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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妨碍公务罪”不应是金箍棒

5.“妨碍公务罪”不应是金箍棒

上海“钓鱼执法案”终于有了一个令社会各界解郁纾闷的结果,浦东区政府公开道歉,并表示要追究交通执法人的责任,断指自誓清白的青年司机孙中界对此表示“非常满意”。举一反三,闵行区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对被“钓”遭罚万元的市民张晖的行政处罚。这本是舆论监督的一次重大胜利,我读相关报道,看到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江在张晖工作单位的言行,却高兴不起来。

黄江一行三人,到张晖所在公司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还想让张晖撤回对交通执法部门的起诉。依照法律,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原告可以撤诉,也可以不撤诉,想动员张晖撤诉就该对人家客气点吧,有求于人嘛。然而威风惯了的法官大人,虽然降尊纡贵亲自来到了张晖他们公司,却不顾公司和张晖意愿坚持要在公司的房间里谈话。张晖提议到院子里谈,走出大门,黄江追了过来,站在台阶上,用手指着张晖的鼻子大声呵斥:“张晖,你要听话,给我回来。”黄江对张晖的律师郝劲松说话也是指头点到人鼻头,一副颐指气使的做派。不难想象,如果不是置身满城风雨的舆论高压,而是平常的办案,黄法官与当事公民之间发生的就很可能不仅是激烈的语言冲突,而要使出“妨碍公务”的杀手锏教训张郝之辈。

我这样说当然只是猜测之辞,但有相当充分的现实生活经验支撑。大家还记得,今年6月下旬《新京报》披露的一则新闻:湖北省枣阳市小区业主杨燕林,因为拍摄市法院、公安局、城管等单位在“财富小区”为确保开发商开工而维持秩序,被法警铐去拘留;法院签发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的案由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人问,拍摄公开的执法行动,妨碍公务从何谈起,有何法律依据?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斌说:“我们习惯了这样,当地法院一直都这么把握。”这个回答真够中国特色的,完全继承了千百年的“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的古老“执法”传统。

这样的例子简直不胜枚举。比如,近日大家关注的山西白家峁护矿队血洗村庄案件。官商勾结、黑白合流的真相已大白于天下。人们清楚地记起:2007年10月9日,白家峁村原村委主任成运强和几个司机到附近的虎山煤矿拉煤,却因卷入一起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冲突而遭到殴打,成运强的弟弟成维秀被杀害;2008年《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景剑峰对此事进行采访调查,在当年2月26日该报社主办的《情况专报》内参上,以《山西吕梁一黑恶团伙罪行累累逍遥法外》为题进行报道,上级部门曾派人调查该起涉嫌“黑社会”犯罪案;而随后,采写该报道的记者景剑峰被捕,并于2008年12月4日以窝藏罪、妨碍公务罪和受贿罪等在临县法院被提起公诉,获刑一年。你看,虽然要判一个人一年的徒刑,有窝藏罪、受贿罪就足够,但人家硬要挂上一条“妨碍公务罪”,警示群众“畏大人”,少给我“说三道四”。

再如,10月17日晚间,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发生三车连撞事故,路过的洛阳广播电视报记者张金星掏出相机现场采访拍照,遭到警察的围殴,一个叫“火箭”的网民也被警察戴上手铐,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八九个小时。当地警方回应网民谴责的“初步”调查报告,称二人是酒后寻衅滋事,“阻止民警正常执行公务……”

不必多列举,可以看出,“妨碍公务”这个法宝真是太顺手好使了,神通广大就像孙悟空的金箍棒,小大由之,不用时藏在耳朵里,想用了拿出来,“迎风晃一晃碗口粗细”,一下就能把你打趴!

查刑法罪名大全,“妨碍公务罪”是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概括,属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具体内容有四款,主要是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款与人大代表履职有关,第三款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职有关,都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它们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而第四款专用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特别保护反间谍反颠覆工作进行,罪名成立的要件是“故意阻碍”及“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现在,滥用“妨碍公务”的罪名屡见不鲜,除了某些国家机关包括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传统的官贵民贱的管治意识、阶级斗争年代延续的专政意识,而尊重和保护人权、公民权的意识还亟待加强,还有一条,就是“妨碍公务罪”在立法上的确很不严谨。有法律工作者说,从妨碍公务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并没有明确细致的情节和后果要求,比如:个人妨碍不等于组织妨碍;空手妨碍不等于持器械妨碍; 用一般工具妨碍又不等于使用武器妨碍等等,我国现行的“妨碍公务罪”对这些就规定得过于简单。

尽管如此,有一点是很明确的,除了故意阻碍反间谍反颠覆的安全工作,“妨碍公务罪”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争辩和抗议,在公开场所拍照,显然不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除非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听(官人的)话”而不许“犯上”,除非法律规定公民和记者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是违法,而记者和公民“立此存照”之类行为就是以收集监督证据相威胁。

(《南方都市报》2009/10/28)

不能用极权思维推进改革

开篇就要声明,本文是要讨论一种政治思维方式,并不表示我对江苏睢宁县县委书记王天琦同志政治理念和作为的全盘否定。恰恰相反,我对王天琦同志的私德没有任何批评,对他既往的政治作为只有一点了解,就是他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委副书记、区长时,推动全区政务公开,曾获北大政府创新中心的“第二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提名奖——我对他推动政务公开的评价当然是赞赏的,也由此认为王天琦同志是个有政治改革抱负的好官员。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认同他所有的政治理念和实验。有“创新意识”当然好,但是否应该支持,要看是什么样的创新,即这种“创新”是否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打个比方,禁止酷刑、废除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的,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为了减少处死人犯的痛苦,人类发明了不用身首异处的绞刑架,发明了电椅,进而实行和推广药物注射行刑,这都是有历史意义的创新。而将人五马分尸的“车裂”、规定多少天多少刀致死的“凌迟”处死,虽也是“创新”,却是罪过,因为它们是要被处死者更痛苦,是野蛮的创新。

具体到王天琦同志搞的《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虽然照睢宁方面说,这个《办法》系集中当地政治、法律等各方面专业人才,反复推敲后制定,但已有政治学者指出,这个行政法规性质的“办法”由党委,而不是县政府或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公布,并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滥用党的权力”;从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评级低的公民不能申办工商营业执照,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侵犯公民民事权利的“土法”,将堵死有前科的人获释后回归社会的路,甚至可能将他们推上反社会的绝境;对上访次数的限制则肯定是违宪的,是对公民权利的公然侵犯。

好了,现在来说本文的主要观点,我认为王书记陷入了极权主义的思维泥淖而不自知,这是很可怕的。

众所周知,秦汉以来的王朝是专制的中央集权的,这个集权是集中了政治(主要是官员选任)、军事和经济(主要是财赋收支)等权力,但是社会仍有自治,主要表现在政权设置只建到县一级,乡(亭)里(保甲)组织只是在治安和赋税劳役方面配合,社会自治是广泛存在的;亲民的官喻称“父母官”,但并不真的管到民众的家庭生活,表彰孝子节妇主要是提倡性地树正面典型。

而王天琦在睢宁推行的“大众信用管理办法”,可以说是让行政权力无孔不入地介入到全县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全部生活。全县“撒开了征信体系大网”,村一级也有“信息员”,“政府部门可以查所有人的信用记录”。不客气地说,睢宁县成了一个大监狱,到处都有“人肉监视仪”。

据4月1日出版的《南方周末》报道,王天琦在不止一个场合说,在中国(管理社会)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有一个非常宽的中间地带,“中间地带掌握好了,社会和谐就有了”。他称:“我们的法律对闯红灯和小偷小摸这样的情况有作为吗?”他把睢宁的大众信用评级解释为掌控这个“中间地带”的行为。

中国古代社会和现代文明社会公认的这个“中间地带”,应该由社会自治;现在,睢宁要用行政权管起来,这不是极权思维是什么?连公认最专制的秦始皇时代,也不过是说要“以吏为师”,也没有说要“以吏为天”,把黎民完全罩住管住!

有专家认为,信用评级这样的事情应该交给NGO(非政府组织)去做。就此,王书记表示:“如果公权力都靠不住,NGO靠得住吗?”

这个话充分表现了当下一些地方公权力的自负。事实可能恰恰相反,依靠国家强制力(合法暴力)运转的公权力,天然有滥用权力倾向,所以,主政者现在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而真正的NGO要在社会竞争中生存,它们必须以诚信为本,否则没有人给它们捐款,就玩不转。就像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如今远不如80年前有信誉、“成气候”,那是因为发展环境严重受限;NGO现在良莠不齐,也是因为现在发展条件很不怎么样,甚至有劣币驱逐良币之虞。上世纪初的中国和世界发达国家经验证明,NGO对于社会自治有不可估量的良好作用。这也是“文革”后、改革开放过程中,一度提出、现在仍有一些地方在试验的“小政府、大社会”主张的理据。

简而言之,这么多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不务正业“经营城市”,违背市场经济取向,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主导经济,已为全社会所诟病;如今王书记从经济领域进一步,要用行政权力全方位“严管”社会,这种“管治型”思维,说轻一点介于“军政”和“训政”之间,说重一点就是极权思维,与中央提出的政府转型目标,即由计划经济型、传统管治型转向公共服务型,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东方早报》201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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