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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5)

洪武二十八年(1395)重定内官监、司、库、局等官职秩。“凡内官监十一:曰神宫监,曰尚宝监,曰孝陵神宫监,曰尚膳监,曰尚衣监,曰司设监,曰内官监,曰司礼监,曰御马监,曰印绶监,曰直殿监,皆设太监一人(正四品),左、右少监各一人(从四品),左右监丞各一人(正五品);典簿一人(正六品),又设长随、奉御(正六品)。”洪武三十年(1397);置都知监,设官如各监。

至此明代宦官组织十二监设置完成,永乐之后,极少变动。

宣德以后,司礼监逐渐成为宦官组织中的最高机关,排名顺序列于二十四衙门之首。司礼监的人1编制及职掌渐行扩大。以人1编制而言,其他各监均设掌印太监一人,司礼监则不同,设提督太监一人,掌印太监一人,秉笔太监若干人,随堂太监若干人,额设太监达十余人之多。以职掌而言,宣德以后,司礼监取得批朱权,“司礼今为十二监中第一署,其长与首揆对柄机要,佥书秉笔与管文书房,则职同次相,其僚佐及小内使,俱以内翰自命。”

宦官干政为有明一代之弊政,明代官修之政书多讳言此事。故有关宦官之设置沿革、组织与执掌仅见于清代官修之《明史》,明代官修最重要之政书《大明会典》反无记载。自弘治朝、嘉靖朝至万历朝,三朝纂修《大明会典》,均未述及宦官组织,应非偶然。《春明梦余录》曰:

嘉靖中,詹事霍韬等重修会典疏谓:“内臣监局官1祖训置职甚详,惟弘治年间儒臣失考,不及纂述,宜查洪武年间各监司职掌何如,1数何如,编列礼典,亦以礼制治之意也。”不报。嗣是屡修会典,无人议及矣。

明代纂修《大明会典》,均系由内阁大学士主持,内阁大学士如将司礼监等宦官组织列入《大明会典》之中,则不得不将洪武祖训载入,如此一来,势必引发内阁大学士与司礼监之冲突,为免生事,内阁大学士纂修《大明会典》

时,未述及宦官组织,应可理解。

司礼监组织较大,与其他各监不同,为便宜起见,兹分为(一)职官,(二)

相关机关两方面说明:

(一)职官

依《明史·职官志》曰:“司礼监,提督太监一1,掌印太监一1,秉笔太监、随堂太监、书籍名画等库掌司、内书堂掌司、六科廊掌司、典簿无定1。

提督(太监)掌督皇城内一应仪礼刑名,及钤束长随、当差、听事各役,关防门禁,催督光禄供应等事。掌印(太监)掌理内外章奏及御前勘合。秉笔(太监)、随堂(太监)掌章奏文书,照阁票批朱。掌司各掌所司。典簿典记奏章及诸出纳号簿。”

司礼监中又以掌印太监地位最崇,权力最大,故《明史·职官志》曰:“凡内官司礼监掌印(太监),权如外廷元辅(指首辅,即首席内阁大学士),掌东厂(太监),权如总宪(指左都御史)。秉笔、随堂视众辅(指内阁大学士)。”刘若愚《酌中志》亦曰:“以秉笔(太监)掌东厂,掌印(太监)秩尊,视元辅。掌东厂(太监)权重,视总宪兼次辅,其次秉笔(太监)、随堂(太监)如众辅焉。”

宣德以后司礼监的职掌由宫廷礼仪转为处理章奏及代为批红,这是明代政治制度的一大弊病,也是明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病。司礼监太监是皇帝的亲信,替皇帝处理政务,替皇帝批红。司礼监太监因取得了批红权,自然也取得了皇帝的最高司法审判权。司礼监太监“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权势显赫,可以说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明熹宗时,刘瑾被称为“九千岁”。故明人称:“司礼监太监是站着的皇帝,皇帝是坐着的皇帝。”

(二)相关机关

司礼监指挥监督之机关颇多,其中与司法审判有关者是文书房。

文书房也是内廷协助皇帝处理章奏的文书机关,其工作性质有类外廷之内阁,其重要性可知。关于其组织及职掌,《明史·职官志》曰:“掌房十1。掌收通政司每日封进本章,并会极门京官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阁票,在内之搭票,一应圣谕旨意御批,俱由文书房落底簿发。凡升司礼者,必由文书房出,如外廷之詹、翰也。”所谓搭票指司礼监之票拟。文书房不设掌印官,原应由皇帝直接指挥,实则由司礼监直接指挥。

又刘若愚《酌中志》亦曰:“凡每日票本奏下,各秉笔分到直房,即管文书者,打发本管公公一本,一本照阁中原票,用朱笔誊批,事毕奏过,才打发。”刘若愚认为:“此系皇祖以来累朝旧制,非止今日一家一人如此也。”

又曰:“凡每日奏文书,自御笔亲批数本外,皆众太监分批,遵照阁事中票本字样,用朱笔楷书批之。”

文书房掌房之地位虽次于司礼监诸太监,但职司机要,参与枢密,故掌房仍自视清要,与他宦官不同。弘治十二年(1499)九月,大学士刘健等言:

“朝廷有命令,必传之太监,太监传之管文书官,管文书官方传至臣等。内阁有陈说,必达之管文书官,管文书官达至太监,太监乃进至御前。”此处所称“管文书官”即文书房掌房是也,渠等承上启下,为内廷之枢纽,俨然如外廷之内阁学士。司礼监与文书房虽无上下隶属关系,但两者关系密切。

三司礼监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

明代司礼监是皇帝的秘书机关,因亲近皇帝,易受皇帝信任。皇帝授与司礼监批朱权,使其取得政治权力,其中当然也包含司法审判上的权力。这些出于皇帝授与的权力,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其为司礼监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

明制,各部院及直省司法案件题本奏闻皇帝后,皇帝应以朱笔将其裁决批示于题本之上,此称为“批朱”或“批红”。“批朱”或“批红”是皇帝的权力,是皇帝处理政务(含司法审判)的最高权力。但因各部院及各直省题本数量极为庞大,宣德以后,除少数题本皇帝亲批外,多数授权司礼监代为批朱。

司礼监取得批朱权后,司礼监诸太监“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故《明史·职官志》曰:“然内阁之票拟,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纲纪,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间有贤辅,卒蒿目而不能救。”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对于京师徒罪以上案件或直省徒流死罪案件有拟罪权。三法司对京师或直省案件拟罪后,以题本奏闻于皇帝。

内阁对三法司题本的拟罪意见,加票拟,一并呈送皇帝裁决。对于皇帝的裁决,司礼监有重大的影响力。大多数一般性的司法案件题本,司礼监可代表皇帝径行批朱,或依议,或驳回重拟,或迳行增减其刑。至于少数情节重大的司法案件题本,司礼监虽不能代表皇帝迳行批朱,但可向皇帝建议如何处理,仍具有重大的影响力。

明武宗正德十四年(1519),宁王朱宸濠反逆,明武宗亲统六师,剿除反逆。明武宗因无皇太子,甚至授与司礼监太监萧敬等人如同太子监国之权。

正德十四年八月丙寅,敕谕司礼监太监萧敬等曰:“其每日题奏本,惟升授文武大臣并紧关重大事情,待奏请旨。其余俱照依府部等衙门原奏复奏事理,发下内阁,从长议处拟旨,发外施行,毋致迟致。”由明武宗的这道敕谕,可以看出明代司礼监诸太监权力之大,远远超过历代宦官干政所拥有的权力。

四掌印太监等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权

司礼监掌印太监等另有因个人身份而拥有的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权,兹分述如下:

(一)奉旨会审大狱

明代京师或直省情节重大案件,虽均应由三法司拟罪,但拟罪之前,重大案件常由不同机关进行数次审讯。或由东厂,或由锦衣卫,或由五府、六部、九卿、六科、十三道等官审讯,情形不一。极少数特殊重大案件,皇帝甚至指派司礼监会审。司礼监奉旨会审大狱时,系代表皇帝,常主持会审,兹举例如下:

例一:弘治五年(1492),“(马中锡)召为大理右少卿。南京守备太监蒋琮与兵部郎中娄性、指挥石文通相讦,连数百人,遣官按,不服。中锡偕司礼太监赵忠等往,一讯得实。性除名,琮下狱抵罪。”

例二:嘉靖二十四年(1545)九月,楚世子朱英燿弑父,“诏司礼监太监温祥同驸马都尉邬景和、刑部左侍郎喻茂坚、锦衣卫都指挥使袁天章会镇巡等官往按其事。”

例三:嘉靖二十五年(1546),宗室奉国将军朱充灼等谋反,“上命械充灼等来京至午门前,命司礼监、驸马、五府、九卿、科道、锦衣卫官会审具服。

……充灼……俱令自尽,仍焚弃其尸。……张文博等三十人,俱依谋反律弃市枭首于边。”

(二)奉旨主持五年大审

五年大审的对象,原则上是京师未定案的各类人犯。关于五年大审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正统六年(1441),《明史·刑法志》曰:“内官同法司录囚,始于正统六年命(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寺卿)王文审行在(北京)疑狱,敕同内官兴安。(南直隶巡抚、工部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时虽未定五年大审之制,而南北内官得与三法司刑狱矣。”

明代内官(太监)起先得奉旨参与五年大审,后来则进一步得奉旨主持五年大审。

正统十四年(1449),“命(金)英理刑部、都察院狱囚,筑坛大理寺。英张黄盖中坐,尚书以下左右列坐。自是六年一审录,制皆如此。”

景泰帝景泰六年(1455),“命太监王诚会三法司审录在京刑狱。”成化八年(1472),“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由这二件事例可以看出司礼监诸太监逐渐取得主导五年大审的权力。

司礼监诸太监正式取得主持五年大审的权力,始于成化十七年(1481)。

《明史·刑法志》曰:“成化十七年命司礼监一1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由上述史料可以得知,京师各类人犯五年大审制度行于两京(北京及南京)。

成化十七年,五年大审形成制度。《大明会典》即曰:“凡在京,五年大审。”又曰:“(五年大审)自成化(十七年)开始。至期,刑部题请敕司礼监官,会同三法司审录。南京则命内守备会同法司举行。”成化十七年定制以后,正式形成由内官主持五年大审的制度。

五年大审时,“凡大审录,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内官)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谨。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杵也。”内官曾主持五年大审者,常引为毕生之荣耀。《明史·刑法志》即曰:“内臣曾奉命审录者,死则于墓寝壁,南面坐,旁列法司堂上官,及御史,刑部即引囚鞠躬听命状,示后世为荣观焉。”司礼监太监主持五年大审之事例如下:

例一:正德六年(1511)夏四月己酉,“命司礼监太监张永同三法司堂上官审录罪囚,敕谕永曰:‘朕惟刑狱重事,自古帝王必致谨于斯,朕嗣承大统,仰体上天好生之心,特别慎重,兹当天气炎热,恐轻重罪囚,或有冤抑,致伤和气。特命尔同三法司堂上官,从公审录,死罪情真者,候决。其情可矜疑,事无证佐,并应枷号者,详具以闻。徒流以下,减等发落,笞者并释之。’于是永会三法司具以狱谳,前后得可矜疑者六十一人,俱减死充军。其情重者,仍杖之百而遣之,免枷号者十有五人,依原拨发遣,以不孝告而有息词者七人,杖之百,俾归养,自首并笃疾放免者八人。”

例二:万历三十四年(1606)八月丙辰,“大审狱囚,释重辟七十一人,俱遣戍,余减等有差,应决赦者五百五十人,照旧监候。”

明代司礼监奉旨主持五年大审(最早为六年,后改为五年),虽然列入《大明会典》之中,但事实上司礼监诸太监奉旨主持五年大审之事,并不一定如期按五年一次的方式进行。有明一代,成化年间系如期举行五年大审,万历年间则鲜少如期举行。

(三)奉旨会审热审案件

热审的对象,原来是京师未定案的轻罪人犯,后来扩大到京师、直隶及各省未定案的各类人犯。关于热审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永乐二年(1404)。《明史·刑法志》曰:“热审始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寻并宽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谕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二千四百余人。……(七年)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成化时,热审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

自永乐二年至成化二十一年(1485),朝廷施行热审时,多系令三法司会审,有时或加入五府六部、六科给事中或锦衣卫等衙门会审。自成化二十二年(1486)起,司礼监奉旨会审热审案件,自此以后,热审形成制度。

《大明会典》曰:“成化二十二年夏,谕法司、两京,令司礼监太监、守备太监同三法司堂上官会审:……死罪情可矜疑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不许迟慢。”

热审自司礼监太监参与会审的制度形成后,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大明会典》曰:“每年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下刑部,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复将节年钦恤事,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照例审拟具奏。”

(四)管辖审理宦官犯罪案件

明初,宦官犯罪系由三法司管辖审理。例如刑部十三司中,浙江清吏司带管内官监、御用监、司设监等刑名案件;江西清吏司带管御马监刑名案件,湖广清吏司代管司礼监、尚宝监、尚膳监、神宫监等刑名案件。可见明初宦官犯罪案件系交三法司审理。

明代正统以后,司礼监权势愈来愈大,宦官犯罪案件逐渐不再由三法司审理,而是由皇帝依个案来决定宦官犯罪案件的司法审判机关。

弘治十三年(1500),刑部等衙门制定《问刑条例》,其中《职官有犯条例》

规定:“内官、内使、小火者、阍者等犯罪,请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纳米等项一例拟断,但受财枉法满贯,不拟充军,俱奏请发落。”这条条例在弘治至正德年间,大体上是被遵循的。上层宦官犯罪,皇帝多谕令三法司会审(如正德五年刘瑾案)。中下层宦官犯罪,皇帝多批交司礼监审理,但也有交锦衣卫审理者(如正德十六年涉及宁王案之华真案)。

宦官犯罪案件由司礼监提督太监管辖审理,弘治年间即已有之,嘉靖年间渐成定制。《明史·刑法志》曰:“嘉靖中,内臣犯法,诏免逮问,唯下司礼监治。刑部尚书林俊言:‘宫府一体,内臣所犯,宜下法司,明正其罪,不当废祖宗法。’不听。”宦官犯罪案件,由司礼监提督太监管辖审理的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末,他们成了不受三法司管辖审理的一批特殊分子。兹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弘治二年(1489)十月癸卯,“南京监察御史姜绾等既劾奏太监蒋琮罪,刑部请移文于南京法司窍实,琮上书自辩。……上命太监何穆、大理寺少卿杨谧、锦衣卫指挥杨纲偕往,绾等及琮更相奏诉,绾等凡四章,琮凡六章,皆付穆等劾治。”

例二:嘉靖八年(1529)十二月戊辰,“司香奉御李元芳以滥收亡赖,下司礼监论罪。”

(第四节)东厂

一序言

明代东厂是皇帝敕令设立的,由司礼监掌印太监(或秉笔太监)直接掌控的特务机关。东厂虽是特务机关,但因受皇帝信任及授权,其权力愈来愈大。除缉事衙门本来应有的(一)缉事(缉访、访缉)、(二)告劾(告言、告发)、(三)拘拿(拘提、逮捕)与缉捕、(四)监禁、(五)审讯(侦讯)、(六)移送审讯、(七)移送拟罪等权力之外,东厂还有(一)监视审讯及拟罪,(二)奉旨会审大狱等权力。

明代侦查与审讯并未截然区分,东厂本来应有的(一)审讯(侦讯)、(二)

移送审讯、(三)移送拟罪等权力,原即系有关司法审判的权力。东厂监视拟罪及审讯的权力,明显是干涉司法审判的权力。至于东厂奉旨会审大狱的权力,更是完完全全的司法审判的权力。无可讳言的,东厂是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一部分,自应加以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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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敌大小姐

    无敌大小姐

    当现代阴狠毒辣,手段极多的火家大小姐火无情,穿越到一个好色如命,花痴草包大小姐身上,会发生怎样的化学反应?火无情一醒过来就发现,自己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脱衣秀。周围还有一群围观者。这一发现,让她极为不爽。刚刚穿好衣服,便看到一个声称是自家老头的老不死气势汹汹的跑来问罪。刚上来,就要打她。这还得了?她火无情从生自死,都是王者。敢动她的人,都在和阎王喝茶。于是,她一怒之下,打了老爹。众人皆道:火家小姐阴狠毒辣,竟然连老爹都不放在眼里。就这样,她的罪名又多了一条。蛇蝎美人。穿越后,火无情的麻烦不断。第一天,打了爹。第二天,毁了姐姐的容。第三天,骂了二娘。第四天,当众轻薄了天下第一公子。第五天,火家贴出招亲启事:但凡愿意娶火家大小姐者,皆可去火府报名。来者不限。不怕死,不想活的,欢迎前来。警示:但凡来此,生死皆与火家无关。若有残病者火家一律不负法律责任。本以为无人敢到,岂料是桃花朵朵。美男个个很妖娆一号美人:火无炎。火家大少爷。为人不清楚,手段不清楚。容貌不清楚。唯一清楚的是,他有钱。有多多的钱。火无情语录:钱是好东西。娶了。(此美男,由美瞳掩饰不了你眼神的空洞领养。)火老爷一气之下,昏了过去。家门不幸,家门不幸啊。二号美人:竹清月。江湖人称天上神仙,地上无月。大国师一枚。美得惊天动地。火无情语录:美人好,尤其是自带嫁妆又会预测未来的美人,娶了。(此美男,由东de琳琳领养)三号美人:轩辕子玉。当朝七皇子,游历四国。一张可爱无敌的脸。单纯至极。火无情语录:可爱的孩子好,可爱又乖巧的孩子更好。可爱乖巧又不用给钱的孩子,娶了。(此美男,由刘千绮领养)皇帝听闻,两眼一抹黑。他的儿啊。怎么就这么不争气呢。四号美人:天下第一美男。性格不详,籍贯不详。火无情语录:谜一样的美人,她喜欢。每天都有新鲜感。娶了。(此美男,由告别的爱情li领养。)五号美人:天下第一名伶。火无情语录:解风情的美男,如果没钱花把他卖了都不用调教。娶了。(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六号美男:解忧楼楼主。相貌不详,身世不详。爱好杀人。火无情语录:凶恶的美人,她喜欢。娶了。(此美男由陈铭铭领养)七号美男:琴圣。貌如谪仙,琴音杀人。冷清眸子中,百转千回,说尽风流。(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夜杀:天下第一杀手。(此美男由静寂之夜领养)
  • 天极轮回

    天极轮回

    万界浩劫将至,旷世奇才层出不绝,演绎出一个波澜壮阔的修行大世。圣灵之体、修罗战体、极阳灵体、玄天神体、死灵之体等绝代体质纷纷出世,修罗血狱、六道轮回、万佛领域、绝灭杀境、时空折叠等盖世神通激烈碰撞,红尘大道、无情大道、轮回大道、杀戮大道、因果大道等三千大道巅峰对决……凌辰误入修行界,以一介凡体,与盖世天骄争锋,在血与骨中一步步踏足巅峰。恳请大家支持秀才另外的两本书《万道神尊》、《武破万古》,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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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三个都是穿越来的

    我是因为看了很多的穿越小说,也很想穿越。谁想我想想就能穿越,穿越就穿越吧,居然穿成怀孕九月的待产产妇,开玩笑嘛!人家在二十一世纪还是黄花一枚呢。这也可以接受,可是明明是丞相之女,堂堂四皇子的正牌王妃怎么会居住在这么一个几十平米得破落小院子里,她怎么混的,亏她还一身绝世武功,再是医毒双绝。哎。没关系,既然让我继承了这么多优越条件,一个王爷算得了什么?生下一对龙凤胎,居然都是穿过来的,神啊,你对我太好了吧?且看我们母子三人在古代风生水起笑料百出的古代生活吧。片段一在我走出大门时,突然转身对着轩辕心安说道:“王爷,若是哪天不幸你爱上了我,我定会让你生不如死的。”然后魅惑地一笑,潇洒地走了出去。片段二当我对着铜镜里的美人自恋地哼出不着调地歌时。“别哼了,难听死了。”一个清脆的声音响起。~~~接着一声尖叫紧跟着另一声尖叫。我用上轻功躲进了被子里.~~~"我和你一样是二十一世纪来的。”“你好,娘亲,哥哥,以后要多多指教。”来自两个婴儿的嘴里,我摸摸额头,没高烧啊。片段三“小鱼儿,我可是你孩子的爹,况且我没有写休书,你还是我的王妃。我会对你好的。”安王爷霸道地说道。“你们认识他吗?他说是你们的爹?”我问着脚边的两个孩子。“不认识,”女孩说道。“我们的爹不是埋在土里了吗?怎么他一点也不脏?”男孩问道。那个男人满头黑线。“对不起,我们不认识你。”说完拉着孩子转身就走。片段四“爹爹,这是我娘,你看漂亮吧?”南宫心乐拉着一个白衣帅哥进来问道。我无语中。“爹爹,你看我娘亲厉害吧?“南宫心馨拉着另外一个妖精似地男人走了进来。我想晕。“这才是我们的爹。”“才不是呢,这个才是”两人开始吵起来了。“我才是你们的爹。”安王爷气急地吼道。“滚一边去。”两个小孩同时说道。屋里顿时混乱之中。转头,回屋睡觉去了。推荐完结文《别哭黛玉》完结文《穿越之无泪潇湘》新文,《极品花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