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多种多样,执行刑罚的刑具更是五花八门、不可胜数。
(一)头部的刑具
1.施用于头顶的刑具。
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就是从头开始的,而从头开始当属暴君商纣王“金瓜击顶”首开先河。金瓜是古代铜锤,外形似瓜,故称金瓜。古代有金瓜击顶之刑,即用这种刑具击砸犯人的头颅。这种刑罚源于商周时代,到后代这种刑具演变为铜铁大锤兵器。
“商鞅变法”时期还有另外一种施用于头顶的酷刑,即凿颠酷刑。赵背户村秦刑徒墓出土的一具骨架,除头骨上有两个小洞外,其他部位均未发现受过刑罚的痕迹,则可断定其是受凿颠而死的。凿颠之刑所用刑具为铁凿和铁锤,有时击凿过猛可深入颈部,顿时致死。
2.头顶下方的刑具。
《西游记》中那个神通广大的孙悟空,最怕的就是头上的那个紧箍,唐僧只要一念紧箍咒,孙悟空就会疼得满地打滚,服服帖帖。这个紧箍的原型就是当时衙门中的一种审讯犯人的刑具,叫做脑箍,是武则天时期,酷吏索元礼发明的,其施威区域是头顶稍微下移的部位。这种刑具套在犯人头上,在铁箍和头皮的缝隙间加木楔,用铁锤敲打。铁箍越收越紧,受刑者疼痛如刀劈,甚至于头颅开裂脑浆溢出,这是一种法外酷刑。到了宋朝,先把绳子缠在犯人的头上,再用木楔插进去。明代镇抚司的刑具库中也有脑箍。
3.施用于面部及五官的刑具。
古代用于眼部的刑罚有刺眼、剜眼等,刑具有矛、尖刀等。隋代的车骑将军鱼赞,曾用竹签子刺瞎了为其烤肉的人的眼睛。
割掉鼻子和耳朵,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破坏了容貌,对犯人的精神和人格造成很大的摧残。割鼻古代称劓刑,前已介绍,是奴隶制五刑中的一种。割耳古称刵刑,广泛用于商周时期。割鼻、耳所用的刑具,开始是兵器中的利刃,后世繁衍颇多,魏时缺铁有时用琉璃碴代之。
用于人面部的黥刑,在最初规定其为刑罚以前,施行时是用兽骨磨制成的骨针。而在人类掌握冶炼技术后,黥刑刑具则改为用刀,再后来则是用钢针刺面。
口,是进食及发音的器官。而在口部实行的刑罚,则大多以剥夺人发言的功能为目的。古时用核桃塞入口腔中,而由于核桃体积小,不能充塞口腔全部空间,后世便特制分大、中、小若干型号的木丸,将其强行塞进嘴里,以防止受刑者愤怒谩骂和揭露对某些权力者有威胁的秘密。还有更残酷的方法,即割舌,又称抽舌,有用刀割舌的,也有用剪子将舌头齐根剪掉的。一代明士方孝孺与明朝皇帝朱棣针锋相对,写下“燕贼篡位”并呼喊“要杀就杀,诏书决不起草”。朱棣怒不可遏,喝令左右用利刃割裂方孝孺的嘴,一直割到耳根之下。
(二)颈部的刑具
1.枷。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起源于商周之间的梏刑具。梏刑具是用圆木夹脖子形成的夹具,发展为后来的由两块木板合成的枷刑具。这种刑具始于晋代,并一直沿用至清代,在其长达一千五百年的历史中,其规格、重量、样式也不断变化,时重时轻、时大时小。用途也更加广泛,有的利用枷的功能,将其施用在手上、脚上。从所用材料上看,除了以木头为主外,还有的用铸铁、皮革等制成,也有用绳子铁链配置的。一般木枷由一个人戴,也有一枷两人戴的,还有三人戴的。
隋唐以后多用木枷,且各朝代的枷皆有定制。据《唐六典》规定,枷长二尺五寸以上、二尺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唐代的枷只有长短厚薄的规定,没有轻重规定。而宋代规定了枷的重量等级,起初分二等,二十五斤的一等,二十斤的一等,宋真宗时增加十五斤的一等,共三等。明代枷的规格与唐宋略有不同,据《明律·狱具图》规定:“枷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
明清时还有一种刑罚叫做枷号刑,即在犯人应受的戴枷刑罚之外还要加上枷号刑。起初,判徒刑一年的,枷号刑二十天;徒刑两年的,枷号刑二十五天,每等刑依次加五天。应充军附近的处枷号刑七十天;远一点的处枷号刑八十天;最远的则要服枷号刑九十天。到后来变成各种犯罪都要处以枷号刑,逐渐成为专门刑罚之一。康熙八年后,枷号的时间不过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后来竟有按年计算或永远的枷号刑,那时的枷重达七十斤,轻的也得六十斤。到了乾隆五年才更改规定,应枷的犯人一律戴二十五斤的枷,但到清嘉庆皇帝后,重枷又规定为三十五斤。
2.钳。是束缚犯人脖颈的金属制戒具。山西侯马发掘出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墓葬中,有的殉葬者脖子上便戴有铁钳。汉代的“髡钳城旦舂”刑罚,就是剃去犯人须发,给其加戴铁钳,并强迫其服城旦劳役。古代的钳并非锁链,而是一个直铁棍穿一个近半环状不能轻易弯曲的铁弓。据《晋律》规定,钳重二斤,而唐宋的钳重量轻于晋制。清代的钳常与索一起使用,索即铁链。钳索相连,长七尺,重五斤,对犯人的束缚比单纯的钳重得多。
3.绳或帛。最早的绞杀是用丝绢来实现的,逐渐演化成了用绳子和铁索,其刑罚名称也变为绞刑。
4.砍头刀等斩首刑具。斩首是砍掉头颅,使犯人身首异处的死刑,其所用刑具多为利刃和利斧,明代后多用砍头刀,因刀把上铸有黄铜鬼头雕像,故也叫鬼头刀。砍头刀是专门用来斩首的刑具,刀身比一般军用刀宽重,有的刀背上配有一撮红缨作为刑罚辟邪之用。刀把长八寸多,为刽子手专用,平时用黄绫布包扎,存放在官府指定地方,用时取下用酒消毒。刽子手砍头的技术要有专门的训练,对犯死罪的犯人脖子粗细要有充分了解,行刑时用刀部位、用力轻重都有严格要求,砍头时只允许“一刀成”。刽子手行刑之前一般先喝酒,为的是壮胆。
(三)腹背的刑具
1.鞭。传说五帝时代便有“鞭扑”之刑。《尚书·舜典》里说:“鞭作官刑”,即鞭刑是专门用来教训官吏的,因此较轻,一般不会致死。汉代以后,鞭刑时兴时废,不过一直有鞭刑的记载,大多是将犯人脱去上衣鞭打他的背部。
2.肉刷。这种刑具木把上装铁钉,长约一寸,如刺猬状。使用这种刑具时,即用布满铁钉的一头一下一下地刷去犯人身上皮肉。五代时便有人使用。朱元璋便用这种刑具处罚过臣下,他令刽子手把犯人衣服扒光,捆好,赤裸裸地将其放在铁制的网床上。先用开水往犯人身上浇,再用铁刷子刷掉腹背上烫熟的肌肉,直至刷到露出白骨,将人折腾死。
3.乳夹。是由两根木棒贯穿绳索而制成,专用于女性犯人。施刑时,将两根木棒夹在女人的双乳峰上,行刑人只要提绳收夹,女犯人的乳峰就被木棍夹紧。受到此刑的女性,其乳房由于被夹后失去血脉及营养供给而成为死肉,施刑严重的还会把女性的乳房夹掉。据记载,历史上还有用竹签插进女性乳头进行讯拷的,战国、唐代均发生过。另外,清代官府镇压太平军、义和团时,为了提取口供,曾用烧红的烙铁烫女人的乳头。更有甚者,在宋代、金代、元代、明代、清代都曾发生过乳割刑讯的案件,即将女性的乳房割掉。这种残害女性器官、身体的刑罚可谓变态、残忍至极。
(四)腰部的刑具
施用于腰部的刑罚主要为腰斩,即将罪犯拦腰斩断致死的刑罚,其刑具主要有钺、斧、铡刀等。其中,钺多为商周时使用,形状如斧,肩部有两个长方形孔,两侧有对称的血槽,既是刑具,也是兵器。而提起铡刀,人们就会想起宋代公正无私的清官包公及他的三口御制铡刀,即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由于这样一位清官,使人们往往不觉得铡刀是残酷的刑具,倒成了法律公正的象征,恨不得那铡刀能再锋利些,好铡尽天下所有的贪官污吏。铡刀来源于斧,最初,腰斩使用的刑具是分离的两样东西,即斧与锧。斩时用斧,锧是用斧砍人时下面垫的砧板,后来这两样用轴连在一起,斧演变为铡刀,锧演变为铡床。
(五)臀部的刑具
施用于臀部的刑罚主要是笞、杖之刑,而其刑具主要有木棍、大棒、竹条、皮鞭、皮板、木板、竹板和荆条等。
西汉开始对执行笞杖之刑所用工具的材质及规格作出规定,如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制定《箠令》,规定:“笞者,箠长五尺,基本大一寸,其竹也,未薄弱半寸,皆平其节。”说明此时工具为竹子即竹条。又如据《唐六典》记载:“杖皆削法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粗三分二厘,小头粗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粗二分七厘,小头粗一分七厘,笞杖,大头粗二分,小头粗一分半。”且唐代的杖也由竹子制成。而据《金史·刑法志》记载,金曾“铸铜为杖式”。而到了明代,杖则用荆条制成,《明律·狱具图》对杖有具体规定:“笞,大头粗二分七厘,小头粗一分七厘,长三尺五寸,以大荆条为主。并须削去节目。讯杖,大头粗四分五厘,小头粗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以荆杖为之。”
另外,辽金时代,执行笞杖之刑的工具有一种兵器,名为铁骨朵。其如蒜头状,以熟铁锻制而成,由八片熟铁虚合,木把为柳木,长三尺。辽金时期,凡犯盗窃罪、走私罪等犯人,使用铁骨朵处以杖刑,受刑的数量为五下或七下。这一时期还有一种执行杖刑的刑具,名为沙袋,用熟牛皮合拢缝制,内装沙子约两斤,袋长六寸,宽二寸,木柄长一尺多,凡应击杖五十以上的重犯人都用沙袋击打。用这种刑具捶打犯人,不见伤痕创口,几乎看不到血迹,但被击打的骨肉处,容易造成肌肤内骨肉分离,内里出血拉伤等。
(六)手部的刑具
1.拲(ɡǒnɡ)。这是专门给犯人手上戴的刑具。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历史上曾把这种刑具称为壶手,也有称枷手的,使用这种刑具时,犯人的双手被套进一块木头上,即两手一木。据史料记载,拲刑具产生于商周时代,由于是木制,很难被保留下来,因此其大小规格样式,现代人很难看到,只能通过商代出土的犯人陶俑来了解和认识这种刑具的大概样式。
2.铁手铐。其与拲刑具的作用大体相同,然而铁制刑具体积小携带方便,而且牢固性强,显示出其较木制刑具的优越性。汉代,铁手铐的制作已到了中国历史上较成熟的时期,可安置铁锁于内,手铐上还安有挡锁板,防止犯人自己将锁打开。后世承袭了汉代手铐的做法,从形体上花样还不断增加,如有的手铐做成方形,手放在圆孔中,中间有隔铁板,可上下贯穿铁鼻子后安锁;有的手铐被铁箍锁死,中间为插式横锁等等。
清代还有一种竹简制的手铐,外形像两段竹简,合拢起来有圆孔,犯人双手从孔中伸过去,铁条穿过枷锁,因竹子见水后更加坚固,因此这种手铐多用于四川、湖南等阴湿地带。
3.拶(zǎn)子,也叫拶指或拶夹。一种专门用来夹手指的刑具,多用于拷讯女性。这种刑具产生于隋唐,在明清两代广泛使用,多用于刑讯。这种刑具由五根圆木组成,各长七寸,径围各四分五厘,用绳子穿连小圆木套入手指,用力收紧绳子时,圆木就会紧夹手指。十指连心,用此刑具摧残手指时使人痛苦不堪,许多女子因忍受不了拶子的折磨而被迫屈招,有的甚至含冤自杀。
(七)脚部的刑具
1.木墩。是最早用于拘束行动自由的脚部刑具,一般是在厚木上凿穿两孔套在脚上,为防止犯人脱逃,也曾被用来施刖刑,即将犯人的两脚伸入木墩的两孔中,使其动弹不得,然后对其行刑。
2.脚镣。起初时脚镣是木制的,后也称桎,使用时一般将两块木板相合于足踝处,有时用其禁锢两足执行斩止的刑罚。汉朝以后,金属所制的镣铐逐渐普遍起来。使用时,将两个环状铁制品套在脚上,束缚住犯人后,在两环之间锁上铁锁,从而限制犯人行走自由,有效地防止了其逃跑。明朝规定“镣链环重三斤”。
3.跟脚,也称脚踏球。起源于沙皇俄国等欧洲国家,是专门限制罪犯自由,避免其逃跑的刑具。我国清末,这种刑具随着沙皇俄国侵略者传入我国。18世纪末时,外国在中国建立的监狱中有此刑具,用来迫害中国人。它由铁球、铁链、铁锁三部分组成,重达十公斤左右,最重时可达近五十公斤。这种刑具同铁脚镣相似,但更具灵活性,可视犯罪轻重,少的只带一个球,最多的每只脚可戴三至四个,让罪犯寸步难行。
4.夹棍,也叫夹棒、脚棍、檀木靴等。这种刑具主要用于刑讯中,是用木棍和绳索构成的一种夹压脚踝的刑具。两根夹棍三尺多长,在离地五寸处贯穿铁条。刑讯时,把棍直竖起来,然后把犯人的脚放在中间,束紧棍子上的三道绳子,用一根棍贴紧脚的左面使其不能移动,再用一根长六七尺、宽四寸的大杠,从脚右面猛力地敲足胫。使用这种刑具,往往使受刑者腿部受伤,甚至夹碎踝骨,造成残废。
(八)全身的刑具
1.木手。这是木制短棍刑具的一种,由古代酷吏发明,除把柄外另一头雕刻成手状,故名木手。也有雕刻成虎爪形状的,因此也称为“爪手”。一般长不足二尺,径粗三寸左右,用坚硬木头制作,有的还要用桐油或兽油浸泡,光亮不裂。这种刑具使用起来方便灵活,而且便于携带,古代官吏多将其佩带于腰间。官吏用它可打犯人全身的任意部位,往往能把人打成残废或者打死。
2.站笼,又称立枷,是明清时的刑具。《明史·刑法志》记载:“自刘瑾创制立枷,锦衣狱常用之。”清朝也沿袭使用。这种刑具使用时,有的用笼上的口卡住囚犯颈部,使其昼夜站立,直至死去;有的先在脚下垫上东西,用笼口卡住脖子后再撤出所垫之物,致使囚犯悬空窒息而死。清代多用其押解犯人示众,站笼旁边有招牌,写明犯人姓名和罪行,将其至于衙门前或闹市,或带其游街。犯人被锁在站笼里面如同困兽一样,头露在外面,任人观看,有羞辱之意。
3.老虎凳。这是起源于清代的一种用于全身的刑具,起源虽晚,流传却广。使用这种刑具时,将犯人绑在一条板凳上,胸部绑一道,小腿上也绑一道,头发被束牢,然后将犯人双手反绑于凳下,把砖硬塞进犯人腰底下,渐次加塞到两块以上,有的甚至加塞到四块还不罢休,又要强搬双脚垫砖,这样往往会导致犯人脚骨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