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选官制度
以汉武帝为首的统治者为了适应日益庞大的官僚机构对吏员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形成了一套选拔统治人才的制度。这套制度包括皇帝征召、私人荐举等多种方式,但最制度化的是察举,即由地方(也包括中央各部门)长官负责考察和举荐人才,朝廷予以录用为官。
察举制。汉代选士始于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二月,高祖下诏求贤,要求郡守劝勉贤士应诏。郡守若遗贤不举则免官。汉文帝前元二年(前178年)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前元十五年(前165年)又下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文帝还亲自出题策问。所谓“策问”,就是皇帝就时政中的问题提问,令被荐举者作答。答者要对时政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建议,是为对策。对策要封好交给皇帝亲自拆阅,评定高下,然后授官职。察举作为一种制度,是在汉武帝时期确立下来的。察举分为举贤良,举孝廉及茂才(秀才)三种。
建元元年(前140年)冬,武帝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董仲舒就是在这次贤良对策中被列为上第的。其后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年)冬,令郡国各举“孝廉”一人,察举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元封四年(前107年)汉武帝又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自此,每年州举“秀才”,郡举“孝廉”,历代沿袭,成为固定的选士制度。
征辟。征辟作为一种自上而下选任官吏的制度,地位仅次于察举,主要包括皇帝征聘和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武帝以前就曾征召有才干的人为朝廷效力,汉武帝大大发展了这一选拔人才的方式。
所谓征辟,是指皇帝有时采取聘召的方式,选拔一些名士,或备以顾问,或委以政事。征士自古已有,汉高祖晚年曾颁布求贤诏书,此后相沿成例。皇帝的征聘,是汉代最为尊荣的仕进之途,凡被征者皆为“征君”。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朝廷往往给予特别优待,以安车蒲轮相迎;次一等的,则用公车;而一般被征之士均需自备马车以赴朝廷就职。在征君前往京城的途中,有时皇帝还特别诏令沿途地方官供以酒食招待。当征君返回时,也享受同样的待遇。征君来去自由,朝廷只可督促,却不能强迫,而且应征以后,其地位也要高于一般的臣僚,皇帝待之以宾客之礼。
一般来说,征聘总是针对个别人进行,只有在西汉平帝时期,王莽当政,广为征召天下精通天文、历算、音律、小学、方术等各种学问的学者进京,人数多达几千人,这样大的规模在历史上是十分罕见的。
在汉代,皇帝的征聘往往是在私人举荐的配合下进行的,上至公卿、将军,下至郡守、县令,甚至还有普通百姓,他们都可以以私人名义向朝廷举荐人才,既有各人上书表鉴,也有数人联名合荐,还包括毛遂自荐。被荐者在被征入京师后,皇帝视其能力以拜授官职。
“辟除”,又作“辟举”“辟署”“辟召”等。是汉代高级官员自行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即中央的公府辟除和地方的州郡辟除。
公府辟除主要是指由三公以及太傅、大将军府所进行的任用属吏的情况,而其中以丞相之权为最大。公府辟除后,经过试用,对有才能者或举荐或察举,使之出补中央官职或外长州郡,所以公府的属吏虽位卑而权重,出仕升迁一般都比较迅速。此外九卿及其他中央官长虽然也可自行辟除,但与公府相比,则远非时人所重。
汉代的地方州郡长官亦具有辟除之权。早在西汉初年,郡守即可以自除掾属,甚至连职位的设置都可以酌加变更,州的辟除出现于西汉后期。东汉以后,刺史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辟除之权则变得相当之大。他们自辟佐吏,并通过推荐或察举,使之进入中央任职,或为地方长官。
不论是公府辟除,还是州郡辟除,一般来说,对被辟除者的资历都不加限制,只看才学,为官为民者皆有,而且去留自便,是当时比较自由的仕宦途径。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有气节之士可以辞去,对于不应召者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在舆论上要受到非议。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征辟是汉朝封建统治者为搜罗人才,以加强统治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尽管由此入仕的数量不多,但通过皇帝征聘和高官辟除的方式给予应征者以特殊礼遇,可以使一些本不愿为官的硕学名儒加入到封建统治阶层中来,而且统治者也可以借此沽得求贤之名。所以征辟作为对察举制的补充,它和察举一起构成了汉代选官制度的总体。
学校培养。通过学校培养而选拔官吏的制度是武帝时正式建立的。太学(国立大学)设五经博士,博士教授的学生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太常选送的;另一部分由地方郡国选送。学生毕业后,按学习成绩优劣分配到有关机构工作。这一制度在武帝时规模不大,但发展到后来规模逐渐扩大,对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影响巨大。
任子制。任子制是关于任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员子弟为郎的规定。二千石以上的高官不仅可任子为郎,并且还规定,任职满三年同母的兄弟及儿子也可为郎。这一制度武帝时还实行着。如苏武,因其父苏建从大将军卫青击匈奴有功,封平陵侯,后为代郡太守,苏武兄弟三人“并为郎”。再如霍光因其兄霍去病任为郎。事实证明,任子制也可选拔出优秀人才。如苏武、霍光都是当时杰出的人才。
訾选。这是根据家庭财产多少而实行的选官制度。景帝后元二年(前142年)下诏书说:“现在家产十万以上纳十算算赋的人才能选官,清廉的士人当官不用那么多的家产。有市籍的商人家中财产多也不能当官,家中资产少于十万的也不能当官,朕很可怜和同情他们。于是规定家产四万纳四算算赋的人就可以当官。”这就是说,在景帝这道诏令之前,只有家产达到十万,才能被选拔当官,按文景时的情况,十万钱恰是一个中等人家的家产。这一诏令之后,家产降至四万就可以选拔为官,使得一些家境较为贫寒的人也可以做官,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如桑弘羊,出生于洛阳富商家庭,13岁即为侍中,也就是武帝即位的建元元年(前140年)。他是如何当上侍中的呢?有的学者认为他就是通过“纳訾”入仕的,最后做到御史大夫。卜式也是一位“纳訾”入官的典型。
(二)中外朝制度
西汉初期,丞相位尊权重。至景帝时,相权由丞相独立拥有,权力很大,有很强的独立性。《汉书·百官公卿表》记:“丞相、相国,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在选用官吏、诛讨百官、主持郡国上计以及总领百官朝仪与奏事等诸方面都有权力。这一时期,丞相总行相权,地位显赫,丞相的职责无所不包,名实大致相符。但是,这种情况是与皇权专制制度相抵触的。从一开始,皇帝就对相权心存顾虑,时刻提防潜在的威胁,努力使相权处于从属地位。秦朝时已经通过设左、右丞相和御史大夫的方式对相权进行分散和制衡。汉初,连对刘邦一片忠心的萧何也未逃脱被猜忌的命运。因此,随着政治局势的稳定和封建专制制度的发展,如此集中的相权必然要被分散和转移,皇权必然要加强对它的控制。这种显著变化是从汉武帝时开始的。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着重在中央政权内部强化皇帝个人的权力。在削弱外朝相权变更宰相制度上,武帝从控制丞相人选和丞相职权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选布衣公孙弘为相,从此之后,宰相必封侯。这是汉朝政治制度的一大转变。这就是说,自武帝时开始,做了宰相就可以封侯,而不像过去那样先为有功列侯,而后才能拜相。这说明武帝为了削弱相权,提高皇权,已经改变了常规,在不受资望、能力、阶级等条件拘束的情况下,选用自己认为满意,易于控制的人充任相职。另一方面,丞相职权从武帝开始也逐渐减轻、分流,变得越来越小。如丞相原有的监察郡国长吏之权也为武帝直接派遣的十三州刺史和司隶校尉所取代。
汉代中央官制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汉武帝时期中外朝的出现。中朝也称内朝,是汉武帝刘彻为削弱三公(即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权力而设制。外朝又称外廷,是以丞相为首的三公九卿组成的行政办事机构。汉初,丞相掌朝政,太尉掌管全国军事,御史大夫掌管百官。皇帝只在朝会上对重大朝政做批示。后来,汉朝撤去了太尉一职。汉武帝为了中央集权才设置了中外朝,由中朝对文武百官发号施令。中朝由皇帝的亲信、内侍组成,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是中央集权的一种手段。
中朝官员主要来自于郎中令。武帝太初改制时,将郎中令更名为光禄勋。此官类似皇帝办公厅主任兼宫廷卫戍长官;此官下属设置有:其一,“掌论议”的大夫、中大夫和谏大夫。其二,郎。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另外一个选拔内朝官的机构是少府。其职责是掌管山海池泽,供皇室生活。即供养皇帝的长官,相当于皇室的后勤处长。从这两个机构中选拔出来的中朝官员又可以分成以下两种:一是武帝的左右亲信。这些亲信一部分是从郎中令的下属官员中选出来的。如严助、朱买臣、司马相如、主父偃、严安、东方朔等等。这些人中,严助先为中大夫、会稽太守,后留“侍中”。朱买臣也是先为中大夫,后与严助同为侍中,后又为会稽太守。其后犯法免官,又为丞相长史、侍中。主父偃,先为郎中令、谒者、中郎、中大夫,随后为齐王相。主父偃与严安都曾为郎中,后来严安为骑马令,主管天子骑马。司马相如,景帝时“以訾为郎”,后为成都富人,武帝时又为郎。东方朔,先后为常侍郎、太中大夫、给事中、中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