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779200000020

第20章 隋唐法律制度(4)

自汉朝确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思想以来,历代封建王朝定律都把儒家的礼治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唐律也不例外,因此有人认为“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这说明唐初定律是以礼为主,依礼以为出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把礼义道德规范直接纳入法律,把札的规定改为法律条文,使儒家学说法典化、制度化。唐太宗曾说:“失礼之禁。著在刑法”,这就是说,凡是违反礼义道德的行为,如果触犯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就被法律宣布为违法犯罪的行为,而要受到一定的刑事惩罚。另一方面,立法者直接引用儒家的经典作为立法的根据,或用儒家的学说来阐释立法的理由。例如永徽时修定律疏,作者们完全取儒家的经典,即所谓《诗》、《易》、《礼》、《春秋》的基本精神来注解唐律,使礼与法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这是唐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唐律以礼为主,并不意味着排斥法家的学说。特别是在对被统治阶级的镇压手段上,一方面摒弃了儒家的“罪人不孥”,不“以族论罪”的主张,同时又把商鞅的族刑连坐法继承下来,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武器。可以看出,唐律是一部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兼收并蓄、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典。

(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是在唐初封建统治秩序相对稳定、封建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背景下制定的。它充分吸收了各朝封建立法的经验和封建律学长期发展的成果,在立法技术上趋于完善。

首先,在篇章结构和体例上、整个法典前后呼应,各篇、各条之间紧密相扣,从整体上看显得极为紧密与严谨;其次,在名例律中关于“本条别有制”“举重以明轻”等规定,在当时条件下都是极为恰当、科学和严密的;再次,唐律中的“疏议”具体、详尽、简明的语言解释每一个条文、每一制度,补充律文,阐明律意,使整个法典显得更为科学与完善。可以说,唐律是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同时,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世界文明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第一,唐律是一部集众律之大成的法典。唐律是秦汉魏晋以来数百年间封建立法、司法经验的集中总结,也是自夏商以来数千年间法律文化的结晶。在唐律之中,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切优秀成果。前代各朝关于五刑、十恶、八议等封建刑法原则、刑罚制度在唐律中最后完备化、制度化,历代的法律理论成果也被很好地吸收、利用。在《疏议》中,对各种制度由来的阐述,就体现了对前朝各代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扬。

第二,唐律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典产生了深刻影响。唐律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刑事立法提供了样本。唐律的基本精神,也同样贯穿于后世各朝法律制度中,正如元人柳赞《唐律疏议序》说:“然则律虽定于唐,而所以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者,其可画唐而遽止哉……非常无古,非变无今。然而必择乎唐者,以唐之揆道其中,乘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这说明唐律对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着继往开来的深远影响。宋朝“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朝《至元新格》二十篇,同于唐律九篇,其他如八议、十恶、官当等制度,也都沿袭唐律的规定。明初制订《大明律》时,“今制宜遵唐旧”。唐律对《大清律例》也有明显的影啊,“凡唐律篇目有完全沿用者;有唐律合而今分者;有名稍异而实同者;有分析而类附者……”总之,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在中周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三,唐律是一部有着厂泛世界影响的法典。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所以其影响所及不仅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六卷,共分为十二篇,其篇目与次序一如唐律,而且律文内容也多相似,只在某些方面略作省并而已。如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等。在朝鲜,“高丽一代之刑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罚种类和对特权阶层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古代历史上颁布的《刑法》和《国朝刑律》,基本上都是“遵用唐宋旧制,但其宽严之间,时加斟酌”,《鸿德刑律》,则以隋唐制为断罪化一的准则,并且,要求“历代遵行,用为成宪”。所以唐律也和唐朝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一样,在古代历史上大放异彩,并且在世界法律发达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六节)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唐朝的司法机关,在中央设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来行使封建国家的审判权。

1.大理寺

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对徒刑、流刑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判决后直接报请皇帝批准后才能生效。此外,大理寺对刑部移来的地方死刑疑案有重审之权。设卿、少卿为最高司法长官。

2.刑部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主管司法行政事务以外,还负责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地方判决徒刑以上案件的复核。在复核中发现疑点时,流徒以下的案件可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自行复判,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上报皇帝批准。

3.御史台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也可以参与审判,并可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

上述三个执法机关,如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做“三司推事”。此外,皇帝还经常根据案件的情况,命令非司法机关参加审判。

自秦汉以来,中央司法机关由一而分为三,并使它们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这说明封建司法制度更加严密和完备,而中央司法机关审判权分散,也反映了皇帝对司法大权控制的加强。

(二)地方司法机关

唐时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州县行政长官兼理,不过辅助地方行政长官、专门主管司法审判的属吏有所增多。县以下的乡官、里正、村正对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审判权。

二、诉讼和审判制度

(一)控诉

1.限制控诉

唐律对诉讼,采用严格限制自诉的原则。除谋反叛逆以外,子孙不得控告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部曲、奴婢不得告主及主之亲属;在狱的囚犯除狱官虐待等事外不得告举他事。禁止以卑告尊。

2.严禁越诉

唐律禁止邀车驾告不实和越过地方机关而向上级机关诉讼的行为。“凡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

(二)审判

唐朝司法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口供是判决的基础。为了取得被告的口供,法律准许采用刑讯手段,并将拷讯制度化。如,法律规定,法官拷国不得超过三度,总数不得超过二百。在此限度内拷四至死,不论;如超此限而拷四至死者,法官徒二年。事实上,这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主义的限制,在实际审判中很少具有约束力。

(三)复审与死刑复核制度

1.复审

罪犯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在一般情况下,不准越级上诉。凡不服县判决的,可上诉至州;不服州判决的,可上诉至尚书省,由“左右丞为详之”,再不服可以向“三司陈诉”。接受上诉的司法机关必须认真详细进行复审,违者,答五十,如系死罪则杖一百。

2.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是唐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断狱律》规定:“诸死罪囚,不得覆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及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疏义》中规定,凡是执行死刑的罪犯,须复奏皇帝三次,经批准后方能执行。唐太宗以后,又确定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日复奏,决日又三复奏。

唐朝的死刑复核制度对于避免冤狱泛滥起了一定的作用,所以不失为封建统治阶级一宽刑慎罚”的一项具体措施。但是法律规定,对那些直接侵犯封建政权的最危险的犯罪,一复奏即予执行,则充分说明了唐律司法镇压的重点。

(四)执行与录囚制度

1.执行

对判决的执行,笞杖刑的判决在县执行。如系怀孕妇女,须待产后一百日方可执行。徒罪以上的判决,要向罪犯及其家属宣告,并由犯人亲自写服辩书,以免反复。徒刑的执行,在京师则男犯送将作监,女犯送少府监服劳役。在州县,则送当地官府服劳役。判处流刑的罪犯应立即押送配所,否则稽留一日答三十,三日加一等。对于死刑的执行,报皇帝批准。死刑执行的时间,沿汉制应在所谓天有肃杀之气的秋分以后,如在立春至秋分万物孕育生长期间执行死刑者,徒三年。

2.录囚制度

始于汉代,唐朝自高祖时,成为定制。录四制度,是由皇帝亲录囚徒,凡被录之囚徒,多数被宽宥,或降刑,或免刑,兼有近代减刑、缓刑或假释的意义。

在唐代,除皇帝直接录囚以外,作为定制的还有大理寺“折狱详刑”,非定制的,由监察御史巡行各州县,以录囚徒,平反冤狱。

(五)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根据唐律的规定,司法官吏在判决案件时必须依法定罪和判决,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人者,以故失论。”这是唐朝审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封建法制原则,反映了唐朝中央集权的加强,对防止司法官吏滥用权力有一定的作用。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唐时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也进一步完备。

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一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主要职责是监察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官吏的行为是否合法,同时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库府出纳。所以监察机关被称为“耳目之司”,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是封建国家监督法律执行的机构。

唐时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和察院,改变了魏晋以来的因事设职、权限不清的状况,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组织得到进一步扩充。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并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由于侍御史的职权重要,因此在诸御史中地位最高。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掌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威仪和尊严为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御史若干人,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品级最低,但权力很大,任务极重,是皇帝派在地方上的全权代表。监察御史仍按汉代“六条问事”进行纠弹,唐玄宗时制定专门的法规——《六条法》。

同类推荐
  • 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最新法律法规为您解答生活中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恋爱中的花销属于债务吗?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判离婚吗?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可随母亲吗?怀孕或刚分娩后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为公婆欠的钱,离婚时也要偿还吗?为什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6个月违法吗?企业不签合同可获双倍赔偿吗?业主被盗物业要赔偿损失吗?景点逛少了,旅行社要赔钱吗?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是多久?不给发票可以不埋单吗?网上证据公证保全才有效吗?婚纱照丢失,可获精神损失赔偿吗?实物与说明书不符可获赔双倍吗?赠品有问题也能获赔吗?
  •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争议范围不断扩大,是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直接原因。在《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全国5000万国有企业职工均有固定的身份,“单位”一词依旧盛行。1998年,国企开始大量裁员,5000万名国企职工的绝大多数被推向市场,劳动关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今,不仅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走向了市场,另有至少1.2亿农民工加入其中,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空前壮大,这一系列的新劳动关系,都需要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调节。根据测算,目前已有九成以上的劳动关系在按市场法则行事。而这些关系,需要新的法律调整和规范。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系列丛书将为广大经理人搭建出走向成功的知识阶梯。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分必备法律知识和合同写作范本与合同管理两篇,主要介绍了法律基本知识、合同法、金融法律知识、会计法、税法基本知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交易秩序法、价格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常用经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范本、合同管理等二十章内容。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热门推荐
  • 异世争雄

    异世争雄

    看一个修真者来到异界,携带者众多武器,从而走上争霸的道路……
  • 30岁前要学会的33堂礼仪课

    30岁前要学会的33堂礼仪课

    礼仪小至影响一个人的形象和声誉,大至决定一个人的前程和命运,礼仪上的一点小小的疏忽,都会为你带来危害和麻烦,使你的形象一落千丈,事业功败垂成。30岁是一个人成长中的标志性阶段,如果你30岁前还没有掌握相关的礼仪知识和准则,30岁后你在人生的各种场合将会举步维艰。本书总结出了最重要的33堂礼仪课,解说了仪表礼仪、社交礼仪、谈话礼仪、应酬礼仪、用餐礼仪、生活礼仪、商务礼仪、职场礼仪等生活中必须要接触的所有礼仪规范,让你在趣味而活泼的礼仪课堂中,领略礼仪的魅力,学习礼仪的知识,在潜移默化中塑造自己的优雅形象,提高自己的礼仪技能,在30岁后的人生中用礼仪走遍天下,赢得一切!
  • 归元诀

    归元诀

    抱恨终生?碌碌无为?这是被废天才徐洪应该做的?不!偶然间得到的归元诀,让他重新成为天才!天地万物,皆可炼化;万千法诀,皆为我用!境界飞速提升,凭借霸气、不羁、和归元诀的妙用,徐洪纵横修真界无人可挡!肆无忌惮的他却没有感觉到黑暗中的危险,面临重重困难,他能否登临绝巅,开辟属于自己的时代?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任正非这个人

    任正非这个人

    华为是一家十分独特的企业,其分散的股权结构、出众的国际市场业绩以及对自身形象和战略的严密保护,使得华为成为一条罩上了神秘面纱的“中国龙”……
  •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宝庆十九年春,大佑国皇太子大婚,大将军之女入主东宫。一个不是淑女的将门千金遭遇一个不是文韬武略的中庸太子,到底是佳偶天成,还是冤家路窄?成婚一年不足,太子忽然休妻。迷影重重,生死茫茫,这样一来,还是不是大团圆结局?
  • 血色谜情

    血色谜情

    《血色谜情》由奥斯汀·弗里曼编著。《血色谜情》讲述了:保险箱里的巨额钻石离奇失踪,除了一张印有清晰血指纹的自纸,毫无线索。 而犯罪的证据全部指向保险箱主人的侄子诺柏·霍比。看似铁证如山的案件却被医师桑戴克看出了破绽,他发现失窃现场留下的指纹有一条S型的空白,这或许会是案件的转折点和突破口,于是他和搭档里维斯深入霍比家族进一步取证,正当案情渐渐明朗,真相即将浮出水面时,一双从浓雾中伸出来的手将他推向了疾驰的马车。
  • 胡雪岩官商智慧全集

    胡雪岩官商智慧全集

    被誉为“旷世不遇的商贾奇人”的胡雪岩,白手起家,纵横商场江湖之间,出入朝廷庙堂之上,创建起庞大的“商业帝国”,既富且贵,当然有许多常人所不及之处。每天汲取一点他在经商、处世、做人、用人等方面的智慧,能帮助我们在职场上左右逢源,游刃有余,商场上风生水起,立于不败之地。
  • 私奔:我在泰国红灯区的十年生死

    私奔:我在泰国红灯区的十年生死

    那年我 33 岁,虽然只有 33 岁,却已经有了 13 年的婚龄。我结婚结的早,20 岁结的婚,21 岁生的儿子。那时候太年轻,对婚姻总是充满无比的渴望,可一旦真走进婚姻,却发现柴米油盐的婚姻和想象中的婚姻根本就是两回事,它真的太平淡了,平淡得就像那句流行语:握着老公的手,就像自己的左手握右手。
  • 魔神武

    魔神武

    这是一个精彩纷呈的世界,他与孙悟空称兄道弟,与关羽后羿切磋武道,与孔孟三藏论道……他为了守护至亲之人,战十万天神,闯幽冥地府,渡九世轮回,逆天地批命,不悔滔天血债,却又无愧诸天众生!这是他的故事,他是段晨,一切尽在《魔神武》本书等级:炼体境、元气境、武灵境、人武境、地武境、天武境、空武境、玄武境、真武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