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021600000008

第8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5)

洪武二十八年(1395)重定内官监、司、库、局等官职秩。“凡内官监十一:曰神宫监,曰尚宝监,曰孝陵神宫监,曰尚膳监,曰尚衣监,曰司设监,曰内官监,曰司礼监,曰御马监,曰印绶监,曰直殿监,皆设太监一人(正四品),左、右少监各一人(从四品),左右监丞各一人(正五品);典簿一人(正六品),又设长随、奉御(正六品)。”洪武三十年(1397);置都知监,设官如各监。

至此明代宦官组织十二监设置完成,永乐之后,极少变动。

宣德以后,司礼监逐渐成为宦官组织中的最高机关,排名顺序列于二十四衙门之首。司礼监的人1编制及职掌渐行扩大。以人1编制而言,其他各监均设掌印太监一人,司礼监则不同,设提督太监一人,掌印太监一人,秉笔太监若干人,随堂太监若干人,额设太监达十余人之多。以职掌而言,宣德以后,司礼监取得批朱权,“司礼今为十二监中第一署,其长与首揆对柄机要,佥书秉笔与管文书房,则职同次相,其僚佐及小内使,俱以内翰自命。”

宦官干政为有明一代之弊政,明代官修之政书多讳言此事。故有关宦官之设置沿革、组织与执掌仅见于清代官修之《明史》,明代官修最重要之政书《大明会典》反无记载。自弘治朝、嘉靖朝至万历朝,三朝纂修《大明会典》,均未述及宦官组织,应非偶然。《春明梦余录》曰:

嘉靖中,詹事霍韬等重修会典疏谓:“内臣监局官1祖训置职甚详,惟弘治年间儒臣失考,不及纂述,宜查洪武年间各监司职掌何如,1数何如,编列礼典,亦以礼制治之意也。”不报。嗣是屡修会典,无人议及矣。

明代纂修《大明会典》,均系由内阁大学士主持,内阁大学士如将司礼监等宦官组织列入《大明会典》之中,则不得不将洪武祖训载入,如此一来,势必引发内阁大学士与司礼监之冲突,为免生事,内阁大学士纂修《大明会典》

时,未述及宦官组织,应可理解。

司礼监组织较大,与其他各监不同,为便宜起见,兹分为(一)职官,(二)

相关机关两方面说明:

(一)职官

依《明史·职官志》曰:“司礼监,提督太监一1,掌印太监一1,秉笔太监、随堂太监、书籍名画等库掌司、内书堂掌司、六科廊掌司、典簿无定1。

提督(太监)掌督皇城内一应仪礼刑名,及钤束长随、当差、听事各役,关防门禁,催督光禄供应等事。掌印(太监)掌理内外章奏及御前勘合。秉笔(太监)、随堂(太监)掌章奏文书,照阁票批朱。掌司各掌所司。典簿典记奏章及诸出纳号簿。”

司礼监中又以掌印太监地位最崇,权力最大,故《明史·职官志》曰:“凡内官司礼监掌印(太监),权如外廷元辅(指首辅,即首席内阁大学士),掌东厂(太监),权如总宪(指左都御史)。秉笔、随堂视众辅(指内阁大学士)。”刘若愚《酌中志》亦曰:“以秉笔(太监)掌东厂,掌印(太监)秩尊,视元辅。掌东厂(太监)权重,视总宪兼次辅,其次秉笔(太监)、随堂(太监)如众辅焉。”

宣德以后司礼监的职掌由宫廷礼仪转为处理章奏及代为批红,这是明代政治制度的一大弊病,也是明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病。司礼监太监是皇帝的亲信,替皇帝处理政务,替皇帝批红。司礼监太监因取得了批红权,自然也取得了皇帝的最高司法审判权。司礼监太监“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权势显赫,可以说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明熹宗时,刘瑾被称为“九千岁”。故明人称:“司礼监太监是站着的皇帝,皇帝是坐着的皇帝。”

(二)相关机关

司礼监指挥监督之机关颇多,其中与司法审判有关者是文书房。

文书房也是内廷协助皇帝处理章奏的文书机关,其工作性质有类外廷之内阁,其重要性可知。关于其组织及职掌,《明史·职官志》曰:“掌房十1。掌收通政司每日封进本章,并会极门京官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阁票,在内之搭票,一应圣谕旨意御批,俱由文书房落底簿发。凡升司礼者,必由文书房出,如外廷之詹、翰也。”所谓搭票指司礼监之票拟。文书房不设掌印官,原应由皇帝直接指挥,实则由司礼监直接指挥。

又刘若愚《酌中志》亦曰:“凡每日票本奏下,各秉笔分到直房,即管文书者,打发本管公公一本,一本照阁中原票,用朱笔誊批,事毕奏过,才打发。”刘若愚认为:“此系皇祖以来累朝旧制,非止今日一家一人如此也。”

又曰:“凡每日奏文书,自御笔亲批数本外,皆众太监分批,遵照阁事中票本字样,用朱笔楷书批之。”

文书房掌房之地位虽次于司礼监诸太监,但职司机要,参与枢密,故掌房仍自视清要,与他宦官不同。弘治十二年(1499)九月,大学士刘健等言:

“朝廷有命令,必传之太监,太监传之管文书官,管文书官方传至臣等。内阁有陈说,必达之管文书官,管文书官达至太监,太监乃进至御前。”此处所称“管文书官”即文书房掌房是也,渠等承上启下,为内廷之枢纽,俨然如外廷之内阁学士。司礼监与文书房虽无上下隶属关系,但两者关系密切。

三司礼监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

明代司礼监是皇帝的秘书机关,因亲近皇帝,易受皇帝信任。皇帝授与司礼监批朱权,使其取得政治权力,其中当然也包含司法审判上的权力。这些出于皇帝授与的权力,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其为司礼监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

明制,各部院及直省司法案件题本奏闻皇帝后,皇帝应以朱笔将其裁决批示于题本之上,此称为“批朱”或“批红”。“批朱”或“批红”是皇帝的权力,是皇帝处理政务(含司法审判)的最高权力。但因各部院及各直省题本数量极为庞大,宣德以后,除少数题本皇帝亲批外,多数授权司礼监代为批朱。

司礼监取得批朱权后,司礼监诸太监“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故《明史·职官志》曰:“然内阁之票拟,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纲纪,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间有贤辅,卒蒿目而不能救。”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对于京师徒罪以上案件或直省徒流死罪案件有拟罪权。三法司对京师或直省案件拟罪后,以题本奏闻于皇帝。

内阁对三法司题本的拟罪意见,加票拟,一并呈送皇帝裁决。对于皇帝的裁决,司礼监有重大的影响力。大多数一般性的司法案件题本,司礼监可代表皇帝径行批朱,或依议,或驳回重拟,或迳行增减其刑。至于少数情节重大的司法案件题本,司礼监虽不能代表皇帝迳行批朱,但可向皇帝建议如何处理,仍具有重大的影响力。

明武宗正德十四年(1519),宁王朱宸濠反逆,明武宗亲统六师,剿除反逆。明武宗因无皇太子,甚至授与司礼监太监萧敬等人如同太子监国之权。

正德十四年八月丙寅,敕谕司礼监太监萧敬等曰:“其每日题奏本,惟升授文武大臣并紧关重大事情,待奏请旨。其余俱照依府部等衙门原奏复奏事理,发下内阁,从长议处拟旨,发外施行,毋致迟致。”由明武宗的这道敕谕,可以看出明代司礼监诸太监权力之大,远远超过历代宦官干政所拥有的权力。

四掌印太监等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权

司礼监掌印太监等另有因个人身份而拥有的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权,兹分述如下:

(一)奉旨会审大狱

明代京师或直省情节重大案件,虽均应由三法司拟罪,但拟罪之前,重大案件常由不同机关进行数次审讯。或由东厂,或由锦衣卫,或由五府、六部、九卿、六科、十三道等官审讯,情形不一。极少数特殊重大案件,皇帝甚至指派司礼监会审。司礼监奉旨会审大狱时,系代表皇帝,常主持会审,兹举例如下:

例一:弘治五年(1492),“(马中锡)召为大理右少卿。南京守备太监蒋琮与兵部郎中娄性、指挥石文通相讦,连数百人,遣官按,不服。中锡偕司礼太监赵忠等往,一讯得实。性除名,琮下狱抵罪。”

例二:嘉靖二十四年(1545)九月,楚世子朱英燿弑父,“诏司礼监太监温祥同驸马都尉邬景和、刑部左侍郎喻茂坚、锦衣卫都指挥使袁天章会镇巡等官往按其事。”

例三:嘉靖二十五年(1546),宗室奉国将军朱充灼等谋反,“上命械充灼等来京至午门前,命司礼监、驸马、五府、九卿、科道、锦衣卫官会审具服。

……充灼……俱令自尽,仍焚弃其尸。……张文博等三十人,俱依谋反律弃市枭首于边。”

(二)奉旨主持五年大审

五年大审的对象,原则上是京师未定案的各类人犯。关于五年大审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正统六年(1441),《明史·刑法志》曰:“内官同法司录囚,始于正统六年命(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寺卿)王文审行在(北京)疑狱,敕同内官兴安。(南直隶巡抚、工部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时虽未定五年大审之制,而南北内官得与三法司刑狱矣。”

明代内官(太监)起先得奉旨参与五年大审,后来则进一步得奉旨主持五年大审。

正统十四年(1449),“命(金)英理刑部、都察院狱囚,筑坛大理寺。英张黄盖中坐,尚书以下左右列坐。自是六年一审录,制皆如此。”

景泰帝景泰六年(1455),“命太监王诚会三法司审录在京刑狱。”成化八年(1472),“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由这二件事例可以看出司礼监诸太监逐渐取得主导五年大审的权力。

司礼监诸太监正式取得主持五年大审的权力,始于成化十七年(1481)。

《明史·刑法志》曰:“成化十七年命司礼监一1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由上述史料可以得知,京师各类人犯五年大审制度行于两京(北京及南京)。

成化十七年,五年大审形成制度。《大明会典》即曰:“凡在京,五年大审。”又曰:“(五年大审)自成化(十七年)开始。至期,刑部题请敕司礼监官,会同三法司审录。南京则命内守备会同法司举行。”成化十七年定制以后,正式形成由内官主持五年大审的制度。

五年大审时,“凡大审录,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内官)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谨。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杵也。”内官曾主持五年大审者,常引为毕生之荣耀。《明史·刑法志》即曰:“内臣曾奉命审录者,死则于墓寝壁,南面坐,旁列法司堂上官,及御史,刑部即引囚鞠躬听命状,示后世为荣观焉。”司礼监太监主持五年大审之事例如下:

例一:正德六年(1511)夏四月己酉,“命司礼监太监张永同三法司堂上官审录罪囚,敕谕永曰:‘朕惟刑狱重事,自古帝王必致谨于斯,朕嗣承大统,仰体上天好生之心,特别慎重,兹当天气炎热,恐轻重罪囚,或有冤抑,致伤和气。特命尔同三法司堂上官,从公审录,死罪情真者,候决。其情可矜疑,事无证佐,并应枷号者,详具以闻。徒流以下,减等发落,笞者并释之。’于是永会三法司具以狱谳,前后得可矜疑者六十一人,俱减死充军。其情重者,仍杖之百而遣之,免枷号者十有五人,依原拨发遣,以不孝告而有息词者七人,杖之百,俾归养,自首并笃疾放免者八人。”

例二:万历三十四年(1606)八月丙辰,“大审狱囚,释重辟七十一人,俱遣戍,余减等有差,应决赦者五百五十人,照旧监候。”

明代司礼监奉旨主持五年大审(最早为六年,后改为五年),虽然列入《大明会典》之中,但事实上司礼监诸太监奉旨主持五年大审之事,并不一定如期按五年一次的方式进行。有明一代,成化年间系如期举行五年大审,万历年间则鲜少如期举行。

(三)奉旨会审热审案件

热审的对象,原来是京师未定案的轻罪人犯,后来扩大到京师、直隶及各省未定案的各类人犯。关于热审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永乐二年(1404)。《明史·刑法志》曰:“热审始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寻并宽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谕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二千四百余人。……(七年)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成化时,热审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

自永乐二年至成化二十一年(1485),朝廷施行热审时,多系令三法司会审,有时或加入五府六部、六科给事中或锦衣卫等衙门会审。自成化二十二年(1486)起,司礼监奉旨会审热审案件,自此以后,热审形成制度。

《大明会典》曰:“成化二十二年夏,谕法司、两京,令司礼监太监、守备太监同三法司堂上官会审:……死罪情可矜疑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不许迟慢。”

热审自司礼监太监参与会审的制度形成后,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大明会典》曰:“每年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下刑部,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复将节年钦恤事,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照例审拟具奏。”

(四)管辖审理宦官犯罪案件

明初,宦官犯罪系由三法司管辖审理。例如刑部十三司中,浙江清吏司带管内官监、御用监、司设监等刑名案件;江西清吏司带管御马监刑名案件,湖广清吏司代管司礼监、尚宝监、尚膳监、神宫监等刑名案件。可见明初宦官犯罪案件系交三法司审理。

明代正统以后,司礼监权势愈来愈大,宦官犯罪案件逐渐不再由三法司审理,而是由皇帝依个案来决定宦官犯罪案件的司法审判机关。

弘治十三年(1500),刑部等衙门制定《问刑条例》,其中《职官有犯条例》

规定:“内官、内使、小火者、阍者等犯罪,请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纳米等项一例拟断,但受财枉法满贯,不拟充军,俱奏请发落。”这条条例在弘治至正德年间,大体上是被遵循的。上层宦官犯罪,皇帝多谕令三法司会审(如正德五年刘瑾案)。中下层宦官犯罪,皇帝多批交司礼监审理,但也有交锦衣卫审理者(如正德十六年涉及宁王案之华真案)。

宦官犯罪案件由司礼监提督太监管辖审理,弘治年间即已有之,嘉靖年间渐成定制。《明史·刑法志》曰:“嘉靖中,内臣犯法,诏免逮问,唯下司礼监治。刑部尚书林俊言:‘宫府一体,内臣所犯,宜下法司,明正其罪,不当废祖宗法。’不听。”宦官犯罪案件,由司礼监提督太监管辖审理的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末,他们成了不受三法司管辖审理的一批特殊分子。兹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弘治二年(1489)十月癸卯,“南京监察御史姜绾等既劾奏太监蒋琮罪,刑部请移文于南京法司窍实,琮上书自辩。……上命太监何穆、大理寺少卿杨谧、锦衣卫指挥杨纲偕往,绾等及琮更相奏诉,绾等凡四章,琮凡六章,皆付穆等劾治。”

例二:嘉靖八年(1529)十二月戊辰,“司香奉御李元芳以滥收亡赖,下司礼监论罪。”

(第四节)东厂

一序言

明代东厂是皇帝敕令设立的,由司礼监掌印太监(或秉笔太监)直接掌控的特务机关。东厂虽是特务机关,但因受皇帝信任及授权,其权力愈来愈大。除缉事衙门本来应有的(一)缉事(缉访、访缉)、(二)告劾(告言、告发)、(三)拘拿(拘提、逮捕)与缉捕、(四)监禁、(五)审讯(侦讯)、(六)移送审讯、(七)移送拟罪等权力之外,东厂还有(一)监视审讯及拟罪,(二)奉旨会审大狱等权力。

明代侦查与审讯并未截然区分,东厂本来应有的(一)审讯(侦讯)、(二)

移送审讯、(三)移送拟罪等权力,原即系有关司法审判的权力。东厂监视拟罪及审讯的权力,明显是干涉司法审判的权力。至于东厂奉旨会审大狱的权力,更是完完全全的司法审判的权力。无可讳言的,东厂是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一部分,自应加以深入的研究。

同类推荐
  •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是随着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就业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随之产生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二是职工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维权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把突出维权当作工会工作职能的重点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一项迫切任务。
  • 法学思与辩

    法学思与辩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本书收录了作者关于法学思辨文集。
  •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争议范围不断扩大,是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直接原因。在《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全国5000万国有企业职工均有固定的身份,“单位”一词依旧盛行。1998年,国企开始大量裁员,5000万名国企职工的绝大多数被推向市场,劳动关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今,不仅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走向了市场,另有至少1.2亿农民工加入其中,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空前壮大,这一系列的新劳动关系,都需要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调节。根据测算,目前已有九成以上的劳动关系在按市场法则行事。而这些关系,需要新的法律调整和规范。
  • 听律师讲故事

    听律师讲故事

    本书与一般的法律知识读物相比有三个显著特点:贴近生活实际,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本书内容涵盖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合同、房屋买卖、侵权以及行政诉讼等等方面,可以说基本上覆盖了老百姓的吃、穿、住、行为的方方面面,一些日常遇到的法律疑问都可以在本书中找到满意的答案。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本书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以案说法,举一反三,通俗易懂,即便是没有任保法律基础的普通百姓,也能很容易的读懂。故事性强,趣味性强,有很强的可读性:为了避免枯燥的法律说理,本书选择的都是一些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既注重全面涵盖法律知识,更注重故事情节的引人入胜,使读者在读故事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熏陶,真是一举两得,以逸待劳。
  •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从国内外总体情况来看,研究民事错诉的范围比较狭窄,研究的深度还严重不足,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民事错诉认识的态度还相当保守。这表明了民事错诉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由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都曾将民事错诉行为列为侵权行为之一。遗憾的是,有关民事错诉的相关规定没有出现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中。这恐怕与民事错诉的研究不够彻底有一定关系。
热门推荐
  • 细节决定成交

    细节决定成交

    这本书意在提示企业乃至社会各界:精细化管理时代已经到来。多数人的多数情况总还只能做一些具体的事、琐碎的事、单调的事,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大事的不可缺少的基础。中国决不缺少雄韬伟略的战略家,缺少的是精益求精的执行者;决不缺少各类管理制度,缺少的是对规章条款不折不扣...
  • 诺贝尔文学奖获奖作家随笔精品

    诺贝尔文学奖获奖作家随笔精品

    《诺贝尔文学奖获奖作家随笔精品》共收录了1901年至2010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奖作家随笔精品80余篇,作品字里行间透露着文学大师对社会的见解和生活的智慧,为所有读者提供一份供学习、欣赏、借鉴的随笔经典之作。《诺贝尔文学奖获奖作家随笔精品》1995年12月初版,此次为修订后再版。
  • 洪荒使者

    洪荒使者

    一个没有几万载岁月前世的青年天宇,一生与劫数灾难相伴,从未见过自己的父母。冥冥之中,却巧遇一步古老的穴位神技,独自磨炼,不仅创立了自己的绝学神通,也开始透彻到古老的神秘面纱。
  • 袁腾飞讲先秦·上古春秋

    袁腾飞讲先秦·上古春秋

    中华历史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华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思想、文化,记载了我们祖先在长期奋斗中开展的实践活动、进行的理性思考、创造的文化成果,反映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其核心的内容已成为流淌在我们民族血脉中的文化基因。本书从上古传说讲起,女娲、伏羲、神农、黄帝、帝喾、尧、舜轮番登场。令人肃然起敬的身世之谜,补天教民的不世之功;夏、商、西周江山更迭,庸王丧邦,圣主治世,小人误国,贤臣辅主。
  • 总裁的外遇

    总裁的外遇

    结婚一年多,她以为他对自己不冷不热,但多少有些感情的。可是,当她检查出自己有了身孕,正想要跟他坦言的时候,他忽然将离婚协议书推到了她面前。她握着黑色签字笔,手微微颤抖,咬紧牙关,一笔一划勾勒好自己的名字,可惜不够端正,歪歪斜斜的,像毛毛虫一般,真够丑的。签完字在街上晃荡,她发现原来他也是可以这般地温柔,他也会等人,但对象却不是自己,而是另外的女人。一年多的婚姻,最终还是抵不过他过往青梅竹马恋人的归来。曾经的开始,如今的结束,都由着他一手掌控。三年后,在他的订婚宴上,他发现她牵着一个小女孩,挺着一个大腹便便的肚子,巧笑倩兮地被拥在他同母异父的弟弟的怀中。他哭了,虽然没有一滴眼泪,可是他是真的哭了。“三年前,你为他流产,三年后你又有了身孕,而我,到现在还不知道那个天杀的男人是谁?”他怒吼,喊得撕心裂肺。人生如戏,戏如人生,恍然若梦,梦里不知身是客。镜中月水中花,万丈红尘皆勘破。
  • 最受感动的趣味哲理故事(最受学生感动的故事精粹)

    最受感动的趣味哲理故事(最受学生感动的故事精粹)

    本书包括阿难取水、妈妈爱丑娃娃、克里斯和狮子、列宁认错等105篇趣味哲理故事。
  • 舞动倾城:本妃魅力无限

    舞动倾城:本妃魅力无限

    天啦,本小姐只想去“消失的地平线”走走,并不想真的消失在地平线呀。。。可是穿就穿呗!干嘛把我穿成一被人欺负到自己气死的女的身上?不行。太不公平了,本小姐要起来反抗,要改变命运,要乾坤逆转,要翻云覆雨!更要找个有钱有势的老公把自己给嫁了。现代得不到的,在古代要通通给补回来!!!【本故事纯属虚构,请勿模仿】
  • 教你学滑雪

    教你学滑雪

    水上运动是集竞争性、观赏性和刺激性于一体的、富有现代文明特征的竞技体育项目。它是为了区别于陆上和空中体育项目,全部过程或主要过程都在水下、水面或水上进行的体育项目。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女人不懂理财,注定辛苦一辈子

    女人不懂理财,注定辛苦一辈子

    没有理财智慧的女人,永远都无法成为真正的好命女。不懂理财的女人也许会赚钱,但却守不住钱;也许会守钱,但却不知道如何让钱升值;也许懂得如何让钱升值,但却不懂得如何给自己的未来提供一份保障;也许懂得给自己提供一份保障,但却不懂得如何通过钱财让自己持久美丽……我们不要做这样的女人,我们要做既有钱又聪明的女人!《女人不懂理财,注定辛苦一辈子》用丰富的案例和精彩的理论告诉大家:女人如何变有钱,如何快乐一辈子;如何用最小的投资换取最大的收益,用最低的成本打造最奢华的生活;做女人就要懂得理财,就要让自己活得更精彩,有财力的女人才能活出最好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