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宗教科学在蓬勃发展中,大量的宗教学著作对于什么是宗教,什么是宗教的本质和作用等等问题作出了许多回答,本文是用系统哲学来认识宗教的一种尝试。
“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精神,它的整个体系要求人们对每一个原理只是(α)历史地,(β)只是同其他原理联系起来,(γ)只是同具体的历史经验联系起来加以考察。”这样一种讲究整体、历史、联系和实践的哲学的真理性,已经为无数的科学成果所证明,并且极大地加强了人们改造世界的能力。人们已经不再把大千世界中的事物看成是彼此割裂的凝固的堆积物,而是看成一个统一的,在相互关联中变化的系统。而任何系统又是由其包含的不同要素组成,不同的要素形成一定的结构层次,既表现出历时的纵向联系,又处在共时的横向联系之中。运用这样一种科学的系统方法来认识宗教,就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出宗教的复杂而多层次的内容以及它同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也能够加深我们对宗教的作用和发展的认识,提高我们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
宗教既是社会系统的要素,又是包含复杂结构的系统
我们生活在其中的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宏观地观察世界,可以将其区分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两大系统。人类社会又可区分为经济、政治和精神三个系统。当代的宗教仅仅是人类社会精神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宗教同精神系统中的其他要素,如法律、道德、哲学、文艺等等既有密切的关系又由于它所包含的内容及其结构方式的特殊而与之相区别。正由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精神系统间都存在着密切联系,因此,宗教同较高层次上的自然界系统以及社会的经济、政治等系统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微观地看待成熟的宗教,它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宗教至少可以区分为宗教教徒、宗教组织和宗教思想三个小系统。在宗教徒这一小系统中又有群众教徒、专业教徒两大类。其中群众教徒系统又由无数个教徒群所组成,直至分解为社会宗教活动的最基础的细胞——教徒,他们以宗教作为精神依托,但并不以它谋生。其中有些人也可以成为社会上著名的宗教领袖,如居士、护法和执事等。专业教徒系统也分解为无数个专业教徒群,直至社会宗教活动的代表人物——宗教领袖,如主教、法师、天师等。在宗教组织系统中又有团体式和寺观式两类,两类宗教组织在组织职能方面均略有区别,但在组织教徒进行活动方面都是同样的。宗教教义思想无疑是一种唯心的世界观,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宗教教义思想和唯心主义哲学有过联系,然而,由于宗教思想与宗教仪式的联系,因而呈现出与唯心主义哲学完全不同的面貌。当然,在宗教仪式的系统中又包含着丰富的要素,如礼拜仪式、偶像崇拜、庙堂建筑等等,见图二。
图二宗教系统内部的三个小系统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有着密切的关系。宗教组织是由宗教徒组成的,宗教思想既支配宗教徒,又为宗教徒所丰富发展着。一定数量的教徒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在宗教仪式中崇拜神灵、信仰教义,这就是我们看到的宗教系统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一种实体出现的面貌,见图三。
图三宗教不仅和精神系统的各分支有联系,而且同自然界和社会的经济政治系统也有密切关系。正是由于自然界存在着令人发生畏惧或迷惑的现象,才使人产生了依赖感以及产生或接受了对之膜拜的教义思想和礼拜仪式;也正是由于人类社会中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以及一定的社会关系给人带来的灾难和痛苦,也使人们对社会产生敬畏和不解的迷惑,导致人们产生或者接受对之崇拜的教义思想和礼拜仪式。当然,任何宗教徒又都是某个国家、地区和某一民族的成员,随着民族文化和民族心理素质的历史形成,也使该民族的宗教形成了与其他民族的宗教不同的某些特点。
在思想史上,人们给宗教下过许多定义。从系统哲学的角度分析,人们可以发现,某些宗教的定义都仅仅是宗教系统中部分内容的反映,仅仅关系到宗教系统中的个别要素及其结构方式。
有人说宗教“是一种对看不见的超人力量的信仰”,宗教“是信仰上帝的专门系统,包括一组牵涉到上帝以及它同人和宇宙关系的教义”,这些定义仅仅概括了宗教教义思想系统的一些内容,它并没有完全勾勒出宗教作为社会实体的面目。
有人说宗教是“一套以神话作说明的宗教仪式”,“真正的宗教是对于上帝的感觉和体验”,这种说法只反映宗教徒的心理和认识的内容,作为宗教的定义都嫌狭隘。
对于宗教的本质,人们的分析也是各不相同的。有人说:“宗教是一种对理想生活的价值的探索,并且借助于它达到理想的生活”。但是,马克思指出:“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两种说法显然是针锋相对的,问题是怎样认识“本质”。恩格斯引用过黑格尔的名言“在本质中一切都是相对的”论述“本质”的真实性质,认为“正和负,它们只是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才有意义,而每一个对自己说来是没有意义的”。因此,系统的本质是由要素及其结构方式即关系决定的,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系统的多种要素及其结构方式必然导致多种对于系统的“本质”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也是多“本质”的。在阶级社会中,信仰宗教的既有统治阶级,又有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的宗教徒在生活上养尊处优,他们在宗教中不仅寄托对未来生活的追求,也依靠宗教规范自己的统治生活。而被统治阶级的宗教徒在宗教中确实寄托对自然界和社会的异己力量支配下无能为力的抗议和叹息。如果这些都是宗教的麻醉的本质,那么宗教的麻醉本质不仅有不同的内容而且也只是宗教系统中部分要素及其联系的反映。承认宗教的麻醉的本质并不能也不应该否认宗教可能存在的其他本质。而且,从系统哲学来看待本质,任何本质又是相对的、一定条件下的本质。因此,脱离宗教系统的多种要素和多种结构方式认为宗教的本质只能是麻醉,并且把19世纪中叶在德国所作的一种本质分析推衍为永恒的不变的本质分析,这不能不认为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
以系统方法来认识宗教,任何宗教都是由宗教徒、宗教组织和宗教思想组成的社会实体,是人类社会的精神系统的一支。它既反映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给人带来的苦难,也寄托着宗教徒对于现实苦难的抗议和哀叹以及对于理想生活的希望和追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宗教对于社会的进步产生过促进或者阻碍的不同作用。
宗教系统在不断演化中
我们生活在其中的世界正在不断演化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处在永恒的生灭之中。这是一个人们眼前都能看到的事实。无论是自然界或是人类社会,演化都是有规律的,但又不是像人那样是有意志的。因此,系统的演化只能是其要素及其结构方式间运动的结果。宗教系统作为人类社会的精神系统中的一种,同法律、哲学等精神系统一样也都处于演化的过程之中,这也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同时,它的演化也不是人的“意志”的表现。宗教系统的发生、发展、壮大和衰亡等演化过程,是在一定条件下它的要素以及要素间结构方式运动的结果。
就“一定条件”而言,宗教系统的演化和人类社会其他系统的演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恩格斯指出:“13世纪至17世纪发生的一切宗教改革运动,以及在宗教幌子下进行的与此相关的斗争,从它们的理论方面来看,都只是市民阶级、城市平民,以及同他们一起参加暴动的农民使旧的神学世界观适应于改变了的经济条件和新阶级的生活方式的反复尝试。”改变了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方式使宗教的神学世界观产生适应性的改变,改革旧内容,增加新因素,其标志就是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宗教改革运动以及披着宗教外衣的改革运动的发生。恩格斯没有进一步剖析“改变了的经济条件和新阶级的生活方式”怎样导致宗教系统的演化,但是他说过基督教“是在新宗派、新宗教、新先知数以百计地出现的时代,以一种我们完全不知道的方式在巴勒斯坦产生的”。 这里的“新宗派、新宗教、新先知”只能理解为宗教系统中多种要素的新变化。经济条件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宗教的多种要素演化出了新的成分,也正由于这些新成分的发展壮大以及与旧成分之间的斗争造成了宗教系统的运动,才使“改变了的经济条件和新阶级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导致宗教系统演化的实际作用。在这里,导致宗教系统演化的既是社会的条件,又是宗教内部的运动,是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既不应该看做是某个宗教领袖或者反宗教领袖的意志作用,也不能看做只是外部社会条件的作用。
就宗教系统内“要素间及结构方式间运动”而言,宗教的三个子系统也在随社会的发展而演化着。宗教教义思想在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社会矛盾的变化中不断增加新的内容;宗教组织在适应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中不断进行调整改变;宗教徒系统内新的群众教徒和专业教徒的增加、旧的淘汰以及宗教领袖的涌现和消失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宗教系统发生演化的体现。宗教系统的三个要素的演化,是相互关联的。宗教的教义思想和礼仪的改革,是宗教徒的需要,其中有些是宗教领袖对教徒的改革创造加以集中的结果。宗教组织的调整又是为了适应新的生活条件下宗教徒的生活习惯,也体现了宗教教义思想或仪式改革的成果。因此,宗教系统的三个要素之间,在一般情况下,对系统发展起关键作用的只能是宗教徒。另外,宗教教义思想、礼拜仪式以及宗教组织一旦形成往往又会成为民族和民俗文化的一种形式,能相对稳定地绵延连续下去。它们的改革只能依靠作为民族成员之一的宗教徒这一最活跃的要素才能实现。宗教徒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方式,提出了变化宗教的要求,在宗教思想和宗教组织中克服了它们的相对稳定性,改革宗教系统的各要素使之协调于新的变化了的社会条件,结果导致宗教发生了演化,这就是人们看到的宗教系统演化的面貌。恩格斯指出过:“基督教同任何大的革命运动一样,是群众创造的。”广义地理解这里的“群众”是指全社会的创造,狭义地理解当然是指宗教徒为了适应社会条件和生活方式的变革而像革命运动一样创造了基督教。但是,不论采用何种理解,指的都是活生生的“人”。
宗教徒作为活生生的“人”,同自然界以及社会的政治经济等要素都有密切的关系,这是因为宗教系统本是一个开放系统。宗教徒和非宗教徒尽管有着信仰的差异,但是,作为“人”的基本需要却是相同的,也就是他们“必须能够生活”,“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不论是宗教徒或是非宗教徒都必须在社会生活中确定自己的地位,并且由此决定他们的物质生活以及他们的包括国家、法律、哲学、道德、艺术观点的精神生活,当然也决定着他们的宗教生活。不同阶级的非宗教徒可能有不同的宗教观,而不同阶级地位的宗教徒的国家观、政治观、道德观可能有更大的不同。正如宗教观念必须由物质生产的方式来解释一样,宗教徒的宗教观也只能由他的阶级地位和物质生活方式来解释。宗教徒之所以成为宗教系统中最活跃的,也正是由于他们反映着社会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最新要求。把宗教徒理解为不食人间烟火、和人类生活格格不入的“异人”是不符合事实的,把宗教徒描写成除了“天堂”毫不关心人间的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等生活的“超人”也是不符合宗教系统的客观事实的。历史上有关宗教“异人”和“超人”的记载无不曲折地反映着当时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宗教系统的演化是有规律的。但其规律并不是宗教系统的意志。宗教徒是宗教系统演化中最活跃的因素,但是宗教的发展并不取决于宗教徒的自由意志。人们可以按照已经认识的规律,创造一定的条件促进或者阻碍宗教系统的演化,却不能随心所欲地扩大宗教或消灭宗教。有一种说法叫“社会主义不需要宗教”,如果这是一种哲学语言,那是哲学的谬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并不像人那样是有意志的,而且生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的“意志”并不能够代替社会发展的规律,更何况生活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还有一千多万宗教徒,他们并没有“不需要宗教”的意志,除非把他们排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允许有意志的人之外。如果这是一种文学语言,那么它仅仅表现出这位诗人的愚妄,因为被诗人斥为“不需要”的东西并不因为诗人意志的自我扩张而不复存在。
构成宗教徒要素的最重要原因是宗教心理
生活在社会中的宗教徒和非宗教徒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有无宗教心理。宗教徒之所以成为宗教徒,是因为他们有非宗教徒所没有的信仰。恩格斯曾经指出过人的宗教心理的内容和形式特点,他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人间的内容和超人间的形式就是人的信仰心理的特点。从宗教系统的内部结构来考察,由于宗教徒的活动是宗教思想、宗教组织得以存在的根据,而人的“宗教心理”又是宗教徒要素构成的最重要原因,因此,可以一般地认为“人的宗教心理”是宗教系统中最基本、最简单和最初的方程式。“人的宗教心理”潜藏着宗教系统的全部内容,也孕育着宗教系统的整个演化过程。“人的宗教心理”的产生是宗教系统历史发展的起点,宗教系统的最后终结可能也就是“人的宗教心理”的终止。
人的宗教心理并不是孤立的纯粹内心体验,它和自然界、人类社会系统等有着密切的联系。马克思说过:“在宗教中,人的幻想、人的头脑和人的心灵的自己活动对个人发生作用是不取决于他个人的。”自然界给予人类的灾害,生老病死给人带来的伤痛,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困惑以及社会弊病给人带来的苦难,这些都是宗教存在的社会原因,然而这些原因之所以成为宗教系统赖以存在的原因,正是由于它使宗教徒产生了对于这些不可控制的异己力量的“依赖感”和持续的畏惧感。在同样的异己力量面前,有人成了宗教徒,有人却没有成,其主要差别正是他们的心理上是否有“依赖感”形成。费尔巴哈说过:“只有依赖感才是表明和解释宗教的心理根源和主观根源的唯一正确而普遍的名称和概念。”
人畏惧的异己力量可以是自然界系统的,也可以是人类社会系统的。然而,人的畏惧心理作为心理系统的要素,同样,随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而在演化之中。经验表明,人发生依赖感和畏惧心理的频率同异己力量的数量多少和对人控制力量的大小呈正比例。人的依赖感和畏惧的程度同人对自然界和社会系统的认识和控制程度是呈反比例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人类社会的氏族制度时期,“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这也就反映在幼稚的宗教观念中”。即:全民信仰万物有灵,崇拜一切不可理解的自然现象和自然体,企图依靠巫术来沟通人神的往来关系,祈求神灵的恩赐和保护,等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对于自然界的支配程度逐渐提高,人的依赖感和畏惧心理的内容和程度也有很大的变化。与氏族时期的全民信仰宗教相比较,不信仰宗教的人或者信教不坚定的人也逐渐增多。不论是当代的社会主义社会或者资本主义社会,人们对于异己力量产生依赖感和畏惧心理的范围比起各自的过去都有所缩小,因此,当代人产生宗教心理的机会也相对地趋于减少。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扎根于人本身固有的动因之中,也就是扎根于人的需要之中,因此,人的需要也是人的心理活动的原动力。一个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需要,并且形成一定的层次。费尔巴哈说过:“没有需要,便没有依赖感。”需要之所以和依赖感挂上钩,就是因为人的“意志与能力之间、愿望与获得之间、目的与结果之间、想象与实际之间、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对立或矛盾”。当人们只是在意志、愿望和想象中能够不受限制和无所不能,而在能力、获得和实际上只能是有条件和有所不能的时候,当人们只能在想象中破除“对立或矛盾”并且因而对某种力量产生依赖和崇拜的时候,需要就会导向宗教。从宗教心理来分析,宗教的出发点及其最后根据是人的幸福欲。今天的宗教徒都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他们对于幸福的追求,有企图实现而无法实现的部分,这就可能产生“依赖感”,也有依靠自己的力量而能实现的一部分,由此,有些人也自然会产生对生活的“自主感”。他们既是宗教徒,幻想着“超人间的力量”,同时又是普通人,把握着人间的现实利益。因此,有宗教心理的宗教徒同时又具有非宗教的心理活动。一个宗教徒在社会生活中同非宗教徒一样具有完全相同的思维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宗教徒生活的多元化,为宗教生活和一般社会生活之间的交流提供了基本条件。社会思想对于宗教教义思想持续的影响,社会的风俗习惯对于宗教礼仪的影响,社会文化对于宗教文化的影响,以及宗教思想、文化对于社会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和渗透,无一不是通过宗教徒的多元化的思想和生活而产生的。另外,宗教徒的劳动实践的本身又是对幻想中的超人的恩赐观念的限制,他们在生活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本身又是对寄托于神灵的宗教感情的限制。因此,人的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多层次性客观上必然从思想上和感情上限制了人的宗教心理的滋长。人的现实生活的物质需要作为一种心理的驱动根源必然导致宗教徒在现实世界中寻找一种实际的满足。对于像汉民族这样有务实特点的民族,宗教徒在现实世界中寻求真正的实惠更是普遍的心理特点。在近几年中,我国的个别地区出现了宗教徒数量暂时增长,其原因十分复杂,而主要的也只能是当今社会生活中某些让人产生畏惧心理和依赖感的条件有所增长的缘故。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展现,政治生活的健康,物质生活的改善,精神生活的充实,导致人们产生宗教心理的社会条件逐渐减少,我国宗教系统在社会主义时期的演化就会趋于正常。以为宗教系统会无限制膨胀的看法,无疑是对于宗教系统最基础的方程式,即人的宗教心理缺乏科学的分析,以及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健康发展缺乏信心的缘故。
关于宗教系统工程
宗教系统作为一个关系到千百万教徒的社会实体能否加以管理,或者需要不需要管理,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际问题。在中国宗教发展史上,随着宗教的逐渐成熟和系统化,封建朝廷早就设置专官,建立机构,掌管宗教事务。就我国社会主义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言,事实上对于宗教系统的管理过去存在着,现在也进行着,今后还会继续下去。
宏观地观察宗教系统以及对它的管理,是为了把系统工程的方法应用于构筑宗教系统工程。当然,这里的“工程”丝毫不是“建筑物”或“机器”的意思。宗教系统工程作为一种社会工程,除了运用自然科学的发展的理论成果以外,最终还将可能使用电子计算机来处理宗教系统内的某些现象和关系。但是,在目前的条件下,宗教系统工程的设计主要是让我们对宗教系统以及与其系统间的关系作出层次性分析,构筑出符合实际的严密的体系结构,保证宗教系统的健康发展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完满落实,使系统与系统、部门与部门、层次与层次之间互有联系而又互相区别,既界限分明,不重叠交叉,又不相互抵触、相互违反。因此,就其研究方法而论,目前仍然是经验性的。其成果仍然只能是理论的构想。我认为,对于宗教系统的管理,大概有以下内容:
第一,宗教徒和宗教组织在爱国爱教思想指导下管理本教的事务,例如,开展宗教活动,安排教职人员,团结联系教徒,开放寺庙教堂,经营宗教产业,培养青年教徒,出版宗教书刊,同国内外宗教界的朋友进行友好往来等等。
第二,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加强爱国统一战线,认真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团结爱国的宗教界人士,对于全国和各地、各时期的宗教政策及其落实重点做出决策。
第三,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有关宗教的法律、法令和制度。它的宗教工作机构掌握宗教现状及宗教政策落实的情况,监督政府机关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督促和帮助宗教政策的全面落实。
第四,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的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或者在民族事务机构中设立了管理民族宗教的部门。它们在宪法和有关法令的指引下,按照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宗教工作机关的督促和帮助,吸收政治协商会议的批评建议,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宗教界人士对宗教系统的管理,与宗教界人士平等协商、合作共事,密切联系信教群众,帮助广大宗教徒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道路,等等。
第五,政治协商会议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中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和一切爱国力量共同协商有关国家大事、有关方针政策等许多工作和问题的重要组织。它既是宗教界爱国人士同党和政府有关宗教管理部门的干部直接协商、沟通关系、取得协调的渠道,又是宗教界人士发挥监督作用,调查情况,帮助政府和各爱国宗教组织共同落实宗教政策,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的一种形式。因此,它在我国宗教界爱国人士中一直有很高的威信。
宗教系统的存在和演化是有自身客观规律的。宗教系统演化的基本特点,是稳定性、排他性和社团性。稳定性指宗教系统一旦形成后,宗教徒信奉的宗教教义以及神灵偶像能长期稳定。即使是分属于不同阶级的宗教徒在同一宗教内其信仰内容有相当差别时,其宗教形式仍能保持不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系统的有序变化是缓慢的、渐变的,并且往往是不为人察觉的。另外,宗教系统作为一个实体是由信仰相同的宗教徒所组成的,因此形成了一定的社团性。不同宗教的信徒对于异教往往持有排他情绪。因此,中国历史上也曾多次出现过全局性的佛道斗争,尽管中国历代统治阶级中的大多数执行三教共存的政策。宗教系统这种稳定而排他的有序演化的特点至今仍然保持着。对于宗教系统的管理就只能使宗教系统有序演化,而保持宗教系统的有序演化又只能尊重这些特点。如果我们轻率地改变宗教系统的稳定性或社团性,企图用外部力量想当然地发动所谓宗教内部的改革,或者主观地企图扩大或消灭宗教都会造成宗教系统盲目发展的恶果。另外,如果有人从宗教外想轻率地插手宗教系统内的事务,改变宗教系统的结构,也会造成破坏宗教系统有序演化的恶果。只有“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是保护宗教系统有序演化,努力创造演化的客观条件直至终结的唯一正确的政策。这一基本政策反映了宗教徒和非宗教徒作为社会公民争取平等的愿望,也反映了人们已经认识到宗教系统只能按照自身的演化规律而不是在外力干预下演化的客观必然性,它符合宗教系统有序演化的客观要求,能保证宗教系统健康地而不是盲目地发展直至消亡。
国家政权机关对宗教系统的管理,是宗教系统接受到的最主要的最直接的外来信息。当然,“信息”不能仅仅理解为“情报”和“消息”,而应该理解为宗教系统和其他系统间互相联系的一种形式。向宗教系统输入的信息对于它的演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宗教事务机构包括在民族事务机构中的宗教部门,向宗教系统输入了大量健康的信息,并且在宗教系统和其他系统之间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取得了大量成绩。其主要表现在:督促检查并落实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文件;检查并推动和宗教有关的房地产、工厂企业、文管和园林等企事业单位尊重宗教界的正当利益;协助各宗教团体恢复并且开展工作;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了解情况,研究问题,交流宗教工作经验等等。在宗教事务机构和宗教系统的关系中,宗教系统无疑应当接受领导。因为,正确的领导给予的“信息”都有助于宗教系统稳定而有序的发展。但是,在从1957年到1966年期间,宗教系统曾逐渐成为宗教事务部门加以限制、削弱的目标。“左”的做法导致了干扰和破坏宗教系统稳定发展的严重后果。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国家政权机关对宗教系统的管理应该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而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正是这一正确管理的前提条件。爱国的宗教界人士绝大多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他们同广大的宗教徒有十分密切的精神联系,宗教徒生活离不开他们,而且他们又都较有知识以及有广泛的国内外社会联系,特别是在某些少数民族中,爱国的宗教界人士往往是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的代表人物。尊重他们,让他们有主持自己的宗教活动的权利,能按照宗教教义和传统管理宗教,使广大宗教徒团结在他们周围,是保护宗教系统有序演化的关键。如果不尊重宗教界人士对宗教系统的管理,必然会挫伤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积极性,使宗教系统成为所谓“官办宗教”,干扰宗教系统的有序演化。当宗教徒不再团结在爱国的宗教界人士周围时,就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引领到不健康的宗教生活中去。另外,除了以削弱宗教系统为目标的包办代替外,随着党的宗教政策的落实,又有一种过于热心插手宗教内部事务的倾向,这就从另一方面干扰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政府主管宗教事务机构的干部如果能够深入理解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深入认识宗教系统的客观规律,密切地联系信教群众,同宗教界人士平等协商,合作共事,就能有效地管理宗教系统。
党的统一战线部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宗教工作机构同宗教系统的关系,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同宗教系统的关系,政治协商会议的宗教工作机构同宗教系统的关系,这四种关系应该是有区别的。党的统战部门应该在高层次上着重于从理论和政策方面掌握宗教系统发展的趋向,制定决策,团结爱国的宗教界人士,关心和督促政府事务部门具体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目前有些地方把党的统战部门和政府宗教部门的宗教工作混同起来,变决策为事务,变督促为操办的情况是不适当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的政治协商会议的宗教工作机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前者制定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后者提供大量建议、咨询意见和情况,推动了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党政系统和社会各界都来关心宗教系统的稳定而有序的发展无疑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大好事,但是,有关宗教政策的落实事事都由“四大条”(即四个部门)同时出马,不是同时出马就办不成事,这只能是近几年的特殊情况。长期地让不同层次的系统在同一层次上重复工作,就会出现互相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统战、人大和政协的宗教工作的机构,从理论和政策的高度,从法律制定等不同方面,保护宗教系统稳定而有序的发展,调节宗教系统和其他社会生活系统间的关系,有力地指导和组织社会各部门,包括政法、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群众都来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了解宗教和宗教徒,这些恐怕是更为迫切而重要的事情。只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才能保护宗教系统的有序发展。
宗教系统最基本的要素是人的宗教心理,植根于人的“依赖感”和“需要”。这种宗教心理既是成熟的系统宗教的基本要素,也是一些初级的无系统的流传于民间的迷信活动的起点。诵经、拜佛、烧香、礼拜、祈祷、弥撒、受洗等等都寄托着宗教徒的“依赖感”和“需要”;驱鬼治病、扶乩通神、相面揣骨、占卦算命、阴阳风水等等也都寄托着迷信者的“依赖感”和“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宗教徒和迷信者的“心理”是相通的。对于一些并不依附于宗教的迷信违法活动,国家制定了法律给予惩治和打击,必须依法给予取缔处理。另外,在某些情况下,正当的宗教活动也可能会和某些迷信活动一时纠缠在一起。对于这些现象,放弃管理、无所作为的态度是错误的,但是根据宗教系统发展演化的特点,这种“管理”必须适当而有分寸,那就是,除了触犯刑律的以外,一般都应该依靠宗教界爱国人士,发动宗教徒自己动手鉴别和抵制来稳妥。这样既可以提高广大宗教徒遵纪守法、爱国爱教的觉悟,又不易为别有用心的人搬弄是非,混淆黑白,不至伤害一般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另外,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宗教界对外联系的日益发展,国际宗教反动势力,特别是帝国主义宗教势力,也力图利用各种机会进行渗透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的敌对宗教势力的渗透,除了有国家安全部门的坚决打击外,也要依靠宗教界爱国人士的高度警觉和严密监视。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在宗教系统的管理工作中,要接受党的领导,坚持爱国爱教的方向,不断协调和“四大条”宗教工作机构的关系,注意充分发挥宗教组织的作用,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在教义思想和宗教活动中,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新生活的要求,发扬宗教的积极方面,抑制其消极作用。从宗教系统演化的特点以及历史的经验教训来看,对于宗教系统的管理的最优方法是,让输入宗教系统的各种信息都通过宗教系统中最活跃的要素,即宗教徒,特别是他们的代表人物,即宗教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