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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传世于众的罗马法

一、 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罗马居民属于印欧语系的拉丁族人,很早就定居于半岛中部的拉丁姆地区。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

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3年创建了罗马城,开始了罗马历史上的王政时代。公元前7世纪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内部出现阶级分化现象,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与此同时,在罗马居民中出现"平民"这一特殊阶层。他们是来自拉丁姆境内的被征服者和由于工商业的发展而迁移来的居民。他们的人身虽然是自由的,也有一定经济实力,却因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与罗马人同等的权利。为了争取权利,平民与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这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形成奴隶制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的改革。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将罗马分为四个区域,并按财产的多寡将居民分为五个等级,确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随着罗马国家的产生,罗马法也产生了。

罗马法从产生至发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上千年的演变过程。

1.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罗马王政时期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的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的。

2.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

公元前510年,罗马王政时期结束,进入共和国前期。这一时期,罗马法开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在此之前,习惯法没有文字规定,掌握司法权的贵族利用习惯法的不确定性,任意解释法律,压制平民。经过平民的不断斗争,贵族让步,元老院成立立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法律,并考察了希腊的法律,公元前451年制定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两表补充。《十二表法》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其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共105条。

《十二表法》的特点是:

第一,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混杂,宗教法与世俗法并存,但以私法为核心。

第二,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限制。

第三,以严酷的刑罚保护奴隶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一定程度上限制高利贷。

第五,保留了若干原始社会的残余。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冲破了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体现了平民斗争胜利的成果。它设表分条把不同的法律规范按类汇集,条理清晰。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此之后,平民又通过一系列斗争取得一系列胜利,至公元前3世纪前后,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上都取得了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

3.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

公元前3世纪后,罗马奴隶制经济获得很大发展,对外战争的胜利使罗马国家的版图不断扩大,终于成为横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帝国。这一时期罗马法的特点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万民法逐渐兴起。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决议及习惯法等。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规范,涉及所有权、债权等方面财产关系的规范不完善。市民法具有保守性和形式主义色彩,履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循严格的仪式,并要配合一定的动作和套语。由于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共和国中期自由人内部财产分化剧烈,促使市民法进一步发展。公元前367年,罗马设置内事最高裁判官,他在保证市民法适用的同时,通过发布"告示"补充和修改了市民法。至共和国末期,这种"告示"形成一整套固定、统一的规范,独立于市民法之外,称"最高裁判官法",它较市民法灵活而不拘形式。

由于罗马疆域的扩大,商业交往的发展,罗马公民与外来自由人之间适用法律的矛盾日益突出,市民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对新出现的法律关系越来越不相适应。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元前242年罗马国家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外事最高裁判官处理案件不是依据市民法的固有规范,而是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创立了一套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即非公民)之间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被称为"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万民法的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二是与罗马人有联系的其他民族的规范;三是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和法规。

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是市民法与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最高裁判官经常把万民法的原则用到市民法中去。到公元前3世纪,罗马皇帝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包括外邦人在内的全体自由民以后,万民法与市民法两个体系的差别逐渐消失。至公元6世纪制定查士丁尼法典时最终统一起来。

4.帝国前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3世纪)

共和国后期,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可是有关立法不够完备,这使法学家的活动具有特殊意义。起初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带有普遍的应用性质,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解答,对法律的疑难问题给予解释和答复。

②编撰,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法律文书。

③诉讼,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④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起初法学家对法律问题发表的见解并没有法律效力,到公元前1世纪时帝国皇帝用授予某些法学家解答法律特权的办法,对法学家的解释加以限制,使获得解释法律特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了权威的意义。随着法学家地位的提高,形成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在此基础上形成两大对立的学派。两派的争论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公元2世纪至公元3世纪,学者辈出,其中著名的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法学家撰写了大量解释法律、阐述法理的著作,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一系列司法活动,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皇权的逐步加强,皇帝的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他各种形式的立法逐渐消失。皇帝的敕令主要有四种:

①敕谕,是对全国发布的有关公法和私法方面的命令。

②敕裁,是为裁决案件发布的指令。

③敕示,是对官吏训示的命令。

④敕答,是就官吏和民间所询问的法律事项作出的批示。其中,敕谕最为重要,是帝国中后期主要的法律渊源。

5.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世纪~公元6世纪),从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走向衰落,奴隶制出现危机。公元330年,罗马人在君士坦丁堡建立新都,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被推翻,从此,西欧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

在罗马奴隶制日趋瓦解的情况下,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的法律用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罗马法和罗马法学进入到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起初,由个别法学家编纂皇帝的敕令,至公元438年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颁布第一部官方的皇帝敕令汇编,称《狄奥多西法典》。大规模地、系统地法典编纂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期间(公元527~公元565年)和他死后一段时间进行的。先后编出的法律汇编有四部,它们是:

①《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

②《法学阶梯》,又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这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蓝本,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教科书。

③《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称《法学汇编》。从公元530年开始,汇集整理的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及法律解答,全书共50卷。

④《新律》。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将上述三部法律汇编之后查士丁尼发布的敕令汇编成册,称《查士丁尼新律》(简称《新律》)。这四部汇编至16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以便与当时通行的《教会法大全》相对应。这是历史上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二、查士丁尼和《罗马法大全》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内忧外患,本已摇摇欲坠的帝国大厦,在强悍野蛮的日耳曼人的冲击之下终于灭亡了。西罗马覆灭后,东罗马帝国依然健在,而且相当繁庶,这主要得力于东罗马有利的地理环境。东罗马帝国的首都君士坦丁堡(旧称拜占庭)位于欧亚两洲交界处,扼黑海咽喉,海上贸易发达,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在位之时,国势日盛。在这种情况下,查士丁尼才有机会来制定一部伟大的传世法典。

1.查士丁尼其人

查士丁尼483年生于托莱索(在今南斯拉夫境内)的农民家庭。他是查士丁一世的侄儿。查士丁一世只是一个目不识丁的色雷斯农民,靠军队发迹,爬上东罗马君主宝座。查士丁一世对自幼跟随着自己的侄儿查士丁尼寄予了厚望,让他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从518年后,查士丁尼就协助叔父掌理政务,担任帝国行政指导。公元527年,他继承了叔父的权位,正式成为罗马皇帝。

查士丁尼在即位的那天起,就把重建罗马奴隶制帝国的统治当作终生奋斗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军事上,他东征西讨,花了20年的时间打败波斯帝国,击溃汪达尔族,从哥特人手中收复了意大利、北非和西班牙的一部分,地中海再次成为罗马的内湖;在国内,查士丁尼把注意力集中在反对政府里的腐败作风上,鼓励发展商业、工业,着手大兴土木,建筑城堡、修道院和教堂。君士坦丁堡著名的圣索菲亚大教堂就是其中的一座。大兴土木及应付战争耗资巨大,导致税收加重,酿成许多地方叛乱,几乎推翻查士丁尼的统治。565年,查士丁尼去世,不久东罗马再度走向衰落。

2.查士丁尼法典的基础

查士丁尼法典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一般泛指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之后至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皇帝编纂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总称。公元前6世纪的塞尔维乌斯·固里乌斯(约公元前578~前534年)改革,是罗马国家和法律形成的标志。与此同时,罗马奴隶主阶级为了适应统治的需要,要求建立新的社会规范,罗马奴隶制法随之产生。

公元前451~前450年,在平民反对贵族斗争中产生的《十二铜表法》是平民取得的巨大胜利。同时也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的雏形。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有的学者认为《十二铜表法》从未废除过,它的一些条款一直实施到罗马历史的结束。

公元前3~公元1世纪,罗马通过一系列的对外征服战争,领土不断扩大,成为横跨欧亚非的大帝国。这一时期罗马法的主要特点是市民法占据统治地位,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早期的法律,是公民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其他一些习惯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此外帝国内还有所谓的万民法,意思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也是罗马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通过罗马最高裁判官的司法活动所制定的,实际上是罗马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它是按照罗马奴隶主阶级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已有的法律成果,在较为复杂的关系中发展起来的。内容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契约关系。至于家庭、婚姻和继承权等仍归市民法调整。

虽然,这些法律一直被日耳曼人、罗马人、意大利人所普遍使用,但内容仍十分简陋,而且只是采录当代以前诸位皇帝的敕法,没有足够的深度以适应时代的更新变化。即使是最晚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至查士丁尼时代,也已有许多不符当时的需要。

雄心勃勃的查士丁尼审视这些法典,认为这些旧有法典具有无法掩蔽的基本缺陷。为了他的帝业,他要为人们提供一种永久恪守的行为规范,绝不是将敕法收集然后转载在一本书里。这并非单纯的立法事业,也并非宗教事业的延伸,它将是他恢复帝国的另一个支柱。

3.查士丁尼法典

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颁布一项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组织一个由10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主席由"圣宫廷"的前司法长官约翰担任。委员会有权力用现存的所有资料,并可加以增删、修订,随后把这些敕令分别标上发布皇帝的名号,以及施行的对象与日期,再按内容分类,按时间先后排列。这部《敕法汇集》在公元529年颁布施行,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改后再度颁布。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卷下分目,每目按年代顺序排列敕令的摘录,上面标出颁布敕令的皇帝的名字和接受人的姓名,敕令的末尾注明日期。

《查士丁尼法典》颁布后,又陆续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和《查士丁尼新律》3部分,作为《查士丁尼法典》的续编。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于533年底完成。共分4卷,卷下分目,辑纳了历代法学家的论文,简要阐明法学原理,是学习罗马法学原理的简要教材。

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再度任命特里布尼厄斯为主席,11名博学、有名望的法学家和从别留托斯、君士坦丁法律学校选出的5名教授为委员,共同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分门别类加以搜集、整理并进行摘录,共花费3年时间编成了《学说汇集》,又名《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于533年底颁布施行。

此外,565年法学家又把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典编完后陆续颁布的168条新敕令汇编成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其主要内容属于行政法规,也有关于遗产继承制度方面的规范。

以上4个部分,在12世纪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于《查士丁尼法典》最早编成,并且是这部《民法大全》的核心,所以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为这部民法大全的代称。《查士丁尼法典》这一重要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编纂的,但在编纂过程中曾根据当时情况作了加工,所以一般说来它能够反映出罗马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即"古典时代"的全貌。

《查士丁尼法典》明确宣布皇权无限,维护教会利益,巩固奴隶主的统治地位;法典要求"人人都应安分守法",否则,要依法给予严厉制裁;法典还特别强调奴隶必须听命他的主人的安排,不许有任何反抗,据此可见,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完全一致的,他试图通过法律规范的系统化,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并运用这个法典来为其挽救奴隶制的统治服务。

《查士丁尼法典》虽然保留了奴隶法,但取消了父母可以把子女卖为奴隶以补偿自己对他人冒犯这一部分;法典肯定了妇女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典强调了基督教的思想统治,确立了君权神授的原则,并详细规定了基督教生活的各个方面,强调了对异教徒的强行改信基督教和镇压的政策,甚至规定了教堂和修道院的规模和生活规则,强化了对隶农的统治;法典也用许多条文严格规定了奴隶与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他的主人,对不服从者处以重罚乃至死刑,只是由于隶农的反抗斗争才不得不写上释放奴隶的条文。

4.法典的传播

12~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相继采用了罗马法。德国是采用罗马法最积极的国家。德国马克西尼安一世于公元1459年,发出通告"宣布帝国法院的审判以共同的法律为基础,由十六名法官共同执行"。法官中至少有八名是法律博士,他们必须精通罗马法;另外八名,则是从罗马法赋予其特权而对罗马法深具好感的贵族阶级中选任。罗马法在德国一直被沿用到19世纪末期,而重新制订的《德国民法典》也挣不脱罗马法深入骨髓的影响。

在法国,罗马法一开始曾遭到严格禁止,但在政治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下,从16世纪起,罗马法逐渐成为法官断案的具有权威性的准则。拿破仑引以为傲的《法国民法典》也是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它后来成为大陆法系中民法典的经典之作。

在英国由于贵族们不满查士丁尼将所有特权均归诸于帝王一人,故而纷纷抵制罗马法的采用,但这一切,没有阻止罗马法成为12世纪英国法律进修科目的普遍讲义。虽然英国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直接来源于原始的日耳曼法的"私法"部分——契约原则、遗嘱、信托制度及人法、海商法等方面,没有接受罗马法的形式,但它仍摆脱不了罗马法的影响。

5.影响的后世的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它系统地搜集和整理了自罗马共和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它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发展到极其发达、完备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另外,法典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严格、确切和结论明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

附拜占庭皇统简表

(324—1453年)

君士坦丁一世306年—337年,原为四帝共治制中的西帝,后击败其他诸帝,成为罗马帝国唯一的统治者。

君士坦提乌斯二世337年—361年,君士坦丁一世之子,统治帝国东部,其弟君士坦斯二世死后统治整个罗马。

尤利安361年—363年,君士坦丁一世的侄子,在君士坦提乌斯二世死后统治整个罗马,死于与波斯的战争。

约维安363年—364年,军人,在尤利安死于与波斯的战争后被军队拥立为帝,统治整个罗马。

瓦伦丁尼安一世321年—364年,军人,在约维安暴卒后被军队拥立为全罗马皇帝,但不久将东部交给其弟瓦伦斯管理,自己只统治西部。

瓦伦斯364年—378年,瓦伦丁尼安一世之弟,被兄长任命为东部皇帝。

格拉蒂安378年—379年,瓦伦丁尼安一世之子,原为西部皇帝,在瓦伦斯阵亡后为全罗马皇帝,不久将东部帝国交给狄奥多西一世,自己只统治西部。

狄奥多西一世379年—395年,军人,被格拉蒂安任命为东部皇帝,与瓦伦丁尼安一世的女儿结婚,后成为全罗马帝国的皇帝。

狄奥多西一世去世后,罗马帝国永久分裂,东部帝国发展为拜占庭帝国。

395年—457年

阿卡狄奥斯395年—408年,狄奥多西一世之子。

狄奥多西二世408年—450年,阿卡狄奥斯之子。

马尔基安450年—457年,拜占庭军人,由权臣阿斯帕尔拥立,与阿卡狄奥斯之女结婚。

利奥王朝

利奥一世457年—474年,在马尔基安死后由阿斯帕尔拥立。

利奥二世474年,利奥一世的外孙,芝诺之子。

芝诺474年—475年,利奥一世的女婿,被军人和贵族集团推翻。

巴西利斯库斯475年—476年,利奥一世的妻弟,被阴谋集团拥立为帝,后皇位被芝诺夺回。

芝诺476年—491年,复位。

安纳斯塔西亚一世491年—518年,朝臣,被元老院推举为皇帝,与芝诺的遗孀结婚。

查士丁尼王朝

查士丁一世518年—527年,守卫帝都的将领。

查士丁尼一世527年—565年,查士丁一世之侄。

查士丁二世565年—578年,查士丁尼一世之侄。

提比略二世578年—582年,查士丁二世的养子。

摩里士582年—602年,提比略二世的女婿,被弗卡斯推翻。

弗卡斯602年—610年,拜占庭军人,推翻摩里士,导致波斯国王库思老二世出兵干预,被希拉克略推翻并杀死。

希拉克略王朝

希拉克略610年—641年,亚美尼亚贵族,任拜占庭帝国的非洲总督,击退库思老二世,推翻弗卡斯夺取皇位。

君士坦丁三世641年,希拉克略之子。

赫拉克洛纳斯641年,希拉克略之子,被推翻。

君士坦斯二世641年—668年,君士坦丁三世之子。

君士坦丁四世668年—685年,君士坦斯二世之子。

查士丁尼二世685年—695年,君士坦丁四世之子,被列昂提推翻。

列昂提695年—698年,拜占庭将领,推翻查士丁尼二世夺取皇位,被废黜并处决。

提比略三世698年—705年,拜占庭将领,推翻列昂提夺取皇位,被废黜并处决。

查士丁尼二世705年—711年,在保加利亚国王帮助下复位,后被菲利皮科斯推翻并被杀害。

711年—717年

菲里皮科斯711年—713年,亚美尼亚军人,推翻查士丁尼二世夺取皇位,被军队废黜。

安纳斯塔西亚二世713年—715年,菲里皮科斯的秘书,被军队拥立为皇帝,又被军队推翻。

狄奥多西三世715年—717年,税官,被军队拥立为皇帝,被利奥三世推翻。

伊苏里亚王朝

利奥三世717年—741年,生于叙利亚的拜占庭将领,推翻狄奥多西三世夺取皇位。

君士坦丁五世741年,利奥三世之子,被阿尔塔瓦兹德推翻。

阿尔塔瓦兹德741年—743年,亚美尼亚军人,利奥三世之女婿,推翻君士坦丁五世,后被打败并废黜。

君士坦丁五世743年—775年,复位。

利奥四世775年—780年,君士坦丁五世之子。

君士坦丁六世780年—790年,利奥四世之子。

伊琳娜女皇780年—790年,利奥四世的妻子,君士坦丁六世之母,与君士坦丁六世共治。

君士坦丁六世790年—797年,792年前为唯一皇帝,之后与伊琳娜共治。

伊琳娜女皇792年—797年,与君士坦丁六世共治。

伊琳娜女皇797年—802年,唯一皇帝,被帝都贵族废黜。

802年—820年

尼基弗鲁斯一世802年—811年,财政大臣,被贵族拥立为皇帝。

斯陶拉基奥斯811年,尼基弗鲁斯一世之子,被米海尔一世推翻。

米海尔一世811年—813年,尼基弗鲁斯一世的女婿,推翻斯陶拉基奥斯夺取皇位,被军队推翻。

利奥五世813年—820年,拜占庭将领,受军队支持登上皇位,被谋杀。

弗里吉亚王朝

米海尔二世820年—829年,君士坦丁六世之女婿,谋杀利奥五世夺取皇位。

狄奥菲洛829年—842年,米海尔二世之子。

米海尔三世842年—867年,狄奥菲洛之子,被亲信巴西尔一世推翻并杀害。

马其顿王朝

巴西尔一世867年—886年,马其顿农民,属亚美尼亚族;杀害米海尔三世夺取皇位。

利奥六世886年—912年,名义上是巴西尔一世之子,实际上可能是米海尔三世的儿子。

亚历山大912年—913年,巴西尔一世的第三子。

君士坦丁七世913年—959年,利奥六世之子。

罗曼努斯一世919年—944年,君士坦丁七世的岳父。

罗曼努斯二世959年—963年,君士坦丁七世之子。

尼基弗鲁斯二世963年—969年,卡帕多细亚贵族,与罗曼努斯二世的遗孀结婚,被谋杀。

约翰一世969年—976年,罗曼努斯二世的妻弟,谋杀尼基弗鲁斯二世夺取皇位。

巴西尔二世976年—1025年,罗曼努斯二世之子。

君士坦丁八世1025年—1028年,罗曼努斯二世之子。

佐伊1028年—1041年,君士坦丁八世之女。

罗曼努斯三世1028年—1034年,佐伊的第一任丈夫,与妻子共治。

米海尔四世1034年—1041年,佐伊的第二任丈夫,与妻子共治,被侄子推翻,不久病死。

米海尔五世1041年—1042年,米海尔四世的侄子,被提升为共治皇帝,发动政变废黜米海尔四世和佐伊一世,成为唯一的皇帝,后被帝都贵族废黜。

佐伊1042年—1050年,复位。

狄奥多拉1042年,佐伊之妹,与其姐共治。

君士坦丁九世1042年—1050年,佐伊的第三任丈夫,与妻子共治。

君士坦丁九世1050年—1055年,唯一皇帝。

狄奥多拉1055年—1056年,佐伊之妹,唯一皇帝。

1056年—1059年

米海尔六世1056年—1057年,拜占庭将军,被狄奥多拉选为继承者,被帝都贵族推翻。

伊萨克一世1057年—1059年,拜占庭军人,受贵族支持取代米海尔六世,又被贵族废黜。

杜卡王朝

君士坦丁十世1059年—1067年,被推翻伊萨克一世的贵族集团拥立为帝。

米海尔七世1067年—1078年,君士坦丁十世之子。

罗曼努斯四世1068年—1071年,卡帕多细亚贵族,与君世坦丁十世的遗孀结婚,与米海尔七世共治,因曼齐克特战役失败被废黜。

尼基弗鲁斯三世1078年—1081年,安纳托利亚贵族,推翻米海尔七世,后被阿历克塞一世废黜。

科穆宁王朝

阿历克塞一世1081年—1118年,伊萨克一世之侄甥,与君士坦丁十世的孙侄甥女结婚,推翻尼基弗鲁斯三世。

约翰二世1118年—1143年,阿历克塞一世之子。

曼努埃尔一世1143年—1180年,约翰二世之子。

阿历克塞二世1180年—1183年,曼努埃尔一世之子。

安德洛尼卡一世1183年—1185年,拜占庭一世之孙,约翰二世之侄甥,被贵族推翻并杀害。

安格洛斯王朝

伊萨克二世1185年—1195年,阿历克塞一世的曾孙。

阿历克塞三世1195年—1203年,伊萨克二世之弟,推翻其兄并将之弄瞎,被十字军废黜。

伊萨克二世1203年—1204年,复位。

阿历克塞四世1203年—1204年,伊萨克二世之子,与其父共治,被阿历克塞五世推翻杀害。

尼古拉·科纳波斯1204年,被元老院选为皇帝,本人拒绝接受,被阿历克塞五世杀害。

阿历克塞五世1204年,阿历克塞三世的女婿。

1204年,第四次十字军占领君士坦丁堡,建立拉丁帝国,拜占庭皇室流亡。

尼西亚帝国

也称为拉斯卡里斯王朝,是君士坦丁堡被十字军攻陷后拜占庭流亡贵族建立的政权之一。

君士坦丁·拉斯卡里斯1204年,未正式加冕。

狄奥多尔一世1204年—1222年,阿历克塞三世的女婿。

约翰三世1222年—1254年,狄奥多尔一世的女婿。

狄奥多尔二世1254年—1258年,约翰三世之子。

约翰四世1258年—1261年,狄奥多尔二世之子。

巴列奥略王朝

米海尔八世1259年—1282年,约翰四世的摄政,后废帝自立。

安德洛尼卡二世1282年—1328年,米海尔八世之子。

米海尔九世1294年—1320年,安德洛尼卡二世之子,与父亲共治。

安德洛尼卡三世1328年—1341年,米海尔九世之子,安德洛尼卡二世之孙。

约翰五世1341年—1376年,安德洛尼卡三世之子。

约翰六世1347年—1354年,约翰五世的岳父,与约翰五世共治。

安德洛尼卡四世1376年—1379年,约翰五世之子,推翻了自己的父亲。

约翰五世1379年—1390年,第一次复位。

约翰七世1390年,安德洛尼卡四世之子,推翻约翰五世。

约翰五世1390年—1391年,第二次复位。

曼努埃尔二世1391年—1425年,约翰五世之子,安德洛尼卡四世之弟。

约翰八世1425年—1448年,曼努埃尔二世之子。

君士坦丁十一世1449年—1453年,曼努埃尔二世之子,约翰八世之弟。

1453年君士坦丁堡被奥斯曼帝国攻陷,拜占庭帝国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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