事人的命运。因此,陪审制度首先应当是一种政治制度——评价陪审制度应当始终遵从这个观点。
所谓陪审制度,即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陪审团,暂时将参加审判的权力赋予他们。
我认为,利用陪审制度惩治犯罪行为,会使政府建立的共和制度更加完美。其理由如下。
陪审制度一方面可能是具有贵族性质的,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具有民主性质的,这要取决于陪审员所处的阶级。然而,只要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不在统治者那里,而是使它掌握在被统治者手里或部分被统治者手里,它将始终可以保持共和性质。
通常来说,强制而来的成功常常转瞬即逝,而被强制的人民随即会产生权利观念。一个政府如果只能在战场上击败敌人,那么它也会很快被人推翻。因而应当加强政治工作,而政治的真实法律惩治就必须在刑法里得以体现。一旦没有了惩治,法律迟早会失去其强制力。因此,社会真正的主人就是主持刑事审判的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使人民本身,或至少使部分公民拥有法官的地位。陪审制度实质上就是将领导社会的权力赋予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手中。
在英国,陪审团是从该国的贵族中选出来的。贵族一方面制定法律,另一方面又执行法律并惩治违法行为(B)。一切都需要得到贵族的同意,所以英国可以算是一个贵族的共和国。而这一制度在美国时则应用于全体人民。每一名公民都享有选举权,都有参加竞选和当陪审员的资格(C)。依我看,美国人同意实行的陪审制度,如同普选权一样,都是人民主权学说产生的直接结果和最终结果。陪审制度和普选权,是两个能够使多数进行统治的力量相等的手段。
那些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同时期待以此取代社会对其领导的统治者,他们都破坏或削弱过陪审制度。例如,都铎王朝曾使拒绝判决有罪的陪审员入狱,拿破仑曾指使自己的亲信挑选陪审员。
即便前人提供了显而易见的大部分真理,却并没能够打动所有人,法国人仍然对陪审制度持有模糊不清的观点。要想知道什么人能够当选陪审员,只需将陪审制度视为一种司法制度,讨论陪审员在参与审判工作时必须具备什么知识和能力就可以了。其实,在我看来,这并不是问题的重要部分,因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首先把它看做一种人民主权的形式。人民的主权一旦被推翻,陪审制度就会被丢到九霄云外;而当人民主权存在时,陪审制度就得与建立这个主权的各项法律协调一致。好比议会是国家中负责立法的机构一样,陪审团则是国家中负责执法的机构。为了使社会能够稳定和统一,就不得不使陪审员的名单适应选民名单,随之扩大或者随之缩小。依我看,立法机构需要经常注意这一点。而其余的一切都可以算作次要的。
因为我坚信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应用这一制度时,我依然是这样看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