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学中,“利”是指个体所获得的利益、收益,可以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形式,归根结底是给人带来的效用、幸福、满足;而经济学中的“害”就是指个体所付出的代价、成本,所承受的损失、牺牲,归根结底是给人带来的负效用、欠缺、痛苦。在经济学的世界里,正常人都具有趋利避害的行为本能,或者说理性人的特点可以用“趋利避害”四个字概括,而其行为方式则不受限制,表现为唯利是图。
趋利避害是一种本能,更是一种价值导向,生活中的我们总是在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可是当利与害并存时,人们又该如何取舍呢?
有一则新闻报道,说的是某油田离婚率骤升的事。一女工几年前经领导反复做工作,她和许多职工被买断工龄下了岗。几年后,单位突然下发通知:离婚后的下岗职工等同于单职工,可以上岗,但以离婚证为准。这名女工的丈夫目前在岗。为取得上岗资格,尽管她与结婚十多年的丈夫感情很好,也不得不办了离婚手续。像这种双职工有一方买断工龄下岗的情况不少,为了能重新上岗,他们很多人不得不去办离婚证。
我们很难评说该女工的做法是否可取,但这种选择无疑是慎重考虑之下的趋利避害的行为。“上岗离婚”是一种害,“下岗不离婚”也是一种害,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也算是趋利避害的一种无奈选择吧。
关于人类趋利的本性,先秦时期的韩非子就曾经这样认为:医生能够在病人的伤口上吮吸脓血,并不是与病人之间存在骨肉亲情,完全是因为他的利益在于病人的回报。木匠造棺材的本意不是憎恶别人,而是因为他的利益在别人的死亡上。由于利益的驱动,才使得人们心中的念头在道德层面发生了善恶的区分。
范美忠是四川省都江堰市的一名普通教师,在2008年5·12地震发生时他丢下了学生,一个人跑出了教室。
后来范美忠发表了《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一文,文中细致地描述了自己在地震时所做的一切以及过后的思考。范美忠在这篇文章中写到:“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番言论引起了铺天盖地的批评与漫骂。
从道德层面来说,范美忠绝对该受非难和谴责。但是,从人性本能的角度来说,范美忠的行为无可厚非,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然,我们不能处处都提倡种种趋利避害的行为,因为在趋利性之外,我们还受到良心、道德乃至法律方面的约束。
人有着趋利避害的天性,比如说鳗鱼和毒蛇看起来差不多,但是人们都争先恐后的去抓鳗鱼,而对毒蛇却唯恐避之不及。在环境条件的作用下,人们都会最大可能地趋向利益而避免伤害。有时,趋向利益的行为不见得不符合道德价值判断,避免祸害的行为也不见得符合道德价值判断。
因此,我们需要做的是:正视自己的“趋利避害”行为,但同时也不以“趋利避害”作为自己的唯一行为标准和价值导向。
应该提倡“利己不损人”的原则
经济学承认人的利己之心,承认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人性是自利的,18世纪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这是市场经济的人性基础;我国传统文化中也有相关表述: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等。这些结论其实并不错,但是如果把利己性再往前推一步,就会步入“损人利己”的不归路了。
“利己”不能以“损人”作为前提,这是一条根本的原则。有则“与狐谋皮”的故事就是说的这个意思。
从前有个人,他整天都羡慕别人有华丽的狐皮大衣,梦想着自己也有一件这种价值千金的大衣。可是他没有钱去买这样昂贵的狐皮大衣。怎么办呢?他绞尽脑汁,终于想到一个好办法,那就是,去找狐狸商量,请它们献出它们的皮。
他在野地里转悠,碰到了一只狐狸,便十分亲热地对狐狸说:“可爱的狐狸,你身上的皮实在漂亮,你不如把皮献给我。” 他的话刚一说完,狐狸吓得转身就窜进山里去了。
这个人没得到狐皮,回到家里又想起了精美的佳肴。可是他没有钱去买猪、买羊。于是,他又一转念,跑到外面去寻羊。他在路上遇到了一只羊,便立即对羊说:“我现在正打算做一桌上好的酒菜,请你为我献上你身上的肉。” 他的话还没说完,羊飞也似的逃进树林里躲起来了。
这个寓言告诉我们,如果所谋求的东西直接危害对方的利益,对方是不可能答应的。经济学认为,人都有利己之心,都为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目的。但人们不能忽视一个基本前提,即“利己不损人”,利己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利己的合理性,同时也要认识“损人利己”与“利己”有本质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是“唇齿相依”的。从根本上说,利己与利人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实现利己的前提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损人利己将最终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例如,由于偷盗者的损人利己行为,所以防盗者为了保护自己的财物,就会去买财产保险,或者是加固房门,把自己的住所装修得牢不可破,这些都是为了对付盗贼的花费。若没有盗窃行为,这些费用就不会有。正是因为损人利己的行为有害无益(准确地讲是害大于益),所以人们在“利己”的同时又要防止“损人”的发生。
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自利”对社会是有很大贡献的。比如说厂商为了利润才生产和销售产品,这样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源,他们就必须在价格、质量、包装以及服务等方面让你满意;厂商之间的竞争越激烈,也就是说,各个厂商自利的欲望越强烈,那么他们为消费者所提供的服务就越周到,消费者从厂商的利己行为中也就可以获得越多的好处。
不可否认利己是人的本性,但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一定非得以“损人”作为前提。在经济活动中“利己不损人”,必须明白只有互助才能互利。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
有一对兄弟,哥哥仗着自己年龄大,经常抢弟弟的玩具。弟弟的玩具被抢了,就跑到爸爸那去告状。可是爸爸很忙,不想总是管兄弟俩的小事,所以规定:如果来告状,不管是谁的过错,兄弟二人都将被各关在屋子里一天且不许玩。
如果弟弟是一个经济人,当他的玩具再次被抢的时候,他会怎么办?无外乎“告状”或者“不告状”。告状的后果就是自己被关,这绝对是没有任何好处的。不告状的话,等哥哥玩腻了,自己尚且能有一点玩的时间。“经济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忍气吞声——为了最大的利益。
但是恰恰现实中情况大都并非如此,弟弟会选择“告状”,以此来惩罚哥哥,虽然哥哥被惩罚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直接利益,甚至是害处。而作为哥哥,抢了弟弟手中的玩具,完全是“损人利己”的行为,但结果却造成了“双输”的结局。损人利己并没有为哥哥赢得更大的利益。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损人利己并不能有效获得自己的利益,甚至还将会受到一定的损失。现代经济学认为,每个人都有利己的需要,并且产生利己的行为。但是,利己不可损人,这是一条行为底线。因此,我们一定本着“利己不损人”的原则去做每一件事,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利己”的目的。
你知足了吗
我们承认人的利己性,就必须承认人是具有欲望的。那么,什么是欲望呢?欲望是人正当的要求,它与人满足欲望的能力应该是匹配的。换句话说,欲望是以自己的能力可以满足的,或通过正当途径的努力可以实现的。人在行为过程中,总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了欲望的无限性。如果不切实际地想做自己根本做不到的事,就会使欲望变为贪婪。
欲望是一种心理现象,是主观上的需要。“生死根本,欲为第一”,欲望是人性的组成部分,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为更好的理解欲望的概念,我们不妨看《东坡志林》中的一则故事:有两个穷困潦倒的人,互相谈着自己的志向。一个说:“我这辈子一直没有吃饱饭和睡好觉,将来一旦得志,我一定吃饱了就睡,睡醒了就吃。”另一个说:“我和你不一样,一定是吃了又吃,哪有空去睡觉!”
20世纪美国心理学家马斯诺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把人由欲望产生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与自我实现需要。人的欲望虽然是无止境的,但也是从低到高依次实现的。需要层次理论表明,人首先满足最基本的欲望,然后才会去追求其他的欲望。低层次的欲望比较容易得到满足,较高层次的愿望较难得到满足。
人的欲望多种多样、无穷无尽。经济学家不但承认欲望是人的本性,而且肯定欲望是人自身提高和社会进步的推动力。正是由于欲望的无限性,才使人有了不断奋斗的根本动力,社会也才会不断进步和发展。
经济学家在肯定欲望时,又警示人们不要贪婪。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利己导致的欲望和贪婪进行了区分,欲望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努力来实现,而贪婪则是通过非法途径与不正当努力来实现。普希金的《渔夫和金鱼的故事》就描述了一个有关贪婪的故事。
一个老头儿和他的老太婆住在大海边一所破旧的小木棚里,老头儿天天撒网打鱼,老太婆天天纺纱织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