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一般比较在意下级的越权,却忽视了自己的越权,这是需要认识与控制的。
权力是适应职务、责任而来的。职务,是管理者一定的职位和由此产生的职能、责任,是行使权力所需要承担的后果。有多高的职务,就有多大的权力,就承担多大的责任。职、权、责一致是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职、权、责不相统一,常常会出现有责无职无权、有职有权无责、有职无权无责、无职无责有权的越权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不该决定的问题,擅自决定
管理者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决策。企业的基层、中层、高层等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作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决策。基层决策主要解决作业任务中的问题,包括经常性的工作安排,如每日的任务安排、人员调配、设备使用等。中层决策主要是安排一定时期的任务,或解决生产、工作中的某些问题,如人员出勤率不高、原材料不足、某项费用超支等。高层决策要解决的是全局性的及与外界有密切联系的重大问题,如生产项目、产品结构、发展战略、职位培训、选人、用人,等等。
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应该只决策本层次的生产经营和工作中的问题,如果涉足其他决策层次的问题,就是越权;如果高层管理者去决定作业班次的投入产出,决定机器设备如何维修等具体事宜,就是对下级的越权;如果基层或中层管理者去决定对外联营、合资经营等重大问题,就是对上级的越权。
在正、副职管理者之间,也常常发生越权现象。正职管理者对全面工作负责,副职管理者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正职管理者往往抛开他的副手,作出一些应由副手作出的决定,而在副手身上也常常出现应该请示正职管理者而不请示,擅自作决定的现象。
2.不该管的事情,插手管理
不少管理者喜欢管事,对下属,甚至对下属的下属的工作,这也看不惯,那也不满意,在这里挑剔一番,在那里指责一气。在这样的管理者眼里,别人干什么都不行,唯有自己才是最有事业心、责任感的。这样的管理者总是企图把别人熔化掉,倒进自己的模子里,重新浇铸得跟自己一模一样。他可能具有高度责任感,什么都要求至善至美,于是,什么都去管。在他看来,没有什么越权不越权,大家的事大家办,只要不出漏洞,事业不受损失就行。这是好心的越权者,是事务主义管理者。
3.不该执行的任务,越俎代庖
让管理者叫苦不迭的就是“忙”,正当的忙是应该的。但是,对有些管理者来说,很大一部分忙,是由于管理者做了应该由职能部门去完成的事。管理者越俎代庖,事必躬亲,不分巨细地去做下属具体管理部门的那些日常工作,陷入烦琐的事务堆中不能摆脱。这样的忙,既是越权,又是失职。包揽下面的工作是越权,忙于具体管理而忘记了身为管理者的真正职责便是失职。
总之,管理者不干管理的事,不坚持分层管理的原则,不是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带一级,而是越级处理问题,就是越权的表现。
分权以制权
春秋战国时期,齐桓公不计前嫌任用管仲传为千古佳话,但这用才背后隐藏的集权与分权的辩证关系更能警策后人。
齐桓公在任命管仲之前曾经征求臣下的意见,让同意的人站左边,不同意的人站右边,唯独东郭牙站在中间。齐桓公不解,问之,东郭牙说:“陛下认为管仲具备平定天下的能力与成就大事的决断力,还不断增扩他的权限,难道您不认为他也是一个危险的人物吗?”
齐桓公沉默了一会儿,最后点头。于是,他便任用鲍叔牙等人牵制管仲。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的是:
首先,管理者要有分权意识,要像齐桓公那样敢于分给管仲等人以相当的权力。事实表明,管理说到底是用人成事的艺术,管理者只有善于发现贤能之士而授之以权,使之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各展所长,才能成就一番事业。
其次,在分权的过程中,要防止集权现象的产生。管理者应深刻明白,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就必然产生腐败,设法在下属之间形成权力制衡关系,以防止少数人专断和产生腐败现象。
当今,是一个讲究分权制衡的时代,为了防止权力腐败,任何人的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不过,人类社会演绎到现在已经不同于千百年前的专制王权,所以权力制衡是必要的,但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人的个人专断和权力变异,而不是为了巩固上级领导的权力,更不是统治者所推崇的那种分权治下的权术。
中国行政制度自古就十分重视分权制衡的必要性。
秦汉时,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他们同为宰相。丞相总领百官,处理万机,为国家最高行政首长;太尉掌军事,一般由皇帝亲自兼任,或缺而不授;御史大夫掌图籍章奏和监察。行政权、军事权、监察权分立。丞相地位最高,权力最大,上听命于皇帝,下有御史大夫监察弹劾。而且丞相又分为左右,因此丞相要受到诸多牵制。太尉负责国家军事,废置无常,掌武官的选授和考核等,但无调兵权。御史大夫地位比丞相、太尉要低得多,但可以监察文武百官,纠弹丞相、太尉。
这种互相牵制的艺术固然可以使权力均匀分散,让重要权力集中于中央、君主,然而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多设官吏会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影响行政效率。而且多设官吏,正职之外又设副职、监察官来互相监督牵制,以禁止别人以权谋私;如果副职、监察官也想以权谋私,谁又来禁止他们呢?再派人牵制副职、监察官,势必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因此,分权制衡要有目的,要有针对性,不能盲目安插牵制职位,防止陷入类似于北宋末因冗员过多而不得不变法改革的困境。
要驾驭好集权和分权这两把剑的确并非易事。管理者可以参考松下幸之助的一些管理办法:
一是分散与集中结合得比较紧密,一方面,松下公司的事业部,是权、责、利相统一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事业部的部长被授予公司总经理那样的大部分权力,在产品开发和人、财、物与供、产、销等方面都有自主权。另一方面,事业部又要接受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严格考核。
松下幸之助灵活地运用这个事业部的制度,不断地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对集权和分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有了良好的组织机构,还需辅以合理的责任制,使每个部门、每个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使领导系统的整体功能建立在合理的、明确的职务分工、责任分工、权力分工和合理的利益分配基础之上,这样有利于克服职责不清、功过不分、不讲效率的现象,有利于增强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