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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法律文书概述

【学习目标】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掌握法律文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了解法律文书的历史沿革。

【基础理论】

项目一法律文书的概念、特征

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的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行政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实务中按照法定程序,就具体案件或法律实务适用法律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件的总称。简言之,法律文书就是进行各种法律活动所依法制作的文件的统称。

法律文书的特征

1.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我国的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涉及诉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是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3.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制作,既要依实体法,又要依程序法。

4.法律文书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部分具有法律意义。

项目二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要有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意志制作,具体有:

(一)依法制作

各类诉讼文书在制作时首先要符合我国的三大诉讼法的要求,其次还要符合相应的实体法的要求。诉讼文书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刑事案件中适用各种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我国刑事法律中实体法的要求,又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如,制作仲裁文书应当依拓片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二)依照法定格式制作

各类文书制作必须依照权威部门制定的规范格式进行制作。如公安部制定下发的《公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等,这样就形成了我们制作各类法律文书的依据。

法律文书形成的格式性

所谓格式性,就是指文书在制作中许多部分形成了固定的、格式化的内容,把握这些要点,是正确制作法律文书的前提。

(一)当事人称谓的统一性

各类法律文书中,当事人是参与法律活动的主体,必不可少。关于当事人的称谓,在各类法律活动中,一定要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可随意书写。例如,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被称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罪犯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不同的文书中又分别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诉人等。诉讼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等。不同的称谓,反映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同的诉讼地位,因此,称谓要固定,不能混用。

(二)法律文书结构的固定化

绝大部分的法律文书均呈现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的固定结构,这是法律文书与行政文书的一个显着区别。法律文书的首部一般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及案件来源等。正文一般包括案件事实、基本证据、处理理由、处理结果或意见等。尾部一般包括署名、日期、交代事项、附注事项等。这是大部分特别是文字叙事类文书的基本结构,当然也有一些简单的文书会在这些固定结构中删减部分内容,形成结构不尽相同的文书。

(三)法律文书用语的成文化

法律文书中的许多用语是文书格式中统一规定的,不能更改。如一些文书的案由、案件来源部分,交代上诉权、申诉权部分及结束语部分和固定段落的领首语言等。例如,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各段领首语言分别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一审刑事判决书尾部交付上诉权的用语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法律文书内容的法定性

法律文书的内容是由法律、法规或文件规范的,而不是由制作主体主观决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说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对记叙犯罪事实应当讲明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叙述犯罪事实时“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犯罪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时的表现等内容,并以是否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

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性

(一)语言使用的专业性

法律文书语言使用的专业性主要是指对法言法语的使用,法言法语在法律文书中也称专业术语,它是法律对某一行为和事实的精确概括。因此要求制作文书时,凡是应当使用法言法语的必须使用,不能用其他词语代替。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有人将犯罪嫌疑人收押看守所这一情节表述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了,这很不准确。“抓”了到底是被刑事拘留还是被依法逮捕?又如,“被告人有投案情节”,投案是什么概念?投案和自首是两个概念,投案是主动放弃犯罪,接受国家审判才能构成自首,如果投案后,听说司法机关还要处理,又跑了,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当然不能称为自首了。还有就是前文所述的当事人的称谓一定要和法律法规相一致,也是语言专业性的要求。

(二)文字解释的单一性

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性的另一个要求就是语言文字必须具有单一解释的特点,无论是说明情况,还是叙述事实,或阐述意见,其语言表述只能有一种解释,否则将引起语言歧义,直接影响对当事人的最后处理,如“被告人张某某因抢劫三次被判刑”,到底是张某某因抢劫了三次而被判刑,还是因抢劫被判了三次刑,不得而知。

项目三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文书的制作是通过处理有关法律问题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如:民事判决书一经生效,就意味着当事人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而相应的当事人则行使一定的权利;批准逮捕决定书下达后,公安部门据此要履行逮捕的法律职能,犯罪嫌疑人将被依法收押,这都有力地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文书是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武器

凡属公开的法律文书,从制作到使用都体现了文书的法制宣传作用,例如:律师帮助当事人制作各类诉状,要向当事人宣讲法律的具体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作用;法官的公开宣判既是对当事人宣布处理结果,又是对旁听人及当事人各方进行法律适用的宣传等。

法律文书是全部办案活动的重要凭证

法律文书通常是办案活动的忠实记录,也常常是前一阶段诉讼活动的终点和小结,又是下一步诉讼活动的起点和文字凭证。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它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总结,又是审判工作的起点和开始依据。又如起诉状,它既是当事人之间纠纷结束后的总结,又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

法律文书是检验办案水平的重要标志

法律文书是全部法律活动的记载,一些重要的特别是总结性的法律文书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了办案人员的水平。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最终要有判决主文,为什么要这样判,而不是那样判?文书中肯定什么,支持什么,否定什么,反对什么,都应当于法有据、旗帜鲜明、态度明确,否则会影响办案人员的形象,进而影响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项目四法律文书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文书分为不同种类。

按制作主体分类

按制作主体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分为:公安部门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监狱法律文书,公证仲裁文书,律师业务文书,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提供的法律文书等。

按文书的功能分类

按照这个标准,法律文书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起诉类文书,裁判类文书,决定类文书,通知类文书,笔录类文书等。

按文书的形式分类

按照这个标准,法律文书可以分为:填空类文书,表格类文书,笔录类文书和文字叙事类文书。

项目五法律文书的历史沿革

对法律文书的研究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说它古老是指在古代我们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文书,讲到它常新则指对法律文书的研究从古至今从未间断过,探寻中国法律文书的发展历史,当然不能脱离中国古代灿烂的法制文化。我们先从字面上去了解和理解法律文书产生的历史条件。

法律文书产生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成文的法律,二是统一的可以记载的文字。

首先,“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和夏朝国家同时产生的”。古籍中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所谓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而乱政,在剥削阶级眼里就是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反抗。古人的这一条记述道出了中国法律起源耐人寻味的线索,在奴隶制时代刑是法的表现形式,“狭义的刑是指刑罚手段”①,两者是不可分的。但奴隶制的法律无论是禹刑,还是商朝的汤刑,“习惯法占重要地位,法律仍保持秘密状态,奴隶主推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政策”②。到了春秋战国时代,李悝集诸国刑典而制作的《法经》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距今已有2000多年。可见2000多年前中国已具备了产生法律文书的首要条件——成文的法律。

其次,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文字是商朝的甲骨文(考古发现),春秋战国时,各国纷纷出现了自己的文字,直到秦灭六国,统一中国的同时,也统一了文字,为法律文书的产生提供了第二个可能条件——统一的可以记载的文字,这也距今有2000多年了。

可以说中国古代距今2000多年前应该有法律文书的产生和出现,但由于作为文字载体的造纸术的发明在汉,因此,汉以前出现的法律文书只能从考古发现中探究。1975年陕西岐山出土的一件青铜器上铸有一篇铭文,专家考证其为西周晚期的一份判决书,这篇被称为“匜铭文”的文书是我们所看到的最早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文书了。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大量竹简,被称为“云梦秦简”,这其中包含着大量的法律文书的样式和例证。

但总的说来先秦至南北朝这段历史中,保留完整的法律文书很少。隋唐以来,大兴科举制度,在科举取士中有一项写判词(即现代的判决书)的考试,目的是通过选拔任用的“父母官”将来断案时要有一定的下判能力。唐朝着名诗人白居易应考试举子的要求,写了许多的练习文章,虚拟当事人为甲、乙、丙、丁,虚拟事实,然后下判。由于判词的内容是虚拟的,后人将其整编为“甲乙判”,也称“拟判”,以便和实判相区别,此举对科考举子影响很大,极大地推动了古代法律文书的发展。

到明清时代,法律文书的发展更加完备,出现了徐师曾的《文体明辨》,后来出现的《刀笔精华》之类的集子除判词外,还有不少诉状之类的法律文书。清末开始吸收外国制作法律文书的经验,沈家本所编着的《考试法官必要》中,还规定了刑事判决书的格式和写作内容,许多内容沿用至今。

民国时期基本沿袭清末法律革新时期的法律文书的格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负责管理人民法院包括诉讼文书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1951年,司法部制定了《行政文书格式》,各级法院基本按照《格式》要求制作各类法律文书。1980年6月,为配合我国第一部《刑法》

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司法部又修订了《诉讼文书样式》共8类64种。

199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下发了《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共14类314种。这几年又先后补充完善了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公安部于1998年5月14日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以前的格式作了补充、调整和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历时三年对以前几年的法律文书格式进行总结、补充和删减,于2002年1月1日起下发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共159种。

总之,法律文书从产生、发展到今天的成熟、完备,走过了一条不断探索、艰难曲折的路,随着法律的日趋完善,法律文书的制作将更加完备。

【思考】

1.请比较法律文书、司法文书和诉讼文书的异同。

2.我国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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