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劳动者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11.企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员工怎样确定工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该按照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度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所谓合理,就是指对劳动者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在每日8小时或平均每周40小时之内能够完成的工作定额,不能把劳动定额确定过高,超过劳动者每日8小时之内的劳动能力或平均每周40小时的劳动能力。
12.怎样给付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这一规定,可以迫使用人单位尽量减少加班加点,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劳动积极性的目的。
13.工资在法律中如何是定义的?企业工资总额构成包括哪些部分?
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一般以年计算)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外)。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14.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监察规定》规定,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5.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或有其他违反有关工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违反有关工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上述规定情况之一的,就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16.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收入都属于工资的范围吗?
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发明创造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所以说劳动收入是劳动者从事某种劳动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形态的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收入都属于工资的范畴。
17.用人单位可否以实物的形式支付职工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中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法律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排除实物及有价证券等支付形式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18.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职工工资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银行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向其职工发放工资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方法。用人单位与银行间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工资的货币来源仍是用人单位,支付对象仍是劳动者本人,这种工资支付方法是合法的。
19.领取工资时,职工是否有权利得到有关其工资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者有权利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也应该有权利了解自己的工资情况,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
20.劳动者可否委托他人代领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法律之所以强调向劳动者本人支付,是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如果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如病假期间等,则可委托其亲属或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应向受委托的亲属或其他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应做好工资领取的记录。
21.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2.何为克扣劳动者工资?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同时又规定,《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所指的“克扣”不包括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3.用人单位可否代扣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4.企业的哪些行为构成“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还规定了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25.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参加哪些正常的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进一步规定了“社会活动”所包括的范围,即: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6.哪些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又具体规定了这些休假日的范围,即:“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7.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可否得到工资?
由于用人单位的停工、停产不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劳动者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的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8.企业破产时,应如何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法律将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列为企业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也就是说,企业的破产财产应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再支付所欠税款及其他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破产时,职工有权获得企业欠付的工资。
29.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后,用人单位可否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应赔偿的经济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先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劳动者是否应当赔偿损失以及应赔偿的具体数额。赔偿可以采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的办法支付。但是为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并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0.什么是最低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贴、津贴吗?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31.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时,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