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介绍了作为独立整体存在的每一个州,还介绍了各州人民采用的不同机构以及他们拥有的行动手段。不过,被我以独立体考察的各州,在部分特定情况下必须服从于一个最高的当局。我现在就来考察授予联邦政府的这部分主权,并对联邦的宪法进行一下了解[1]。
联邦宪法的历史
第一个联邦的起始点——它的缺点——国会向制宪权呼吁——从向制宪权呼吁到宣布新宪法用了两年时间
正像我已经说过的,在上一个世纪末期同时摆脱英国羁绊的十三个殖民地,具有一样的宗教、一样的语言、一样的民情和几乎一样的法律,并与共同的敌人进行着斗争,因此可以说它们有强大的理由使彼此联合起来,结合成一个单一的独立国家。
但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是单独存在的,拥有管理各自地区的政府,所以各自特有的利益和习惯也就形成了,对于会让它们各自的重要性消失于整体的重要性中的坚固而完整的联合就表示厌恶。因此,两个互相对立的趋势出现了:把英裔美国人推向联合是第一个趋势,把他们推向分裂则是第二个趋势。
只要同母国的战争继续下去,现实的必要性就会让联合的原则获得胜利。最初建立的这种联合法律虽然还有一些缺陷,但是共同的纽带却不顾这些缺陷而继续存在着[2]。
但是自缔结和约之后,立法最初的缺点就暴露出来了:国家好像一下子就解体了。每个殖民地都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共和国,要求享有完全的主权。宪法把联邦政府弄得软弱无力,也不会再有共同的危机感作为它的支柱,于是,联邦政府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船舶上悬挂的国旗被欧洲大国凌辱而丝毫没有办法,而且当时它也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对付那些印第安人,以及支付独立战争时期所举债款的利息。当联邦政府快要毁灭时,它自己才正式声明无能为力,并呼吁制宪权[3]。
如果说美国有一个时期曾经达到了使它的居民一直向我们显现其自豪的想象力的荣誉顶点,那正是在国家机构几乎可以说是主动放弃统治权的最高潮时期。
在任何一个时代,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民族为赢得独立而进行坚强斗争的壮观景象,更何况,美国人为了摆脱英国人的束缚所作的努力又被过分夸大了。美国隔着大洋,距敌人约有1300里约(3800英里),而且还有一个强大的同盟者在支持着它。它之所以能够坚持取得胜利,首先是因为它的地理位置,其次才是因为它的军队士气以及公民的爱国心。美国的独立战争怎么能跟法国大革命的战争相比呢?或者说美国人的努力怎么能跟法国为抵抗全欧的进攻所作的努力相比呢?当法国在抵抗全欧的进攻时,它没有钱,没有地方举债,也没有同盟者,唯一能做的就是投入二十分之一的人力去迎敌,用一只手去扑灭国内熊熊燃烧的大火,然后用另一只手在国外挥舞火炬。但是,看见一个伟大的民族在立法者通告说他们政府的车轮已经停止转动后,仍然能稳稳当当、不慌不忙地进行自省,深入检查故障出现的原因,并用了长达两年的时间去寻找医治方法,而在找到医治方法时又能不流一滴眼泪、不流一滴血地自愿服从它,反而使人们觉得这是社会历史上的一件新鲜事。
当他们觉得第一部联邦宪法有缺陷时,之前起来鼓舞他们革命的那股政治激情只是有一部分消沉了下去,但是制定宪法的所有伟人都还健在。这对美国来说就是两件幸事。虽然负责起草第二部宪法的制宪会议的人数很少[4],但在当时,却荟萃了新大陆最精明、最高尚的人物,而它的主席就是乔治·华盛顿。
这个全国委员会经过长期的思考,最终建议人民接受至今仍然治理着美国的那部基本大法。所有州都相继接受了它[5]。经历了两年空白的时期,新的联邦政府在1789年开始工作。因此,美国革命结束之时,就是法国大革命开始之时。
联邦宪法概要
关于联邦当局与州当局之间的权力——州政府的常规为制定普通法——而联邦政府则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
美国人面对的第一个难题,就是要将主权划分得既可以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在一切与本州的繁荣相关的事务上管理自己,又可以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性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从而满足全国性的需要。这个问题是复杂而又难以解决的。
如果想事先用一种准确而又比较全面的方法把分享主权的这两个政府的权限分别划分开来,那是不可能的。
一个国家的一切生活细节有谁能预见呢?
联邦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简单而又容易界定的,因为联邦的结成就是为了解决某些全国性的重大需要;而每个州政府的义务和权利就比较复杂了,因为州政府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
所以,宪法当时对联邦政府的职权便可以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可以宣布凡是规定中没有包含的事项均属于州政府的职权。结果,州政府的常规就成了制定普通法,而联邦政府则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6]。
但是,人们当时就曾经预见到,有些问题实际上可能并不在为这个例外的政府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而由各州自己设立的普通法院来解决又会有一定的危险,因此设了一个联邦最高法院[7]。这个联邦最高法院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法院,而在这两种相互竞争的政府当中维护宪法规定的分权,就是它的职权之一[8]。
联邦政府的职权
授予联邦政府的媾和、宣战与征收一般赋税的权力——内政事务它可以管辖——联邦政府在某些方面要比旧法兰西王国的国王政府还要集权
在人民之间,每个人民只是一个独立的人;而一个国家为了便于联合对外,就特别需要一个统一的政府。
所以,国家便授予联邦政府媾和、宣战缔结商约、征集部队和筹建舰队的专权[9]。
但是在指导社会的内部事务方面,对一个全国政府的需要并不迫切。
尽管这样,还是有一些与全国利益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只有交给一个总的当局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处理。
所以,联邦政府被授予同货币的价值相关的所有事务的决定权,管理全国的邮政,有权铺设将全国各部分连接起来的交通干线[10]。
一般说来,每个州政府在本州境内都是自主的。但是,有些州可能会滥用这种自主,并因措施莽撞而危害整个联邦的安全。在发生这种很少见的情况时,联邦政府就可以依据之前就有的明文规定干预各州的内部事务[11]。所以,加入联邦的各州虽然有权修订或改订自己的立法,却不允许制定追究以往的法律,也不得在本州内组织贵族集团[12]。
最后,为使得联邦政府能够清偿其所负的债务,而将不受限制的征税权赋予它[13]。
当仔细考察联邦宪法规定的分权制度时,也就是一方面考察分给各州的那部分主权,另一方面考察联邦留有的那部分大权时,很容易就能发现联邦的立法者都对我之前提出的政府集权具有十分明确和合理的认识。
美国不仅仅是一个共和国,还是一个联邦。但是在美国,国家权威在某些方面甚至比欧洲一些君主专制的大国还要集权。我在这里只列举两个例子。
法国总共有13个最高法院,它们绝大部分只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而不准上诉。另外,一些被称为“国中国”(pays d'Etat)的省份,在代表国家的最高当局制定税法之时,有权力拒绝同最高当局合作。
而在美国,如同只有一个立法机构可以立法一样,也只准许有一个法院可以解释法律。所以,在这两个主要的问题上,旧法兰西王国还没有美国集权程度来得深,但是美国只是联合了几个共和国——是各州的集合体。
在西班牙,某些省份有权力制定本省的税法,而按照其本质来说这项权力应该是属于国家的。
在美国,只有国会有权力调整各州之间的商业关系。所以,在这一点上,联邦政府比西班牙王国还要集权。
没错,在法国和西班牙,在关键的时候,王权总是能凭借武力做根据王国宪法它没有权力去做的事情。从结果来说,其行为虽然是一样的,但在这里我讲的是理论。
联邦权
知道联邦政府明确的活动范围之后,就应该研究一下它是如何活动的。
立法权
立法机构主要分为两支——两院的建立方式不相同——州独立的原则在建立参议院方面获得胜利——国家主权学说在组建众议院方面占据优势地位——宪法只在国家建立初期时合乎逻辑,由此产生的独特效果
在联邦的权力机关组建之时,很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宪法早已定下的制度。
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
调和的精神,就使得这两个议院得以按照不一样的原则组成。
在前面我已指出,在起草联邦宪法时,曾经面对着两种互相对立的利益,这两种利益就产生了两种互相对立的意见。
有些人想把联邦建成一个各州保持相互独立的联盟,或者是一种召集各州代表来一起讨论与大家共同利益相关的某些问题的大会。
还有一些人想把美洲各个殖民地的所有居民联合起来,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并给他们建立一个即使权力范围有限,但能在这个范围之内作为国家的唯一单独代表而进行活动的政府。这两种理论的实践结果,将会是不大相同的。
例如,如果所建立的不是一个全国政府,而是一个联盟,那么法律的制定将取决于州的多数票,而不取决于整个联邦人民的多数票,因为每个州不管大小,到那个时候都将保留自己的独立政权,并以完全平等的资格参与联邦管理。
而如果把整个美国的所有居民组成单一的国家,那么法律的制定当然只能取决于公民的多数票。
由此可见,一些较小的州如果同意实行这种主张,就得在涉及联邦主权时完全放弃自己的独立存在,使自己从一个与联邦完全平等的政权变成一个大国的微不足道的部分。前一种方法会把它们交给一个不合理的政权,而后一种方法又会把它们吞掉。
在这两种情形下,即当利害与理论相互对立之时,理论总是要败给现实。最后,立法者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方法,就是将理论上不可调和的两种制度强行调和起来。
州独立的原则在组建参议院方面获得了胜利,而国家主权学说则在组建众议院方面占有优势。
每个州都会向国会推选两名参议员,而众议院的议员人数则按照人口比例来规定[14]。
根据这样的规定,纽约州现在有40名众议员,但是只有2名参议员;而在特拉华州有2名参议员,但是只有1名众议员。所以,特拉华州与纽约州在参议院是平等的;而在众议院,纽约州的影响则是特拉华州的40倍。所以,如果控制了参议院的多数票,就可以使得众议院的多数票无能为力,而这也是和立宪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这一切清楚地表明,要在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合乎情理地将立法工作的每个部分连接起来是一件多么复杂和困难的事情。
随着时间的流逝,在同一个国家里,总会有一些不同的利益产生,总会有各种各样的权力出现。当它要制定宪法的时候,这些不同的利益和权力就会互相对立,成为任何一项政治原则想达成其一切效果的必然阻碍。所以,只有在社会初步建立的时候,法律才能完全合乎逻辑。当你看到一个国家享有这种好处的时候,你千万不要急着下结论,说它是明智的,而应当想到它还年轻。
在联邦宪法制定以后的一段时期,英裔美国人之间仍然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相互对立的两种利益:每个州的各自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必须使这两种利益相调和。
但是应该承认,至今联邦宪法的这一部分并没有产生人们最初曾经担心过的不良后果。
每个州都还很年轻,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密切,有一样的民情、观念和需要。因为大小或强弱而造成的差距,还不足以使它们的利益过于悬殊。所以,从来没有见过几个小州在参议院中联合起来一起反对大州的提案。而且,表示全国意志的法律条文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以至于面对众议院的多数表决时,参议院也没有能力反驳。
除此之外,也不要忘记,美国的立法机构只是在代表人民立法,而不承担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国家的任务。当初建立联邦宪法的目的,并不是要取消每个州的独立存在,而是为了缩小这种存在的范围。所以,立法机构在向第二级政权下放一项实权(而且不能再次收回来)时,事先就放弃了强制它们服从多数表决的意志的习惯做法。有了这个规定,各州的影响力也就融入联邦政府的影响力里面了,就没有什么反常的了。这只是在确认既成事实,即对已经被承认的权力不能压制,只能扶持。
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其余差别
由州立法机关提名选举参议员——由人民提名选出众议员——对参议员进行二级复选——对众议员进行一次选举——两种议员的不同任期——职权
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不同之处,不仅表现在代表制度的原则方面,也表现在选举的方式、议员任期和职权差异等方面。
由人民提名选出众议员,而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选出参议员。
一个是直接选举的结果,另一个则要经过两个阶段的选举才能产生。
众议员的任期只有2年,而参议员的任期则有6年。
众议院只有立法的权力,它所分享的司法权仅限于对公职人员的弹劾。参议院要对立法工作进行协助,审理众议院向它提起诉讼的政治罪案件。同时,它也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构,总统缔结的条约也要经过它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出的法案和所颁布的任命,同样必须经过参议院的同意才能最后生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