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五大门槛
创业板市场主要是为那些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却还达不到在主板市场上市条件的新兴中小型公司设立的。所以,它的上市门槛会相对较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五方面对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要求。
一、赢利能力要求
为了降低市场整体风险,《管理办法》对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的赢利能力提出了要求。深交所设计了两套标准,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要求。只要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赢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赢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即可。
二、股本规模要求
为了确保公司的营运能力,从而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拟上市公司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三、持续时间要求
为了考察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主营业务要求
为了提高规模本身已经偏小的创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核心业务。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五、公司治理要求
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管理办法》对公司治理方面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还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创业板上市条件与主板的区别
下表是创业板上市条件与主板的对比:
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
赢利能力
(1)两年连续赢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2)最近一年赢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1)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股本规模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则应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后应不少于5000万元。
持续时间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1)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赢利。
(2)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主营业务
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近3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治理
(1)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 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除创业板标准外,还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 高管不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与其他国家的创业板上市条件相比,我国创业板的准入门槛是比较高的,最明显的要数净利润方面的要求。比如,纳斯达克将其股票市场分为3个层次,分别供有一定规模且有赢利的企业、有一定规模无赢利的企业、规模小且赢利无保证的企业上市。
国内创业板对拟上市公司的门槛较高,是符合国内的规则和投资者的要求, 因为我国没有建立做市商制度的条件,所以要靠提高入市门槛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减少退市公司,降低投资者的创投风险。
创业板上市三道程序
创业板的上市程序可以分为以下3个阶段:上市前的准备阶段、申请核准阶段以及核准之后的发行销售阶段。下面的程序图将会很明了地揭示该过程。
创业板原始股东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前,首先需要向深交所提出申请,具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三、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次,深交所审批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在相关股份上市流通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创业板上市条件中的五大指标
创业板发行条件中的财务指标在内容上参照了主板做法,主要选取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可分配利润等财务指标,同时附以增长率和净资产指标。这五大指标可以分为定量业绩指标和其他定量指标。
定量业绩指标有两套:第一套要求最近两年连续赢利,并且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第二套指标为最近一年赢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其他定量指标主要有三项:第一,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第二,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第三,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但是创业板并未对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做出特别规定,只要求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能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理论上,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已可以达到70%。这一规定,一方面是借鉴海外大多数创业板对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要求的经验,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创业板企业大多是高新技术企业,以科技成果入股的情况比较普遍,无形资产占比差异较大。
财务指标作为一个定量指标,是上市关卡中具体而重要的内容。创业板发行条件中的财务指标在量上低于主板(包括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而且净利润指标设置了两套标准,这都是为了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够达到上市标准,创业企业无形资产占比较往往较高,投资者应注意该指标,避免该指标过高带来的风险。
创业板在实行全流通下对限售股的规定
我国股市成立时制度上比较特殊,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中有很大一部分不能流通(即在交易所公开买卖),导致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大股东做决策时不关心股价,因为他们持有的大都是非流通股。所以就有了后来的“股权分置”或“全流通”改革,使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买卖,实现全流通。非流通股经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也具有了流通权,不过,为了防范大量股份入市的风险,对这部分股份的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采取了限售条款。
近两年来,限售股减持的问题一直困扰主板市场。为避免股东大量集中抛售股份对二级市场股价造成巨大冲击,创业板在实行全流通的情况下,在上市规则中,就限售股的限售期、大股东减持增持行为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要求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在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进行股价转让。
二、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是发行人向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情况,要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股份的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到24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24月后,方可将其余股份进行出售。
三、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才可能进行股份的转让。
此外,创业板还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减持股份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做出公告。 创业板有针对性地、有区分地对上市后的相关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是为了保持公司股权与经营权的稳定,同时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与主板的限售要求相比,在限售比例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因为很多创业板公司的持股方为创业投资公司,与主板市场公司股东相比有着较为强烈的退出需求。 投资者一定要了解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对限售股份的有关规定,而且要密切关注有关限售股份解禁的情况,特别是关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核心人员所持有股份的变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审慎投资。
小看板:
投资者投资创业板需过五关
第一,投资者教育关。
因为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和主板市场有很多不同,因此在投资风险、市场机遇、退市制度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针对此种情况,券商应做好创业板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并把好客户参与创业板投资的第一关。
第二,开户关。
对于受理客户办理创业板申请的营业部来说,营业部经办人直接面对客户的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协议签署等工作。
第三,处理遗留问题关。
抓住客户到营业部现场办理创业板业务申请手续的契机,深入落实账户管理、营销规范等专项工作,达到解决券商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目的。
第四,投诉受理关。
券商应该针对创业板的特性,制定出投诉受理机制和流程来应对客户遇到的问题,比如:客户碰到创业板开通受阻的情况或是客户碰到创业板投资亏损的情况。
第五,风险控制关。
在客户进入创业板的交易阶段,券商应多关注历史重点账户,把好风险控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