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农民工有推动市场竞争的力量。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基本形式是竞争,竞争的手段主要包括价格、质量和服务等等。正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党和国家才做出了“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地区间的有序流动”的规定。完全可以这样认为,农民工的优势和力量只有在市场竞争中才能充分展现出来。概括地看,农民工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大批廉价劳动力供给充分,促进了我国劳动密集型加工业的发展,创造出了极大的生产力。加入WTO以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最大优势还是劳动资源丰富和价格低廉,因而农民工对我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品生产,争取扩大出口的外向型“走出去”发展战略,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出口创汇实力是一支劲旅。二是在民营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成为主体力量。2002年,仅全国乡镇企业中的个体私有企业就有1亿农民工在其中就业。农民工的成长和成熟,为我国的民营和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没有农民工就难以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壮大。多元化的经济组织发展势头越喜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就越快。可见,农民工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形成中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决定性力量。
第二,农民工是艰苦创业的代表力量。亿万农民工以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优秀品质,挑起了城市里“苦、脏、险、重”的重担。在经济建设的战场上,在都市生活的诸多领域,从国家重点工程的每一根钢筋、每一袋水泥,到高楼大厦的一砖一瓦、一阶一层;从一批批发烫的产品部件,到一担担新鲜诱人的蔬菜;从星级宾馆的厨师,到照顾老人、儿童的家庭服务员,他们都不挑不拣,乐此不疲地默默劳作着,正是有了这些艰苦创业的农民工,众多从事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的精英们,才得以在宽敞舒适的环境里尽情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莘莘学子面前无忧无虑地释疑解惑。可以说,农民工的艰苦创业为新经济发展运行创造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生存条件,是对传统和现代经济的有益补充和映衬。离开了农民工,离开了他们所具有的艰苦创业精神,不要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恐怕就连如今城市人的正常生活需求也难以满足。“樱桃好吃树难栽”,小康社会等不来。农民工自身所保持的艰苦创业的优秀品质,符合党的十六大“巩固和提高目前达到的小康水平,还需要进行长时期的艰苦奋斗”的要求,农民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农民工是创业示范带动的骨干力量。无数生动的事实和鲜活的数字告诉我们,农民工的流动不仅增加了个人的家庭收入,更重要的是,他们经过打工生涯的锤炼,开阔了眼界,增长了才干,学到了本领。出现了一种始料不及的新变化:他们或在务工地成为颇具影响的“领军人物”,将家乡的更多农民吸引、组织到劳务大军中,带领其脱贫致富;他们或利用打工形成的资本积累,回乡创办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成为如今的“创业之星”。他们促进了家乡先富带后富的转变,产生了强大吸引力、凝聚力,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成为走“共同富裕”道路上的带头人和排头兵。
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生力军,农民工的作用是巨大的,其影响是深远的。
26.农民工维权与统筹城乡发展有啥关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城市统筹发展,就是把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整体,统一规划,通盘考虑;把城市和农村存在的问题及相互因果关系综合起来统一研究,统一解决。不再就农村说农村,就城市说城市,跳出“城乡两策,重城抑乡”的思维定势,从解决“三农”问题着眼,优先考虑农村;从城乡各自的小循环小系统走向城乡一统的大循环大系统;发挥城市辐射带动和城乡之间的关联优势,寓乡于城,移城于乡,使城市有乡村的田园风光(山水园林城市),农村有城市的现代设施和文明(都市村庄),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互为市场,交相映辉,资源共享,共赢共用,经济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城市的发展也离不开农村的促进和支持,城乡之间是互为依存的,共荣共辱的。农民穷工人富不了,农产品没销路工人难免要下岗;城市工人下岗,消费拉不动,农产品就卖不出好价钱,农民收入就减少。在原有城乡分离框架下,解决“三农”问题路子越走越不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用新“三化”(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作为带动“三农”问题解决的明确主线。农村的变革使广大农民在乡镇企业就地当工人,进小城镇当居民,进城务工当工人,加入工人阶级队伍做主人。尤为重要的是农民创造的乡镇企业和小城镇靠农村农业哺育,靠城市辐射带动,成为孪生的两支重要力量,在城乡之间形成新的一员。一方面承接城市的辐射和带动,一方面向农村和农业进行辐射,起到“二传手”的作用。因此,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的理念脱颖而出并成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从而使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局中的重要“抓手”。有了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城市传过来的“球”,农业和农村才能接得住,投得进,得高分。这种工农联盟新形式方兴未艾,经久不衰,不仅使农民可以转换“身份”,还可以使他们离乡进城,过上世代未有的好日子,既安居又乐业。
27.农民工维权与解决“三农”问题之间有什么联系?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城市化水平和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的扩大,农民、农业收入减少且增收困难,“三农”问题变得更加突出。这种“社会现象”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与就业转移,出现了新兴的农民工群体。农民工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条崭新的途径,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这种贡献,从深层次的社会发展的角度考察,主要表现在:
1.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了转移。在开放的形势和比较利益的驱使下,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流向城镇。根据有关调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有80%以上进入城镇,目前,乡镇和城市中已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约1.2亿人,在未来的20年时间里,预计我国大约将有2~3亿的农民脱离土地加入农民工的行列。农民工实现的剩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最大结构性问题。假如没有农民工带来的上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仍停留在原来的水平,农民的收入不能增加,不仅导致突出的经济发展矛盾,而且还会引发严重的政治社会问题。
2.打开了城乡分割的局面。风起云涌的民工潮,从萌动之初就直接对传统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造成了冲击。经过20多年的努力,逐步打破了在我国实行40多年的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坚冰,使我国农村改革突破传统的相互封闭的城乡关系,为农村经济在更为广阔的空间内进行生产要素的重组创建了条件。
3.使农村产业结构得到了优化。现代化的过程就是非农产业逐步增加,农村人口逐步减少的过程。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滞留在有限的土地上,即使土地回报率很高,收入总量也不会很大。这种资源分配格局亦即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不改变,农民难以富得了。农民工的出现,使农村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2000年,农民工外出务工收入中第二产业收入占68.7%,第三产业收入比重从开始的10%以下上升到26.4%。而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第三产业是吸纳劳动力就业的最具潜力的“朝阳”产业。1996年美国260万个新增就业机会中就有240万个来自服务业。发达国家每增加一名第二产业人员,就要相应地增加2~3名第三产业人员。我国的农民工就业结构基本是在二、三产业,这就顺应了现代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的发展规律,自觉地调整和优化了农村的产业结构,促使我国走上依靠市场机制配置农业资源的正确轨道。
因为农民工对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据着独特的地位,那么,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他们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稳定,进而保证城乡社会经济统筹发展,保证“三农”问题顺畅而持久地解决。
28.农民工维权与劳动关系多元化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劳动关系的企业化、契约化和市场化特征日益明显,各种利益主体渐次发育成熟。矛盾磨擦与协调合作并存,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其自主权利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和被动地位,以致其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如何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的社会问题。
劳动关系多元化中,工会将要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主要协调作用。
一是依法协调,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组织行为,劳动法律体系是工会协调的依据,通过劳动合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来明确有关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规定。工会法律监督体系,是工会参与协调的保证,可对企业集体合同每年进行1~2次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合同。
二是政策协调。这是工会组织的高层次协调,要求工会广泛听取农民工的建议和意见,把农民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反映给政府,建言献策,从政策制定的源头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机制协调。当前要重点抓好两大机制的建设,即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这是《劳动法》赋予的权益;坚持和发展职代会制度,这是我国政体决定的,要依靠和发挥这两大机制来调整劳动关系的矛盾。四是预先协调。运用“预警、预报、预测、预防”四项措施来调整劳动关系,千方百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29.农民工进行双向维权有何法律依据?
农民工建立双向维权机制的法律依据很多,如《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等,还有其他许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部颁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地方法规等等。其中,最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有关法律条文来建立双向维权机制。
30.当前,农民工经济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有哪些?
1.工资被无故或长期拖欠。
2.不能享受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保障。
3.不能享受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公平待遇。
3.不能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加班加点不能依法取得相应的加班报酬。
5.不能享受养老、失业和工伤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6.随意遭处罚和克扣工资,无端遭辞退,并且不合理的押金也不退还。
31.为农民工维权有什么样的社会意义?
第一,为农民工维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我国工人阶级队伍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人阶级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主力军。因此,维护亿万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
第二,为家民工维权是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目前,农民工是全国建筑、纺织、采掘和一般服务业的劳动主体,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非农产业的各个领域靠辛勤劳动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