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韩非寓言在运用现实主义创作方法塑造形象反映现实方面,创造了丰富的艺术经验,很值得我们去探讨。
东周时期,社会动荡,礼崩乐坏,新兴的封建势力为适应封建社会发展的要求,力图冲破“礼治”思想的束缚,实行“法治”,先秦法家思想应运而生。
在先秦法家思想史上最先活跃起来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邓析等人。管仲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明确提出了“修旧法”和“令顺民心”的主张。子产在郑国铸了《刑书》,邓析又在子产《刑书》的基础上,作了《竹刑》,并把它刻在竹简上公布于众,此后,罪与非罪便有了一定的标准,奴隶主贵族任意刑杀的特权受到了限制,这和过去那种“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老办法相比,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到了战国,系统的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思想开始正式形成并发展起来,杰出人物层出不穷,李悝、吴起、商鞅、韩非等都是著名代表。李悝在前人立法的基础上造《法经》六篇,并提出了“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原则。吴起也坚决主张“明法申令”,厉行“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敢苟同,行不敢苟容,行义不顾毁誉”的“法治”。商鞅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要想富国强兵行使赏罚是唯一有效的办法,这种“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是法家主张“法治”的主要理论依据。另外,他还指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一反过去“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坚决主张“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战国后期的韩非更是集诸家思想与大成,在总结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更加完备的“法治”理论和方法,建立了“以法为本”,“法”、“势”、“术”三者结合的完整体系,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尤其是韩非的思想,在一定时期内对社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其思想理论的指导下,秦始皇“奋六世之余列,挥长策而驭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缔造了昔日秦王朝的辉煌,但重刑伤民,“刑罚积而民怨背”,人民终因不堪忍受暴政而掀起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曾经强盛的秦王朝顷刻间灰飞烟灭。从这一历史事实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家思想本身也存在着不可掩饰的弊端。首先,法家所谓的“法治”,决非一般意义上的以法治国,实乃专制,甚至可以说是赤裸裸的血腥恐怖统治。其最主要的主张是轻罪重罚,李悝在《法经》中就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商鞅变法时“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蓄怨积仇比于丘山”。此场景何等凄惨!韩非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统治,更是信口雌黄地滥加人罪,把死刑当儿戏,“为人臣不忠当死,言而不当,亦当死”(《韩非子·初见秦》)。他们过于看重严刑峻法,轻视人的作用,将人看成没有思想感情、被动适用刑罚的客体,是其重刑思想理论的缺陷之一。
其次,虽然子产、邓析制定并颁布了成文法,使得犯罪与非罪有了一定的标准,但在法家的法律体系中,却没有一般违法与犯重罪的区别,甚至连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常常被混淆,在如此的刑罚氛围中,势必会导致臣民议论法令、批评时政现象的产生,对此,法家不是因势利导,以之为契机来改善法制,而是用极其专制、严酷的手段去打击压制,完全排斥民众的理念和智慧对完善法制的作用,结果使得其立法、执法诸程序走向极端狭隘的专制道路。
再次,法家将法律的制定权只限于君主,任何臣民不但没有立法的资格,且完全不准议论君主所立之法,否则便是大逆不道。他们还要求禁止不符合君主专制统治利益的一切个人思想道德方面的行为自由,在他们的心目中,民众没有任何权利方面的规范乃至概念,唯有被蛮横无情的统治者任意摆布与宰割。在“法治”方面,法家有一点最能迷惑人心的地方,那就是其“刑无等级”、“法不阿贵”之说,有人把它誉为“坚持法的平等性”,其实则大谬不然,它决不是追求什么依法治国和法的平等性,而恰恰是为了法的专制性,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其内核始终是统治者施行镇压的淫威工具,民众避之唯恐不及。
另外,法家还竭力反对“释法任贤”,认为任用贤臣是国家发生动乱的根源,只有实行君主专制且“世治其民”才是安邦定国之根本。韩非也认为:“君有贤臣,适足以为害耳,岂得利焉哉?”(《韩非子·忠孝》)这里,法家把国家“治”与“乱”的标准完全用专制统治的成功与否来衡量,如此,又怎能不败呢?
总之,先秦法家思想从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开始到秦始皇统治时期,确实起着富国强兵、摧毁奴隶制和封建割据势力、统一全中国的进步作用。但是它本身也有着不可掩饰的缺陷,我们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去看待它。既要看到其具有历史进步性,又要看到它的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要正确地学习、借鉴,以便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