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的权利与义务这个问题,无论对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还是对已经加入党组织的同志来说,都是应该深刻理解、牢牢把握、认真践行的“常识”。这本小册子,将集中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一个党员能否正确地行使享有的权利,忠实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这也是判断其“合格”或“不合格”的重要标准。因此,每个党员都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党员权利与义务。
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党员的权利,首先是党员履行义务的保证。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权利保证,也就不可能使义务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其次,规定和保证党员的权利,是发扬党内民主的保证,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保证,是党的事业健康发展、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保证。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享有的权利。
党员义务是党员基本条件的具体化。《中国共产党员章程》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党员的义务体现了党员的标准,对党员的言行具有规范力、约束力。党章规定的党员各项义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求,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全面的严格的要求。对每一个党员来说,都应该认真做好各个方面。只有全体党员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高度一致,增强党的团结和统一,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党员的权利与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曾经强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义务是权利的基础,不履行党员的义务,就不能享有党员的权利;权利是义务的保证,不享有一定的权利,就不可能出色地履行党员的义务。可见,只有权利与义务兼顾,既要求党员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又保证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才能确保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使党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在中国共产党内,每个党员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平等的,无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都必须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决不允许在党内有搞特殊化的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的党员,也不允许因职务低、资历浅或者是普通党员而只让其尽义务,不让其行使权利。
共产党员能否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有效履行自己的义务,关系到党员先进性的发挥,关系到保持党的纯洁性,关系到党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的发挥,从而也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所以,正确认识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和有效履行义务的基础。
党员的权利是党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是党内政治民主的体现。同党员义务一样,它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的,其他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党员的权利。党员的权力属于授权的行为规范。党员应该认真地、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行使或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同样不是一个合格的党员。而行使权力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错误地行使或滥用党员权利,同样会受到党纪的处分。党员权利的对象仍然是全体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剥夺党员的权利,而且,所有党员在行使权力上也是完全平等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共产党员的权力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在党内民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在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推动和导向作用。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建党节前夕发表的讲话中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其实质是按照党章的规定在党内生活中实现党员人人平等,并且共同参与讨论、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章和党内规章赋予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使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实践表明,每个党员越是能充分而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党内民主就越充分,有利于在党内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推动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党员的义务是党员应承担或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党员应该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一系列规则,以维护党员的利益,保证党员的权益得以实现。党员的义务是由党章规定的,其内容具有相当稳定性。当然,党员义务的内容也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丰富、不断完善,其修改权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任何党的组织及其领导干部都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党员义务的范围或更改党员义务的内容。党员义务是属于义务性规范,它要求党员必须遵守执行。否则,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员义务将受到党纪处分。党员义务的对象是全体党员。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而不允许有超出党员义务之外的特殊党员存在。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各有其特定的任务和特征,但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行使权利的时候,也是在为党尽义务;党员在尽义务的同时,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没有一定的民主权利做保障也是不行的。一方面,党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权利,没有权力就履行不了义务。比如,要求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党员就必须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的权利;同时,赋予党员对党的政策可以讨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等权利,可以使党员更加自觉、更为有效地履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义务。再比如,要求党员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党员就必须拥有检举、揭发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否则,这种义务就无法履行。另一方面,党员要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党员要行使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的权利,就必须履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义务。再比如,党员有被选举权,但如果一个党员不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他的被选举权就不会得到实现。由此可见,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党员言论行为准则不可缺少的部分,对于增强党性,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保障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保证党的组织的巩固和行动的统一,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正确领导,完成党的历史任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共十七大强调,要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其实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和发挥党员作为党的事业的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80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党员是党的一切事业的承担者,是党的历史任务的实现者,规定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就是为了更好地使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发挥党员的积极性,这是党的事业最终成功的希望所在;同时,这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与资产阶级政党的党员有根本的区别,即中国共产党党员是有着强烈责任感的、具有独立意志和健全人格的先锋战士,而不是任何个人或小集团的工具。规定党员权利与义务,就是确认党员在党内的“主人”地位,确认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离开这一点,党员先进作用的发挥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就会削弱党员的纯洁性,党的事业也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失。
总之,党员要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忠诚履行自己的义务;党员要想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必须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那种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企图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或者只要党员尽义务,而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党员权利与义务,才能充分行使党员权利,有效履行党员义务,才能真正把党员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落到实处,培养合格党员,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有力地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