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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合同签订的准备工作 对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和审查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些平等主体包括:

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实体。如合伙组织、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一些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开办的非法人企业等。

上述三类主体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国家法律规定要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格。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时,要根据主体性质的不同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审查。

1.对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企业法人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法人。对企业法人,签约前主要审查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要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企业法人的名称,是不同企业法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应由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企业法人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用外国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以数字、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企业法人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法人的权力机关(如股东大会、社员大会、职工大会等)和执行机关(如董事会、理事会、厂长、经理等),有的企业还规定了法人的监察机关(如监事会等)。企业法人的组织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以保证法人正常的活动。从业人员中包括负全面职责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守财务开支的财务人员以及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科技专业人员。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是由组成法人的成员一致通过作为指导企业进行民事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章程中记载法人的名称、性质、目的和经营活动范围,法人的主要机构和分支机构,法人的资金构成,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法人的盈余分配和亏损承担责任等项内容。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法人的场所也是法人章程中记载的内容。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其场所除主要办事机构外,还包括设立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场所应当固定,这对于法人本身的经营活动以及国家行政管理和诉讼管辖各方面都是必要的。因此。它也是企业进行法人登记时的一项内容。企业法人设立后,场所有变动时还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法人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数。企业法人的资金是保证企业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国家对其资金数额有不同的要求,以企业法人的资金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为原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注册时,生产性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从业人员是法人行使职能的必须,人数应与其生产规模和业务相适应,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的一个重要条件。这个条件对于参加民事活动,建立多种经济关系的企业法人尤为重要。企业法人应是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法人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仅国家或者出资人以及主管部门不承担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而且。法人的组成人员也不承担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五,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企业法人建立前,一般须经主管业务部门核准,以确定该企业是否有必要建立,对于已核准建立的企业,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类企业,应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各类企业按其性质、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的不同,依法分别向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法人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进行民事活动,签订合同。

(2)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体现了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以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即属于非法经营。

对于某些特殊的物资的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还应遵守其特别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如果经营药品者只领取经营的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虽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该证已超期,该企业经营药品也是非法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审查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而且还要了解该经营项目国家是否有特殊规定。如有特殊规定,还要严格遵守。

2.对非企业法人的审查。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种。机关法人是依法成立,根据其性质和国家授予的权限履行各自的能力,以国家预算拨款来进行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从事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等方面专业活动为目的的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人民群众自愿组成并依其经费进行活动,并以其经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类组织,包括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和宗教团体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为完成本职能,在实现和完成本身任务的过程中,必须要同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经济交往,形成各种经济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确认具备法人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但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签订合同须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签订合同,第二,这些法人签订合同只能为了完成本身的任务、履行本身的职能,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以及与其本身生活所需。这是这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本身任务,本身的职能和业务活动范围以及生活必需的权利能力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例如,某文化馆为了活跃职工群众的文娱生活,与某无线电厂签订购销20台彩色电视合同。这与其职能相适应,是有效合同,如果该文化馆购来20台彩色电视机是为了零售。其签订的购销合同则为无效合同。

3.对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审查。

非法人经济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范围很广,在此仅指领有《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这些非法人经济组织主要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等。这些非法人经济组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又不具备法人资格,法律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发生关系,签订合同。审查非法人经济组织有无签订该项合同的资格,主要审查下列两个方面:第一,审查其是否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是取得合法经营依据,也是享有签订合同资格的前提。《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办理营业登记。可见,非法人经济组织要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给营业执照。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能进行经营活动,签订合同也是违法的。例如,许多工厂的销售科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营业执照,是不能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因此,在与非法人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时,先要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第二,审查其是否在工商和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非法人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确定的。它们要进行经营活动,应采取核准的方式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凡违反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均是违法的。例如,未经批准私自到开放特区购销只准在该开放特区内流通的进口商品,或者零售商经营批发业务,代销的搞经销等等,均为违法签订合同。

4.对个体丁商户的资格审查。

公民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经济活动的特殊形式。个体T商户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经营活动是以户的特殊形式出现的,因此,它又具有一般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不同特点:首先,公民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而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则具有了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资格。其次,公民作为个体工商户,不但要具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核准登记手续,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在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个体工商户是否依法经国家T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该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乡村,凡个人或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业的,都应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在经营中,如果改变了原核准登记的主要项目内容,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核准变更前,不得变更经营;停业或歇业的,必须办理停业登记或注销登记。违反规定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外,所签订的合同亦为无效合同。因此,在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时,必须首先审查其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第二,审查个体工商户是否在丁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核准的方式进行签订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限于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行业和商品范围。其中,行业限于手工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法律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行业;商品限于国家开放市场的商品,国家限定专营市场的商品,完成国家订购合同后剩余工业和农业产品等。目前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采取的经营方式有: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_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一经国家确定,不能自行改变。如果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办理,变更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范围和方式。如果个体工商户超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或方式,所签订的合同是违法的。

5.对签约经办人的资格审查。

现代经济生活纷繁复杂,形式多样,合同签订人不可能事必躬亲。特别是法人,其业务活动是由其法人代表来进行的。因此,有必要委托其他经办人签订合同的具体事宜。签约经办人代表签订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其法律后果由签约单位或个人承受。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冒用和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给合同签订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现象,多有发生。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为预防上当受骗,对签约经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1)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务的负责人。法人的代表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签订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时,要首先审查该代表人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要区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是经营活动还是非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作为一个自然人既可以代表法人签订合同,也可以代表他自己签订合同。例如,一个工厂的厂长可以为解决工厂的生产周转资金签订借款合同,也可以为其个人生活需要签订借款合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只有在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经营活动时,法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有一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私利,不仅给法人带来经济损失。而且给合同的相对人亦带来不利。因此,区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十分重要。具体如何区分?我们认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必须是与法人的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法人才承担责任。当然,与法人的业务有关,不仅仅指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活动,而且包括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法人亦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法人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许多情况下,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亦可代表法人签订合同。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代表法人签订合同被理论上称作职务代理人。职务代理人是委托代理人的一种。它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予本单位职工在一定期间内专门代理本单位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代理人。职务代理人应是在本单位有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在企业中,职务代理人一般是企业的供销人员。其代理权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授予的,权限范围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连续反复实施一定的代理行为,在签订具体的合同时,无须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职务代理人在代表法人行使职务期间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如果该代理人的职务已被法人撤销,也就无权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如果职务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法人的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也不应由法人来承担,因此,在与职务代理人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审查其是否为职务代理人。例如,审查其T作证是否为企业的供销人员;第二,审查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是为法人实施的经营活动。

(3)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代理制度。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经济活动和经济往来日趋频繁,一切经济活动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出面实施,显然不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于是必然会产生签订合同的代理制度。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就为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合同中,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称为代订合同。在实践中,某些不法分子假冒代理人签订合同,给经济秩序造成混乱,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为保证代订合同的有效性,代订合同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代订合同的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委托证明,是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亦可称为委托书。一般情况下,有了委托书,才发生代理的效力。委托证明上,应载明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的事项、代理的权限、代理的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并且由委托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只有能够出示委托证明的人,才有资格代表委托人参加订立合同的活动。

第二,代订合同的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于它们的代理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只对在委托授权范围以内承担责任。代理人在授权范围以外以委托人名义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委托人除非事后追认,否则不承担责任。代理人如超越授权范围而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代订合同时,代理人如超越授权范围,则所订的合同对委托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代理人是代表委托人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因此,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也只有这样,订立的合同才能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如以自己的名义或其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这个合同对委托人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只对代理人本人或其他人发生效力。

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注意严格审查代订合同的代理人资格,以防假冒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无权代理,保证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确保所订合同的目的。

6.对外国法人资格调查。

对外国法人资格调查要了解如下内容:

(1)外商企业是何时何地根据哪国法律成立的,其法律组织形式是什么;

(2)前来谈判的外商,是外商企业的法人,还是委托授权代表法人,如果是委托授权资格,需要有法人委托授权证明;

(3)外商企业是否跨国公司,如果是跨国公司,还要了解其总部设在什么地方,有没有子公司或代表处,或其他分支机构,如果外商企业是一家跨国公司的子公司,还要了解它与母公司的关系;

(4)要了解外商企业内部组织情况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以及在外商企业中有真正权力的掌舵人离任、撤职或者死亡对外商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方向和决策权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

(5)了解外商企业所在国对所签订的合同的管理情况,是否需要审批,经过什么手续,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获得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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