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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用法律说话 (4)

立法惩治性骚扰,是否会引发社交恐怖?解放军某医院的心理医生冯杰便是有此担心的专家之一。冯杰认为,如果立法成功,初期不可避免地会给一些人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可能会影响到他与同事朋友之间的正常交往。他解释说,由于对新法律的不了解,人们对法律条文中所禁止的行为或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不明白,自然会产生一种敬畏心理,从而会给日常生活和交往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顾虑。

因此,冯杰认为,有关性骚扰的立法是与人们社会交往密切相关的,其在制定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要维护人与人之间正常的交流和沟通。

普通人:开玩笑都得小心了

是否会出现专家的这种担忧呢?有记者采访了几位普通市民。

在一家计算机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的刘先生就有这方面的担忧。他说:“以前我们在公司里经常和女同事开玩笑,其实我觉得这也没什么,但是如果对性骚扰立法,我还真害怕有人陷害我。”

在某化妆品公司工作的罗小姐说:“因工作需要,我经常要陪客户吃饭。我个人认为应当对性骚扰立法,但是法律如果规定得不够详细,肯定会影响我们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可能连开一些平常的玩笑都得小心了。”

是否引发社交恐怖各界说法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也表示,如果性骚扰仍未界定清楚就立法,肯定会给人们的社交活动造成影响。他说:“我个人认为现在对性骚扰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最高法院应对此做出司法解释。”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北京威灵律师事务所的焦彦龙律师。他说,近几年出现的几起性骚扰案,其实已经给部分人的心理造成了影响,因为大家根本不知道性骚扰该如何界定。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徐维华则持相反观点。她说:“法律专家都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结合实际来进行立法,我们相信专家的能力。而且法律只是界定行为的底线,只要你不达到这个底线,就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性骚扰行为。因此我个人认为对性骚扰立法不会破坏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

法律是用来惩治坏人的,同时也能给人们带来警示,让大家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因此,尽管认为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心理问题,但冯杰仍然赞同为惩治性骚扰立法。他说:“引发的社会心理问题,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人的心理问题。”

对于立法初期可能会引起的一些不必要顾虑,冯杰认为,人们可以从三方面来进行心理调整。首先,要尽快熟悉和了解这个法律,逐渐消除心中的不确定性;其次,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那些经常和女同事开玩笑的人(特别是对方是不愿意接受这种交流方式的女同事),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最后,要摆正自己的心态,不要刻意把什么事都跟自己联系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身正不怕影子歪”。

冯杰表示,这些顾虑会随着一项新法律的普及而慢慢消除。当然,不排除有些心理承受力较差的人,这种顾虑会愈演愈烈,最终患上焦虑症或强迫症,严重影响自己正常的生活,这时就需要看心理医生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4月颁布以来,对于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深入人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妇女权益的状况和妇女的利益需求也相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需要。因此,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提上了立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

2003年上半年,全国妇联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开始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做前期准备工作,并就该法修改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讨论。许多专家学者就此提出了全面、系统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值得关注的是敏感的性骚扰问题作为妇女人身权利保护的重要方面,成为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讨论内容之一。

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讨论中,许多专家学者都主张在该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的内容。性骚扰能否最终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直接关系到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和程度,但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耀红认为,一是界定难,究竟什么行为或行为到什么程度可以视为性骚扰难以界定;二是举证难,一般性骚扰都发生在两人单独相处之际,除非有监控系统,否则难以提供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三是起诉难,通常情况下,受到骚扰的女性往往选择沉默以对,即使想控告,也会因证据不足而达不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只能忍气吞声。

进行禁止性骚扰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性骚扰的概念,即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许京京认为,由于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发生地点呈现多样性,而法律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性骚扰现象一一穷尽,因此法律对性骚扰的定义不宜具体化。同时,性骚扰的概念严格来讲并不应该排除同性之间、女性对男性采取的性骚扰行为,因为性权利对于任何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

鉴于以上理由,许京京认为性骚扰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性骚扰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一切与性有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许京京认为,这样的规定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且这样的原则规定也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施芝华认为,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对性骚扰单独立法确有困难,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设立条款加以明确规定,以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施芝华的具体建议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设一款“禁止性骚扰妇女”,在第六章人身权利中增加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性骚扰”。为了使实施性骚扰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在其他法律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应在该法法律责任中增设一条:“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行为,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道歉;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有学者在谈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问题时,满怀希望地指出,如果说两年前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在西安以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起诉时,人们颇感遗憾和沮丧,那么,两年后的今天,我们对今后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说更多拥有的是信心和期待——期待正义的力量最终战胜邪恶,期待广大姐妹能够在法律的阳光下享受工作的喜悦与生活的安宁!

2003年6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据全国妇女联合会副局级巡视员徐维华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由十几位法律专家和妇女问题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社会政治参与方面,二是劳动权益方面,三是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四是性骚扰方面,五是社会保障方面。

这五个方面中性骚扰是新增加的,其他四个方面都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如何举证将是性骚扰立法过程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由于性骚扰一般发生在不公开的情况下,很多都是两个人单独相处的时候,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造成即便是告上法庭也很难取证。所以,从这个实际情况来看,立法的时候应该考虑如何规定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一方也应该有责任举证。

另外,徐维华认为,女性自身在主张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应该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一旦有性骚扰的事情发生,在自我保护的同时也要有意识地保留证据,这样以后不管是向妇联投诉还是向法院起诉,才能更有利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立法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应该采取巨额经济赔偿,要罚到性骚扰实施者怕的程度,以更好地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告他性骚扰,胜败在证据

从几例性骚扰案件看,胜诉的不多,大都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因此可见,打性骚扰官司,有效取证是关键。

告他性骚扰,你有证据吗

武汉教师何某状告上司侵犯人格权胜诉,其代理律师唐江涛说:“我们胜诉的关键原因是证据相对充足。”据了解,最终导致何女士胜诉的主要证据有3份。一是何女士和丈夫找到盛某交涉时,盛某曾写下一个保证书,内容大致是“今后与何老师是正常的同事关系,对以前所做的事表示歉意”等。还有一份证据是盛某辞职时学校表示同意的一个文件中所说的:“盛某行为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与此相对应的还有一个录音证据,是何老师和母亲一起到学校询问解决问题时录下的,学校表态已经分别和盛某以及何老师谈过话。法庭认为,这些证据虽并没有直接说明性骚扰的存在,但三者之间的关联以及一些旁证证明何老师确实受到了盛某的骚扰。

据成都市妇联介绍,女性投诉性骚扰的事件日渐增多,仅2004年一季度就接到性骚扰投诉上千起,在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职业的女性投诉中,利用职权骚扰女职员的投诉最多。面对性骚扰的投诉,妇联会方面作了多方努力,但往往难以找到有力的证据,最终导致调查处理流产。

一位在私人企业当总经理助理的郑小姐向妇联投诉,称公司老板常要求她夜间陪他上夜总会吃饭喝酒,其间动手动脚并最终占有了她。事后老板以炒鱿鱼相威胁,不准她向任何人说起他们之间的事。面对妇联前来调查的工作人员,老板声称他出薪请郑小姐,陪老板赴饭局是工作。至于对郑小姐动手动脚那完全是出于双方自愿。通过调查,郑小姐的工资比普通职工的工资高出数倍,这起投诉是性骚扰还是性交易,没有确切的证据,自然无法下结论。

不难看出,性骚扰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如果缺乏有力的证据,不仅官司难赢,还可能被骚扰者反诉,由原告成为被告。

什么是反诉呢?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

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

4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

5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怎样做到对方不敢反诉或不怕对方反诉?最好的办法是手上握有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证据在手,所说的都是事实,当然不存在侵犯了被告的名誉权的问题。如果手中没有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难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那言语就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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