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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1)

【学习目标】

了解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种类,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重点掌握治安调解。

【案例导入】

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2010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某开始交往。2010年3月,单某以感情不和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所致,遂通过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为给予了罚款处罚。

【基础知识】

项目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是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警告

警告是最轻微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情形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情况。警告具有谴责和训诫两重含义。警告的谴责性体现在,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警告的处罚,表明公安机关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和否定性态度。警告的训诫性体现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警告处罚,不仅是向其指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所在,对其进行谴责,而且要对其进行警示,训诫其不得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告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警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警告是针对违法者的精神上或者名誉、荣誉等方面所作的惩戒。警告不直接剥夺违法者的实体权利,但是会对违法者的实体权利带来一定的影响。警告与罚款、拘留比较,没有规定处罚幅度,没有一般警告、严重警告之分,也没有合并处罚的规定。

(一)警告的适用范围

警告主要适用于一些初次、偶然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认错态度较好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十条(分别是第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二、三十六、四十一、四十五、五十、五十八、六十三、七十五条)规定中的行为可以适用警告。

(二)警告适用的对象

警告适用对象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处罚从法理上划分属于行政处罚的申诫罚。

(三)警告与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的区别

警告与批评教育不同,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适用程序上;二是在适用的法律后果上。警告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代表国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的国家行政制裁。在形式上,警告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填写警告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在法律后果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六个月内曾被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警告处罚具有法律强制性,警告处罚的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批评教育与警告性质完全不同,被批评教育的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大多数可以是口头形式,没有法律强制性。

警告处罚与警告处分也有着本质的区别。警告处罚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方法,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它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外进行治安管理过程中所采用的处罚;警告处分是一种行政处分方法,它是行政机关以及合法组织在对内管理时所采取的一种处分,二者都有强制性,但前者是国家行政强制,后者却是单位内部的纪律强制。警告处分还可以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二者的依据、实施主体和适用客体都是不同的。

罚款

罚款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治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罚款处罚,其目的是通过罚款依法剥夺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以达到抑制其违法心理的产生,遏制其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预防和减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

(一)罚款的适用范围

罚款的方法比较灵活,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也不是所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适用罚款。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十二条规定(分别是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九、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五、七十四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行为不得适用罚款。

(二)罚款的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罚款的幅度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同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几种不同的罚款幅度,大致可分为:

(1)二百元以下;

(2)五百元以下和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3)一千元以下和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二千元以下和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5)三千元以下和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6)五千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四)罚款与相关措施的区别

1.罚款与罚金的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罚金则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处以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罚款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罚金是刑罚,属于刑罚中的附加罚。

(2)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罚金适用于触犯刑律的刑事被告人。

(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罚款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金由刑法规定。

(4)两者的适用主体及程序不同。罚款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决定并执行;罚金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判处。

2.罚款与民事责任中损害赔偿的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罚款也不同于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罚款是治安行政处罚,罚款的款项上缴国库,而民事赔偿不是处罚,民事赔偿是对被侵害人的经济赔偿,赔偿应该给予受害人。

(五)适用罚款应注意的问题

在执法实践中适用罚款处罚决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罚款应注意单处与并处的条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单处和并处的规定非常明确,凡条款中注明“可并处……元以下罚款”的,表示对该行为罚款可以和其他处罚并处,凡条款中注明“处……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的,表示对该行为只能单处,不能并处。

2.要防止以罚款处罚代替批评教育。

由于罚款处罚是一种经济制裁,被处罚人或多或少在内心会产生不满情绪或对立态度。要避免和减少消极情绪的产生,因此在罚款过程中,必须坚持教育疏导,要严格依法告知,说明违法事实和处罚的理由、依据,使当事人明确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心服口服法的接受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引以为戒,不致今后再犯。

3.决定罚款应当考虑被处罚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如果罚款数额偏大,或是明显超出被处罚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不但难以执行,而且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4.防止罚款代替拘留处罚。

在现实当中,一些人由于其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理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但自视财大气粗,提出要求不拘留,宁愿多罚款。实践证明,针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这一心理状态,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则更能发挥行政拘留的惩戒作用。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是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从法理上划分属于行政处罚中的人身自由罚。为了防止行政拘留的滥用或多家行政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处罚法特别规定,行政拘留处罚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为了对人民负责,防止由于随意运用拘留处罚而造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损害,各级公安机关对拘留处罚的运用应当慎重谨慎。

(一)行政拘留的期限档次

行政拘留的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拘留的期限分为三个等级: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何确定行政拘留的具体处罚,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态度等综合情况予以确定。且对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决定给予拘留处罚的,两种或数项合并相加执行拘留处罚,最高期限只能为二十日。

(二)行政拘留的适用对象

行政拘留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人。拘留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我国目前适用的拘留有三种: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应当明确,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性质、适用客体、实施主体上均不相同。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届时决定是否逮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对妨碍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

2.目的不同。

刑事拘留在于防止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等逃避侦查、审判或继续危害社会;司法拘留在于对妨害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行政拘留的目的在于惩罚和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3.适用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并交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

4.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适用的;司法拘留适用于妨害民事、行政诉讼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行政拘留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5.拘留的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一般为十至十四日,符合法定情形的最多不超过三十七日;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6.法律后果不同。

刑事拘留后可能会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如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也可能被释放,或者转变为治安管理处罚;被处司法拘留的行为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保证以后不再妨害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提前解除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立即解除。

7.执行场所不同。

被处刑事拘留的人收押于看守所监管;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都在拘留所执行。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指公安机关针对持有其颁发的某种行政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消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资格和权利的处罚。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亦即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审批后,允许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证书,如公安机关发给典当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目前,公安机关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还有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许可以及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许可等。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处罚从法理上划分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资格罚是指中止或者取消受处罚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以达到惩戒、制裁的目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

适用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这里所指的许可证,特指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不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其他行政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如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等,公安机关无权吊销。第二,应当正确区分“吊销”与“撤销”、“撤回”、“注销”的区别。“吊销”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处罚方法,而“撤销”、“撤回”、“注销”属于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即可。

对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表示不服的,可依据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由于吊销许可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公安机关应当查清事实,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谨慎、慎重地依法决定。对于因违法吊销许可证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

限期出境,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治安管理处罚。驱逐出境,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强迫其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治安管理处罚。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从法理上划分属于行政处罚中的人身罚。

(一)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因此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外国人。这里所指的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我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不能适用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

(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适用程序规定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执法实践当中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都只是附加处罚,它们应当与其他处罚并处,不能单独适用。同时,本法规定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只是“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适用,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都要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而是要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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